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長

英國憲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長       

范亞峰 

公法評論

  英吉利民族於中世紀王權與貴族的對抗衝突中孕育萌芽的自由傳統,經過幾百年的緩漸生長,在十五六世紀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地理大發現、商業革命等新事件及新精神的滋養之下,漸漸根深葉茂,終於因十七世紀的英國革命而開出了憲政之花,結出了自由之果。憲政的思想與制度宣示著人類政治意識的覺醒,啟示了人類文明的新時代。三個世紀以來,尤其在經歷了二十世紀極權主義政治的劫難之後,憲政之作為現代政治生活的樣式已漸漸成為人類的共識。憲政的主要制度與觀念起源於英國。議會制、責任內閣制、政黨制、文官制等憲政制度首先在英國產生,憲法的財產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分權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則、法治原則都從英國的行憲經驗中得來。在行憲歷程中,英國孕育和生長了憲政制度和自由精神。憲政制度與自由精神的相互作用,社會史與思想史的互動使英國在經歷傳統與變革的巨大衝突之後,以演化與漸進的方式成功地從中世紀政治制度轉變到近代的君主立憲制度,避免了激進與革命的社會變革,率先步入近代社會,創造了富有英國經驗主義特色的英國憲政模式。 

 

  所謂憲政,簡而言之,即是有限政府。憲政的核心內容是限制與約束國家權力,確立與保護公民權利與自由。正是在對於國家權力的制約之中,公民權利獲得保障,政治自由得以實現,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之間的界限得以確立。而對於權力的警惕與防範根源於對於自由價值的珍視,所以權利和自由高於和先於權力。 

 

  英國的憲政道路是自然演化和漸進改革的道路。英國從傳統社會步入現代社會,從君主制政治轉向現代政治,實現憲政的道路是在社會力量的衝突與和諧的動態平衡中,通過持續不斷的漸進、穩健的社會改革而實現的。英國從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開始,就由於貴族與王權的對立、衝突而開創了英國自由的傳統,這樣一種傳統隨著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中產階級的興起,衝突轉變為貴族、國王與中產階級、國會的對立,十七世紀的英國革命以光榮革命成功實現君主制與憲政的調和,傳統政治形式與現代政治精神的結合而告終,光榮革命成為英國歷史的最後一次革命,它奠定了英國式漸進道路的基礎。十八世紀工業革命的發展,使工人階級逐漸成長為獨立、完整的政治力量而與工業家集團形成兩種對立的社會力量,民主化成為十九世紀政治變革的主題。在社會變革的潮流中,政治家審時度勢, 1832 年的第一次議會改革使英國民主化的進程採取了漸進改革的方式,避免了法國革命式的代價。二十世紀英國的憲政改革同樣是致力於漸進社會工程( 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 ),而拒絕歐陸盛極一時的烏托邦社會工程,費邊社會主義與自由資本主義衝突的妥協方案是建立「福利國家」,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英國避免了法西斯主義等極權主義的慘痛代價。 

 

一、英國憲政中的自生秩序 

 

  英國憲政史中存在著制度與精神的互動。工業與貿易演化出的市場經濟,習慣法和衡平法並行的法律傳統,王權與貴族的對抗中萌生的議會制,和清教徒的虔誠、聖潔演化出了英國社會的「自生秩序( Spontaneous order ) [1] 」。在這種秩序的生長曆程中,憲政制度逐漸確立,自由精神逐漸孕育生長壯大,不成文、重慣例的憲政制度與崇尚經驗的憲政精神、自由觀念相輔相成,並行不悖。 

 

(一)英國憲政制度的演進:以議會為例 

 

  英國是在自由、權利和權力的對抗中,自然生長、演化出一系列的憲政制度。如議會起始於國王主持的最高封建法庭,在中世紀的王權和貴族權利的對抗中出現議會的開端,而英國的習慣法傳統又促進了議會權力的增長,十七世紀清教徒革命中,議會成為中產階級和斯圖亞特王朝鬥爭的政治中心,議會制正式形成,十九世紀的議會改革中,議會制順應民主化的潮流,及時變化。保守和革新。尊重傳統和及時變革的統一,使得英國憲政制度以演化和漸進的方式適應時勢的變化和潮流的消長。英國憲政制度體現了英國人既善於守成,又長於權變的政治智慧。

 

