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處理政教關係的經驗教訓

中國古代政府執行公共管理中的宗教管理經驗,我們可以分析、繼承、吸收、借鑒。對於出於階級統治的需要處理宗教問題的失敗教訓,我們則需要進行深刻的批判。

中國古代政府管理宗教的經驗 中國自古就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國家。但是,中國五千多年的歷史中,中原地區幾乎沒有發生過宗教戰爭,嚴重的宗教迫害次數不多、時間也不長。這不能不說得力於中國古代政府實行開明、理性、實用的宗教管理政策。古代政府成功的宗教管理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多元開放的宗教政策中國古代從漢武帝開始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將孔子在春秋開創的儒家學說定為國家政治意識形態。一個社會可能存在著多種意識形態,如宗教的、文化的、哲學的、倫理的等等,但是作為直接指導國家政治活動的政治意識形態只能有一種。在君主專制社會裡,這一特點更是突出。但是「獨尊儒術」只是就政治領域而言,在社會文化領域,先秦諸家的學說依然流傳。即使是漢代受到嚴厲批判的法家學說,漢代以後也沒有被「禁毀」。這是由於中國自古以來就流行一種多元求同的思想模式,即相信天下各種文化體系,最終都會走輔助王化的共同之路。在這種和而不同、多元開放價值觀念的指導下,中國古代社會只有政治意識形態的「獨尊」,並沒有文化領域的「獨斷」。特別是由於儒教的主體是一種理性主義的哲學,因此不會出現因神學信仰的差異而對其他宗教造成明確的、長期的、固定的歧視,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眾的宗教信仰自由。這一現象曾經讓明清之際進入中國的傳教士極為吃驚。漢代,佛教傳入、道教產生以後,在輔助君主政治的大前提下,佛、道教信仰都可以自由發展。統治者奉行一種對待思想信仰寬鬆、對待宗教組織管理嚴格的政策,一般不會幹涉民眾的信仰自由。唐代,隨著中國經濟的發達,陸上和海上絲綢之路的開通,大量西域、大食、大秦等地的商人紛紛到中國貿易,他們也把自己的「家風土俗」帶到了中國,中國史籍開始記載祆教、景教、摩尼教、猶太教、伊斯蘭教在中國的傳播。外國的客商得以保存自己的信仰,一些外國的宗教家還能夠在中國建寺、傳教。這種多元宗教並存的局面,既保證了廣大民眾宗教信仰的需要,也便於多民族人民的共同生活。我國大多數少數民族與漢族不同,多實行全民信教,多元宗教信仰並存的政策適應國內眾多民族多元的信仰需要,進而促進了政治上的統一。政治上保持宗教與國家的適當張力東晉時期激烈的三教之爭中,佛教大師慧遠提出了一個醒目的觀點,叫做政教「乖合論」。慧遠說:「理或有先合而後乖,有先乖而後合。先合而後乖者,諸佛如來則其人也;先乖而後合者,歷代君王未體極之至,斯其流也。」從佛教的道理看,政治與宗教的關係可以分成「先合後乖」和「先乖後合」兩種情況。換成今天我們的語言,就是先統一後矛盾,或先矛盾後統一。但結果卻是一致的,必匯通於天下大同。慧遠勸告統治者,應當允許宗教與政治保持一定的張力(乖),不必強求思想與禮儀的絕對統一。慧遠當時討論的主要問題是跪拜君王問題,和尚們表面與普通臣民禮儀有差,但是在「協契皇極,在宥生民」方面,則可以發揮普通臣民不能發揮的作用。如果強求形式的統一,反而會使宗教喪失了「陰翊王度」的特殊功效。兩晉之後的大多數王朝統治者,從儒家「和而不同」的辯證精神接受了這種政教「乖合論」,使政治與宗教保持了一定的張力,從而發揮了政教雙方的最佳效益。