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秀玲:從「村民」到「公民」的路徑及其選擇

   【摘要】在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發展中,最為重要、迫切和令人感到困惑,也是頗有難度者,是「村民」如何轉變成真正的、合格的「公民」,而其路徑與選擇尤為重要和突出。對此,現有研究雖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存在的局限也是明顯的。欲突破和超越現在難以逾越的瓶頸,必須確立科學眼光、進行觀念更新、改變研究方法。具體而言,這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在傳統與現代的融通和再造中,賦予「公民精神」以中國式的理解;二是在自治與他治中,鍛造和培育「公民意識」;三是在個體與群眾之間,理解「公民性」的複雜內涵及其張力效果。這樣,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發展中的許多關鍵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村民」的「公民性」和「公民精神」自然就會建立起來。

   【關鍵詞】村民;公民精神;路徑;選擇;科學發展

  

   中國農村問題研究越來越引起學界的高度重視,而其主角——村民更是被視為重中之重,由此所取得的成果也是豐富多樣、難以計數和評估的。不過,從「公民性」的角度來研究村民,尤其是將之放在基層民主政治的維度加以考量,還並不突出和顯著。就目前情況看,這方面的成果有逐漸增多之勢,但其存在的局限和難以逾越的瓶頸也是明顯的,這主要表現在研究方法較為單一,觀念趨於守舊,缺乏廣闊的視野和發展的眼光,問題意識、針對性和可行性不強,從而給人以表面化、模式化、空洞化的感覺。其實,只有將村民放在一個更為廣大而具體的歷史文化背景下,全面、系統、科學、有效地探討其公民訴求,才能把握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發展的脈動、癥結及其未來趨向。本文主要從路徑和選擇上,探討「從村民到公民」的幾個關鍵性問題,以期有助於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健康和快速發展。

   一、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公民精神的中國式理解

   如何理解「公民」、「公民性」、「公民文化」及其「公民精神」,這是一個複雜和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因為不同的國家、民族、個人都有著各自不同的歷史背景,面對這些概念也就必然會出現這樣和那樣的分歧。不過,由於人類在差異中有雷同、個性中有共性,所以對這些概念又有某些趨同。具體到當下的中國語境,人們普遍將這些概念賦予「現代」「現代化」、「現代性」的理解,即認為它們是由傳統向現代轉型後的結果。換言之,只有將「傳統」變為「現代」,中國才能實現「現代化」,傳統的「臣民」才能變為現代的「國民」和「公民」,「公民性」和「公民精神」才能成為中國的現實。這是一種一元化和簡單化的理解方式。

