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障礙不等於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上海一被告人開水燙傷幼兒被判死緩

    本報上海10月27日電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此前備受關注的房東林某開水燙傷房客一歲幼子一案。被告人林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本案被告人林某,現年26歲,大學未畢業休學在家,至案發時獨自居住在母親名下的房屋裡。林某因生活瑣事對借住其住處的李某產生不滿。2014年4月7日,林某在要求李某的妻子陳某代買早餐被拒絕後要求李某夫婦搬走。當天下午約2點,林某聯繫他人上門,欲變賣李某的電瓶車抵房租,陳某追至電梯口阻止,林某遂返回房間,將陳某關在門外,後用熱水壺中的開水澆燙正在西卧室內床上的李某與陳某的兒子小昊的頭面部、頸部、手臂等處。

    經鑒定,被害人小昊頭、面、頸、軀幹、臀部及雙上肢等處皮膚燙傷,累計範圍達體表面積的35%,構成重傷。事發當時,小昊僅1歲4個月。

    經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林某屬分裂型障礙,案發及目前處於患病期,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審能力。

    2014年4月,林某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2015年2月,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林某表示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均屬實。其辯護人辯稱林某有精神障礙,不能正確認識傷害後果的輕與重,主觀惡意較輕,且其家人也支付了被害人17萬餘元醫療費用,同時被害人家屬對被害人的監護失責,對事情的發生亦負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故建議法庭綜合考慮,對林某減輕處罰。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鑒定意見,林某雖具有非現實性的病態表現,但其作案時對作案行為的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良好,對其做出傷害行為並無影響,評定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據此,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查獲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法院宣判後,林某未當庭提出上訴。(劉皓) 

    連線法官

    分裂型精神障礙與精神分裂有區別

    該案審判長蔣紅瑋說,被告人林某的精神狀態及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是案件核心問題。作為審判機關而言,對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需藉助專業機構的專業人員,憑藉專業技術通過鑒定之後作出相應認定。

    依據林某的鑒定醫師提供的鑒定意見,分裂型障礙不等於精神分裂症,具有分裂型障礙的人,並不一定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認定林某案發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一是林某作案時具有辨認能力。林某做出傷害小昊的行為是出於欲將李某夫婦趕走、父債子償的動機,且在到達公安機關後的前兩次訊問時,故意隱瞞,避重就輕。說明林某能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非法性。二是林某作案時具有控制能力。至案發時,林某與李某夫婦已因一系列事情存在積怨,而後林某選擇傷害李某年幼、沒有還擊能力的孩子出氣,說明他能主動選擇自認為有利於自己的對象、方式發泄情緒。

    在鑒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鑒定人作出合理的專業解釋的前提下,法院採納鑒定意見作為定案的依據,由此認定被告人林某應該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此外,鑒於被害人家庭經濟狀況較為拮据和後續將面臨巨額醫療費用的情況,我們正積極通過刑事司法救助渠道為小昊申請一定的救助金,以幫助其儘早渡過難關,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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