議會依照詹寧斯的說法,「不是一個非常富於戲劇色彩的地方,但是它在憲政結構的極中心佔據一個重要的地位。」 [2] 它之所以有這樣的地位,因為議會的悠遠的傳統。議會曾和國王作鬥爭並廢黜他們,曾組織一支軍隊去毀滅一個國王。在許多世紀潮流和時勢的變化轉易中,議會適應變局,順應時勢,不斷改良和改造自己。議會制度是憲政制度的基石。 

  英文議會 Parliament 一詞,源於法文 Parler (原意為談話),它的拉丁文形式為 Parliamentum( 意為會談 ) 。英國議會源於國王主持的最高封建法庭,起始於御前會議和御前擴大會議。英國議會的開端一般認為始於 1263 年,英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以親信取代具有否決權的 15 人會議。在國王與貴族的衝突中, S.de 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反對派在內戰中獲勝。 1265 年在威斯特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者有僧俗貴族和每個郡兩名騎士代表,每個大城鎮兩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 .1295 年,愛德華一世為籌集戰費召集議會。史稱「模範議會」。中世紀的議會在國王與貴族的衝突中不斷增長其限制王權的重要作用,為英國憲政中法律高於國王的信念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英國議會由英王、上議院、下議院組成。過去以至現在都有三個院:國王和其樞密院,貴族和教會首要人物組成的貴族院以及人民代表組成的眾議院。在都鐸王朝時期,儘管法律還可由國王自行公布,但封建王室已很少如此行動,主要的政治變化都受議會行動的影響。中世紀的議會在十七世紀英國革命中成為反抗國王的中心。光榮革命之後,議會主權開始真正確立。十九世紀的議會改革中,議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議會的主要職權有兩項:即立法權與監督權。 

   1688 年光榮革命以後,威廉第三在議會黨團的成員中選擇樞密院成員或任命為國家官吏。開始從輝格黨和托利黨兩黨中選擇,後因難以實行,改從下議院多數黨中挑選。安妮女王時期,這個樞密院或眾所周知的內閣成為制定政策的獨特機構,經常在女王缺席的情況下單獨開會。其後,兩位喬治國王在位時政治上無能,輝格黨領袖 R. 波波爾作為下議院和內閣的領導人,成為政府的真正首腦——「首席大臣」。他確定了「內閣必須作為一個整體來行動」的原則。 

(二)英國憲政的自由精神 

  英國的制度演進的歷程中就自然孕育了自由的觀念和精神。「事實是,整個制度是一種自由的制度,充滿著這樣的信念,這種信念是多少世紀以來憲政發展的產物,而且分析到最後是依存於人民企求自由的意志的。因此,憲政機構中不僅包含使它自由運用的必要的法律,而且也貫穿著慣例和習俗」 [3] 。希臘羅馬文化的個人主義傳統,基督教對於個人價值的肯定是英國憲政自由精神萌芽生長的思想源泉,而近代自然法的復興所傳播的天賦人權、社會契約觀念以及基督教人與神、統治者與被治者兩重互約的思想直接啟示了英國革命的自由主義的原則。自由的觀念和精神對於英國人政治意識的發育和公民觀念的成熟意義重大。「自由的精神……經常彷彿是在聖徒化了的祖先們的面前以一種令人畏懼的嚴厲方式而在受到鍛煉。自由的後裔這一觀念,就以一種習慣性的、天然的尊嚴鼓舞了我們,……我們的自由就成為了高貴的自由。它帶有一種堂皇動人的面貌。它有一部家譜和顯赫的祖先們。它有它的支柱以及它的徽符。它有它的肖像畫廊、它的紀念銘文、它的記載、物證和勛銜。」 [4] 

(三)憲政制度與自由精神的互動 

  英國獨特的憲政模式中存在著社會史與思想史、憲政制度與自由精神的互動。英國的憲政制度如議會制度、責任內閣制度、政黨制度等,都是在相對平靜、穩定的政治與社會生活中萌芽、演進,自然生長,「是順其自然的幸福結果——自然乃是不假思索而又超乎思索之上的智慧。」 [5] 正是通過政治上的議會權力在衝突鬥爭中的不斷增長、法律上的習慣法與衡平法的演化、經濟上逐漸成長的自由貿易,英國才能在中世紀自由大憲章確立憲政基礎、開創自由傳統之後的幾百年中,憲政制度的雛形如議會制度、內閣制度等不斷生長、演化,這樣一種自生秩序在十七世紀的清教徒革命中歷經反覆衝突、鬥爭,終於實現傳統君主制度與近代憲政精神的成功結合,較好地解決了傳統與現代的關係。 