   早在清末民初,有感於國貧民弱的現實,梁啟超就寫下了《論不變法之害》、《良心麻木之國民》、《少年中國說》等,全力批判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專制主義的流弊,倡導「國民」、「新民」和「少年中國」,這在當時的特殊情況下,是十分必要和富有偉大意義的。但是,一元化思維導致的片面、義憤和表面化也是明顯的。隨後的魯迅將中國傳統文化概括為「吃人的禮教」也是如此,它一面希望用「拿來主義」的方式大膽向西方學習,另一面試圖通過「改造國民性」,實現對中國傳統文化的批判、揚棄和否定,以至於在一些文化革命先驅者中,出現「少讀或不讀中國書,多讀外國書」,以及「中華民族是根本敗類的民族」,於是要「換血換種」的看法。站在當時的歷史語境,以根本的態度來看,這些認識和做法無疑是頗有意義的,但從科學角度和歷史發展的辯證法進行審視,其間的缺失也是明顯的。改革開放之初,向西方學習成為國人的一種追求,以至於後來成為一種時尚,這也是許多外國的理論與方法被鋪天蓋地、迅速介紹到中國的重要原因。此時,有一本薄薄的小冊子《人的現代化》影響甚大,其中有這樣的表述:「一個現代國家,要求它的全體公民關心和參與國家事務和政治活動。一言以蔽之,那些先進的現代制度要獲得成功,取得預期的效果,必須依賴運用它們的人的現代人格、現代品質。無論哪個國家,只有它的人民從心理、態度和行為上,都能與各種現代形式的經濟發展同步前進,相互配合,這個國家的現代化才真正能夠得以實現。」「傳統的人所擁有的品質使他們容忍或安於不良的現狀,終身固守在現時所處的地位和境況中而不求變革。那些陳腐過時的、常常是令人難以忍受的制度就暗暗地靠著這些傳統的人格性質,長久頑固地延續下去,死死抓住人們。」【1】這種觀點即使在數十年後的今天,仍熠熠生輝和光彩照人。不過,從中也可看出這樣的偏向,即「公民精神」只存於現代國家和社會,而與傳統人格相去甚遠甚至於南轅北轍。在此,「公民精神」就成為傳統與現代的一條分水嶺和楚漢分界。當下的研究者更多的是遵循著這樣的一元化路線,從而將中國傳統與現代的「公民精神」進行的區分,如有人這樣認為:「公民意識、公民文化以及相應的政治制度和社會規範,是近代以來民主制度的基礎。但是在中國傳統(相對於近代而言)的法律制度和政治觀念中,並無『公民』的蹤跡,公民觀念是舶來品,深植於人們政治意識中的是臣民觀念。臣民與公民無論實質、內容抑或表現形式都是大相徑庭的。」【2】也有人指出:「中國農村現代化,實質是實現農民從傳統特性的角色轉變為體現現代特性的公民角色。」【3】如果說,從中國農民和村民需要向現代意義上的「公民」轉換,這無疑是正確的,也是急迫的;不過,在「公民」和「公民精神」層面,將「傳統」與「現代」做純然二分,尤其是強調中國傳統文化毫無「『公民』蹤跡」,是「臣民觀念」的表現,這是犯了絕對化、概念化和簡單化的錯誤。

   如果站在傳統與現代對立的角度來看待「公民」和「公民精神」,那就極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否定甚至拋棄中國傳統文化,包括中國農民、村民身份,向西方公民轉換,在現代化和現代性中實現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這也是「祛中國化」和「歐化」、「西方化」甚至「崇洋媚外」的邏輯發展的必然選擇。應該承認,西方現代文化與民主政治確實有利於「公民精神」的生成,事實上其公民社會也已發展到較為成熟的階段,這與中國尤其是農村基層「公民精神」的缺乏形成了鮮明對照。不過,不能因此否認中國傳統的「公民」因素及其精神,也不能不看到西方公民社會中也存在著非公民性的情況。就前者而言,在中國傳統社會雖是以專制主義精神為主導,「臣民」甚至「奴性」俯拾即是,但「公民精神」也不缺乏,否則就很難理解「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觀念和實踐,也很難理解在中國人包括鄉村社會中的團結互助、和諧友愛、真誠信賴。關於這些,雖然不能名之為「公民精神」,甚至還不能稱之為「公民社會」建構的理性自覺,但超出「一己之私」而進入「公」德與「公」心,有著「公民精神」的內容卻是不能否定的。換言之,數千年中華文明如無「公民精神」的元素,它的繁榮與延續幾乎是不可能的。就後者而言,西方的「公民社會」也有偏私的一面,對於金錢與名利的過分推崇甚至崇拜,對於自我個性的過分張揚,實用主義的甚囂塵上,都使得西方所謂的「公民社會」充滿危機。因此,將西方文化與現代化、公民精神畫等號,將中國傳統文化與封建專制、臣民文化畫等號,並欲將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基於「村民」向西方「公民」的轉變甚至蛻變中,這是一條迷途,至少不是一條光明大道。

