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建設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資料)

淺析建設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在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政府職能的轉變和他們究竟應該扮演何種角色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隨著法治建設的提出和不斷深入,無論是政府與社會、政府與百姓,還是政府與市場的關係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表現形式為從權力政府向能力政府轉變,從國家政府向公民政府轉變、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為適應社會關係的這種急劇變化,胡錦濤總書記在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中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是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根本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這一要求的提出不僅是我國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我黨一個新的執政理念的體現,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一、關於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相對於人治政府而言的。法治政府是指整個政府的設立、變更、運作必須依據法律。政府行為遵循職權法定原則 ,政府從決策到執行及監督的整個過程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法治政府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第一,維護社會公眾的基本權利。規定公民享有基本權利,是作為一切立法必須遵循的標準,法治原則在承認法律的最高權威、要求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權利的同時,提出了一切法律必須保護人類固有的權利為目的,否則,法律只會成為專制統治的工具。第二,政府行使權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不但要在實體上受到限制,在程序方面也要受到限制才能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第三,暢通、有效的司法救濟渠道。這是指在社會公眾利益遭到政府行為的不法侵犯以後,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司法救濟措施:包括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權力制約制度,行政機關及人大、政協、輿論監督制度,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等等。二、關於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簡單地說就是「以民為本」的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的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願組建起來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並承擔服務責任的政府。它意味著政府施政目標由政府單方面自主決定轉為由公眾參與來決定,政府以管理為要務轉變為以服務為要務,管理目標由經濟領域轉移擴展到公共服務領域。服務型政府主要有以下特徵:第一,服務型政府是一個民主和負責的政府。民主政府充分體現公民意志,公民享有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它限制了政府的權利。公民通過正常程序和渠道參與國家治理,來表達自己的願望,是服務型政府的本質特徵,是公民本位的真實體現。第二,服務型政府是一個實現了合理分權的政府。合理分權是完善政府治理、優化政府結構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建立服務型政府的重要手段。合理分權可以合理地控制政府的管理幅度,有效地平衡中央與地方的利益,明確政府的核心工作,提高政府執政能力;同時合理分權還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帶來經濟上的效益。第三,服務型政府是一個廉潔、透明的政府。服務型政府一定是廉潔而非腐敗的政府,服務型政府在行使權力時,權力運作的主體、依據及整個過程都公開、透明,減少因暗箱操作而產生的腐敗問題。有效落實公眾依法享有的各種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四,服務型政府是一個為全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核心是在公共財政支付的導向上,要真正關注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需求。政府必須下決心把錢投到以改善人民群眾生活質量,關乎千家萬戶生活命脈的義務教育、公共醫療、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勞動力失業和培訓、環境保護、公共基礎設施、社會安全和秩序等方面來。三、建設法治基礎上的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這是因為:第一,服務型政府的法律將是真實保護公民權利的正義之法。服務型政府公民本位和公民意志在公共管理中的決定性地位保證了服務型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必然是公民意志的體現,也是對公民權利的真實保護。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因此,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的根本任務是增進人民的幸福、社會的安定和促進社會的協調發展。第二,服務型政府是合法、合理的政府。服務型政府把政府定位於服務者的角色,政府是根據公民意志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組建的,因而政府行使權力的行為也是受法律約束的,政府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授權目的。第 三,服務型政府是權力受到限制的政府。這種限制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服務型政府公民本位的定位,不僅意味著行政相對人將更多地介入到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過程,政府權力的作用範圍將大大縮小。同時,還意味著政府權力的行使必須接受公民的監督,其權力能否發揮實際作用,將取決於政府行使權力的行為是否得到了公民的承認,政府必須以反映公民意志的法律為依據來從事公共管理,而無權自行處置。所以,服務型政府基本上沒有自我擴權的空間。另外,服務型政府的服務定位,也使得它沒有自我擴權的意念。二是,政府權力是有限的,政府不是無所不能、無所不包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全能政府大大降低了政府的行政能力,也損害了個人和其他非政府組織的自主性、獨立性和創新能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權力的行使是有限的,對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項,應在明確管理目標、管理標準和管理規則的前提下依法進行。第四,服務型政府是違法必究的政府。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過程,也就是履行職責的過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須賠償,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服務型政府作為一個以公民為本位的政府,不但會規定政府一旦出現了有法不依、越法使權、違反程序等違法行為時的責任追究機制,而且,服務型政府的公民本位理念還會促使政府主動承擔侵害公民利益的行為產生賠償責任。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政府管理模式下,根據生產力發展的不同階段,政府承擔的管理職能有所不同,而且強調的重點也有所差異。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與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公眾增長的公共品需求同公共品供給短缺低效之間的矛盾。因此,在現階段,政府必須及時轉換政府管理職能,突出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與公共服務職能。法治政府強調政府守法、法律至上。法律的重要作用是平衡,在各種相互衝突的利益之間尋求妥協。在現代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相互關聯,則需要法律以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處理權力運行方式,權力的平衡以及不同團體之間的平衡。筆者認為,法治既是一種政府的管理方式,也是政府管理的有力保障;服務則既是一種管理方式,也是一種職能。政府必須以完善的法治為基礎,才能提供可靠、優質的服務。我國應該建立法治基礎上的服務型政府,這樣的政府正是人民期盼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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