2006年證券從業考試(證券交易部分第二章)

本章要點:掌握證券經紀業務的含義;熟悉證券經紀關係的必要環節;掌握開立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要求;熟悉證券交易委託人和經紀商的權利和義務。

  熟悉證券經紀商的含義;掌握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主要內容;熟悉證券經紀業務中的誠信執業要求;了解證券經紀業務的特點。

  掌握開立證券賬戶的原則;熟悉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的要求;了解證券存管的概念和證券存管制度;熟悉證券過戶的概念、種類和含義;熟悉分紅派息的含義。

  熟悉證券賬戶的種類、證券上市前後存管業務的主要內容;熟悉證券過戶規則、分紅派息操作流程;了解證券賬戶掛失、補辦和查詢的手續。

  了解股權登記申請應提交的文件;熟悉新股發行和上市流通後的股權登記。

  掌握投資者櫃檯取款的手續和要求;熟悉銀證轉賬業務;了解開展網上委託的條件以及投資者網上委託的要求;熟悉委託執行的申報原則以及有形席位和無形席位的申報方式。

  熟悉辦理資金存取業務的方式;掌握整數委託和零數委託的含義、市價委託和限價委託的含義;熟悉證券委託的形式、委託受理事項和委託指令撤銷的程序和條件;了解委託指令的內容;證券交易所對委託事項的規定。

  掌握證券交易的競價原則和證券交易所的競價規則;熟悉證券交易所有效競價範圍的規定;了解證券買賣的競價結果。

  掌握證券交易開盤價、收盤價的產生方式;熟悉證券除權與除息的含義及處理辦法;掌握證券除權(息)價的計算方法。

  熟悉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信息內容;掌握股票交易特別處理規定和異常情況的處理規定。

  了解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規則;熟悉證券大宗交易和迴轉交易制度。

  掌握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的含義和基本規則;熟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的條件;了解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的開立辦法;了解股份轉讓公司委託代辦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掌握新股網上發行的含義、網上定價市值配售發行的規則和程序;熟悉新股網上發行的主要方式和特點;熟悉網上增發新股的申購特點;了解網上定價發行、競價發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的一般規則和申購程序。

  掌握配股權證的含義;熟悉證券交易所配股和可轉換債券轉股和操作流程;了解配股權證的派發、登記過程。

  掌握傭金、過戶費、印花稅和委託手續費的含義和收費標準;熟悉交易費用的計算方法;了解證券買賣中交易費用的種類。

  熟悉證券經紀業務的風險;掌握經紀業務的風險防範措施;了解經紀業務監督與檢查的內容。

     第一節、證券經紀業務的基本含義

(一)證券經紀業務

  是指證券公司通過其設立的證券營業部,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對證券公司的要求是:不墊付資金,不賺差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

  證券經紀業務的四要素是委託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的對象。

(二)證券經紀商

  

  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託、代客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我國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商是指在證券交易中代理買賣證券,從事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提示:考生要重點掌握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必須具備的條件。

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具備:

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主管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範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業管理的體系;

5.有規範的業務分開管理制度,確保各類業務在人員、機構、信息和賬戶等方面有效隔離;

6.具備相應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50人,並有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

7.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統。

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必須具備:

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2.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15人,並有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

6.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統。

多項選擇題2.1:

  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除應具備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條件外,還需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

A證券公司或經營規範、信譽良好的信息技術公司出資不得低於擬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註冊資本的20%

B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網路交易硬體設備和軟體系統

C有10名以上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並能確保硬體設備和軟體系統安全、穩定地運行

D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

答案ABCD

     第二節、證券經紀關係的確立

(一)證券經紀關係的建立

  證券經紀商與投資者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同時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經過這兩個環節才能建立經紀關係。

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1.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承諾;

2.證券經紀商已向投資者揭示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

3.投資者表明證券經紀商已向其揭示證券買賣的風險;

4.證券經紀商代理業務的範圍和許可權;

5.指定交易或轉託管有關事項;

6.投資者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

7.委託、交收的方式、內容和要求;

8.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及證券管理的有關事項;

9.交易手續費、印花稅及其他收費說明;

10.證券經紀商對投資者委託事項的保密責任;

11.投資者應履行的交收責任;

12.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13.爭議的解決辦法。

  如果採用網上委託的方式,證券經紀商與投資者還要簽訂網上委託協議書

(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開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目的是投資者用於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在接受開戶時,證券經紀商應對委託人的情況加以了解。

  辦理委託手續包括投資者填寫委託單和證券經紀商受理委託。雙方的經紀關係表現為,客戶是授權人、委託人,證券經紀商是代理人、受託人。

(三)委託人、經紀商的權利和義務

委託人的權利包括:

1.投資者有選擇經紀商的權利;

2.投資者有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

3.投資者有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包括:

1.如實填寫開戶書和委託單,並接受證券經紀商的審查;

2.了解交易風險、明確買賣方式;

3.足額繳存交易結算資金;

4.採用正確的委託手段;

5.接受交易結果;

6.履行交割清算義務。

  證券經紀商的權利包括兩條,一是證券經紀商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託要求的權利;二是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其義務主要包括:

1.認真與客戶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

2.堅持了解客戶原則,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戶,不接受其委託;

3.必須忠實辦理受託業務。

  具體包括,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時,必須作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託人的買賣委託後,需按委託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傳至證券交易所的電腦主機,儘力以對客戶最有利的價格成交;證券經紀商必須忠實地按照委託的交易種類、證券名稱、買人或賣出、買賣數量、限價或市價等條件,在委託有效時間內買賣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委託人的權益。委託人的委託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託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直至有效期結束;如委託人變更或撤消委託,經紀商也應立即將變更指令傳至證券交易所的電腦主機;委託人撤消或未能成交的委託,經紀商應退還其交保的資金和證券;買賣成交後,證券經紀商應當按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並代為辦理清算、交收,並將款項和證券及時交付給客戶簽收。

4.經紀商對委託人的一切委託事項負有嚴守秘密的義務,未經委託人許可嚴禁泄露。但監管、司法機關與交易所等查詢不在此限。

5.經紀商對委託人的委託買賣內容及繳納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庫存的變化必須有真實的憑證和詳實記錄;接受客戶繳納的交易結算資金及繳存的證券後應該給委託人合法的憑證。

6.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入或賣出的全權委託,也不得將營業場所延伸到規定場所以外;同一證券公司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託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託買人和委託賣出時,不能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7.證券經紀商在接受客戶委託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

  提示: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代理買賣中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委託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證券公司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需負賠償責任。委託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約造成損失而又不履行賠償責任時,可向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投訴或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四)證券經紀業務中的禁止行為

1. 不得為客戶股票申購和交易提供融資、融券,從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亦不得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

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3.不得侵佔、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4.不得違背客戶的指令買賣證券或接受代為客戶決定證券買賣方向、品種、數量和時間的全權委託;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承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6.不得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7.不得在批准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託和進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證券交易收費標準,收取不合理的傭金和其他費用;

9.不得散布謠言或其他非公開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職業之便利用或泄露內幕信息;

11.不得為他人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欺詐客戶提供方便。

     第三節、證券經紀業務的特點

  提示:考生不僅應掌握證券經紀業務的四個特點,還應該熟悉每個特點的具體內容。

  1.業務對象的廣泛性。指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都是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所以,具有業務對象廣泛性之特點。另外,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還具有多變性的特點,這是指價格的多變性。 .