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處理好儒家思想中的無神論和宗教有神論的關係。孔子開創儒學的時候,就對彼岸世界持一種「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的懷疑主義態度。這樣就使無神論也成為儒學的一種傳統。荀況、王充、范縝等著名的無神論思想家,都曾在宗教迷信十分流行的時候,堅定地站出來反對宗教,揭示宗教背後的真相。從一定意義上講,無神論傳統的存在,是保持儒學世俗性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一批清醒的無神論思想家的批判,中國也會像其他國家那樣,走向「神權政治」或者「國教統治」。但是,中國政治智慧的高明之處就在於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神道設教」的真諦不在於神之有無,而在於功效之大小。因此,信仰佛教的士大夫也反過來批評范縝「神滅之為論,妨政寔多。」最後,梁武帝以「言語之論,略成可息」的「不爭論」方式,擱置了這場「神滅論」之爭,實則是保持了這種思想理論上的張力,以防發生偏廢。經濟上控制宗教發展的適度規模當代宗教心理學的研究證明,對於超驗對象的追求、信奉、崇拜是一種人類固有的心理現象,理性思維主導的科學、哲學、倫理等等,都無法完全替代非理性的宗教。因此,允許一定程度的宗教活動存在,是人類精神生活的必需。古代統治者不一定能夠認識這些道理,但是他們中的大多數能夠認識到宗教不可替代。為此,必要的經濟支出是有意義的。特別是從政教關係的角度看,宗教對於維持社會的穩定具有其他文化所不具備的功能。例如,梁武帝大同四年(公元538年)改造阿育王佛舍利塔時,他下詔指出:「去歲失稔,斗粟貴騰,民有困窮,遂臻斯濫。……若皆以法繩,則自新無路。……今出阿育王寺,說無礙會,耆年童齒,莫不欣悅。如積飢得食,如久別見親,幽顯歸心,遠近馳仰。……凡天下罪,無輕重皆赦除之。」(《出古育王塔下佛舍利詔(又牙像詔)》《廣弘明集》卷十五)荒年之後,民不聊生,一些民眾迫不得已走上反抗的道路。梁武帝認識到,如果單純地繩之以法,會使他們沒有自新之路。如今,在阿育王寺舉行無遮大法會,共同的宗教活動可以使人們如同久別的親友相逢,罪惡得以懺悔、赦免。這種凝聚社會的作用,是宗教信仰的最大價值。但是宗教的這種政治功能不能無限放大,如果宗教真是萬能的,那麼其他一切政治學說都是多餘的了。特別是宗教的消費,更不能採用多多益善的政策。當一個社會宗教消費超過了社會生產的承載能力,超過了在分配環節中各階級、階層的適當比例,則會引起社會利益矛盾的衝突,阻礙再生產的進行。因此,中國古代無論哪一種宗教發展規模過大時,就會有一批大臣站在社會其他利益集團的立場出來加以反對。如宋明帝修建湘宮寺時,極盡宏偉華麗,自稱:「我起此寺是大功德。」中書虞願勸諫說:「陛下起此寺,皆是百姓賣兒貼婦,佛若有知,當悲哭哀愍。罪高佛圖,有何功德!」(《南史·虞願傳》)這就是站在人民的立場上,反對統治者過度的宗教消費。此外,過度的宗教消費還會造成國家稅源流失、兵源短缺。范縝指出:「夫竭財以赴僧,破產以趨佛。……至使兵挫於行間,吏空於官府,粟罄於惰游,貨殫於土木。所以姦宄佛頌聲尚權,惟此之故也。」(《難神滅論序》《弘明集》卷九)這是站在世俗地主階級立場上,反對僧侶之主階級。在世俗地主階層的壓力下,中國古代國家不斷調整對於宗教的經濟管理政策,使宗教保持在一個適度的規模。以古代規模最大的佛教為例,佛教初傳中國,參照印度的經驗,對於僧尼實行全免賦稅的政策。但是經過兩晉南北朝一段時期的發展,寺院經濟積累了相當多的財富。特別是社會上許多人並非真正出於宗教信仰而出家,而是為了逃避國家賦稅出家,使得國家稅收受到重大影響。