二、自由精神的萌生 

  如前所述,英國的自由傳統源自中世紀貴族與王權的衝突。密爾在《論自由》一書中說:「自由與權威之間的鬥爭,這在我們所熟知的部分歷史中,特別在希臘、羅馬和英國的歷史中,就是最為顯著的特色。但是在舊日,這個鬥爭乃是臣民或者某些階級的臣民與政府之間的鬥爭。那時所謂自由,是指對於政治統治者的暴虐的防禦。在人們意想中(除開在希臘時代一些平民政府中而外),統治者必然處於與其所統治的人民相敵對的地位。……他們的權力被看作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險的;……因此,愛國者的目標就在於,對於統治者所施用於群體的權力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受到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自由。謀取這種限制之道有二。第一條途徑是要取得對於某些特權即某些所謂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這些自由或權利,統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棄義務,而當他果真有所侵犯時,那麼個別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稱為正當。第二條途徑,一般說來系一個比較晚出的方案,是要在憲法上建立一些制約,借使管制權力方面比較重要的措施須以下列一點為必要條件:即必須得到群體或某種團體的想來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 [6] 

  中世紀英國國王與貴族之間的衝突圍繞著權利即自由為中心而展開。因英國國王與貴族的勢力始終不相上下,而形成長期的對抗、衝突與妥協、和諧的平衡,從而開創了英國政治的自由傳統。 1215 年的《自由大憲章》突出對於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障,其成就在於確立了國王也要服從法律的原則。大憲章可謂是英王與當時諸封建貴族及僧侶所結之一種契約,其目的在限制國王之權力,英國封建習俗中長期存在的法律至上的基本思想通過大憲章升華為一種學說,此後,每當英國人的自由與權利受到國家權力膨脹的威脅之時,英國人就不斷溯及大憲章開創的自由傳統而予以重新解釋,以適應制約權力、保障自由的時代要求。《自由大憲章》奠定了英國憲政之基礎。十三世紀中葉,亨利三世治下,議會在國王與貴族的衝突中產生。此後議會在這種對抗中不斷增長力量及其重要性,促進了英國自由傳統的生長與穩固。此外,古羅馬衰敗的城市於十一世紀開始興起,城市逐漸成為商業和文化生活的中心。新城市向王權要求自治,而國王被迫以特許狀肯定其特權。城市「通常被免除封建義務。這方面,也是西方憲政的重要源泉,尤其是在公民權利和自由領域。」 [7] 

  諾曼征服所建立的封建制度,使得全部土地所有權都直接或間接源於王權這種觀點在英格蘭很早就被接受。在封建金字塔的森嚴結構和權力不斷集中於國王的情況下,諾曼人形成富有效能的中央王權,亨利一世時期,負責檢查賦稅情況的御前會議逐漸演化成理財法院,其不限於調查職能,還逐漸獲得法庭的特性。由於財政等原因,中央皇家管理機構對民法和刑法事務日益進行干預。 12 和 13 世紀,皇家司法對有關國事的特別管轄權,發展成為廣泛性的具普遍性的司法管轄權,而從御前會議則逐漸發展出三種中央法院,即理財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英格蘭法律由此開始了它的發展,在此後幾百年間英國司法逐漸集中,法律逐漸統一,而源自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地方性法律規範日趨衰落。英格蘭的普通法即由此得名。「在同專制王權的鬥爭中,普通法成為議會政黨手中的強大武器,因為普通法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形成了某種韌性,它的繁瑣的和形式主義的技術,使得它能夠頑強地抵制住來自上級的進攻。自那時起,英國人便把普通法看作基本自由的保障,用它保護公民的權利、對抗專制權力的肆虐。」 [8] 英格蘭普通法在中世紀的發展,類似於羅馬法。他們都注意訴訟類型,而不注重實體權利,卻被「程序的思考」主宰著,而實體法規則的形成晚於程序法規則,實體法「隱藏於程序法的縫隙之中」。普通法法學家盡量避開一般性概括和下定義,熱衷於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規則,而對建立邏輯體系不感興趣。所以英國法沒有受到羅馬法的實質性影響,也沒有受到編纂法典思想的衝擊。英國法有意識強調同過去的聯繫,更多依賴傳統的法律思想方式。哈耶克認為,「英國人之享有自由是因為有習慣法」 [9] ,英國的習慣法是法院在不受議會和國王干預的情況下通過進化過程獨立地發展起來的,習慣法(也稱內部規則、進化法、私法、民法或判例法)有助於創立一個和平與自由的自生秩序,使眾多個人有可能追求各自的個別目標,使免遭不受限制的政治權力的控制成為可能。 