  2.證券經紀商的中介性。指證券經紀業務是一種居間的經濟活動,證券經紀人不是用自己的資金進行證券買賣,也不承擔交易中的風險,而是充當證券買方和賣方的代理人。

  3.客戶指令的權威性。證券經紀商必須嚴格地按照委託人指定的證券、數量、價格、有效時間買賣證券,不能自作主張,擅自改變委託人的意願。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即使是為維護委託人的權益不得不變更委託人的指令,也應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4.客戶資料的保密性。保密的資料包括(1)客戶開戶的基本情況,如股東賬戶賬號、資金賬戶賬號;(2)客戶委託的有關事項,如買賣哪種證券、買賣證券的數量和價格等; (3)客戶股東賬戶中的庫存證券種類和數量、資金賬戶中的資金餘額等。

      第四節、證券賬戶

(一)證券賬戶的種類

  按目前上市證券品種和證券賬戶用途劃分,證券賬戶分為股票賬戶、債券賬戶和基金賬戶三類。

表2.1 證券賬戶的種類

賬戶種類 購買類別
股票賬戶 股票、債券、基金及其他上市證券
債券賬戶 上市債券,主要是國債賬戶
基金賬戶 上市基金

 

(二)開立證券賬戶的基本原則

  合法性是指只有國家法律法規允許進行證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機構開立證券賬戶。

不得開立股票賬戶的是:

1.證券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2.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

3.證券業從業人員。

不得開立證券賬戶的是:

1.未成年人未經法定監護人的代理或允許者;

2.未經授權代理法人開戶者;

3.因違反證券法規,經有權機關認定為市場禁人者且期限未滿者;

4.其他法規規定不得擁有證券或參加證券交易的自然人。

  注意,自然人和法人在同一證券交易所只能開立一個證券賬戶,禁止多頭開開立證券賬戶的原則除合法性外必須堅持真實性的原則。

(三)開立證券賬戶的要求

  注意,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賬戶是由交易所所屬的登記結算機構集中統一管理。

1.自然人開戶有關要求。

  自然人開立的證券賬戶為個人賬戶。開立個人賬戶時,投資者必須持有本人有效的身份證件,一般為本人身份證,去證券交易所指定的證券登記機構或會員證券公司處辦理名冊登記並開立證券賬戶。

  境內居民個人從事B股交易前,先要開立B股資金賬戶,再開立B股股票賬戶。考生要掌握開立B股賬戶的程序:即境內居民個人憑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其原外匯存款銀行將其可投資B股的外匯資金,轉入某一可經營B股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的B股保證金賬戶,然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本人進賬憑證到該證券公司開立B股資金賬戶,最後憑B股資金賬戶開戶證明開立B股股票賬戶。

2.法人開戶要求。

  法人開立證券賬戶為B字賬戶,應提供有效的法人註冊登記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單位介紹信、社團組織批准件、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及其本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授權證券交易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法定代表人授權證券交易執行人的書面授權書,還應提供法人地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機構性質等。

  如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開戶,還需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和「證券賬戶自律管理承諾書」。

3.境外投資者開戶要求。

  B股交易市場本是我國專為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境外投資者設立的,投資者僅限於:外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批准的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其他投資人。2印1年2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境內居民可投資B股市場的決定,自此境內居民自然人可以按照該通知從事B股投資。投資者欲進人中國證券市場進行B股交易,必須開立B股賬戶,但是境內和境外投資者的開立程序是不同的。

  (1)境外投資者申請開立B股賬戶時,必須提供其姓名、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國籍、通訊地址、聯繫電話;機構投資者必須提供其機構名稱、商業註冊登記證、授權委託書、董事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件、註冊地、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

  (2)境內居民自然人開立B股證券賬戶,須本人親自辦理,並須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銀行進賬憑證、B股證券賬戶申請表》。

  (3)B股投資者的開戶申請,必須通過具有B股代理開戶資格的境內外名冊登記代理機構,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投資者首先要填寫「投資者開戶登記表」,名冊登記代理機構對登記表審核並蓋章後,及時地將客戶填制的登記表、有效證件和文件的複印件等送達登記結算公司,並由登記結算公司向投資者提供登記號碼,完成開戶手續。

  (4)投資者在辦理名冊登記時,還須選擇一家結算會員為其辦理股票結算交收。登記結算公司對B種股票實行中央託管。客戶在辦妥名冊後就得到「股票存管賬戶」,該賬戶記載存放於登記結算公司的B股數額及變動情況。與此同時,投資者須在選擇的證券商處辦理開設外匯資金賬戶,在上海為美元賬戶,在深圳為港幣賬戶。

      第五節、股權登記

(一)股權登記及其申請

  股份公司在新股公開發行前應做好登記申請工作,向股權登記機構提供一系列文件。股權登記機構以發行公司提供的這一系列文件作為股權登記的依據。

  股權登記機構應與發行公司簽訂長期的股份登記服務合同,以明確雙方長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二)新股發行的股權登記

考生知道我國新股發行曾經採用的各種方式即可,重點是掌握目前常用的幾種方式。

  1.我國曾經採用股票認購證,與儲蓄存款掛鉤,全額預繳、比例配售三種網下發行方式。

  2.採用網上定價或網上競價發行方式的股權登記,投資者申購後,主承銷商根據股票發行公告的有關規定確定認購股數,然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發行結束後根據成交紀錄或配售結果自動完成新股的股權登記。

  3.採用市值配售發行方式,認購者可根據本人證券賬戶中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總和(按申購前一日收盤價計算),按買人股票的委託手續辦理申購。申購結束後,認購者應到證券營業部確認申購配號。待主承銷商根據股票發行公告的有關規定確定認購股數後,認購者應於規定的繳款日前存人足夠的申購資金,並辦理申購繳款、交割手續。配售結束後的股權登記與網上定價或網上競價的發行方式相同。

  4.採取法人配售發行方式,認購企業應按規定向主承銷商提交認購確認書及有關資料,並將認購資金劃人主承銷商指定賬戶。主承銷商根據股票發行公告的有關規定確認認購股數,將股權登記資料輸人電腦,列印配售認購繳款清冊一式三份,並連同電腦軟盤一併送交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到股權登記數據資料後的處理程序與上述網下發行方式的處理程序相同。

(三)上市流通後的股權登記

1.送配股的股權登記。

  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按照經主管部門批准的上市公司送配股公告的要求,在股權登記日辦理送配股的股權登記業務。

  對無償送股的股權登記是根據上市公司提供的年度股利分配方案中送股比例按照股東資料庫中股東的持股數,主動為其增加股數,從而自動完成送股的股權登記手續。對有償配股的股權登記則是在配股登記日閉市後向券商傳送投資者配股明細資料庫,辦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在公告的配股期限內委託其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在交易時間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賣出配股權。認購繳款結束後,由登記結算機構主動為認購繳款的股東在相應的股票賬戶中增加相應的股數。未被認購併且承銷商未予包銷的股份,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即時在可配股份總數中予以扣除,不予登記。送配股的股權登記的記錄都在股票賬戶的過戶記錄中逐筆反映。

  深圳證券交易所配股權證的登記規則與上海證券交易所有較大差異。對已託管進入清算系統的股份的配股權證直接記人股東的證券賬戶名下。未託管的實物股票派生的權證由承銷商認購。已託管但未進入清算系統的股份,配股權證由股權登記機構直接記人股東的證券賬戶下。

2.轉配股的股權登記。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非流通股(主要是國家股和法人股)可按規定的配股價格和轉配比例轉配給個人,其股權登記方法和程序與送配股相同。應注意的是,這部分非流通股未經批准不得進入流通市場。

      第六節、證券存管

(一)證券存管的概念。

  證券存管是財產保管制度的一種形式,是指作為法定登記機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代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向其提供記名證券的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等股權登記變更、分紅派息以及股票賬戶查詢掛失等各項服務,使股東權益和股權變更得以最終確定的一項制度。

