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法律賦予婦女哪些權利?

法律賦予婦女哪些權利?小編為你整理了滿滿的乾貨,記得點贊哦!!!

來源 | 公眾號「問法天下」



勞動保護篇

1、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有哪些主要內容?

(1)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

(2)婦女的勞動就業權益受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的時候,除了那些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工作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與女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在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錄用未滿16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

(3)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方面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4)婦女在勞動和工作過程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發展權。

在對勞動者和工作人員進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5)婦女享有勞動安全和健康權。

所有用人單位都應當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6)婦女的終止勞動關係權受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但是,婦女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7)婦女的退休權受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8)婦女在生育方面享有社會保障權。

2、孕婦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是否安病假、事假處理?能以此為由剋扣工資嗎?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第三款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規定,為了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資。



政治權利篇

1、婦女享有的政治權利有哪些?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享有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和依法獲得賠償權。

2、婦女行使政治權利的途徑和形式有哪些?

婦女行使政治權利的途徑和形式主要包括:

(1)選舉、監督、罷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國家權力機關管理國家事務;

(2)以幹部身份直接管理國家事務;

(3)通過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途徑和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4)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

(5)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6)參加婦女組織、工會、共青團等,參與民主管理活動。



文化教育篇

1、婦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權利有哪些?

(1)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的權利。

(2)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3)接受掃盲教育的權利。

(4)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的權利。

(5)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



財產權益篇

1、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有哪些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的財產(指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1條規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2、夫妻一方死亡後,如何認定死者的遺產?

如夫妻一方死亡,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為被繼承人遺產。但雙方婚前對共同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人身權利篇

1、婦女的人身權利包括哪些?

根婦女權益保障法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憲法原則,在第36條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1)人身自由權。

(2)生命健康權。

(3)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

另外,婦女權益保障法針對拐賣、綁架、性騷擾、賣淫嫖娼等問題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規定,為遏制這類醜惡的社會現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1)禁止拐賣、綁架。

(2)禁止性騷擾。

(3)禁止賣淫、嫖娼。



婚姻家庭權益

1、登記結婚的法定年齡?還有那些法定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結婚條件:男女雙方自願;非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哪些情況,丈夫不能提出離婚?

為了照顧女方特殊的生理情況,在下列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一)懷孕期間;(二)分娩後1年之內;(三)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或者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以及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正常進行而採取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僅可以在訴訟中提出,還可以在訴前提出,尤其是可在緊急情況下,法院將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不過,一旦法院作出裁定後,申請人必須在30日內提起訴訟,否則裁定實效;長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有效期一般為3至6個月。被申請人不履行人身保護令將可能少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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