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相關概念的梳理

一、秘密偵查、技術偵查

我國法律沒有關於秘密偵查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48-150條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有觀點認為:秘密偵查又稱為技術偵查,它是以高科技為裝備,對偵查對象進行暗中監控取證的活動。

把秘密偵查等同於技術偵查,混淆了兩者的內涵和外延。固然,一些秘密偵查行為,如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等高度依賴科學技術的支持,稱之為技術偵查,並不為過,但諸如卧底偵查、誘惑偵查、跟蹤監視等也一併冠之以技術偵查,於實情不符。司法實踐中的「技術偵查」,一般是指為了偵查犯罪而採取的特殊偵查措施,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 監控、秘密拍照或錄像、秘密獲取某些物證、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技術偵查劃分為一般技術偵查和特殊技術偵查。一般技術偵查,泛指除特殊技術偵查以外的其他技術偵查,即使用刑事技術所為的勘驗、檢查、鑒定等偵查行為。技術偵查包括一般技術偵查和特殊技術偵查;我國偵查實務部門通常所說的技術偵查即是指特殊技術偵查;秘密偵查和特殊技術偵查是一種種屬關係因此,從概念的外延來看,技術偵查只是秘密偵查的一種表現形式。

二、誘惑偵查和特情偵查

2001 年《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南寧紀要)。該「紀要」規定,「特情在介入偵破案件中有對他人進行實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情況。『犯意引誘』是指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對具有這種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無論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於犯意引誘型誘惑偵查,我國審判機關持如下態度:首先,肯定了警察採取誘惑偵查的行為儘管屬於犯意引誘型亦具有合法性;其次,明確了犯意引誘型誘惑偵查對法院定罪並無直接影響;第三,犯意引誘型誘惑偵查的法律後果僅僅是對被告人的量刑減讓。

2008 年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大連紀要),在「紀要」第六條「特情介入案件的處理問題」中規定,屬於「犯意引誘」的毒品犯罪案件的處置原則與2001年的「紀要」規定的並無大的差異;但是,「雙套引誘」下實施毒品犯罪的,處刑時可予以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罰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所謂「雙套引誘」,即行為人在特情既為其安排上線,又提供下線的雙重引誘。

從上述兩紀要來看,特情偵查與誘惑偵查存在交叉關係。但不能將利用刑事特情進行的偵查活動,等同於誘惑偵查。特情偵查與誘惑偵查區別:

第一,從主體來看,刑事特情偵查的實施者只能是非偵查機關偵查人員的刑事特情。而誘惑偵查的主體原則上應為負有偵查使命的偵查人員。

第二,從適用範圍來看,刑事特情不僅可用於已立案的重特大案件的偵查,還用於控制特種行業、重點地區、複雜場所以及發現和控制預謀犯罪。而誘惑偵查的使用範圍就相對狹窄,一般是針對毒品犯罪案件。

第三,從實施方式來看,在刑事特情偵查中不一定會使用引誘、欺騙等手段,而誘惑偵查則往往會使用一定的欺騙性手段來誘惑被偵查對象,使其暴露犯罪意圖,從而獲取有 關犯罪證據。

三、控制下交付

《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二款規定了「控制下交付」。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控制交付方式有:

1、「有害移動」的控制下交付和「無害移動」的控制下交付

「有害移動」的控制下交付是指偵查機關仍然用查獲的真實毒品為誘餌實施的控制下交付,即將毒品原封不動地隱藏在貨物中移動。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為確保控制下的毒品是真貨,在交付之前將毒品「開箱驗貨」,確定其為真貨後再讓其移動,在交付時將嫌疑人一網打盡。

「無害移動」的控制下交付是指將查獲的真實毒品全部取出和替代後所實施的控制下交付,即將毒品取出,暗換成其他無害物後監控其移動。在「無害移動」控制下交付中,偵查機關通常是使用毒品的替代品吸引犯罪嫌疑人,在其交易時當場予以抓獲。由於該犯罪嫌疑人交易的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毒品,因此「無害移動」控制下交付應屬於對象不能犯的未遂。

2、人貨同行的控制下交付與人貨分離的控制下交付

傳統的運送毒品的方式主要是「人貨同行」,由喬裝偵查員、警方特情或者被逆用的犯罪人作為違禁毒品的運送人,人貨同行。「人貨分離」主要是將毒品藏匿在物品中,或利用郵寄、快遞公司、航空託運、貨物進出口等方式運送毒品。

對於實施了控制下交付的毒品案件,由於毒品被有效控制,未流向社會,在量刑時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辯護人可以重點關注毒品是否被無害移動,是否被提前開箱驗貨。

四、控制下交付和誘惑偵查的區別

關於控制下交付與誘惑偵查的關係,我國理論界有四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控制下交付和誘惑偵查實際上是一回事;

第二種觀點認為兩者之間 是包容和被包容的關係,即控制下交付是誘惑偵查 的典型形式;

第三種觀點認為,控制下交付與誘 惑偵查不構成必然的包含關係,只有在少數情況下 控制下交付才是誘惑偵查的表現形式,即在抓獲第 一道販毒分子並嚴密封鎖消息的情況下,由偵查機 關派員偽裝或「逆用」抓獲的販毒分子繼續運送,以期擴大戰果,才屬於機會提供型的誘惑偵查¨;

第四種觀點認為,控制下交付與誘惑偵查是各不相 的秘密偵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常用於對毒品犯罪案 件的延伸偵查。

誘惑偵查與控制下交付是兩種不同的偵查手段。誘惑偵查的本質是偵查機關以積極的行為,給被偵查者提供實施犯罪的機會,在被偵查者實施犯罪時當場人贓俱獲;而控制下交付的本質是偵查機關在發現非法或可疑物品、 資金後,以相對消極的態度,不立即搜查、扣押,而是允許其繼續流通並進行監視。控制下交付和誘惑偵查在本質 屬性上的差異決定了它們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明顯 區別:

1、兩者實施的「時態」不同

控制下交付所針對的犯罪行為是「正在進行時」;誘惑偵查所針對的犯罪行

為是「將來時」。

2、兩者監控的對象不同

控制下交付監控的是非 法或可疑物品、資金的流通過程,使其運送、轉移以 及交付的過程都在警方的監視之下;而誘惑偵查是 警方根據已經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圖向其提 供實施犯罪的機會和條件,使其犯罪行為及相關證 據按照警方的意圖暴露出來。

3、偵查機關在兩 種偵查手段中承擔的角色不同

在控制下交付中, 非法或可疑物品、資金的交付雙方均為犯罪分子,偵 查機關不直接參与犯罪活動,而僅僅作為第三方對 流通的物品和資金進行監視。而在誘惑偵查中,偵 查機關偽裝成犯罪的一方,與犯罪的另一方直接進 行交易,因此偵查人員對於犯罪的發生起著主導作用。

4、對嫌疑人權利侵犯的程度及社會危險性不同

在控制下交付中,偵查機關基本上沒有侵犯 嫌疑人的基本權利,面臨的主要風險是毒品等違禁 品流失社會;但是,在誘惑偵查中,一旦被濫用,尤其 是採用犯意誘髮型誘惑偵查,就可能會導致無辜的 人被引誘而實施犯罪,這不僅會嚴重侵犯嫌疑人的 基本權利,而且還容易引發公眾對偵查機關的信任危機。

在辯護中,應當釐清誘惑偵查和控制下交付區別,因為在量刑方面,誘惑偵查更有利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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