證券存管的原則是:

1.對股票、基金、無紙化國債等記名證券實行中央存管的原則;

2.按每一股東開設的證券賬戶以電腦記賬的形式記載存管證券數量及變更情況;

3.對存管後的證券,實行非流動性制度,對股權、債權變更引起的證券轉移,不簽發實物證券,而是通過賬面予以劃轉。

(二)我國目前的證券存管制度

1.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統一託管,即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統一存管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和相關資料,辦理有關證券存管業務;

  (2)證券公司法人集中託管,即證券公司以法人為單位設立證券託管庫,集中託管所轄營業部所屬客戶的證券資產及相關資料,辦理有關查詢掛失等業務;

  (3)投資者指定交易,即投資者必須在某一證券營業部辦理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後方可進行證券買賣或查詢,投資者轉移證券營業部時,須在原證券營業部申請辦理撤銷指定交易後,到轉入證券營業部辦理指定交易手續即可。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是:

  (1)指定交易是指投資者與某一證券營業部簽訂協議後,指定該機構為自己買賣證券的唯一交易點。從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2)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的登記手續和確認手續為:首先,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申請,經證券公司同意後,雙方簽署「指定交易協議書」;其次,證券公司按協議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申報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指令;再次,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申報,當日收市後發出指定交易確認回報並附確認編號,該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自下一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3)已選擇指定交易的投資者,有權根據需要將自己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予以變更。證券營業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除非投資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等違約情況。

2.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記公司統一託管,即深圳證券結算有限公司統一存管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和相關資料,辦理相關證券存管業務;

  (2)證券營業部分別託管,即以證券營業部為託管證券公司設立證券託管庫,負責託管所屬客戶的證券資產及相關資料,辦理有關查詢掛失等業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託管證券公司制度的特點是:

  (1)深圳市場的投資者持有的證券需託管在自己選定的證券營業部,由證券營業部管理其名下明細證券資料,投資者的證券託管是自動實現的。

  (2)投資者可以利用同一證券賬戶在國內任一證券營業部買人證券,投資者要賣出證券必須到證券託管營業部方能進行。

  (3)投資者也可將託管證券從一個證券營業部轉移到另一個證券營業部託管,稱為轉託管。轉託管可以是一隻證券或多隻證券,也可以是一隻證券的部分或全部。

  (4)投資者在原託管證券營業部申請辦理轉託管,營業部報盤至交易所,交易所當天(T日)收市後即處理到賬,投資者於第二個交易日(T+1日)就可以在轉人證券營業稅賣出證券。

上述特點可以概括為:自動託管,隨處通買,哪買哪賣,轉託不限。

表2.3 上海與深圳證券存管制度比較

證券存管制度 上海 深圳
制度組成 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統一託管、證券公司法人集中託管、投資者指定交易 中央登記公司統一託管、證券營業部分別託管
特點 全面指定交易 自動託管,隨處通買,哪買哪賣,轉託不限
存管變更 首先辦理撤銷指定交易,再重新辦理指定交易 將託管證券從一個證券營業部轉移到另一個證券營業部託管,即轉託管

證券存管制度 上海 深圳

制度組成 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統一託管、證券公司法人集中託管、投資者指定交易 中央登記公司統一託管、證券營業部分別託管

特點 全面指定交易 自動託管,隨處通買,哪買哪賣,轉託不限

存管變更 首先辦理撤銷指定交易,再重新辦理指定交易 將託管證券從一個證券營業部轉移到另一個證券營業部託管,即轉託管

 

(三)證券上市後的存管

  上市後的證券存管業務包括交易過戶、發放現金紅利、非交易過戶、證券賬戶掛失、證券賬戶查詢等內容。

  1.交易過戶。指記名證券交易後,股權從出讓人賬戶轉移到受讓人賬戶,從而完成股權登記變更的過程。

  2.發放現金紅利。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通過交易清算系統代理派發各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紅利的派發規則為,由派發現金紅利的上市公司將股息於股權登記日前劃人深圳證券結算有限公司指定的賬戶,然後由深圳證券結算有限公司於R+2日劃人各託管證券公司頭寸賬戶,由託管證券公司於同日劃人投資者在該託管證券公司處開立的資金賬戶。

  3.非交易過戶。即因掛失、公證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非交易過戶,上市記名證券的非交易過戶由滬、深證券交易所所屬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統一辦理。

  4.證券賬戶掛失。

  5.證券賬戶查詢。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投資者在辦理了指定交易的次日起即可憑「二證」(身份證、證券賬戶卡)到指定交易的證券營業部進行有關證券餘額的查詢。證券公司在辦理投資者持有證券餘額及指定期間證券交易記錄查詢時,應遵循以下要求:第一,查詢申請人必須是投資者本人,或申請人出具證券持有人委託查詢的有效委託書;第二,投資者亡故的,其親屬可持投資者證券賬戶及死亡證明書、被註銷戶口的戶口簿及本人身份證件申請查詢。

  深圳證券交易所由於採用託管證券公司制度,投資者如需查詢股票賬戶,可直接在其託管證券營業部處查詢,也可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向深圳證券結算有限公司查詢。

      第七節、資金賬戶

(一)開設資金賬戶的有關規定

  1.投資者委託買賣股票,須事先開立資金賬戶,存人交易所需的資金。資金賬戶用於投資者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記錄資金的幣種、餘額和變動情況。

  2.投資者在開設資金賬戶時,必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和證券賬戶卡,如系替他人代辦開戶手續,還應提交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如投資者的企業,經辦人應提交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證券賬戶卡、企業法人代表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證券經紀商應將投資者的身份證、證券賬戶卡複印件和授權委託書原件與投資者簽署的證券買賣代理協議書一併作為客戶資料保存備證券經紀商在為投資者開戶時一般都同時為其開通自助委託和電話委託功

  3.投資者在證券經紀商處開戶後,證券經紀商即為其提供代理、託管、出納等服務。投資者存人的資金、證券交易後的資金交收及資金餘額等情況全部儲存在證券經紀商獨立的電腦系統內,並反映在投資者的資金賬戶中。投資者在資金賬戶中的存款可隨時提取,證券經紀商按活期存款利率定期計付利息並自動轉入投資者的資金賬戶。

(二)辦理銀證轉賬業務的要求

  

  所謂銀證轉賬,是指投資者以電子方式,在其證券資金賬戶和其他賬戶之間直接劃轉資金。目前通過電話或網上銀行手段,技術上可實現這種銀證轉賬。例如,投資者持有某些種類的銀行信用卡,通過撥打銀行或證券公司提供的電話號碼,按指令操作,有可能在證券賬戶與信用卡賬戶之間劃轉資金。

  開通銀證轉賬業務,一般做法是投資者向證券營業部提出申請,由投資者本人如實填寫「銀行借記卡申請表」,並附身份證複印件。證券營業部應由專人負責受理、審核並將有關資料送交聯網銀行為投資者辦理借記卡。銀行辦妥後將借記卡及密碼封送證券營業部經辦人簽收,證券營業部再將借記卡和密碼封發給投資者本人並簽收。

(三)辦理資金存取業務的要求

  1.證券營業部自辦資金存取,這是證券市場發展初期證券經紀商最常用的一種方式。

  2.委託銀行代理資金存取,將證券營業部資金櫃檯或資金存取業務委託給銀行代理,由銀行負責辦理投資者的現金收付、登記客戶明細賬和證券營業部在銀行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賬。