所以,政府不斷出台「沙汰僧尼」的政策,意在從教徒隊伍規模上控制佛教的人口總數。唐玄宗時期,開始對僧道發放度牒,凡是持有政府度牒的僧尼,才能夠享受政府免稅、免役的優惠。到唐文宗年間,推行宰相楊炎的「兩稅制」,開始對寺院田產徵收與民田一樣的糧稅,使寺院經濟的特權大大消減。可是,出家人繼續享受免役的特權,在當時「人頭稅」重於「田畝稅」的情況下,仍是人們嚮往的對象。清朝康熙、雍正年間,實行了「攤丁入土」的財政改革,徹底廢止了自古以來就實行的「人頭稅」,國家只徵收田畝稅。出家人的免役特權也沒有了,所以乾隆皇帝可以完全廢除度牒制度。通過這一系列的經濟措施,使中國的宗教始終沒有超出社會的經濟負擔能力,在促進社會穩定的軌道上發展。正確引導宗教成為社會和諧力量 一個社會存在宗教是客觀的現實,但是政教關係是否和諧則要看政府是否掌握了管理宗教的技巧。根據中國政教關係史的經驗,引導宗教向公開化、上層化的方向發展,是促進宗教與社會相適應,把政府管理的異己力量變成穩定力量的重要方法。道教的歷史最為典型。東漢末年,道教提出「蒼天已死,黃天當立」的口號,完全是作為改朝換代的民間起義者出現。東漢統治者立即聯合各種社會力量,對黃巾起義的農民進行了殘酷的鎮壓。在太平道被鎮壓、五斗米道被招安以後,社會上仍然保存了大量的道教徒,不時發動反抗魏晉王朝的起義和鬥爭。為了維持政治統治,魏晉王朝一方面不斷發布禁令,嚴格查禁各種民間宗教;另一方面,對於道教高層人士,曹魏政權則採取了「聚禁」政策,把他們都遷到魏都許昌。曹魏政權的「聚禁」政策一方面使道教發生了重大變化,他們不僅放棄了利用符籙、神水為民眾治病,號召民眾改天換地追求「太平」之世的傾向,而是將道教活動的重點轉向了養生導引、服食辟穀、房中術方面,這些恰恰是統治者最欣賞的。到了兩晉南北朝時期,經過葛洪、寇謙之、陸修靜、陶弘景等道教領袖的不斷改造,道教完全變成了一個輔助王朝統治的宗教。另一方面,統治者通過與道教的普遍接觸,逐漸改變了對道教「妖術」、「鬼道」、「聚眾造反」的印象,而將其視為輔國安民的工具、養生健體的導師、長生不老的神仙。為什麼引導宗教向公開化、上層化的軌道上發展,就會把它們變成社會穩定的力量呢?這一方面是階級利益使然。當宗教向社會上層發展時,宗教領袖的利益要求自然就會向上層統治的一方靠攏,不斷強化宗教「綱常教化」的功能。例如,凡是向上層發展的宗教,都會附和中國政治的基本原則——宗法等級制度,為「三綱五常」唱讚歌。佛教說「五戒」就是「五常」,伊斯蘭教說「五功」就是「五常」等等。但是在民間宗教中,則大量存在著頌揚身份平等、男女平等的內容,「不論尊卑,不分男女,不知倫類之異同」,對傳統的宗法等級制度造成衝擊。另一方面,中國傳統社會中民眾的信仰結構上下分層。一般而言,經過儒家思想長期熏陶的社會上層,在信仰方面傾向於理性化、人文化的方向,即使有某種程度的宗教信仰,保持一定的宗教儀式,他們也是盡量把這些現象解釋成文化的、心理的。當宗教上層人士與士大夫階層廣泛接觸後,其教義中非理性的、神秘主義的東西會逐漸減少,理論性、倫理性的內容就會增多,與主流意識形態儒學的關係就會更加融合。相反,古代社會廣大的下層人民由於沒有條件系統學習文化知識,因此,他們很難準確掌握儒家「敬而遠之」的宗教觀,也難於在為家、國、天下「立德」、「立功」、「立言」的社會實踐中獲得精神的終極關懷。所以,民間社會往往充斥著孔子所不言的「怪力亂神」,民眾需要的宗教是為他們解決迫切的精神危機。如果宗教向下層發展,為了迎合下層民眾的宗教需求,宗教大師們都會盡量用各種「法術」顯現他們超人的能力,然後再利用某些「奇蹟」吸引教徒。