   從接受主體的角度來說,如果讓中國農民尤其是村民拋棄傳統,而變成所謂的西方「公民」,這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因為如果沒有中國傳統「公民精神」(哪怕是一些素質和元素)作為前提和前理解,農民包括村民不要說難以接受西方的「公民性」,就是「拿來」了也不能吸收,更難以變成自己的營養與血肉,其中國特色也就無從談起,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也就不可能得到健康和快速發展,甚至會走向變異。因此,真正的文化交流、選擇和傳播應超越一元論而走向「取長補短」的多元融通、開新創造,「從村民到公民」的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也應該如此:珍視和保留中國傳統的「公民精神」因素,大膽吸收西方現代社會的「公民性」,在對話、融會、提純中進行創新,從而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公民精神」。事實上,西方所謂的「公民文化」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經歷了一個孕育、產生、發展和確立的過程。早在古希臘和羅馬時代,公民就是一種身份和特權的象徵,與當下所指的公民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對於「公民文化」,阿爾蒙德就指出:公民文化不是一種現代文化,而是一種現代與傳統的混合政治文化,它混合了不同歷史時期政治文化的基本特徵,既具有傳統部族村落自我封閉的互信,又具有對統一國家和專業化中央政府機構的認同和忠誠,同時還有對現代複雜的政治系統和決策過程的參與意識和要求。【4】這顯然與我們當下許多將傳統與現代相分離的觀念大為不同,而是更為寬容、合理、科學的「公民文化」理念。在這一價值觀指導下,我們對於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發展就會有新的認識和體悟,許多看法和做法也會迥然不同。比如,2011年前後,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梨樹山村,組織村幹部、黨員和村民代表約60人,聽請來的老師講《弟子規》、《朱子家訓》等傳統經典,著力培養熱愛祖國、忠誠奉獻、樂於助人、家庭和睦、和諧友善的現代公民。【5】如站在「西方」或「現代」的角度對「公民」進行一元化理解,那麼,北湖區村莊這種藉助於傳統文化的做法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荒唐可笑的;但站在阿爾蒙德多元混合的「公民文化」觀上看,北湖區村莊的做法就是值得肯定和倡導的。當然,若不顧現代公民文化的內容,一味地從中國傳統尋找資源,甚至以傳統代替現代,那也是不合理、非科學甚至會越走越窄的。這也是為什麼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公民文化」未能長成參天大樹的原因。

   總之,在農民、村民向公民轉換的過程中,我們不能用「現代」的一元消解「傳統」的一元,更不能相反。而是應該在二者之間架起一座橋樑,建成一個跑道,使「公民文化」和「公民精神」互通有無、相得益彰、整合再造,以便形成適合中國國情,有著中國特色的「公民精神」。否則就會成為「南為橘,北為枳」的尷尬狀態,更不要說簡單照搬和機械套用西方的所謂「公民」思想了。

   二、在自治與他治之間:公民意識的鍛造與培育

   在中國農村村民「公民意識」的養成方面,研究者各抒己見,各級黨委和政府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這也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基層民主政治獲得巨大發展的重要原因。但是,另一方面,當前中國村民的「公民意識」還不能令人滿意,甚至還停留在一個較低的層次。有研究者於2011年對河南某村莊進行過調研,當問及村莊村民「對村中選舉感興趣嗎?」時,村民的回答是:非常感興趣的佔15.9%,比較感興趣的佔29.6%,不太感興趣的佔48%。【6】時至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身處文化大省的河南農村,面對普及全國的村委會選舉,竟有近一半的村民表示「不太感興趣」,其公民的參與意識可想而知!這至少說明一個問題,經過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國村民自治還停留在初級階段,以後還有更長的路要走。

