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義與結果在道德生活中如何統一
05-28
12 來源:《道德與文明》20154期 作者:趙清文糾錯 分享How to Unify Moral Principles and Consequence in Moral Life作者簡介:趙清文,河南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河南 開封 475004內容提要:「經」和「權」的學說體現了儒家倫理思想在道德生活中將具有共識性的道德準則與具體的生活情境結合起來的態度和努力。在儒家的經權觀中,「經」體現了儒家規範倫理思想的道義論、動機論的特徵,「權」則體現了對功利和效果的認同。儒家的經權觀反映了其倫理思想以道義論為主、結果論為輔的特徵,以及對人事的關懷和在道德準則的普遍性問題上的基本傾向。關鍵詞:經權觀/儒家/規範倫理/道義論/結果論「經」和「權」是傳統儒家倫理中一對重要的範疇。在道德行為的選擇和評價中,通過「經」和「權」對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原則性的道德準則與特殊的生活情境之間關係的把握和處理,不但反映了古代儒家學者高超的道德智慧,同時也體現了以儒家倫理思想為主幹的中國傳統規範倫理的特質。一、「經」與「權」:規則、情境與道德選擇的靈活性在儒家思想中,關於權變的思想在先秦時期就已經出現。孔子提出的「可與立,未可與權」(《論語·子罕》)和「廢中權」(《論語·微子》)等論述,被看做是「在中國哲學史上,為『以權言道』,使『權』字成為方法論範疇的起點」[1]。孟子則通過「嫂溺援之以手」、「舜不告而娶」等具體的事例,闡明了特殊的道德情境與作為日常行為規範的常禮之間的關係。然而,一般認為,真正將「經」和「權」作為一對範疇對舉始於成書於漢代的《春秋公羊傳》。《公羊傳》提出了「反經合道」的思想,為董仲舒、韓嬰、趙岐等學者所認同並倡導。這一觀點認為,「經」為一般情況下應當遵循的準則,即「常行之道」,「權」是在特殊情境之下對「經」的違背,即「反經」,但「反經」而行權並非逃避規則的約束而任意妄為,而是應當以「合道」作為界限,以「有善」作為衡量其合理性的直接標準,即《春秋公羊傳·桓公十一年》中所說:「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行權有道,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為也。」一直到程朱理學出現之前,「反經合道」都是經權觀上的主流觀點。二程和朱熹依然認為「經」和「權」是道德行為選擇中一對重要的方法論範疇,但他們不同意漢儒所提出的行權必然意味著「反經」的觀點。程頤認為,「權」和「經」並非是對立的,「權」即是「經」。「古今多錯用『權』字,才說權,便是變詐或權術。不知『權』只是『經』所不及者,權量輕重,使之合義,才合義,便是『經』也。今人說『權』不是『經』,便是『經』也」(《河南程氏遺書》卷十八)。在他看來,在道德行為的選擇中,作為「大綱大法」的「經」雖然是常行的道理,但卻無法涵蓋複雜的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權」作為「經」的補充,使「經」所不能盡的曲折精微處的行為也能夠符合道德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權」和「經」不是相反而是同一的關係。朱熹既不同意程頤「權即是經」的觀點,認為:「經與權,須還他中央有個界分」(《朱子語類》卷三十七),也認為漢儒「反經合道」之說「他意卻是橫說,一向不合道理,胡做了」(《朱子語類》卷三十七)。他提出了「常則守經,變則行權」的主張,認為「經是已定之權,權是未定之經」;「經是萬世常行之道,權是不得已而用之,大概不可用時多」(《朱子語類》卷三十七)。在朱熹看來,「經」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道德準則,這一點是不容有疑義的,但生活中又會出現「非常」的情境,使得無法遵照「經」這一萬世常行之道而選擇行為,在這種「不得已」的情況之下,是需要「權」來作為「經」的補充的。因此可見,朱熹雖然不贊同程頤將「經」和「權」直接等同起來,但他認為應當以「權」來濟「經」之所不到之處,並認為「經」和「權」都是「正當」的道理,程朱的觀點是相通的。同時,儘管程朱都認為「合道」的行權不應「反經」,但在「經者,道之常也;權者,道之變也。道是個統體,貫乎經與權」(《朱子語類》卷三十七)這一觀點上,他們與漢儒也是相通的。朱熹甚至認為,漢儒的「反經合道」之說「亦未十分有病」。他所最擔心的,只是認為如果「反經合道」說流行,將會為權詐、權變等不道德行為提供理論依據。儒家經權觀上另一代表性的觀點是明代高拱的經權統一觀點。在高拱看來,「經」和「權」不是直接同一的關係,實踐中也不是「常」和「變」的關係,更不是漢儒所主張的相反相成的關係。在他看來,「經」與「權」首先是一種體和用的關係:「夫物各有則,經之謂也;稱物而使當其則,權之謂也」(《問辨錄》卷六),二者統一於道德行為的選擇實踐之中,沒有所謂的「守常」和「處變」之分。不僅「經」是常行的,「權」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普遍意義的道德行為選擇要求。因此,「正理所在莫非經,稱之而使得輕重之宜者莫非權」(《問辨錄》卷六)。這樣,「權」也就成了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方法論範疇。他的這一觀點既承認了「經」,即具有共識性、普遍性的道德準則在道德行為選擇中的意義,又強調了「權」這一道德選擇中的審慎要求對於每一個道德情境的特殊性的判斷的必要性。因此,有學者認為,「高拱的經權說,在中國經權說的發展史上,是一次理論的概括和總結」[2]。總之,在道德行為的選擇中儒家一向反對在對待道德標準上膠柱鼓瑟式的拘泥死板,或者在選擇實踐中採用守株待兔式一成不變的思維。「經」和「權」的學說正體現了儒家學者既尊重道德規則,又直面道德生活,「極高明而道中庸」的態度和方法。儘管在對「權」和「經」的含義及其二者之間關係上存在分歧,但就道德選擇中不能死守教條,應當對行為正當性問題進行辯證地、具體地思考和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進行道德判斷這一點上,卻是儒家一貫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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