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執法公信力的思考
05-28
提高執法公信力的思考作者:陳毅 | 來源:中國法制新聞網 執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執法機關和執法活動的認可和信任程度。公信力越高,社會公眾對執法機關執法活動的信任度就越高。執法公信力是法治社會的基石,是社會穩定的助推器。 執法的職能目的是平息社會矛盾和糾紛,穩定社會秩序。提高執法公信力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權威」從根本上指出了提高執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即:在執法過程中,公正是根本,高效是目標,權威是保證。在推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我國明確要求必須切實提高執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執法公信力。這是黨和國家對新的社會形勢所作出的政治應對,是新時期國家對社會穩定做出的重要部署。現就提高執法公信力的現實意義,制約提高執法公信力的因素及如何提高執法公信力等幾個問題做簡要論述。 一、提高執法公信力的現實意義。
(一)、提高執法公信力是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所要求和決定的,是執法為民的一個重要標誌。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是一切為人民服務,而為人民服務就必須要使民有信且有所信,就要建設取信於民的政黨和政府。這就決定黨了執法機關必須提高執法公信力以取信於民。使民眾信任政府,維護社會的穩定繁榮。執法工作必須始終體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如果執法辦案不能獲得人民群眾的信賴和認同,群眾對我們執法辦案的公正性產生了懷疑,執法公信力必然發生動搖和危機。執法公信力問題之所以集中體現了執法機關執法能力,就在於它綜合反映了執法人員能不能很好地把執行法律與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實現群眾的利益訴求有機結合起來,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真正貫徹於執法實踐、體現在群眾滿意的效果上來。 (二)、提高執法公信力是我國國家政權性質的必然要求,是執法機關樹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方式。我國的政權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一切權利來源於人民,作為政府及其執法者就必須不斷的完善權利運作的模式,不斷推行陽光政務,提高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度,這就決定了我國必須要不斷的提高執法公信力,以完善和體現政權的性質及其優越性。執行法律需要權威,而執法的權威一方面來源於對執法權的約束力,另一方面就是執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前者是執法權威的必要條件,後者是執法權威的核心要素。執法機關通過充分履行執法職能,不斷加強自身建設,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使社會公眾看到執法機關公正執法的決心和信心,對法律產生信任和尊重,從而有利於執法目的的實現和法律尊嚴的維護,也在無形當中樹起了執法機關良好形象。 (三)、提高執法公信力是新時期社會發展形勢的必然要求,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公平正義是執法活動永恆的精神和固有價值,執法機關執法公信力的獲得,不是依靠野蠻的強制執法,而是憑籍公正的執法活動獲取公眾接受和信賴。相反,如果執法機關執法公信力逐漸喪失,就會損害法律作為治國最具權威、最為神聖的崇高地位,公正執法也將無從談起,法律也將形同虛設,將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阻礙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隨著社會發展的日新月異,人民對個人權益的維護已經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公眾對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碰撞越來越關注,並且對一部分公權力提出了制約,尤其是對一些執法提出了質疑,在這種社會發展形勢下,要更好的維護社會健康、有序的發展就必須提高執法公信力。 (四)、提高執法公信力是人民精神生活發展趨勢決定的。隨著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不斷發展,人民的精神需求也已達到了較高的水平,公眾在參與社會管理,評議政府等諸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發展,人民從內心期望黨和政府提高執法公信力,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期望值,這就決定了執法機關必須要提高執法公信力。二、制約提高執法公信力的因素。 君子棄瑕以拔才,壯士斷腕以全質。這句話說明的是為達到目的必須有所付出的必要性。也是對現階段我國執法機關著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印證。當前黨和國家正以前所未有的勇氣加強和提高執法公信力,但有諸多因素制約執法公信力的提高。