   何以會出現這種情況?這不能不與村民自治的內外動力匱乏有關,也與有關政策制定、實施的矛盾相連,還與我們對「公民意識」的理解和理念是分不開的。關於這些,在村民自治中的「自治」和「他治」中表現得尤其突出。以自治為例,培育公民意識最好的辦法是讓村民自己管理自己,就像1983年彭真所言:村民委員會「作為人民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組織,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這些工作中有許多由它們來做比由政權機關來做更適當、更有效」。【7】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中,又明確規定:「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促進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見,我們黨和政府試圖通過村民自治來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和公民意識,態度是明確的,認識也是清醒的。也是在這一基點上,長期以來的村民自治充分肯定村委會的功能和作用,力避各級政府包括村黨支部對村民自治的干預和制約。這也是村民自治能力得以加強和公民意識得以提高的時期。然而,進入新世紀尤其是近些年,有一種具有普遍性的傾向和趨勢,那就是限制和壓抑村民自治的作用和功能,行政管理和干預明顯加重。最典型的例子是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身兼,村民會議被村民代表會議取代,村級財務由鄉鎮政府代管,具體理由是出於經濟效率和節約成本的考慮,也有防止村級腐敗滋長的目的。不過,這種壓縮和限制村民自治空間和功能的做法,極大地損害了村民參與自治的機會和權力。有研究者認為,培養和提升村民的公民意識,最直接、最有效、最好的辦法是讓村民直接參与到自治活動中,通過自治實踐尤其是具體的村莊重大事件決策,一個村民的公民意識和公民能力就會快速提高和成長起來,「個人參與得愈多,他就能做得愈好」,「城鄉居民通過選舉或其他服務於集體的實踐活動而了解更多的政治功能,並了解他們自己參與塑造的可能性和發揮影響的可能性。這樣,內在效能感的意識提高了,他們的政治知識同時也增加了」。【8】這是有道理的,就如馬克思所言:「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這不是一個理論的問題,而是一個實踐的問題。人應該在實踐中證明自己思維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維的現實性和力量,自己思維的此岸性。關於離開實踐的思維的現實性或非現實性的爭論,是一個純粹經院哲學的問題。」【9】毛澤東也表示:「真理只有一個,而究竟誰發現了真理,不依靠主觀的誇張,而依靠客觀的實踐。只有千百萬人民的革命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尺度。」【10】「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的實踐。」【11】因此,為了儘快培育和提高中國農村村民的「公民意識」,必須保障和強化自治,使他們在實踐中鍛煉自己,從而達到百鍊成鋼的效果和目的。至於說,如何協調村兩委關係,這也是長期以來困擾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一個敏感點。站在村黨支部權力受到擠壓和無事可做的角度看,對村委會成員尤其是村委會主任實行限制和排斥,甚至兼任的做法,不是沒有道理的,但這樣做的後果是村民失去了自治實踐的良機,公民意識不可能得以成長和形成,村民就會像永遠長不大的孩子一樣:但如果站在村民到公民的快速發展進程來看,村黨支部就應讓權於民,支持和推動村民自治,而自己的主要職責是抓好村莊的政治思想工作,同時也包括為公民意識的成長提供指導、服務、監督。至於說到因經濟成本而壓縮村民自治投入,就更需要站在村民「公民意識」的角度予以考慮和解決,因為沒有什麼比村民的公民意識建設來得重要和急迫,它是整個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跨越式發展的發動機和引擎。

