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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4名被告人承認有罪

3名被告人當庭道歉, 1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現,案件將擇期宣判

八月二十九日,李某某的母親夢鴿來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李某某等涉嫌強姦案開庭審理進入第二天 (新華社發)□據 中新網核心提示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就李某某等5人涉嫌強姦一案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稱,李某某案4名被告人的辯護人作有罪辯護,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當庭道歉,1名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件將擇期宣判。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在本市海淀區某酒吧包間內與被害人楊某某飲酒後,將其強行帶至某大廈房間內,以暴力毆打手段先後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並造成其左眼上瞼、鼻背部片狀皮下出血,左顳部及左顴部片狀皮下出血等輕微傷情。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且系輪姦,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4名被告人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1名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庭審中,公訴人就起訴書的指控分別對被告人進行了單獨訊問。2名被告人不承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犯罪,3名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指控不持異議。在8月29日庭審過程中,證人李某到庭作證,回答了各方提出的問題。公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沒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調查結束。在法庭辯論階段,4名被告人的辯護人作有罪辯護,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當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經明確要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法庭辯論終結後,各未成年被告人對法庭教育均表示接受。最後,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庭後,合議庭安排未成年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進行了親情會見。通報稱,本案從立案審查到開庭審理,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本案宣判後,海淀法院將以適當的方式向大家繼續通報有關情況。▲相關新聞同犯張某當庭認罪並已向法院交10萬元賠償款律師:圈套說無法證實不可能推翻強姦的定性□據 《北京晚報》28日下午的庭審中,5名被告人中的張某當庭認罪,張某的代理律師趙運恆表示,得知楊女士因病住院後,他還代表張某的家人向法院交了10萬元賠償款。同是嫌犯,張某的態度與李某某的態度可謂有天壤之別。對強姦案如何定性很重要李某某的代理人一直糾纏於受害人楊女士的身份以及被敲詐勒索,並懷疑被設局。而趙運恆律師則認為,此類案件中專業律師的判斷很重要,無論別人怎麼認為此案,看過卷宗和會見過被告人後,罪與非罪對律師來說已經非常明確。「本案重點不在於被害人身份,也不在於事後有無敲詐勒索,而在於有無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如有,事後要錢也不影響強姦定性。」趙運恆律師表示,5名被告人在偵查期間均被訊問多次,都多次承認過有毆打或強制行為,能夠互相印證。即使被害人和酒吧人員的證言有一部分問題,但結合錄像等資料,基本內容是可信的,與被告人供述能夠基本吻合。根據現有證據,圈套說法無法證實,而且即便有設局,被告人使用暴力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也是自願上套,不妨礙定性。所以,在不能排除偵查階段供述和相關證據情況下,不可能推翻強姦的定性。不可能刑訊逼供28日的庭審中,有訴訟參與人提出公安在訊問中存在問題。對此,趙運恆律師認為,此案涉及4名未成年人,按法律規定,公安人員訊問時,都有監護人在場,不可能有刑訊逼供情況。即使有一些辦案程序上的瑕疵,也不影響供述主要內容的真實性。如果採取共同翻供的方法否定以前多次供述,不僅觸犯法律,結果也不會被法院採信。所以,正視現實,尊重證據和法律才是唯一選擇。這個判斷要讓當事人理解和信服,當事人不同意,堅決要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律師可以解除委託。認識到自身錯誤才積極賠償對於自己的委託人張某,趙運恆律師介紹說,張某未成年,一向表現好,學習好,平時與李某某幾人沒有往來,此次只是偶然誤入歧途,但能知錯悔過。「我作為律師,應該幫助家長挽救這樣的孩子,給其出路,畢竟孩子未成年,以後的路還長。」趙運恆說,在7月海淀法院舉行第一次庭前會議期間,他就與受害人的代理人田參軍律師多次聯繫,願意賠償。但是,由於被害人的精神狀態等原因,雙方一直沒有做出和解決定。後來,在聽說被害人楊女士因病住院後,他代表張某家屬,向法院遞交了道歉信以及交納了10萬元賠償金,用於被害人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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