英國中世紀王權與貴族對抗而演化成的自由傳統和權利觀念是近代自由思想和權利觀念的萌芽。這種自由精神與議會的發展、習慣法的演化相互作用、共同生長,為近代清教徒革命自由思想勃興提供了基礎。 

 

三、希臘傳統、基督教思想;自然法學說、清教徒主義:自由精神的源流 

  中世紀歐洲文明是希臘 - 羅馬文明、基督教思想及日耳曼人傳統三部分在衝突與和諧的過程中形成的,猶太 - 基督教和希臘 - 羅馬傳統是西方文明的兩大支柱,這兩種傳統都推崇個人的價值,由希伯來的預言書、前蘇格拉底哲學家的學說及耶酥登山寶訓發展而至頂點則有近代的自由主義,而自由主義從廣義說,就是旨在保護個人不受無理的外界限制。希臘理性的古典人文主義傳統認為,個人價值來自人的推理能力及依照理性標準塑造性格、創造生活的能力。在亞歷山大以後,希臘喪失政治自由,犬儒派和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論發展了個人主義。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理論提供了人權概念的理論框架。而基督教教導說上帝關心每一個人,上帝要求人們行為正派且成為道德自主的實體。但中世紀的觀念認為人生的最終目的是爭取天國的拯救,而否認了希臘哲學理性自主的基本原理,認為理性不能獲得啟示的真理,而必須訴諸信仰。因此,中世紀社會不是充分滋養自由精神的土壤。 

  隨著城市的繁榮,商業的發展,莊園制的衰退,中產階級的崛起,近代文明的精神開始醞釀而日益增長。十五世紀開始,商業與工業的發展、資本主義的興起、哥倫布航海地理大發現、文藝復興、宗教改革、民族國家的強大與穩固等一系列事件標誌著一個新生的近代社會形式的出現。文藝復興醞釀了近代文明的觀念:個人主義、人文主義和現世精神,孕育了近代文明進步觀念的種子。個人主義是人文主義世界觀的基礎。「在中世紀,人類意識的兩方面——內心自省和外界觀察都一樣——一直是在一層共同的紗幕之下,處於睡眠或者半醒狀態。……人類只是作為一個種族、民族、黨派、家族或社團的一員——只是通過某些一般的範疇,而意識到自己。在義大利,這層紗幕最先煙消雲散;對於國家和這個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做客觀的處理和考慮成為可能的了。同時,主觀方面也相應地強調錶現了它自己:人成了精神的個體,並且也這樣來認識自己。」 [10] 

  十六世紀初,馬丁·路德發動的宗教改革粉碎了歐洲中世紀的宗教統一,削弱了教會的勢力,與此同時,國王權力得到加強,因而促進了近代國家的成長。更重要的是,宗教改革運動促進了個人主義的發展。「新教教徒尋求個人同上帝的直接匯通並且從有利於自己的角度去解釋《聖經》。他們增強了內在的信心。個人主義還創立了一個能夠和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相容的道德觀念。」 [11] 新教的加爾文派在英國發育而為清教。而清教徒主義乃是英國自由精神於近代勃興的根源,對於自由的追求是從清教徒捍衛信仰自由開始的。「清教徒們發展了路德關於個人良心的神聖不可侵犯性的概念和在法律上作為反映在財產和契約權中的個人意志的神聖不可侵犯性的概念。……十七世紀清教徒們,通過他們公開表示不服從英國法,從而為表達在英美兩國各自憲法中的公民權利與公民自由的法律奠定了基礎:言論和出版自由,宗教自由,反對自證有罪之權,陪審團不受法官支配,不受非法監禁之權,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權利與自由。加爾文宗的教派自治主義也為近代社會契約和由被治者同意的政府概念提供了宗教的基礎。」 [12] 

 

四、洛克對於自由主義原則的闡發 

  英國經歷了 1688 年一切革命之中最溫和又最成功的光榮革命之後,半個世紀的清教徒革命歷經內戰、共和、護國制和復辟的起伏,以傳統的君主制與現代的立憲精神實現妥協和諧而告終。保存與糾正的兩條原則,在英國的「復辟」與「革命」兩個關鍵時期起了巨大的作用。英國國民沒有拆散整個組織,而是通過沒有受到損害的部分再造了老憲法的缺陷部分。英國人「根據古代組成的等級(指國會——引者注)而以其古老的組織形態在行動,而不是根據一個解體的民族的有機的分子(指國家的各個部分:國王、貴族、紳士、教士、商人、官吏等——引者注)在行動。」 [13] 英國中世紀創立的自由傳統經過漫長的萌芽、孕育、生長的歷程終於以社會力量與思想觀念的結合而根深葉茂,開花結果。 

