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傳國庭審自曝打方舟子為保護妻子名譽

肖傳國庭審自曝打方舟子為保護妻子名譽

2010年10月11日15:39法制晚報王巍我要評論(21) 字型大小:T|T

昨天上午9點到下午5點,經過8個小時庭審,方舟子遇襲案在石景山法院一審宣判。

5名被告人均被認定尋釁滋事罪名成立,肖傳國和戴建湘被判處拘役5個半月,許立春拘役4個月,龍光興拘役3個月,康擁軍拘役1個半月。

該案從批捕、起訴再到宣判,不到20天的時間,被稱為「神速」,但從昨天的審理過程來看,法官當庭給予了包括被害人在內的當事方「各抒己見」的充足時間,並儘可能讓所有訴訟參與人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也正因此,該案的庭審辯論的兩小時也成為了整場庭審的重頭戲。

激辯一

被害人成為辯護「同盟軍」

按照法庭審理的思路,肖傳國等人既然已經因尋釁滋事的罪名被起訴受審,那麼,開庭後法庭審理的焦點便集中在一個問題上——肖傳國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

所有證據都圍繞該問題展開。公訴人力圖證明,肖傳國等人的行為是尋釁滋事;而辯護人則相反,要儘力證明肖傳國的行為與尋釁滋事不相符合。至於是不是可能觸犯其他罪名等枝節問題和異議,便不在此次庭審的範疇之內。

●提示:如果要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一般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而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

檢方

為了證明肖傳國等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而不是特定目標,公訴人出證表示,肖傳國打擊的對象並不單單是方舟子和方昌玄,同時還針對一批對肖傳國學術提出質疑的人群。

肖傳國想藉助方舟子事件,讓其他的質疑聲音也偃旗息鼓。肖傳國等人的行為已經破壞了「一種祥和的正常學術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辯方

辯護律師稱肖傳國與方舟子有十幾年的積怨,僱人行兇的動機很明顯,針對的就是特定的個體。

被告人肖傳國表示:「我沒想過打擊其他人,就是針對方舟子和方昌玄。」

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方昌玄當庭發表意見:方舟子和他一開始就對肖傳國等人被定為「尋釁滋事」罪表示異議,他們申請重新進行傷情鑒定,並表示應該按照故意殺人(未遂)來追究肖傳國等人的刑事責任。

基於上述觀點,方昌玄在法庭上重複表示,他堅信肖傳國等的明確目標就是自己與方舟子——「肖傳國在網路上明確表示過要報復我們倆,他要殺死我!」

此言一出,公訴人皺了皺眉,辯護人的嘴角則微微上揚。在接下來的法庭辯論中,方昌玄的這一觀點數次被辯護人引用,作為對抗檢方認定肖傳國侵犯的是「公共秩序」的反擊武器。

激辯二

承認打人不認罪

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這已經成為肖傳國等人罪名的最大爭議焦點。昨天庭審,2小時的辯論基本都圍繞這一問題展開。

出人預料的是,肖傳國的辯護人打的是無罪辯護,更讓人想不到的是,辯護人雖說「無罪」,但並沒有進行欲蓋彌彰的掩飾,而是承認肖傳國打人屬於故意傷害。

●提示:按照司法實踐,故意傷害行為的被害人,傷情必須達到輕傷以上,嫌疑人才能以故意傷害罪被定罪,如果傷情未達標,則很難對被告人定罪。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對此類故意傷害的嫌疑人採取行政處罰。

而尋釁滋事罪的定罪並不要求有輕傷的「標準」。

檢方

肖傳國等雖然毆打的是兩位方先生,但藐視的是社會秩序,而且雇凶打人手段惡劣。

從肖方之間的矛盾來看,還不足以採取如此惡劣的方式傷害他人,肖傳國主觀上的隨意性已經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條件。

辯方

構成尋釁滋事的犯罪動機是當事人為了填補內心空虛,無事生非隨意地對不特定的主體進行侵害。肖傳國是經過預謀針對兩名方先生,要求打到「鼻青臉腫別出事」,而證據顯示,肖傳國並沒有填補內心空虛這方面的需求!