故民間宗教往往充斥著濃郁的神秘主義、非理性主義的氛圍,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交叉運用中國古代政府的宗教管理經驗還有一項值得借鑒,即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交叉使用,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兩晉以前,沒有獨立於宗法組織之外的宗教教團,因而也沒有宗教管理的問題。隨著佛教的大發展,在東晉、北魏和後秦,幾乎同時建立了宗教管理機構。一開始,南北方政府都是直接任命僧官管理僧團組織,如東晉僧人竺道壹,號稱「九州都維那」,北魏僧人法果,被任命為「道人統」,後秦僧 ,被任命為僧正。對於道教,也設置了類似的機構進行管理。中國歷代僧官、道官,都有政府確定的品級,有的朝代還參照同級官員發給俸祿,以示朝廷的重視。不過,當時的管理機構基本是單線制,即宗教的管理許可權全部交給了政府任命的僧官。由於僧官與宗教組織基本利益的共同性,結果造成了政府監督不到位,致使宗教發展規模過大、速度過快。在北方各朝,突出的問題是寺院經濟的發展失去了控制,大量僧祇戶出現,1000萬左右的人口,政府登記的僧尼就有300萬,造成了沉重的財政負擔。在北周時期,政府開始對宗教管理體制進改革,《通典》卷二三《禮部尚書》條記載,北周春官的典命「掌……沙門道士之法。」「有司寂上士、中士,掌法門之政;又有司玄中士、下士,掌道門之政。」(《唐會典》絕十六《宗正寺》)這實際上是將宗教事務管理的實權收回俗官手中,削弱了僧官的權力。隋唐兩代的政府繼承並發展了這種雙軌制的管理模式,由禮部的尚書祠部或鴻臚寺管理佛教和道教,同時另設昭玄寺、崇玄署等機構作為僧官、道官的衙署,任命僧人、道士任職。表面看,僧、俗兩系的管理機構地位基本相當,但是由於分工不同,管理許可權卻有天壤之別。尚書祠部或鴻臚寺管理寺額的審批、度牒的發放、全國大寺觀住持人員的銓選等,而僧正、道正等僧官、道官,只能管理僧道日常修習、教團戒律、經文考課等日常事務。兩相比較,顯然政府官員任職的俗官體系牢牢地控制住了宗教發展的命脈,而政府又不必去管理僧團內部的瑣碎事務,充分發揮了僧官、道官的自治功能。隋唐以後,歷朝政府基本承襲了這種雙軌制的管理體制,不過越到後來,俗官的權力越大,僧團自治的餘地越小。以上是中國歷代朝廷管理宗教事務的主要經驗,可以說這套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宗教管理體系,基本達到了引導宗教與政府管理相適應,使宗教變成社會和諧的促進力量的管理目標。中國古代政府管理宗教的教訓

在中國古代的君主專制社會,剝削階級掌握著國家機器,用暴力和意識形態的工具來維持他們的特殊利益。因此,古代社會的各種制度、政策,都必然地包含了階級壓迫的反動性質,必然表現出其政治管理的狹隘性。就宗教管理政策而言,其反動性和狹隘性值得我們批判和反思。中國古代政府宗教管理失敗、失效的主要教訓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政治管理的無效性專制主義的政治體制必然使其政治管理表現為低效率甚至是無效率,宗教管理也存在這樣的情況。經過長期的政治實踐,統治階級認識到,各種宗教可能成為輔助政治統治的工具,也可能對政治統治造成傷害。因此,在「王道所不廢」的大前提下,關鍵是找到一種將各種宗教控制在一定規模的方法。但是專制主義體制下,缺乏合理的監督機制和信息反饋機制,故各種管理政策在執行過程中都要大打折扣,效率很低或根本無效。例如,控制宗教徒人數問題,中國曆朝政府制定了多種政策。從兩晉時期就提出用「沙汰沙門」的辦法控制僧尼的數量。那麼,什麼樣的僧尼應當沙汰呢?桓玄最早提出:「沙門有能申述經誥,暢說義理,或禁行修整,足以宣寄大化。其有違於此者,悉皆罷遣。」(《高僧傳·慧遠傳》)熟悉經文是檢查出於虔誠信仰出家和為了逃避賦稅出家的重要標準,但是又如何鑒定僧尼「申述經誥,暢說義理」呢?