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行為是否入罪存爭議

扒竊」行為是否入罪存爭議

時間2011-01-7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本報記者 陳麗平   本報見習記者 李吉斌

 

 

近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了刑法修正案 (八)草案。

 

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於盜竊罪的規定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在此基礎上,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一修改,引起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刑法學界的廣泛關注。

 

「扒竊」具有特殊含義

 

「嚴格來說,『扒竊』一詞不是法律用語,而是公安機關特別是一線民警在工作總結時的常用辭彙。按照公安部門的理解,『扒竊』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行為人採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取他人身上財物的行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徐久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鄧子濱強調,「『扒竊』這個詞以前僅限於偵查學和犯罪學中,經過這次刑法修正後它將轉化為刑法學上的一個術語,這個詞的含義是能夠界定的。」

 

「扒竊」入罪有合理性

 

「社會上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總體評價是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我贊同這一說法。」鄧子濱指出,「扒竊」入罪就是體現了刑法嚴厲性的一面,這在目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現在大城市公共場所發生的扒竊案件比較多,將「扒竊」入罪具有現實意義。

 

「扒竊和盜竊有所不同,盜竊一般是以數額來定罪;扒竊有其特殊性,不是盜竊罪可以囊括的。」鄧子濱介紹,扒竊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這是一個比較特定的空間。「雖然說扒竊和盜竊在後果方面沒有實質上的差異,但扒竊現象比較普遍,極大地影響了群眾的安全感。」對「扒竊」入罪,徐久生也持贊成的觀點。

徐久生強調,將攜帶兇器扒竊規定為犯罪,突破了傳統盜竊罪中對盜竊數額的要求。

「扒竊」入罪尚存爭議

 

「我國現行刑法中已經規定了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罪。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多次盜竊是指一年以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可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盜竊罪已經足以涵蓋扒竊這種行為。所以,沒有必要再設一個扒竊類的盜竊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梁根林說。「我認為這需要進一步斟酌研究。」梁根林說,不具有刑法可罰性的扒竊行為,總體上而言只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否則,就會不適當地擴大盜竊罪的定罪範圍、刑法處罰的範圍,也混淆了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邊界。

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是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主任。他建議,取消「入戶盜竊、扒竊、攜帶兇器盜竊」作為犯罪的規定。其理由是:第一,盜竊必須是佔有公私財物且秘密佔有,否則不為罪。入戶盜竊,攜兇器盜竊不一定就盜竊了財物。第二,扒竊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不等於就是犯罪行為。扒竊只有達到一定數額,才構成犯罪。將「違法」與「犯罪」混同,不利於打擊犯罪。第三,「攜帶兇器盜竊」是盜竊的一種手段和方式,只能規定為從重情節,而不能直接規定為犯罪。

 

何為「兇器」很難確定

 

「草案規定只要攜帶兇器扒竊,就能入罪。但對何為『兇器』,在刑法學界具有很大的爭議,這倒是值得我們不斷關注、歸納、總結的問題。」鄧子濱說。

 

鄧子濱舉例說,兇器的範圍是極難確定的,不管是以器械的樣式、功能還是殺傷力來加以界定,都會有遺漏,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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