(一)、制約提高執法公信力的人為因素。制約提高執法公信力的人的因素包括兩個方面,主要是執法人員觀念因素和素質因素,執法人員素質需要長期的文化承繼和積累,本文不再論述,僅就人的觀念因素做概括。制約提高執法公信力的人的觀念因素主要表現在:一是人治思想嚴重,依法治國的意識淡薄。儒家思想將人分為三教九流,高低貴賤,且認為刑不上大夫,這些都是人治思想的體現,我國未經歷資本主義而直接由封建半封建國家過渡到了社會主義社會,雖然經過半個世紀的社會主義社會制度的影響,但是人民在思想意識上並沒有受到良好的法治思想的熏陶,仍然受到人治思想的束縛,尤其是現階段部分幹部輕法治重人治,做什麼都僅憑個人意志、個人喜好,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辦事。用人也以個人親信、親友為主。這在很大程度上就造成了社會不公,人民對社會的期望就大打折扣,對社會的不滿就會不斷的積聚,最終影響社會穩定。無論是普通民眾還是部分官員都沒有認識人治的危害,造成對提高執法公信力認識不足,對提高執法公信力的積極性不高。二是特權思想嚴重,執法為民的意識淡薄。特權思想不是那種社會制度下特有的思想意識形態,但這種思想其危害性極大,其不但背離了「執法為民」的思想,而且還會對社會其他成員造成負面的影響。這種人看不見民生疾苦,看不見人民的合理訴求,高高在上,什麼事情都想搞特殊,什麼利益都想自己佔有,沒有為民執法的思想意識,造成對提高執法公信力認識不足,也不願提高執法公信力。三是官本位思想重,以民為本的思想淡薄。「民為貴君為輕」「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兩句話道出了官本位思想是要不得的,但是現階段我們還有一部分幹部官本位思想嚴重,無視人民疾苦,無視人民的合理訴求,在思想觀念上不為民,在工作措施上不便民,在實際效果上不利民,民本思想意識淡薄。造成提高執法公信力思想認識不足。四是享樂思想嚴重,為民服務的思想淡薄。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隨之也帶來了資本主義的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尤其在現階段這種思想表現嚴重,我國現在競成為全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費大國,雖然多是商人,但也不乏政府要員。一些幹部把黨為民服務的思想拋之腦後,忘記了一個共產黨員的本質要求,對國家的大政方針不聞不問,敷衍了事,尤其是涉及到其自身利益時更是裹步不前,拖延塞責根本不想提高執法公信力。 (二)、制約提高執法公信力的體制因素。一是執法機關權責不明、制度落實不到位。由於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體制改革在進一步深化,執法機關執法範圍、許可權等不明確,時常出現越權執法、超執法範圍執法等問題。對執法辦案的制度、紀律也落實不到位,嚴重製約執法公信力的提高。二是監督體制不暢通、制度不健全。我國雖然有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但是由於人員限制及體制制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僅僅主要以司法監督為主,對行政執法等執法活動監督有限。監督制度也不健全不規範,尤其表現在外部的輿論監督上,沒有規範的監督制度,時常出現監督影響執法活動,不利於提高執法公信力的提高。三是執法不規範,執法透明度不高。執法活動中濫用執法權力,徇私枉法,辦案不負責任,造成冤假錯案以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規範,同案不同判,司法的統一性受質疑的現象時有發生。執法活動的內容和範圍不明確,執法透明度不高,民眾對執法活動的參與度不高,執法行為的不規範和隨意性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與政法機關的權威性,導致執法公信力下降。三、如何提高執法公信力。 公信力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社會公眾對公共機關和公共權力所表現出的一種包括公平、正義、效率、道德、民主、責任等內容在內的信任力。公信力是一種社會系統信任,體現了一個機關或特定活動存在的權威性及其在社會中的信譽度和在公眾中的影響力,其核心是民眾的信任與信賴。執法公信力就是說執法活動存在的權威性及其在社會中的信譽度和在公眾中的影響力,同樣其核心仍然是民眾的信任和信賴。都無一例外的包含著信與被信,這就要求我們提高執法公信力不能單純的從一方面著手,必須從信用和信任兩個方面著手。筆者認為主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採用法律手段切實加強制度建設,堅決貫徹依法治國的方略,徹底摒棄人治大於法治的傳統做法。法治社會的標誌在於一切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辦事,不摻雜任何個人的喜好,制度是執法公信力建設的核心層面,執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要靠科學合理的制度及有效運行機制來塑造和體現。當前在推進執法改革與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過程中應當從既有利於執法目的實現,又有利於增進社會公眾互動與信任的角度,對執法過程中容易影響執法公信力的某些環節加以改善。人民群眾對執法工作的要求是具體的、現實的,他們不僅關注其宏觀職能的發揮,更關心每一個具體的執法過程;不僅要求執法公正,而且期待公開透明。作為當事人或相對人,他們不僅希望得到一個公正的處理結果,還要求在程序上受到公正對待。因此,執法機關須從增進執法公信力的高度,不斷完善執法制度建設,提高執法水平,使執法機關的每一個執法活動既合乎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又能夠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心悅誠服。 (二)、採取措施轉變全社會的觀念,使依法治國深入人心,為法治社會創造良好的環境。一是轉變民眾的「人治」思想。