還是沒有辦法。到了隋唐,區分僧尼是否熟悉經文有了更加量化的辦法,開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敕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以下者,限誦二百紙經。每一年限誦七十三紙,三年一試。落者還俗。」(《唐會要》卷四十九)但是,這樣的辦法仍然難以貫徹,天下哪有那麼多官員去考察和尚誦經呢?結果還是無法達到控制僧尼人數的目的。寺院經濟的無序發展,一直是政府憂慮的大問題,特別是大量人口「假出家、真避稅」,造成了國家稅源、兵源的大量流失。如何控制這種假出家的現象?北魏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冬,有司又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僥倖,假稱入道,以避輸課,其無籍僧尼罷遣還俗。重被旨,所檢僧尼,寺主、維那當寺隱審。其有道行精勤者,聽仍在道;為行凡粗者,有籍無籍,悉罷歸齊民。今依旨簡遣,其諸州還俗者,僧尼合一千三百二十七人。」(同上)這是對民眾為避稅而出家所作的限制,當時勒令還俗1327人。但是對於全國約10萬的僧尼人數,1000多人還俗實在是微不足道。為了限制僧尼人數,太和十六年(公元492年)規定:「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聽大州度一百人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為常准,著於令。」(同上)這種規定各州、縣僧尼、道士人數的詔令歷朝皆有,但規定的數額與實際出家人數相距甚大,實行過程中往往很難落實。管理的低效性甚至無效性,必然造成政府管理目標的落空。北魏司空王澄在奏疏中所說:「臣聞設令在於必行,立罰貴能肅物;令而不行,不如無令。罰不能肅,孰與亡罰。頃明詔屢下,而造者更滋。」(《魏書·釋老志》)可控的、有序的管理如果達不到目標,統治者往往就會採用一些極端的、暴力的措施。歷史上「三武一宗滅佛」等幾次法難,大多是管理失效的後果。對宗教的過度管理過度管理指政府過分干涉宗教事務,以致造成宗教應有的社會功能下降,甚至成為政治統治的干擾。明清時期是中國專制主義發展的最高峰,其對宗教的過度干預表現得也最過分。對宗教的過度管理,包括思想上的打壓,加強佛、道教的「儒化」;在宗教活動上詳細規定細節,甚至由政府規定僧人、道士的服裝,以及法事活動的收費等等。最為嚴重者,明清政府,甚至直接使用停發度牒的方法控制佛、道教規模,試圖達到逐漸減少僧、道人數,直至促使其消亡的目的。如明朝,「洪武初規定三年一給牒,永樂中改為五年一給,後冒濫益甚,天順二年(公元1458)改為十年一給。」清朝管制更甚,康熙十五年(公元1676年)題准:「停止給發度牒」。(《大清會典·禮部·祠祭司·僧道》)從此開始至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的近60年中,政府沒有再發放過度牒。政府毫無道理的停發度牒,其實並不能真正減少民眾的宗教信仰,也不能造成實際出家人減少的目的,而只能造成大量無牒僧尼的存在,甚至把一些具有強烈宗教需求的群眾推到了地下宗教一邊。迷信行政力量,濫用暴力專制主義政權的政治決策機制,往往是主觀的、專斷的,缺乏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有效的溝通。因此,無效管理和過度管理的必然補充,就是行政干涉,甚至使用暴力,典型案例就是「三武一宗滅佛」4次佛教的法難。除此之外,劉宋孝武帝強令沙門致拜,北齊文宣帝滅道,唐太宗因《辯正論》流放法琳,明朝萬曆年間的「南京教案」等等,都在此列。