  3.銀證聯網轉賬存取,證券營業部資金核算電腦系統與銀行儲蓄網路系統實現聯網,投資者可在銀行開立儲蓄賬戶、申領借記卡,並向證券營業部和銀行申請開通銀證轉賬功能後,可通過銀行的POS機或電話銀行功能,實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和銀行儲蓄賬戶之間的轉賬。

      第八節、委託買賣

(一)委託指令——委託指令的基本要素

1.證券賬號。指上海證券賬戶號和深圳證券賬戶號。

2.日期。即委託的年、月、日。

3.品種。指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的名稱,這是填寫委託單的第一要點。填寫證券名稱的方法有全稱、簡稱和代碼三種。

4.數量。分為整數委託和零數委託。整數委託,指委託買賣證券的數量為一個交易單位或交易單位的整數倍。零數委託,指投資者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證券時,買進或賣出的證券不足交易所規定的一個交易單位,我國只有在賣出證券時才有零數委託。

表2.4證券交易單位及報價

證券種類 交易單位 報價 價格變化單位
A種股票 100股 每股價格 0.01兀
基金 100基金單位 每基金單位價格 0.01兀
債券 1000元面值 100元面值價格 0.01兀
國債回購 上海證券交易所 10萬元面值 年收益率 0.005%
深圳證券交易所 1000元面值 年收益率 0.01%
B股 上海證券交易所 1000股 每股價格 0.001美元
深圳證券交易所 100股 每股價格 0.01港元

 

5.價格。分為市價委託和限價委託兩種。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向證券經紀商發出買賣某種證券的委託指令時,要求證券經紀商按證券交易所內當時的市場價格買進或賣出證券。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要求證券經紀商在執行委託指令時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比限定價格更有利的價格買賣證券,即必須以限價或低於限價買進證券,以限價或高於限價賣出證券。

6.時間。指投資者填寫委託單的具體時點,這是檢查證券經紀商是否執行時間優先原則的依據。

7.有效期。指委託指令的有效期間,一般分為當日有效與約定日有效。我國現行規定的委託期為當日有效,即從委託之時起至當日證券交易所營業終了之時止的時間內有效。

8.簽名。

9.其他內容。涉及委託買賣的方向,即是買進還是賣出;委託人的身份證號碼、資金賬號。

(二)委託形式

表2.6 委託形式種類比較

種類劃分 委託形式
櫃檯委託 委託人親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證券營業部填寫委託單
非櫃檯委託 電話委託 分為電話轉委託和電話自動委託
函電委託 採用傳真或函電方式進行委託
自助委託 通過證券營業部設置的專用委託電腦終端進行委託
網上委託 利用可上網的電腦終端,通過互聯網憑交易密碼進行委託

 

(三)客戶申請非櫃檯委託的審驗要求

  1.投資者採用電話委託、傳真委託等方式必須在證券經紀商處開設委託專戶,辦理專戶一般需要具備四方面條件:第一,投資者必須持有符合規定的合法證件;第二,投資者必須按規定存有足額的資金或證券;第三,投資者和證券經紀商簽訂電話或傳真委託買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四,投資者確定交易密碼或預留印簽。

  2.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3月制定並發布了《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開展網上委託必須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

  3.網上委託是指證券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在本機構開戶的投資者提供用於下達證券交易指令、獲取成交結果的一種服務方式。證券公司應在人口網站和客戶終端軟體上進行風險揭示。揭示的風險至少應包括:因在互聯網上傳輸原因,交易指令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行情信息及其他證券信息,有可能出現錯誤或誤導;證券監管機關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風險。

(四)網上委託的條件及要求

證券公司申請開展網上委託業務,需具備以下條件:

1.建立了規範的內部業務與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2.具有一定的公司級的技術風險控制能力;

3.建立了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技術管理隊伍;

4.在過去兩年內未發生重大技術事故。

  投資者網上委託的要求有:在證券公司合法營業場所依法開戶的投資者,經本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後,方能進行網上委託。證券公司在為投資者辦理網上委託相關手續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供身份證明原件,並向投資者提供證實證券公司身份、資格的證明材料。禁止代理辦理網上委託相關手續。證券公司應制定專門的業務工作程序,規範網上委託,並與客戶本人簽訂專門的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並以《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解釋相關風險。

(五)委託受理

1.驗證的主要要求。

  驗證主要對證券委託買賣的程序合法性和同一性進行審查,驗證的合法性審查包括投資主體的合法性審查和投資程序的合法性審查。同一性審查是指委託人、證件和委託單之間的一致性的審查。

2.審單。

  主要是審查委託單的合法性及一致性。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員首先應審查該項委託買賣是否屬於全權委託,包括對買賣證券的品種、數量、價格的決定是否做全權委託;其次要審查記名證券是否辦妥過戶手續;再次審查是否採用信用交易方式。對全權委託、記名證券未辦妥過戶手續或採用信用交易方式的委託,證券商一律不得受理。

3.查驗資金及證券。

  投資者在買人證券時,證券營業部應查驗投資者是否有足夠的資金而在賣出證券時,須查驗投資者是否有足夠的證券。

(六)委託執行

1.甲報原則。

  (1)證券營業部將客戶委託傳送至交易所撮合主機,稱為申報或報盤。

  (2)證券營業部接受投資者委託後應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進行申報競價。

  (3)證券營業部在交易市場買賣證券均須公開申報競價,必須一次完整地報明買賣證券的數量、價格及其他規定的因素。

  (4)證券營業部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託人買進與賣出委託且種類、數量、價格相同時,不得自行對沖完成交易,仍應向交易所申報競價。

  (5)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證券營業部不得接受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

2.申報方式。

  (1)有形席位申報。證券營業部業務員在受理投資者的委託後,按受託先後順序通過電話將委託買賣指令及內容通知交易所場內的交易員,由場內交易員通場內電腦終端將委託指令輸入交易所電腦主機。

  (2)無形席位申報。證券營業部的電腦系統與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聯網後,投資者的委託指令經證券營業部電腦審查確認後,由前置終端處理機和通信網路自動傳至交易所主機,無需場內交易員做任何操作。

3.申報規則。

  (1)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2)買賣上交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時,申報價格無限制;連續競價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申報為有效申報:

  第一,買人(賣出)申報價格不高(低)於即時揭示的最低(高)賣出(買人)申報價格的規定幅度;第二,無賣出(買人)申報的,買人(賣出)申報價格不高(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低)買人(賣出)價格的規定幅度;第三,既無賣出又無買人的,買人(賣出)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規定幅度;當日無最新成交價格的,按前收盤價計算申報限價幅度。

上交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上述幅度進行調整並予以公告。

  (3)買賣深交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範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範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4)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X(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漲跌幅限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調整漲跌幅比例和適用範圍。

  (5)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也可以撤銷。

  (七)委託撤銷

  1.撤單的條件。

  在委託未成交之前,委託人有權變更和撤銷委託。證券經營機構申報競價成交後,買賣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銷。

  2.撤單的程序。

  在委託未成交之前,委託人變更或撤銷委託,在交易所採用有形席位交易的情況下,證券經營機構櫃檯業務員須即刻通知駐場交易員,經駐場交易員操作確認後,立即將執行結果告知委託人。而在交易所採用無形席位交易的情況下,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員或委託書人可直接將撤單信息通過電腦終端告知交易所主機,辦理撤單。對委託人撤銷的委託,證券經營機構須及時將凍結的資金或證券解凍。

      第九節、競價與成交

(一)競價原則

1.證券交易所內的證券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競價成交。

2.價格優先原則的表現:價格較高的買進申報優先於價格較低的買進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於價格較高的賣出申報。

3.時間優先原則的表現。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順先序。電腦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

