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品行端正」與法官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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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品行端正」與法官獨立
發布時間:2012-10-17 10:55 作者:何帆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382次
朋友因為迷律政劇,前些日子開始對美國法律感興趣,沒事常拉我探討聯邦憲法的條文含義。這次的問題是,憲法第三條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若品行端正,應終身任職」。可是,「品行端正」(GoodBehavior)這個詞,實在太過抽象,它的具體標準是什麼?是奉公守法、恪盡職守,還是顧全大局、服從命令?換句話說,到底什麼才屬於品行不端正,並可以據此撤換法官?人們常說,司法獨立是美國憲政的精髓之一,而對「品行端正」的理解,卻是掌握美式司法獨立真諦的一把鑰匙。 制定於1787年的美國憲法,是各邦利益、觀點妥協的產物。當時,來自北美13邦的代表,就中央和地方關係、國會與總統許可權、是否廢除奴隸制等問題爭得不可開交,但至少在一個問題上達成了共識,那就是:若想維持民主國家的正常運轉,必須充分保障司法獨立。然而,北美殖民地卻享受不到司法改革的福澤,在那裡,法官或由英王單方任命,或由非民選的總督委任。喬治三世即位之初,幾個殖民地曾提議改變這種現象,但都被皇家官員否決。與此同時,殖民地議會也不願定期向法官發放固定薪酬。這就意味著,一旦法官的裁判不受歡迎,既可能被總督免職,也可能被議會餓死。正是基於這個原因,1776年的《獨立宣言》才把英王「將法官的任期、薪酬數額和支付,完全置於他個人意志的支配之下」,作為英國倒行逆施的罪狀之一。 獨立之初,為保障法官獨立,各邦憲法陸續寫入法官「若品行端正,應終身任職」的內容,但許多邦的憲法同時規定,即使沒有認定法官「品行不端」,議會也可「提議」將法官免職。制憲會議上,多數代表認為,為保障司法獨立,應賦予法官更充分的職業保障。最終通過的條文要求,除非眾議院作為「大陪審團」發起彈劾,參議院作為「法庭」進行審判,最終判定聯邦法官「品行不端」,才能將其免職。而且,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人數的同意,而不是簡單多數。此外,憲法也特彆強調,法官可定期獲取薪酬,任期內不得減薪。 那麼,「品行端正」到底是什麼含義呢?有人提出,美國刑法規定的罪行有重罪、輕罪之分。所謂「品行不端」,應該指犯下輕罪。但是,按照相關法律,法官如果犯下刑事罪行,無論重罪、輕罪,一般都會直接離職。所以,這裡的「品行不端」,應該是指嚴重失德的行為。 |
來源: 《看歷史》雜誌 | 來源日期:2012年第10期 | 責任編輯:凌絕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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