在中國歷史上,一些君主、大臣製造教案,往往都有一些貌似符合主流意識形態的「理由」。例如,北魏太武帝陳述滅佛目的是「壹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北周武帝滅佛,高僧慧遠抗辯說:「陛下今恃王力自在,破滅三寶,是邪見人。阿鼻地獄不簡貴賤,陛下何得不怖?」而北周武帝回答說:「但令百姓得樂,朕亦不辭地獄諸苦」,還頗有幾分無神論者為國為民的大無畏的氣概。唐武宗滅佛,甚至還產生了一些直接的效益,「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餘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舊唐書·武宗本紀》)在一段時期內,國力有所增長。但是,每一次暴力打擊宗教之後不久,往往都是宗教勢力更大規模的反彈,滅佛、滅道的實際結果,只是勞民傷財,傷害信眾的感情。回顧歷史上的宗教迫害事件,一方面說明中國歷史上政治權力的強大,使得任何社會勢力,包括宗教都無法與之抗衡,權力機構是政教關係絕對主導的一方。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宗教信仰本身也具有強大的內在力量,絕不是可以用行政權力消滅的。個人信仰主導國家宗教政策「三武一宗滅佛」4次法難儘管殘酷,但是與中國古代社會漫長的時間相比,這僅僅是少數人為事件。「三武一宗滅佛」並不代表中國古代政治的主流,人文理性主導、多元宗教文化和諧相處才是中國政治文化的本質。然而,為什麼會出現「三武一宗滅佛」這樣的少數帝王呢?從宗教學的角度看歷史的教訓,可以說用個人的宗教信仰替代國家宗教政策是重要原因之一。北魏太武帝滅佛,道士寇謙之難脫干係,儘管他不同意用大屠殺的辦法,但是打擊佛教也是他的目標。他為太武帝奉上「太平真君」的高帽子,並建壇受符,使得太武帝感到自己得到了道教的神學支持,足以國運昌盛、長命百歲。北周武帝滅佛,道士張賓獻上「黑衣人讖」,胡說「以黑釋為國忌,以黃老為國祥。帝納其言,信道輕釋。親受符籙,躬服衣冠。」從此,周武帝開始崇道壓佛。到了唐代,趙歸真、劉玄靖、鄧元起等道士在皇帝身邊不斷地對佛教進行詆毀,成為唐武宗滅佛的重要導因。唐代帝王服食金丹風氣甚盛,前後有6位帝王中毒身亡。趙歸真等人卻胡說金丹屢屢不見效,都是佛教擾亂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唐武宗滅佛的決心。試想,對於一位享盡人間榮華富貴的帝王來說,什麼誘惑還能比長生不老、白日升仙更大呢?宗教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排斥是難以避免的,明智的帝王應當站在維持社會各種宗教勢力平衡的角度調節其關係,以保證社會的順利運行。一旦使個人的信仰凌駕於國家的宗教政策之上,其結果只能是攪亂多元文化和諧共生,相互補充、平衡發展的格局,甚至會對國計民生產生不良影響。(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教授、甘肅省委統戰部民族宗教研究基地研究員、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工作專家庫特聘專家。本文系作者在9月1日至7日中央組織部等四部門聯合舉辦的省部級幹部統一戰線理論政策與宗教工作專題研討班的演講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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