社會公眾對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執法公信力得以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而我國有著悠久的禮治傳統,法治底蘊不足,多數公眾對法律和執法的認知十分有限,對法律的社會作用認識不夠,無法形成對執法過程與結果的客觀理性評價。是造成我國執法公信力不高的歷史文化根源。同時,由於「官本位」、「權大於法」等封建殘餘思想的根深蒂固,許多人在選擇權利救濟途徑時,往往寄希望於「包青天」式的高官和要員,而不願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解決。實踐中上訪使問題得到解決的諸多案例,更加深了人們對執法的不信任感,促使更多的人走向上訪之路,導致「小訪小解決,大訪大解決,不訪不解決」,凸顯了現階段執法公信力不高的現實。尤其是在目前社會體制轉型、社會面臨信用危機的情況下,部分群眾對執法的不信任情緒很容易泛化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心理,動搖法律在公眾心目中的至上地位。因此要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改變公眾的觀念,使依法治國深入人心,得到全國人民對執法活動的支持。二是轉變執法理念,切實關注民生。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充分體現著人民的意志,執法權來自於黨和人民,這就要求執法機關必須關注民生、執法為民的理念,在執法實踐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關注群眾需求,化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難題,切實貫徹好、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三是正確處理好法、理、情的關係,切實維護執法公正。中國是個「好禮儀、重人情」的社會,而社會上的人情正是傳統社會的一個縮影。「熟人多了好辦事、多一個朋友多一條路」等觀念在人們的思想深處根深蒂固。現在社會正處於轉型期,傳統的文化習慣還時刻左右著人們的思想,人情因素充滿了社會的各個角落,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從道理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從人情來看,就會有遠近之別;從實踐看,法律的平等性和人情的包容性有時是統一的,有時是對立的,需嚴格的取捨。四是充分體現執法工作的人民性。胡錦濤總書記強調,要通過深入推進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教育引導廣大執法人員在內心深處打牢維護人民權益的思想根基,自覺堅持「三性至上」,正確認識和把握我國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機統一。執法機關和執法幹警要牢固樹立和深入實踐執法為民思想,堅持以「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為信條,增強執法工作的人民性,真正做到在思想觀念上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實際效果上利民,才能在執法實踐中取信於民。我們只有充分發揮執法職能,才能使社會公眾從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中,感受到自身權益得到切實維護;我們還須正確處理履行職能與服務大局的關係,堅持做到既嚴格公正執法,又自覺服從大局,及時回應社會公眾對執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使執法機關辦理的每一起案件、處理的每一起糾紛都經得起法律的衡量和社會公眾的評價。著眼提升執法公信力,須進一步改進執法方式與作風,不斷完善和落實各項利民、便民、親民措施,以公正、文明的形象和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服務,拉近執法機關與人民群眾的心理距離,使執法人員更具有親和力。只有這樣全方位的轉變公眾和執法者的觀念才能更好的提高執法公信力。
(三)、用法律法規深化體制改革,為法治開道,為提高執法公信力提供體制保障。當前,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整個社會結構、社會組織方式和社會利益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黨和政府及人大也應當進一步理順關係,安排好各自的職責,充分發揮社會主義社會的優越性,用法律的手段深化體制改革,為建設和諧社會和提高執法公信力提供體制上的保障,全國各個層面都勁往一處使,步調協調一致的為提高執法公信力而努力。 (四)、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為權利劃線,為提高執法公信力製作「安全閥」。加強與社會公眾的溝通互動、增加執法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是緩解矛盾,消除誤解,增進理解,提升執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因此,執法機關在「練好內功」的同時,應及時了解並滿足社會需求,建立健全各種監督制約機制,大力推行「陽光執法」,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明確權責,強化內部監督機制。促進執法活動中的民主氛圍,不斷推進執法監督的社會化。廣泛接受各種外部監督,尤其是要正確接受和應對新聞媒體監督,暢通與社會公眾溝通的渠道。必須正確認識和把握新聞媒體的橋樑與媒介功能,正確引導媒體報道,理性對待和正確接受媒體監督,防止不適當的輿論壓力給執法辦案帶來負面影響,實現執法機關、監督主體與公眾之間的和諧發展。 (五)、建立健全獎懲責任追究制,給權利以警示,為提高執法公信力的動力。一是建立健全執法人員獎勵機制,鼓勵公正執法、廉潔執法的人員更加堅定執法信念,進一步樹立執法優秀典型,影響周圍的執法人員,促進執法公信力的提高。二是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對違法執法、違規執法等各種不當執法行為及執法人員要堅決糾正和查處,並定期不定期的向社會公布,形成聲勢浩大的警示,使違法執法、違規執法得以預防,促進執法公信力的提高。 總之,提高執法公信力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還有許多方法和途徑,但無論採取什麼方法和途徑都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也更是我們每一位執法者責無旁貸的責任。