   現在社會上流行著各種說法,來表明在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地方各級黨和政府的無為甚至無奈。比如,應該管的他們不管,不該管的又硬管不可。上面提到的村兩委爭權,包括鄉鎮政府將村財權收為己有,就很能說明問題。那麼,村民自治由村委會擔任,各級黨和政府豈不是無所事事了?回答顯然是否定的。因為自從提出「服務型政府」以來,我們黨和政府就將指導、引導、服務作為政府功能轉變的重要內容,它們完全可以在村民的「公民意識」培育和鍛造上下工夫,這是一個有著無限發展空間的增長點。我認為,知識下鄉、公共產品的提供等方面對於中國廣大農村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公民意識」的設計、培訓、管理。如重慶的法律知識下鄉,可直接為村民服務。又如2012年,北京大興區采育鎮為拆遷村民舉辦「做文明有禮的北京人」知識講座,其目的是培育有禮的公民。為了確保效果顯著,除了通俗易懂的講座外,還邀請村民上台表演小品,在兩個小時的培訓活動中,百名村民代表無一人提前退場。【12】這是為拆遷入城的農民舉行的「公民」培訓,那麼,為什麼不能為不拆遷的村民舉行類似的活動呢?再如,近些年在村民自治選舉中,許多地方盛行「富人參政」,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當選村委會主任的財富價碼,即沒有一定的資本就無資格參與村民委員會選舉。江蘇射陽規定,擔任村官的年收入必須達到5至10萬元。【13】更有甚者,對於村兩委幹部脫離村莊的「寬容」和放任,竟達到無以復加的程度,如2004年6月23日,浙江樂清市委、市政府聯合出台了「外出村兩委主要幹部委託代理制度」,其中有這樣的規定:因私連續外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可實行正職委託副職代理職務制度。【14】這樣的制度竟是由地方黨委和政府聯合頒布,令人啼笑皆非,也是對村民自治的嘲弄和褻瀆。這樣的選舉制度和規定顯然無法保證村民的公民意識提高,也是置公正、責任於不顧。要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各級黨和政府真正著眼於村民「公民意識」的培育,而選舉標準、服務目標、管理和監督機制都應從這裡開始。在這方面,服務型政府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和可做。

   問題的關鍵是,在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發展中,既要確保「自治」和「他治」各司其職,又要注意二者的相互作用和相得益彰,保持內在的協調、合作與平衡,而所有這些方面都要圍繞鍛造和培育村民的「公民意識」來開展,這就避免了村民自治與黨和政府功能容易出現混淆、磨損的弊端。因為只有堅持和支持村民自治,村民的「公民意識」才能真正提高,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才能獲得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在個體與群體之間:公民性的複雜內涵與張力效應

   就目前情況看,人們對於「公民性」的理解多是單向度的,即主要是站在社會、政治、經濟、法律、思想和文化等維度展開的,是屬於具有社會屬性和國家意識形態層面的大視野。即使強調個人,諸如獨立人格、民主精神等品質也往往被包容在社會屬性和國家意識形態中。這就帶來了「公民性」內涵的簡單、封閉、保守和靜態化,很難形成豐富、複雜、開放、動態化的張力效果。沒有關於「公民性」內涵的隱性甚至逆向呈現,而只有其顯性尤其是順向表達,公民性成長及其成熟是不可想像的。

   有人曾表示:「現代化要求的公民意識內涵:(1)積極地參政意識與民主意識。這種意識的增強是農村政治現代化的基礎。(2)強烈的開拓意識、競爭意識和效率觀念。這是推動農村社會和經濟變革的重要動力。(3)濃烈的契約意識和法制精神。懂得用契約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志和要求,這是現代法治社會公民意識的主要內容。(4)平等和獨立的人格意識。這是農民對自身實踐超越的一個關鍵環節。」【15】這種概括是清醒也是有道理的,但卻又是單向度和顯性的,即更多地從積極意義闡述「公民」的社會屬性和國家意旨。林語堂也曾對中國的家庭單位給予猛烈批判,認為:「家庭制度恰好是個人主義的反動。它拉著人往後退。」「在以父母為中心的獨裁家庭中,這種制度使年輕人失去了事業心、膽量與獨創精神。筆者認為,這是家庭制度在中國人性格形成上最具災難性的影響。」「家庭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是前後一貫的,它堅信一個好兄弟好朋友組成的國家一定是個好國家。然而,在現代人看來,儒家在社會關係中忽略了每個人對自己不相識的人所應有的社會職責,這種忽略的災難性是嚴重的。」【16】從社會和國家角度看,這種認識無疑是深刻和準確的,但卻同樣忽略了個人、家庭在「公民社會」中的作用,也忽略了「公民性」的複雜意蘊和包容性及其逆向功能。

