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記錄儀大整治開啟:未按規定安裝罰500元!你的車在列不?

行車記錄儀大整治來了!

即日起至年底,

中山將加強對汽車行駛記錄儀檢查工作!

不規範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的違法行為

一律按規定處罰!

近年來,為追求盈利、逃避監管,部分運輸企業、車主及重點車輛駕駛人故意關閉、破壞衛星定位裝置,或者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企業對重點車輛的動態監管職責缺失,源頭失管漏控,事故安全隱患突出,導致涉及重點車輛的交通事故多發高發。

按照省公安廳和省交通運輸廳的統一部署,為加強重點車輛實時動態監管,有效預防和減少重點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中山將組織開展行車記錄儀專項檢查工作,嚴厲打擊不按規定安裝和使用行車記錄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快看你的車在列不?

哪些車輛必須裝行車記錄儀?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條,下列機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並保持完好、有效運行:

(一)在本省註冊登記的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校車、教練車、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

(二)不在本省註冊登記但在本省作業的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可以自行選擇購買、安裝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

工作重點:加強違法整治!

對未安裝行駛記錄儀以及違法加裝關閉裝置的重點車輛,要按規定落實處罰;

處罰:依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處500元罰款。

對不規範安裝行駛記錄儀的重點車輛,督促企業落實整改,超過時限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罰。

——2月28日前,完成省際班線客車的排查整改工作;

——5月30日前,完成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車輛的排查整改工作;

——12月31日前,完成半掛牽引車及重型載貨汽車的排查整改工作。

工作亮點:協同共治!

交警部門將與交通部門加強協同共治,合力開展重點車輛汽車行駛記錄儀檢查工作,對發現的不規範安裝、使用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重點車輛,要及時向所屬企業發送整改通知書,同時通報安監、交通運輸、教育、住建等相關監管部門,督促企業按照規定時限落實整改措施。

鏈接:篡改監控數據最高可罰5000元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台、監控平台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於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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