(二)競價方式

證券交易所一般採用每日開盤時集合競價和日常交易中的連續競價。

1.集合競價。

  

   (1)集合競價是在每個交易日上午9:25,交易所電腦主機對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託進行一次集中撮合處理的過程。

  (2)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的原則是:首先,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有效委託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位。如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位,則依以下規則選取成交價位:高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買方有效委託和低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賣方有效委託能夠全部成交,與選取價格相同的委託一方必須全部成交。如滿足以上條件的價位仍有多個,則選取離上日收市價最近的價位。

  (3)集合競價的撮合處理。所有買方有效委託按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撮合主機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方有效委託按照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撮合主機的時間先後順序排列。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方委託與賣方委託配對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為止,即所有買人委託的限價均低於賣出委託的限價。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人連續競價。

2.連續競價。

  (1)連續競價階段的特點是:每一筆買賣委託輸入電腦自動撮後系統後,當即判斷並進行不同的處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則讓剩餘部分繼續等待。

  (2)連續競價的申報方法較為複雜。

  (3)連續競價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買人申報價格高於市場即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取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位;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市場即時的最高買人申報價格時,取即時揭示的最高買人申報價位。

  (4)連續競價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也可區分幾種情況列表如下:

表2.9 連續競價成交價格的確定

買進有效委託 不能成交 進入買人委託隊列等待成交  
  能夠成交 其委託買人限價高於或等於賣出委託隊列的最低賣出限價,與賣出委託隊列順序成交 成交價格取賣方叫價
賣出有效委託 不能成交 進入賣出委託隊列等待成交  
能夠成交 其委託賣出限價低於或等於買人委託隊列的最高買人限價,與買人委託隊列順序成交 成交價格取買方叫價
全部成交 證券公司應及時通知委託人按規定的時間辦理交割手續
部分成交 證券公司在委託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直到有效期結束
不成交 證券公司在委託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對委託人失效的委託,須及時將凍結的資金或證券解凍

      第十節、交易信息

(一)交易信息的主要內容

交易信息主要包括即時行情和股價指數等交易信息。

  1.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新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三個價位買入申報價和數量、實時最低三個價位賣出申報價和數量等。

  2.交易所編製綜合指數、成分指數和分類指數等,以反映股市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

指數採用派許加權綜合價格指數公式計算。計算公式為:

報告期指數=報告期樣本股總市值/基期樣本股總市值X基期指數

  3.交易所對A股和基金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7%(含7%)的前5隻證券,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漲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證券。

(二)交易信息的發布

交易所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股價指數等交易信息。

  1.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會會員,會員必須將其在營業場所予以公布。交易所編製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2.交易所編製綜合指數、成分指數和分類指數等,隨即時行情發布。會員應當將交易信息在營業場所予以公布。

(三)開盤價與收盤價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

  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按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後,未成交的買賣申報仍然有效,並按原申報順序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四)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交易所對上市證券實施掛牌交易。上市首日證券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對於連續三天以上(含三天)達到漲跌幅限制的證券,交易所對其實施停牌(暫停交易)半天,並予以公告。根據證監會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交易所可以對其他上市證券實施停牌或復牌(恢復交易)。

  證券停牌時,交易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信息中無該證券的信息。上交所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不接受申報,但停牌前的申報可以撤銷。深交所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申報,申報也可以撤銷;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

  證券的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交易所予以公告。

  考生需要掌握,從2002年4月1日起,上市公司披露定期報告、臨時公告的例行停牌時間將由原來的交易日上午停牌半天改為交易日開市後停牌1小時,即自上午開市起停牌1個交易小時,10:30恢復交易。

(五)除權與除息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交易所在股權(債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

除權(息)價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報價:[(前收盤價—現金紅利)+配(新)股價格X流通股份變動比例]÷(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調整上述計算公式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可向交易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理由。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調整除權(息)價計算公式,並予以公布。

除權(息)日該證券的前收盤價改為除權(息)日除權(息)價。

  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價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大宗交易

  證券單筆買賣申報達到一定數額的,交易所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目前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是:A股、基金每筆大宗交易申報數量不得低於500,000股(份),債券每筆大宗交易申報數量不得低於5,000手。買賣雙方就大宗交易的價格和數量達成一致後,通過同一證券商席位,以大宗交易申報的形式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14:55分前輸入交易系統,由交易系統確認後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

  大宗交易由買賣雙方達成一致,並由交易所確認後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成交量則在收盤後計人該證券成交總量。該證券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及買賣雙方於收盤後單獨公布。

(七)迴轉交易

  迴轉交易是指當日(T日)買人的證券,依照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在交收日之前賣出的交易。考生需要注意,我國過去B股交易實行T+0迴轉交易制度,是指投資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營業時間內反向賣出已買人但未交收的B種股票,但目前,B股迴轉交易制度已經取消。只有債券可以進行迴轉交易,即投資者買人的債券經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確認成交後,可以在當日全部或部分賣出。

單項選擇題2.2:

根據我國現行交易制度,只有下列哪種證券可以進行迴轉交易。( )

A證券投資基金

B A種股票

C B種股票

D債券

答案:D

(八)股票交易的特別處理

  股票交易特別處理稱為ST股票,是針對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考生要掌握,特別處理不是針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只是對上市公司目前狀況的一種揭示,是要提示投資者注意風險。ST股票日漲跌幅限制為5%。

考生要重點掌握上市公司財務異常的典型情況。

多項選擇題2.3: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哪些財務狀況處理。其股票交易將出現特別處理的( )

A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顯示的凈利潤為負

B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顯示的股東權益低於註冊資本

C註冊會計師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D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註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低於註冊資本

E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虧損

答案:ABCDE

  此外,上市公司其他狀況出現異常是指: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資產經營活動基本終止,公司涉及可能賠償金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訴訟等情況。

(九)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

  

  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技術性停牌: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故;

3.技術故障;

4.非交易所能夠控制的其他異常情況。

  出現無法申報的交易席位數量超過交易所已開通席位總數的10%以上的,或者行情傳輸中斷的營業部數量超過營業部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交易所實行臨時停市。

  交易所認為可能發生上述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

  交易所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公告,並報證監會備案。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交易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

  除交易所認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交易主機已經接受的申報有效。深交所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期間繼續接受申報,在恢復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

因交易異常情況及交易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節、代辦股份轉讓

(一)代辦股份轉讓的概念

  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業務設施,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轉讓服務業務。

考生需要重點掌握以下概念。

單項選擇題2.4:

哪個機構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職責,對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

A中國證監會

B中國證券業協會

C證券交易所

D中國審計署

答案:B

多項選擇題2.5:

證券公司申請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應當符合下列哪些條件。( )

A有20家以上營業部,並且布局合理

B有從事網上委託業務的資格

C最近兩年內在證券市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D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E有相應的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的設施

答案:ABCDE

多項選擇題2.6:

股份轉讓公司委託代辦轉讓應具備以下哪些條件。( )

A為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B有健全的公司組織結構

C登記託管的股份比例不低於可代辦轉讓股份的50%

D中國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答案:ABCD 。

  我國開展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的初期,主要是為解決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問題,以後從證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可以進入這一系統進行轉讓。

  股份轉讓公司應當而且只能委託一家證券公司辦理股份轉讓,並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協議。代辦轉讓的股份僅限於股份轉讓公司在原交易場所掛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二)代辦股份轉讓的基本規則

  投資者參與股份轉讓,應當委託證券公司營業部辦理。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辦理股份轉讓業務,投資者委託指令以集合競價方式配對成交。證券公司不得自營所代辦公司的股份。股份轉讓的轉讓日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進行集中配對成交。