   作為社會最小的細胞,家庭及其家庭制度對「公民性」不僅具有負面作用,它同樣也有正能量。不要說家庭本身就是社會的大課堂,父母是每個人的人生的第一站,就是家庭文化培育出的「溫、良、恭、儉、讓」和「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等品格,也是「公民社會」必需的品格。還有孔子所說的「愛親者,不敢惡於人;敬親者,不敢慢於人」,也是將家庭文化的精髓擴而大之,賦予了其社會性功能和內涵。事實上,一個不愛自己父母的人是不可能愛他人、社會和國家的,即使有也是不可信的。既然「家」是社會的細胞和基礎,那麼「家庭」和諧穩定了,社會和國家豈不是安定祥和了?因此,可以這樣說,中國家庭和個人雖有「非公民性」或「祛公民性」的一面,但如果克服觀念偏向,也應看到其「公民性」的另一面。因為任何社會和國家的「公民性」都不是單方面的,而是在「個人—家庭—社會和國家」的立體結構和互相作用中生成的。站在這一視點觀照,我們對於「公民性」內涵的認識與建構,就會超越社會、國家的單一維度,而賦予其個人、家庭的思考。換言之,我們確實應該看到中國家庭和個人對於「公民性」的忽略甚至災難性影響,但也要注意從中尋找和珍視那些有益於「公民精神」的元素,然後在個人、家庭、社會和國家的複式結構中,建構更加合理、自然、科學的「公民精神」和「公民社會」。

   當然,我們不僅要看到這種由點到面再到立體所進行的組合作用,還要看到其間所包含的複雜性與潛在性,這就是「公民性」的矛盾狀態與張力效果。比如,不能用靜態甚至一成不變的眼光來看待「公民性」,否則就會犯下機械主義和形式主義的錯誤,也會產生對之強作解釋的局限。以「公民美德」為例,「亞里士多德將一個好的公民定義為與政治體制和諧相處的人;對西塞羅而言,公民美德包含著公共的義務;而對於馬基雅維利來說,美德差不多可以翻譯為『勇氣』(valour);羅伯斯庇爾將它稱為廉潔;格林(T.H.Green)則賦予這一概念以基督教的內涵。今天的保守主義者則強調的是服從和守秩序的行為,而自由主義則強調與公共和共同事務相關的行為」。【17】很顯然,像「公民美德」這樣具有常識性的內涵就有如此複雜的解釋,更何況那些理性和玄思的概念?這就好像中國家庭人格的「溫、良、恭、儉、讓」,在「五四」以後相當長的時段里,魯迅和林語堂等人將之視為「循規蹈矩、恪守本分」、「失去了事業心、膽量與獨創精神」,是一種「中國人性格形成上最具災難性的影響」;然而,站在寬厚、包容、謙卑、和諧的角度觀之,它又何嘗不是「公民性」和「公民社會」建構中優秀的美德。又如,奮鬥精神、競爭意識、獨立精神、個性張揚是中國傳統文化中較為缺乏的,是西方式公民精神的重要內容。然而,如果沒有從容、自然、和平、順生為其對立面,作為融合劑,那麼,只有一味的好動、好利、好強、好獨的功利主義和個人主義就是非常可怕的。事實上,今天「公民社會」遭遇的困境之一就是極端個人主義和功利至上主義甚囂塵上。所以,中國古人有言:「此謂誠於中,形於外,故君子必慎其獨也。」【18】「祗畏神明,敬惟慎獨。」【19】其目的就是避免「獨」的放任自流、不加管束。再如,「公民性」中的包容精神,它不僅要包容那些富有個性的因素,還要包容與社會歷史進程相衝突的傾向,否則,「公民社會」就不可能富有魅力和有長久的生命力。可以這樣說,「公民性」應該是一個有著源頭的「活水」,它既清晰又深邃,既矛盾又和諧,既極端又辯證,既穩定又發展,既堅守又創新。只有這樣,我們的「公民社會」和「公民精神」才不至於僵化、歐化、模式化。

