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品行端正」與法官獨立

何帆:「品行端正」與法官獨立

發布時間:2012-10-17 10:55 作者:何帆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382次

  朋友因為迷律政劇,前些日子開始對美國法律感興趣,沒事常拉我探討聯邦憲法的條文含義。這次的問題是,憲法第三條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若品行端正,應終身任職」。可是,「品行端正」(GoodBehavior)這個詞,實在太過抽象,它的具體標準是什麼?是奉公守法、恪盡職守,還是顧全大局、服從命令?換句話說,到底什麼才屬於品行不端正,並可以據此撤換法官?人們常說,司法獨立是美國憲政的精髓之一,而對「品行端正」的理解,卻是掌握美式司法獨立真諦的一把鑰匙。

  制定於1787年的美國憲法,是各邦利益、觀點妥協的產物。當時,來自北美13邦的代表,就中央和地方關係、國會與總統許可權、是否廢除奴隸制等問題爭得不可開交,但至少在一個問題上達成了共識,那就是:若想維持民主國家的正常運轉,必須充分保障司法獨立。

  共識的形成,源自歷史的教訓。在古英格蘭,法院皆是「國王的法院」,司法權是王權的延伸。國王以正義源泉自詡,未經皇家委任,法官不得審案。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國王去世,新王即位後,首要議程是在委任狀上加蓋國璽,授予新朝法官。過去的法官如果沒有收到新委任狀,則被視為免職。事實上,即使國王在位,也可憑個人喜好任免法官。1340年,愛德華三世就曾以司法管理不善為由,罷免了一大批法官。

  除了要看國王臉色,法官們還得為五斗米折腰。中世紀的英國王室財政困難,法官不僅薪水微薄,還時常領不到工資。貪腐的法官會公然勒索當事人,「廉潔」一點兒的法官也得靠給他人提供法律建議、兼職教書,才能維持體面生活。1621年,連大名鼎鼎的弗朗西斯·培根法官,也因受賄被議會彈劾下台。

  有忍辱負重的,也有奮起抗爭的。17世紀的柯克大法官就是一位敢與國王「頂牛」的硬漢法官。面對詹姆斯一世多次公然干預司法的舉動,柯克以「國王高居萬人之上,但低於上帝與法律」應對,而且據理力爭:「上帝固然賦予陛下優秀美德和傑出天賦,但陛下畢竟沒有學習過英國法律,涉及臣民生命和財產之事……應由法律裁決。法律是一門經過長期研究和實踐才能掌握的技術,只有經過長時間學習和具有實踐經驗的人,才可以行使司法審判權。」國王無計可施,只好將柯克免職。

  柯克被免職後,仍然致力於爭取法官獨立。1701年,英國國會通過《王位繼承法》(ActofSettlement),承諾法官若「品行端正,不得免職」,此外,法官薪酬應定期足額發放,可以漲薪,不得削減。除非議會兩院認定法官「品行不端」,才能將其罷免。至此,法官獨立的傳統在英國初步確立。

  然而,北美殖民地卻享受不到司法改革的福澤,在那裡,法官或由英王單方任命,或由非民選的總督委任。喬治三世即位之初,幾個殖民地曾提議改變這種現象,但都被皇家官員否決。與此同時,殖民地議會也不願定期向法官發放固定薪酬。這就意味著,一旦法官的裁判不受歡迎,既可能被總督免職,也可能被議會餓死。正是基於這個原因,1776年的《獨立宣言》才把英王「將法官的任期、薪酬數額和支付,完全置於他個人意志的支配之下」,作為英國倒行逆施的罪狀之一。

  獨立之初,為保障法官獨立,各邦憲法陸續寫入法官「若品行端正,應終身任職」的內容,但許多邦的憲法同時規定,即使沒有認定法官「品行不端」,議會也可「提議」將法官免職。制憲會議上,多數代表認為,為保障司法獨立,應賦予法官更充分的職業保障。最終通過的條文要求,除非眾議院作為「大陪審團」發起彈劾,參議院作為「法庭」進行審判,最終判定聯邦法官「品行不端」,才能將其免職。而且,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人數的同意,而不是簡單多數。此外,憲法也特彆強調,法官可定期獲取薪酬,任期內不得減薪。

  那麼,「品行端正」到底是什麼含義呢?有人提出,美國刑法規定的罪行有重罪、輕罪之分。所謂「品行不端」,應該指犯下輕罪。但是,按照相關法律,法官如果犯下刑事罪行,無論重罪、輕罪,一般都會直接離職。所以,這裡的「品行不端」,應該是指嚴重失德的行為。

  1804年,參議院將新罕布希爾州巡迴法官約翰·皮克林定罪,理由是他在法庭上爛醉如泥、污言穢語。次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繆爾·蔡斯因發表不當政治言論遭遇彈劾,但彈劾決定未能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為此,托馬斯·傑弗遜總統評價說,對法官的彈劾形同虛設,就像「稻草人」一樣,完全沒有威懾力。

  其實,美國建國兩百多年,只有14名聯邦法官遭遇彈劾,7人被罷免。其中,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彈劾有3次。一次是針對前面提到的蔡斯大法官,另兩次則是針對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1950年,道格拉斯大法官因為要求暫緩對涉嫌泄露核彈機密的羅森堡夫婦執行死刑,首次受到彈劾,但最終未在眾議院通過;1970年,由於道格拉斯曾為私人基金會擔任顧問,並結過很多次婚,又有人對他發起彈劾,但眾議院審查後認為,除非法官「故意瀆職,有意地、持續地擅離職守、習慣性酗酒,或者有其他傷害司法管理、陷法院於非議的行為」,才應該罷免,而道格拉斯大法官的行為還遠遠夠不上「品行不端」。自那以後,很少再有未犯罪的法官遭遇彈劾。憲法關於「品行端正」的要求,實際上賦予了法官終身任職的權利。

  由於受到政治、職業、經濟上的保障,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大都恪盡職守,守護憲法,很少捲入黨派紛爭,在一系列重大案件中捍衛了公民們的基本自由。如今,聯邦最高法院正面的大銅門,仍鐫刻著諸多法律名人的雕像,其中一位,就是不畏強權的柯克大法官,正向詹姆斯一世據理力爭,宣揚司法獨立的重要性。而柯克倡導的理念,也與他本人的雕像一樣,永遠嵌入了英美兩國的政治和法律文化。

來源: 《看歷史》雜誌 | 來源日期:2012年第10期 | 責任編輯:凌絕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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