  投資者進行股份轉讓,應先到證券公司或其所屬營業部閱讀《風險揭示書》,證券公司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份轉讓的各類風險,投資者應在充分了解投資風險的基礎上籤署《風險揭示書》,並簽訂委託協議。證券公司應當為投資者開立資金賬戶。

  股份轉讓以」手」為單位,一手等於100股。申報買人股份,數量應當為一手的整數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報賣出。轉讓股份「每股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股份轉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5%。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營業部進行股份轉讓可採用櫃檯委託、電話委託、互聯網委託等委託方式。投資者應根據上一轉讓日的股份價格,在漲跌幅限制範圍內進行申報委託。證券公司在代辦轉讓業務中可以接受投資者的限價委託,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

  投資者委託賣出的股份必須是其股份賬戶上實有的股份,不得進行融券委託。投資者委託買人股份必須以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進行融資委託。證券公司應妥善保管投資者的委託記錄和憑證,保存期不少於20年。

  轉讓日申報時間內接受的所有轉讓申報採用一次性集中競價方式配對成交。集合競價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依次是:

1.在有效競價範圍內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

2.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價位:

  (1)高於該價位的買人申報與低於該價位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2)與該價位相同的買方或賣方的申報全部成交。

3.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離上一個轉讓日成交價最近的價位作為轉讓價。經集中配對後,轉讓即告成交。

  集合競價結束後,通過通信系統將轉讓數據即時發送至所屬營業部,內容包括:證券公司專用席位號、合同序號、投資者股份賬戶卡號、股份編碼、轉讓數量、轉讓價格等。

     第十二節、網上發行的申購

  新股網上發行是指利用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網路,新股發行主承銷商在證券交易所掛牌銷售,投資者通過證券營業部交易系統申購的發行方式。目前主要採用網上競價發行、網上定價發行和網上定價市值配售三種方式。

(一)網上競價發行

  新股競價發行在國外指的是一種由多個承銷機構通過招標競爭確定證券發行價格,並在取得承銷權後向投資者推銷證券的發行方式,也稱招標購買方式。在我國,是指主承銷商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以自己作為唯一的「賣方」,按照發行人確定的底價將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輸入其在交易所的股票發行專戶;投資者作為「買方」,在指定時間通過交易所會員交易櫃檯以不低於底價的價格及限購數量,進行競價認購的一種發行方式。

網上競價發行的優點與缺點包括:

1.市場性。即通過市場競爭最終決定較為合理的發行價格。

2.連續性。即保證了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價格的平穩對接。

3.經濟性。指節約成本,減少環節;

4.高效性。

  其缺點是股價容易被機構大資金操縱,從而增加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二)網上定價發行

  1.新股網上定價發行是發行價格固定,採用證券交易所先進的交易系統來發行股票的發行方式,我國目前廣泛採用這種方式。

  2.網上定價發行與網上競價發行相比的特點是:一是發行價格的確定方式不同,定價發行方式事先確定價格;二是認購成功者的確認方式不同,定價發行按抽籤決定。

(三)網上定價市值配售

  

  新股市值配售就是在新股網上發行時,將發行總量中的一定比例(目前規定為網上發行總量的50%)的新股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投資者根據其持有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購限量,自願申購新股。

(四)網上發行的申購程序

  1.網上競價發行的申購程序。

為便於考生掌握網上競價發行的申購程序要點,列表如下,

表2.11 網上競價發行的申購程序要點

競價實施前2—5個工作日 按規定要求公布招股說明書及發行公告
投資者在委託競價申購前 在證券營業部存人足夠的申購資金
競價發行日 申購價格不得低於公司確定的發行底價,申購量不得超過發行公告中規定的限額,且每一股票賬戶只能申報一次
  承銷商為唯一的賣方,其申報數為新股實際發行數,賣出價格為發行底價
新股競價發行的成交原則:集合競價 對買人申報按價格優先、同價位時間優先原則排列,當某申報買人價位以上的累計有效申購量達到申報賣出數量時,此價位即為發行價,當該申報價位的買入申報不能全部滿足時,按時間優先原則成交
累計有效申報數量未達到新股實際發行數量時,所有有效申報均按發行底價成交
申報認購的餘數,按主承銷商與發行人訂立的承銷協議中的規定處理
費用 投資人僅按規定交付委託手續費,不必支付傭金、過戶費、印花稅等其他任何費用
證券營業部收費 按實際成交即認購額的3.5%o的比例向主承銷商收取承銷手續費,由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每日負責撥付

 

2.網上定價發行的申購程序。

考生首先要掌握網上定價發行的認購處理原則,同時要熟悉網上定價發行的具體程序。

表2.12 網上定價發行的處理原則

有效申購總量二該次股票發行量 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
有效申購總量<該次股票發行量 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後,餘額部分按承銷協議辦理
有效申購總量>該次股票發行量 由證券交易所主機自動按每1000股確定一個申報號,連序排號,然後通過搖號抽籤,每一中籤號認購1000股

表2.13 網上定價發行的具體程序

考生還要掌握投資者申購的有關要點:

(1)投資者按委託買人股票的方式,以發行價格填寫委託單,一經申報,不得撤單;

(2)投資者多次申購的,除第一次申購外均視作無效申購;

(3)每一賬戶申購委託不少於1000股,超過1000股的必須是1000股的整數倍;

(4)每—股票賬戶申購股票數量上限為當次社會公眾股發行數量的千分之—。

為便於考生掌握申購要則,列表如下:

表2.14 網上定價發行的申購要則

申購資金 申購資金必須在申購前全額存人申購專戶,否則申購無效
銀行驗資確認 所有申購的資金一律集中凍結在指定清算銀行的申購專戶中
申購數量規定 數量單位是1手,上限為當次社會公眾股發行數量的千分之—。
申購期間資金凍結 凍結資金的利息,按企業存款利率計算,計息期3天,歸發行人所有

3.網上定價市值配售的申購程序。

  (1)投資者有申購權的上市流通證券僅限為上市流通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和可轉換債券三種,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凍結的高級管理人員持股,不包含其他品種的流通證券及未掛牌的可流通證券。

  (2)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按《招股說明書概要》刊登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的三種證券市值的總和確定。投資者同時持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證券的,分別計算市值,各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只根據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3)投資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證券市值10000元限購新股1000股,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賦予申購權,申購新股的數量應為1000股的整數倍;每一股票賬戶最高申購量不得超過發行公司公開發行總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賬戶只能申購一次,重複的申購無效。

  (4)投資者申購新股時,無需預先繳納申購款,但申購一經確認,不得撤銷。

  (5)證券交易所負責確認投資者的有效申購,並對超額申購、重複申購等無效申購予以剔除。

  (6)中籤的投資者認購新股應繳納的股款,由證券營業部直接從其資金賬戶中扣繳。因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不能認購的新股,視同放棄認購,由主承銷商包銷,證券營業部或其他投資者不得代為認購。

表2.15新股配售的操作程序

T一2日 刊登《招股說明書概要》
T一1日 刊登《發行公告》
T+0日 自願申購
T+1日 搖號抽籤
T+2日 公布中籤結果
T+3日 收繳股款
T+4日 交割
T+5日 劃款

 

4.網上累計投標詢價。

網上累計投標詢價的規則是:

  (1)主承銷商首先將擬發行的新股輸入其在證券交易所的專用賬戶,並作為股票的惟一「賣方」,以最終確定的發行價作為賣出價。

  (2)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通過與證券交易所聯網的證券營業網點,根據規定的詢價區間和申購數量繳足申購款,進行申購委託。在詢價區間以外的申購為無效申購。每個股票賬戶的申購量不得低於1000股,超過1000股的必須是1000股的整數倍。每個股票賬戶申購量有上限的規定,並只能以同一價格申購一次,一經申報不能撤單。