洛克以其無與倫比的集中常識的天才,發掘了自聖托馬斯至胡克乃至英國革命的中世紀政治思想的長期傳統,闡述了天賦人權、人生而自由的思想,成為自由主義的奠基人。洛克的《政府論》乃是對光榮革命的論證。 [14] 這種中世紀傳統,「是 1688 年革命立憲思想的不可分割部分。」 [15] 洛克的學說著重探討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其體系基礎表現為個人及其權利,尤其是財產權。而其根本是維護個人自由,反對政治壓迫。個人之外存在社會,社會是一個確定的單位和個人權利的託管者,而社會之外還存在著政府,它是社會的託管者,類似社會之於個人。在政府內部,立法機關比行政機關重要和有權威。為了保衛自由和財產,立法機關支配行政機關,社會支配政府。洛克學說的主題是自由。洛克說:「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16] 自由就是自主和自立,它與健全而成熟的理性有關。「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來行動的自由,是以他自己具有理性為基礎的,理性能教導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動的法律,並使他知道他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聽從到什麼程度。」 [17] 「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哪裡沒有法律,哪裡就不能有這種自由。」 19 洛克對於自由的主要論證是,沒有法律就沒有自由。在自然狀態下沒有法律,或者至少沒有已知的和不變的法律。因而為了自由人們必須成為立法者。但由於對人類本性和最適合於人類的社會的無知,他們制定法律的努力的結果就不能不經常惡化了他們的狀況而不是對其加以改進。故為了獲得自由我們首先要了解人類的本性。人性中最強大的力量乃是自我保存慾望,從而也是在人們之間達到和平最大的阻礙和最大的推動力,理性的任務便是理解、平定和建設性地引導這種激情。而由於自我保存的慾望無法消失或消滅,所以人們不是完全可統治的,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使人類獲得自由的任務決不會最終完成。政府無力改變人類的本性,它必須使自己適應不能改變的東西。明智的統治者不只是去使自己適應它,它將疏通和指導,鼓勵和保護人們的自我保存的慾望,而且將它變成他的人民的法律、自由、安全和富足的基礎。洛克認為,激勵人們尋求自己解放的主要力量是激情,即保存的慾望。不同於西方古代政治哲學家的是,他們認為激情是任意的、專橫的,有奴役人的傾向,而一個人只有在他的理性能夠以某種方式克制住並統治住了他的激情的範圍內才是自由的。洛克「視激情為人性中的至上權力並爭辯道,理性所能做的只是:服從於最有力的和最普遍的慾望並引導它達到自己的目的。只有當事情的這種秩序被理解為並被接受為真正而自然的秩序時,人類的爭取自由、和平和富足的鬥爭才可望獲得勝利。是這點而不是其他的什麼東西才是洛克政治學說的要旨。」 [19] 

  洛克由英國憲政的制度與思想傳統而闡發的自由思想奠定了近代憲政的思想基礎。英國憲政的自由精神的本源到這裡而得以匯流、勃發,個人自由、個人同意及自由獲得並享有財產的不可剝奪的權利等思想啟發和引導了十八世紀後葉的美國獨立革命。由洛克首先闡明並在美國獨立宣言等政治宣言中所體現的原則,歸納了自由主義的理想,這些理想包括公民的自由權利——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財產的保障和由輿論監督政府,這些目的通過憲政的形式即有限政府、代議制政府和責任政府實現。其核心是對於價值的主張,即一切價值的終極含義是滿足和實現人的個性,或如康德所說:人是目的。 

 