本案的行為特徵就是故意傷害,但是否構成犯罪要看被害人是否構成輕傷,兩名方先生最重的是輕微傷,因此,很難定肖傳國夠罪。

被告人肖傳國表示:「我對兩名方先生所受的傷表示遺憾,但我不認為自己是犯尋釁滋事罪!」

被害人陳述

方昌玄說:「我當時血流不止,大夫說已經看到顱骨了,法醫鑒定可能是根據病歷作出的,我申請重新鑒定。」

肖傳國曝料

打人是為保護妻子的名譽

方舟子為什麼挨打?大多數人認為是肖傳國被質疑學術成就而惱羞成怒,但在法庭上,肖傳國卻表示,他打人的主要原因是方舟子常年對自己老師和妻子進行侮辱。

庭審結束前,在最後陳述時肖傳國說:「作為一個男人,我要用盡全力去保護我妻子的名譽!」

話音剛落,坐在旁聽席上的肖太太便不能自已,痛哭失聲。肖傳國馬上回頭觀看。肖太太雙手捂住臉,雙肩因為激動而劇烈地抖動著。

昨天下午5點,8小時的庭審結束後,法庭作出一審判決,5名被告人均被認定尋釁滋事罪名成立,肖傳國和戴建湘被判處拘役5個半月,許立春拘役4個月,龍光興拘役3個月,康擁軍拘役1個半月。

對此結果,剛剛還慷慨陳詞的肖傳國微微一怔,隨即表示與律師商議後再決定是否上訴,其餘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

在庭審中,法庭並沒有對民事賠償部分給出任何裁判結論。

獨家專訪

本案中,肖傳國的辯護律師高子程是著名的刑辯律師。他曾為央視大火案等涉嫌犯罪人員出庭辯護,他也是原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的辯護律師。

方舟子被襲案宣判後,肖傳國的辯護律師高子程接受了本報的採訪。

律師高子程:家屬點名找我

FW:這起案子未審先紅,肖傳國的親屬是怎麼聯繫上您的?

高子程:肖傳國的親屬正好認識我的朋友,大概是案發後的四五天他們點名找到我,希望委託我進行辯護,實在是盛情難卻。

FW:您怎麼看待肖傳國?

高子程:作為辯護人,肖傳國個人的人品和他的學術真偽與案件沒有任何關係。我接受委託後就是判斷,肖傳國的行為是否夠罪,如果夠罪,就按照罪輕進行辯護,否則就是無罪辯護。

「肖傳國的行為是故意傷害」

FW:您如何界定肖傳國的行為?

高子程:肖傳國的行為是故意傷害,他確實做錯了事。

FW:那為什麼還對他進行無罪辯護?

高子程:雖然肖傳國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但由於沒有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因此不應該符合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對於肖傳國的處罰,應該按照治安處罰條例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而不是給他定罪。

肖傳國被捕後,一直是以故意傷害來界定的,直到被害人的傷情鑒定出台,輕微傷無法達到故意傷害的起訴標準,於是才將罪名轉成尋釁滋事。

從法律的公平角度出發,一個人做錯了事情,是否有罪,接受什麼樣的處罰,完全要依據法律的規定裁決。不能僅僅為了懲罰他,就硬給他定一個罪名,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則的。

「肖傳國讓我儘快去見他」

FW:您堅持認為肖傳國的行為與尋釁滋事罪不相符合嗎?

高子程:是的。我對肖傳國作無罪辯護,是基於上述理由進行的。我認為他的行為,確實與尋釁滋事罪不相符合。法院的判決,也不應該受輿論等因素的影響。

FW:肖傳國會上訴嗎?

高子程:還沒有明確表示,但他讓我儘快去見他。

鏈接·法律解讀

方舟子沒資格對肖傳國的刑期提出上訴

昨天案件宣判後,有媒體報道方舟子認為法院對肖傳國判決過輕,並表示要「上訴」,但實際上,按照法律規定,在這方面,方舟子本人並沒有上訴的資格。

按照我國刑訴法規定,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方舟子在案件中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就是說,如果對賠償金額有異議,他可以上訴,但對肖傳國的刑期和處罰問題,他無權主張權利。

文/記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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