  (3)申購結束後,由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主機根據資金到位情況,統計有效申購總量和有效申購戶數,並根據申購總量和申購戶數確定申購者的認購股數。

  (4)發行價格的確定方法為:當有效申購量小於或等於公開發行總量時,申購者按有效申購量認購,認購價格為詢價區間底價,認購不足部分由承銷團包銷;當有效申購量大於公開發行總量、但超額認購倍數小於預先規定的倍數時,以詢價下限為發行價格,然後由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主機自動按每1000股有效申購確定為一個申購號,連續排號,通過搖號確定中籤申購號,每一中籤申購號認購1000股。當有效申購量大於公開發行總量,但超額認購倍數大於或等於預先規定的倍數時,就要從申購價格最高的有效申購開始逐筆向下累計計算,直至超額認購倍數首次達到預先規定的倍數為止,並以此時的價格為本次發行價格,高於此價格(含該價格)的申購成為可以執行的有效申購,然後由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主機自動按每1000股有效申購確定為一個申購號,連續排號,搖號確定中籤申購號,每一中籤申購號認購1000股。

網上累計投標詢價發行的操作程序為:

(1)刊登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

(2)申購配號確認,T日為申購日,T+1日為各證券營業部將申購資金劃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銀行申購資金專戶進行凍結。T+2日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配合主承銷商確認有效申購併對申購資金到位情況進行核查,同時證券交易所依實際到賬資金確認有效申購,並按時間順序進行連續配號。

(3)T+3日,公布中籤率和發行價格。

(4)T+3日,搖號抽籤及結果的公布。

(五)網上增發新股申購程序

  1.網上增發新股的價格確定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先向網上機構投資者詢價,而後再在網上定價發行;另一種是採取網上和網下同時累計投標詢價,即先確定一個價格區間,在網上和網下同時由投資者在公布的價格區間內自主出價申購,申購結束後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申購情況、發行人募集資金目標和其他市場因素等確定發行價。

  2.投資者的申購報價須在規定的詢價區間內,且等於或高於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方能最終確定其申購權。

  3.增發新股的對象應是所有具有人市資格的證券投資者,但為了維護老股東的利益,可設置優先認股權。即規定老股東可根據其持有發行公司股份的數量,按一定比例優先認購增發的新股。網上發行時應將優先認購和普通申購分別掛牌、分開申報。但兩者最終申購權及價格的確定都是一樣的。

      第十三節、認購配股繳款

(一)配股權證及其派發、登記

  配股是指股份公司對股東按一定比例配售該公司新發行股票的認購權。老股東配股繳款的過程既是公司發行新股籌資的過程,也是老股東行使優先認股權的過程。上市公司配股必須經過核准。

  配股權證是上市公司給予其老股東的一種認購該公司股份的權利證明。配股權證分配方案的產生與分紅派息方案的產生大致相同,即首先由董事會提出配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告其配股方案。

  1.配股權證的派發程序與分紅派息中紅股的派發過程基本一致,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上市公司提供的配股方案中的配股比例,按照配股除權登記日登記的股東持股數增加其配股權證。

  2.已託管的配股權證直接記人股東的證券賬戶;

  3.未託管的實物股票,配股權證由包銷商認購。

  4.股東配股權證的認購在其託管證券公司處辦理,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證券帳戶卡並根據其認購數量繳足股款後取得繳款收據。配股權證在什麼地方辦理繳款手續,繳款後認購的股份就只能託管在什麼地方。

(二)認購配股繳款的操作流程

  為便於考生掌握配股操作的有關規則,現將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操作流程列表如下

表2.16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配股操作流程

股權登記日閉市後 交易所按照無償送股比例,自動增加相應股數,如為有償配股,則主動其開立配股權證賬戶,按有償配股比例給予相應數量
配股繳款期內 承銷商確定一個交易席位作為買人方申報買人配股權證
擁有該種股票配股權證的投資者,向場內申報賣出配股權證
證券交易所利用電腦交易撮合系統控制賣空
配股劃款 每日閉市後,配股繳款自動納入清算系統,同其他證券交易的清算資金同步劃撥,最後集中劃人承銷商的買方席位
配股繳款期結束後 由承銷商將配股繳款集中劃付給上市公司,完成整個配股繳款工作

費用:

  在配股繳款過程中,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收取傭金、過戶費和印花稅等交易費用,證券交易所向證券公司免收經手費,證券交易所代承銷商或上市公司向證券公司按認購總額千分之四。隨同每日清算交收劃付手續費。

表2.17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配股操作流程

配股認購起止日 配股認購於R+1日開始,認購期為十個工作日,逾期不認購,視同放棄
繳款期內 公眾股、職工股的配股,由股東通過交易系統報盤認購,報盤認購當天允許撤單
國有股、法人股、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的配股,由股東到《配股說明書》指定地點繳款認購
配股劃款 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於認購期內逐日從證券公司清算頭寸中扣減當日經確認符合認購條件部分的配股款
L+2日(L日指配股認購截止日),將配股款劃至配股主承銷商指定賬戶
L+10日內,本公司根據配股主承銷商提交的相關文件,辦理配股余股登記手續

考生要注意掌握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配股操作中的區別。

  1.上海交易所要求投資者賣出配股權證來買人股票,而深圳是直接繳款配股;

  2.上海的配股劃款是每日劃入承銷商買方席位,配股繳款結束後由承銷商將配股繳款集中劃付給上市公司;而深圳是繳款結束後,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一次性將配股款劃至承銷商賬上,再由承銷商一併劃至上市公司賬上。

  3.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不同投資者的配股繳款存在區別。

此外,考生還需掌握深圳證券交易所配股收費標準。

  1.公眾股、職工股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配股面值總額X千分之三收取配股登記費,深圳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分別按認購金額的3.5‰和1.5‰收取配股手續費,所有費用均由登記結算公司在配股款中扣除;

  2. 國有股、法人股免收。

    第十四節、可轉換債券轉股的操作流程

(一)可轉債債轉股的交易方式和轉換期

  1.可轉債「債轉股」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所設置「債轉股」申報代碼和簡稱,申報方向為賣出,價格為100元,單位為手,1手為1000元面額。

  2.可轉債「債轉股」的轉換期為發行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轉債到期日之間的交易日,但因公司送紅股、增發新股、配股而調整轉股價格、公告暫停轉股及按有關規定申請停止轉股的期間除外。轉換期可轉債的上市交易照常進行。

(二)可轉債債轉股的交易申報

  1.可轉債持有人可將本人證券賬戶內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發行公司的股票。每次申請轉股的可轉債面值數額須是1手1000元面額或1手的整數倍,轉換成股份的最小單位為1股。

  2.同一交易日內多次申報轉股的,將合併計算轉股量。轉股申報,不得撤單。

  3.可轉債的買賣申報優於轉股申報,即「債轉股」的有效申報數量以當日交易過戶後其證券賬戶內的可轉債持有數為限。也就是當日「債轉股」按賬戶合併後的申請手數與可轉債交易過戶後的持有手數比較,取較小的一個數量為當日「債轉股」有效申報手數。

  4.即日買進的可轉債當日可申請轉股。當日T日轉換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賣出,非交易過戶的可轉債在過戶的下一個交易日方可進行轉股申報。