   值得強調的是,「公民性」中還應包含了與政治取向相逆的傾向,還要注意冰山一角下更大的冰山部分,即模糊和潛在層次地帶,就好像機器需要潤滑和借力運行一樣。關於這一點,有學者這樣表述說:「更重要的是,在公民文化中參與者政治取向與臣民和村民政治取向是結合在一起的,而不是前者取代後者。個人在政治過程中成為參與者,但是他們並不放棄他們作為臣民或村民的取向。此外,早期的取向不僅保留下來,與參與者政治取向並存,而且臣民取向、村民取向與參與者取向也是協調的。非參與者的、較傳統的政治取嚮往往限制了個人對政治的責任並使這種責任較為溫和。在某種意義上,臣民取向和村民取向『支配』或控制參與者取向的地位。所以,贊成參與制度可存在於政治系統中的態度,在公民文化中扮演著主要的角色,但是,諸如信任他人和一般的社會參與制度等這樣的非政治態度也起同樣的作用。當這些被保留的較傳統的態度和參與者取向相融合的時候,便導致了一種平衡的政治文化,在這種文化中,既存在著政治的積極性、政治捲入和理性,但又為消極性、傳統性和對村民價值的責任心所平衡。」【20】這一表述顯然更強調包容性、融通性、協調性、制約性,以及一些為人一向忽略甚至否定的中間灰色地帶,還有對抗性、非兼容性與相逆性。在阿爾蒙德看來,「公民文化」和「公民性」彷彿是無所不包、無所不容、海納百川的上善之水,令人嘆為觀止。在烏坎事件中,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細節,事發後當選的村委會主任林祖戀感嘆:「我覺得很後悔,因為本來維權的時候沒有我的利益,現在也沒有我的利益,為什麼要參與進去,難道自己不踩進去就不行嗎?為什麼自己要自找麻煩呢?」【21】如果站在一般角度來看,這段話匪夷所思,甚至會讓人感到村民「公民性」的薄弱,但如果站在上述觀點來看,村委會主任的話正好印證了「公民性」和「公民文化」的複雜性、模糊性甚至神秘感。在一個具有如此強烈的公民性訴求的村民身上,一旦做了村委會主任,面對困難與困境,他也會轉眼間變得如此軟弱與無奈!這也可能正是「公民性」和「公民文化」內涵豐富、複雜、深刻以及富有張力的地方吧?

   從法律意義講,大凡一人有一國國籍,他就是本國公民,就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著應盡之義務。如此說來,每個受法律保護的「村民」無疑都是國家「公民」。不過,從「公民性」角度觀之,許多中國「村民」未必都已是合格的「公民」,他們未必真正享受了應有的權利,更不一定盡到了應承擔的義務。許多「村民」更多的仍是「村莊」之民,其「公民精神」遠未形成,這也是我們探討從「村民」走向「公民」的原因及邏輯起點。當然,從「村民」走向「公民」有著不同的路徑,也有著不同的政治、文化選擇,我們不贊成單一、封閉、模式化、歐化的觀念和做法,而強調多元、開放、創造性、中國化的理念與思路。只有這樣,「公民性」和「公民精神」才能在中國生根、發芽、開花、結果,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整個中國農村和社會才會有更加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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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從「村民」到公民》,國公網www.21Gwy.com,2008年6月19日。

   【16】林語堂:《中國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52—155頁。

   【17】德里·希特:《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學與教育學中的公民理想》,郭台輝、余慧元譯,吉林出版集團有限公司2010年,第274—275頁。

   【18】《禮記·大學》。

   【19】曹植:《卞太后誄》。

   【20】阿爾蒙德等:《公民文化——五個國家的政治態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譯,東方出版社2008年,第28—29頁。

   【21】《烏坎稱被盜土地未能全部追回村主任後悔維權》,東方衛視2013年2月14日。N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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