五、自由精神的修正:密爾論自由 

十七、十八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英國的自由精神逐漸成長匯流為成熟的自由主義。自由主義在經濟方面,以市場的統治權和「利益集團的自然協調」為基礎,主張自由放任主義。古典自由主義者認為,市場不須任何目的性的安排,有自身調節的機制。個人的自私自利是一個促進公共福利的推動力量。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說,人作為一個有理性的經濟動物,總是要求以最小代價換取最大收益。邊沁的功利主義認為,自私自利和貪圖享樂是人的天性,而政府的目的是保證「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另外,他們為財產權辯護。亞當·斯密說「每個人在他自己的勞動中取得的私有財產是一切財產的基礎。」 [20] 邊沁說:「正是這種權利克服了人們對勞動的厭惡。」在政治與法律方面,十九世紀的自由主義者最大問題是處理好政府權力與個人自由之間的關係。自由主義者以維護個人權利和自由,限制政府權力為堅定不移的原則,雖然對於個人權利的解釋或以為是「自然的」(洛克),或以為是「傳統的」(伯克),或以為是功能的(邊沁)。為此,自由主義者倡導法律改革,反對政府、國家對於經濟的干預,以防止權力的擴張、濫用威脅到個人權利與自由市場。在十九世紀,英國的自由主義既是一種民族哲學,又是一種國家政策。因而對於十九世紀英國的議會改革、實現民主化的過程起了推動與促進作用。

到十九世紀末葉,民主化浪潮的興起及其成果,時勢的變化使得個人主義的原則受到挑戰,對於自由的性質、自由與法律強制之間的關係、國家的性質和職能等問題,即對於個人人性與社會環境之間的關係要求新的研究,自由主義要求新的修正。約翰·密爾在《論自由》一書中對自由的概念作了著重精神方面的闡釋。密爾首先把意志自由與社會自由或公民自由區分開來,而他只討論社會自由。密爾高度重視思想自由、討論自由及自我掌握的道德判斷自由。他肯定判斷的自由(說服而不是被壓服的權利)乃是道德上成熟的人格所固有的品質,而自由是造就有責任感的人的真正條件,所以他高度評價個性或自由人格的意義,「人類只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於文明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為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危害。……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 」 [21] 他認為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因素之一,密爾說:「假若大家都已感到個性的自由發展乃是福祉的首要要素之一;假若大家都已感到這不止是和所稱文明、教化、教育、文化等一切東西並列的一個因素,而且自身又是所有那些東西的一個必要部分和必要條件;那麼,自由就不會有被低估的危險。」 [22] 關於社會駕於個人的權威的限度,密爾主張「凡主要關涉在個人的那部生活應當屬於個性,凡主要關涉在社會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於社會。」 [23] 「一個人的行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響到他人的利益的時候,社會對它就有了裁判權,……但是當一個人的行為並不影響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者除非他們願意就不需要影響到他們時……在一切這類情事上,每人應當享有實行行動而承當其後果的法律上和社會上的完全自由。」 [24] 個人自由與公眾利益是密切相關的,對社會而言,「通過自由討論的過程決定各種意見的成立或不能成立,這不僅是一個進步的社會,而且事實上是唯一可以產生適宜於享受自由討論權利的人們的社會。」 [25] 關於自由與進步的關係,「正如在人類發展的早期服從和勞動是人類進步的主要條件一樣,在服從和勤勉成了根深蒂固的習慣之後的文明時代,自由將成為以後進步的條件。」 [26] 密爾把自由概念從作為每一個人為發現和追求他的物質利益所必須採取行動的外部自由提高到作為精神創造里的自由發揮以及由此造成「個人活力及種種變化」的全部後果的自由。 

1885 年戴雪在《英憲精義》一書中,分析了英國憲法,從對英國憲法和法律的研究中尋求對英國憲政精神的更成熟的見解。他說明英國憲法最基本的原則是「議會主權」(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 和「法治」( Rule of Law) 。他分別探討了這兩個原則以及憲法性法律和憲法慣例之間的關聯,指出英國政府沒有專斷權;所有的人都要遵守普通法院執行的普通法;普通法就含著憲法本身的法律,憲法性法律並不明顯地單獨存在,而是英國普通法的一部分,並且就是普通法的產物。戴雪的論述表明英國憲政的制度與精神的創生和成長中的確存在著一種自生秩序,憲政制度與自由精神相互作用、相輔相成,在衝突與和諧的動態平衡中創造了經驗主義的憲政傳統。引導英國人行憲歷程的是一種哲學類比的精神。英國的政治體系「是被置於與世界秩序、並與一個由各個短暫部分組成的永恆體所註定的生存方式恰好相符合併且相對稱的狀態;在這裡,由於一種巨大智慧的安排,人類的偉大神秘的結合一旦鑄成為一個整體,它便永遠既無老年,也無中年或青年,而是處於一種不變的永恆狀態,經歷著永遠的衰落、淪亡、新生與進步的不同歷程而在前進著。」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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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the Fishmo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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