  5.當可轉債出現贖回、回售等情況時,按公司發行可轉債時約定的有關條款辦理。

(三)可轉債轉換成發行公司股票的計算

  可轉債轉換股份數=轉債手數X1000/當次轉換股價格。

  注意,初始轉股價格可因公司送紅股、增發新股、配股或降低轉股價格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情況公司應公告。若出現不足1股的可轉債餘額時,在T+1日交收時由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以現金兌付。

      第十五節、分紅派息

(一)分紅派息的概念與形式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己權益的過程,其形式主要指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

(二)分紅派息的程序

  1.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後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

  2.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並規定股權登記日。

(三)分紅派息的操作流程

  1.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操作流程。

  (1)紅利領取方式。1998年4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後,直接將數據傳送到指定交易的營業部,並在T+1日通過清算系統自動將資金劃撥給該營業部。營業部將現金紅利劃人投資者的資金賬戶。未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只需辦理指定交易,即可領到紅利。

  (2)上市公司派發紅股和公積金轉增股本。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在送股登記日閉市後,將向證券公司傳送指定交易投資者送股明細資料庫。該資料庫中包括流通股的送股和非流通股(職工股、轉配股)的送股。證券公司將據此更新所有指定交易客戶的證券託管數量,投資者無需辦理任何送股手續。至送股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所有流通股的送股部分上市流通。

  2.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操作流程。

  (1)分紅派息股權登記日的確定。股權登記日由上市公司與交易所共同商定。根據中國證監會2000年5月修訂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經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或轉增)工作。

  (2)在股權登記日3個工作日前發布分紅派息公告,主要內容有分紅派息比例、股權登記日(R日)、除權除息日(R+1日)、可流通股份紅股交易起始日(R+1日)、股息到賬日(R+1日)及其他事宜。

表2.18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利派發程序

派發程序 時間 內容
分紅派息公告 股權登記日3個工作日前 分紅派息比例、股權登記日(R日)、除權除息日(R+1日)、可流通股份紅股交易起始日(R+1日)、股息到賬日(R+1日)、其他事宜
股票股利 R+1日 紅股直接記人股東的證券賬戶
  R+1日 可流通股份所派生的紅股於R+1日起開始交易,非流通股份所派生的紅股隨原股鎖定不流通
現金股利 可流通股份 股權登記日前R—1日 上市公司將現金股利劃人深圳證券交易所賬戶
R+1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劃入各託管證券公司頭寸賬戶
R+1日 託管證券公司劃人股東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非流通股份   國有股、法人股、高級管理人員持股,原則上由上市公司自行派發
  內部職工股,上市公司可選擇自行派發或委託交易所派發
R+5日後 未託管實物股票,投資者憑身份證件、實物股票到交易所領取

 

      第十六節、交易費用

(一)委託手續費

  委託手續費的收費標準,按委託筆數計算,沒有統一的標準,有的證券公司出於競爭的考慮不再收取此項費用。考生要重點掌握委託手續費的用途,主要用於通訊、設備、單證製作。

(二)傭金

  1.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A股、證券投資基金每筆交易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筆交易傭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2.國債現券、企業債(含可轉債)、國債回購,以及今後出現的新的交易品種,其交易傭金標準由證券交易所制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計委備案,備案15天內無異議後實施。

  3.證券公司收取的證券交易傭金是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證券代理買賣服務收取的報酬。如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代理以外的其它服務(如諮詢等),可由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收取標準。

  4.證券公司以在證券交易時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為計征營業稅營業額,如果證券公司給客戶的折扣額與向客戶收取的傭金額在同一張證券交易交割憑證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傭金額徵收營業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證券交易交割憑證或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傭金計稅營業額中將折扣額扣除。

  5.證券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不得採用現金返佣、贈送實物或禮券、提供非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吸引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禁止證券公司將機構投資者繳納的證券交易傭金直接或間接返還給個人。

  6.各證券公司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傭金收取標準,報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營業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營業地價格主管部門、營業地稅務部門備案,並在營業場所公布。證券公司改變傭金收取標準,必須在完成上述備案、公布程序後方可執行。

  7.證券公司違反向投資者收取傭金,或不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稅務部門報備傭金收取辦法,或不及時在營業場所公布傭金收取辦法,或未按公司公開的傭金收取辦法收取傭金的,中國證監會和有關價格、稅務管理部門將依法對其查處。

(三)過戶費

  1.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和基金交易的過戶費是成交票面金額的1‰,起點為1元,其中0.5‰由證券公司交證券登記結算機構。B股的過戶費為成交面額的1‰,起點為1元(以美元計價)。

  2.深圳證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的交易過戶費,B股的交易過戶費為成交金額的0.5‰。

(四)印花稅

  印花稅的稅率標準是:A股、B股都按成交金額的2‰收取。

表2.19 交易費用的收取和用途

名稱 收取 用途
委託手續費 證券公司 通訊、設備、單證製作
傭金 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管理機構 證券公司經紀傭金、證券交易所交易經手費、管理機構監管費
過戶費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變更股權登記所支付的費用
印花稅 國家稅務機關  

 

    第十七節、證券經紀業務的管理與監督

(一)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1.經紀業務規範操作的要點。

  (1)關於開設資金賬戶、賬戶的掛失與註銷等的規定。證券營業部為客戶開設資金賬戶,應當堅持實名制原則,根據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資金來源驗明客戶的身份及其資金性質,杜絕為機構開設個人戶的行為;同時要妥善保管客戶的開戶資料。

  (2)關於資金存取的規定。證券營業部在客戶報單櫃檯委託、和客戶取款時,應當驗明客戶的身份證、股東賬戶和資金賬號,如非開戶者本人,還應查驗委託代理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

  (3)關於代理委託的規定。在開戶時,應當通過與客戶簽訂協議書的形式,向客戶詳細說明代理交易操作的程序,充分揭示客戶使用各種交易方式所面臨的風險,同時明確雙方應保留的有關憑據及發生糾紛時的處理方法等。

  (4)關於清算與交割的規定。包括委託後如何查詢成交情況、列印交割單、發生差錯時的處理等。

2.信息諮詢與風險揭示。

  證券公司應按要求編寫和公開擺放風險教育手冊,加強對投資者的正面風險宣傳。同時安裝必要的設施,及時揭示和宣傳證券管理部門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續表

風險種類 內容 後果
系統保障風險     對交易保障系統如設備、供電、通訊設施或其他偶發事件等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證券公司不必承擔責任
    由於證券公司主觀原因引起的交易保障問題給客戶帶來的損失,證券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其他風險 開戶風險 包括開戶對象風險和開戶數量風險  
服務質量風險    

3.信用交易風險的防範。

  防範信用交易風險,最根本的就是加強遵紀守法意識,充分認識信用交易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不能因小失大。同時要加強各業務環節的層層把關,特別是防止惡意的透支。當前,由於我國禁止融資融券業務,因此,一旦發現信用交易,立即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4.交易差錯風險的防範。

(1)嚴格操作規程;

(2)提高員工素質;

(3)嚴格內部管理;

(4)提高差錯或糾紛的處理效率。

5.系統保障風險的防範。

  系統保障風險的防範應從交易保障系統的條件數量和質量等幾個方面著手。

(三)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督與檢查

1.證券公司的自我監督。

2.證券交易所的監督。

  (1)制定會員與客戶所應簽訂的代理協議的格式並檢查其合法性;

  (2)規定接受客戶委託的程序和責任,並定期抽查執行客戶的委託的情況;

  (3)要求會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就其交易業務和客戶投訴等情況提交報告;

  (4)證券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的財務狀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如發現會員有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的行為,交易所可進行制裁。

3.證券監管機關的監督。

(1) 警告;

(2)罰款;

(3)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

(4)撤銷其證券營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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