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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規與國法

    【傳家訓 立家規 揚家風】

 

    「家規」即家內規矩,「國法」即國家法律。兩者各有自己的領域,對穩定家族秩序和國家秩序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古代社會,家規提倡「孝道」價值觀,凸顯家族利益至上,注重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和睦;國法提倡「忠道」價值觀,凸顯國家利益至上,重視忠君愛國、無私奉獻。

 

    家規與國法之間在功能上又可以互相支撐,在內容上也可以互相補充。儒家的傳統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在「家國同構」的背景下,「移孝作忠」是完全可能的。「家規」重在「修身、齊家」,「國法」重在「治國、平天下」,一個恪守家規的人必然能夠遵守國法。在此層面上,家族利益與國家利益形成了某種「同構」關係。

 

    家有家規,國有國法。家規連著國法。家規是治家教子、修養心性、立身處世的重要載體,是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家訓」「家戒」等內容,家訓的內容旨在要求家人「必須怎麼做」,家戒的內容旨在要求家人「不能怎麼做」。以山西聞喜歷史上著名的《河東裴氏家訓》《河東裴氏家戒》為例:「立志向善,做賢子孫。貽謀燕翼,勿忘祖恩。」「人生百行,孝順為先。」「置身社會,公德第一。愛惜公務,遵守序秩。時時警惕,留心錯失。」「勤能補拙,儉以養廉。豐家裕國,莫此為先。禿惰奢靡,禍害無邊。」這就闡明了在家修身與在外治國的關聯性,揭示了家規通向國法的功能性價值。

 

    明末清初的朱柏廬所撰《朱子家訓》,被譽為家訓中的經典,以修身齊家為宗旨,集儒家立身處世之大成。諸如「自奉必須儉約」「勿貪意外之財」「仇者以義解之,怨者以直報之」「事師長貴乎禮也,交朋友貴於信也」等,揭示了家規與國法之間在內容上互通、在功能上互補的道理,令人感受到二者之間互為「統一體」的氣質。

 

    單從歷史上看,家規與國法存在著很多的共同性,因其均以儒家倫理道德為鵠的,維護儒家倫理秩序成為其共同的使命。無論是家規還是國法,它們都將儒家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轉化成了制度安排(家規屬於家族制度),使道德的「軟約束」與制度的「硬約束」完美地結合起來,靠制度的力量來督促人們積極踐行儒家道德,從而形成一種具有良風美俗的社會秩序。

 

    家規的廣義解釋是家族法規,它並非今天單個家庭意義上的,而是所謂「聚族而居」的大家族制定的法規,或稱宗族法規。宗族法規除了貫徹儒家倫理精神外,還凝聚了基層族群的「基本共識」,這種共識是世世代代流傳下來的習慣性觀念和規則,它們成了支配基層族群社會生活的「活法」。

 

    在古代中國的廣大基層社會,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往往是靠宗族組織依據「活法」進行調解之類的「准司法」活動加以化解的,此類准司法活動也可稱之為「社會司法」。由於基層社會組織在當時有著較大的權力,如政治權、經濟權、調解權、懲戒權等,因此有足夠的能力來化解糾紛、維持社會秩序。這就導致了中國歷史上的一種奇特景觀:不論上層社會如何改朝換代、劇烈動蕩,而下層社會卻往往秩序井然、超級穩定。這就是「活法」或家族法規的力量,也是「社會司法」的力量。這再一次說明了一個道理,家族法規與國家法律雖然在內容和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具有目標上的趨同性。

 

    在儒家文化的大背景下,從主流上看,家規與國法有著共同的精神紐帶,即儒家的倫理道德。家規與國法共同將儒家道德加以制度化,體現了德、法共治的價值取向。這對我們是有啟發意義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可見,我們黨非常重視中國德法共治傳統的積極功用,強調德治與法治並用,追求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以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和社會治理能力。如果說國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有賴於國法完善的話,那麼社會治理能力的提高則有賴於家規(家族法規)的完善了。因此,為了重塑家族法規,我們有必要為其注入新時代的內容,使其適應新的時代,並結合基層社會組織的重建,使古老的家族法規在整合基層社會秩序方面煥發出新的生命力。

 

    (作者:崔永東 系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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