執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執法機關和執法活動的認可和信任程度。公信力越高,社會公眾對執法機關執法活動的信任度就越高。執法公信力是法治社會的基石,是社會穩定的助推器。 執法的職能目的是平息社會矛盾和糾紛,穩定社會秩序。提高執法公信力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權威」從根本上指出了提高執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即:在執法過程中,公正是根本,高效是目標,權威是保證。在推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我國明確要求必須切實提高執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執法公信力。這是黨和國家對新的社會形勢所作出的政治應對,是新時期國家對社會穩定做出的重要部署。現就提高執法公信力的現實意義,制約提高執法公信力的因素及如何提高執法公信力等幾個問題做簡要論述。 一、提高執法公信力的現實意義。 (一)、提高執法公信力是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所要求和決定的,是執法為民的一個重要標誌。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是一切為人民服務,而為人民服務就必須要使民有信且有所信,就要建設取信於民的政黨和政府。這就決定黨了執法機關必須提高執法公信力以取信於民。使民眾信任政府,維護社會的穩定繁榮。執法工作必須始終體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如果執法辦案不能獲得人民群眾的信賴和認同,群眾對我們執法辦案的公正性產生了懷疑,執法公信力必然發生動搖和危機。執法公信力問題之所以集中體現了執法機關執法能力,就在於它綜合反映了執法人員能不能很好地把執行法律與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實現群眾的利益訴求有機結合起來,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真正貫徹於執法實踐、體現在群眾滿意的效果上來。 (二)、提高執法公信力是我國國家政權性質的必然要求,是執法機關樹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方式。我國的政權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一切權利來源於人民,作為政府及其執法者就必須不斷的完善權利運作的模式,不斷推行陽光政務,提高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度,這就決定了我國必須要不斷的提高執法公信力,以完善和體現政權的性質及其優越性。執行法律需要權威,而執法的權威一方面來源於對執法權的約束力,另一方面就是執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前者是執法權威的必要條件,後者是執法權威的核心要素。執法機關通過充分履行執法職能,不斷加強自身建設,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使社會公眾看到執法機關公正執法的決心和信心,對法律產生信任和尊重,從而有利於執法目的的實現和法律尊嚴的維護,也在無形當中樹起了執法機關良好形象。 (三)、提高執法公信力是新時期社會發展形勢的必然要求,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公平正義是執法活動永恆的精神和固有價值,執法機關執法公信力的獲得,不是依靠野蠻的強制執法,而是憑籍公正的執法活動獲取公眾接受和信賴。相反,如果執法機關執法公信力逐漸喪失,就會損害法律作為治國最具權威、最為神聖的崇高地位,公正執法也將無從談起,法律也將形同虛設,將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阻礙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隨著社會發展的日新月異,人民對個人權益的維護已經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公眾對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碰撞越來越關注,並且對一部分公權力提出了制約,尤其是對一些執法提出了質疑,在這種社會發展形勢下,要更好的維護社會健康、有序的發展就必須提高執法公信力。(四)、提高執法公信力是人民精神生活發展趨勢決定的。隨著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不斷發展,人民的精神需求也已達到了較高的水平,公眾在參與社會管理,評議政府等諸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發展,人民從內心期望黨和政府提高執法公信力,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期望值,這就決定了執法機關必須要提高執法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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