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違法立案」監督權 讓權利保障關口前移

確立「違法立案」監督權 讓權利保障關口前移2010年08月20日 06:43北京青年報【大 中 小】 【列印】 共有評論0條

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首次明確了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情形的監督難以及具體監督程序、辦法。

根據《規定》,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權,指的是在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情形,已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但尚未提請批逮或移送審查起訴時,檢察機關可以監督公安機關撤銷違法立案。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規定了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權力,即發現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可監督其依法立案。但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違法立案」的情形,檢察機關仍無法進行監督,公民權利往往受到損害而無從救濟。當然,近年來檢察機關一直在嘗試探索對警方「違法立案」的監督。如1997年最高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就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也指出,2009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督促警方撤銷不應當立案的案件6742件。

不過,此次《規定》是以最高檢和公安部兩家共同發文的形式,規定了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權,避免了檢察機關自說自話的局面,而相關操作程序的細化,也將使這一監督權在現實中得到更有力的落實。

「違法立案」監督權得到檢察、警方的共同確認,具有很重要的意義。這對於警察權的濫用是一種強有力的遏制。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監督,通常體現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中,但「違法立案」通常並未進入檢察機關的訴訟環節,往往難以進行監督;僅僅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的規定,也只是對應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監督,無法遏制警方違法插手經濟糾紛或打擊報復等行為。確立「違法立案」的監督權,使檢察機關能夠依法對警方立案活動進行全方位監督。確立「違法立案」的監督權,將使保護公民權利的關口前移——許多警方違法立案的案件,即便尚未移送批捕、起訴,但公民往往已經遭拘留,財物遭扣押,權利往往已經受到實質性的侵害,而確立「違法立案」的監督權後,檢察機關可以在警方甫一拘留公民或扣押財產時就第一時間介入監督,將大大減少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合法權利。

當然,「違法立案」監督權的確立,現在還只是由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文規定,要加強其權威性,還需今後在法律中加以明確規定。另外,對於公安機關拒絕撤銷「違法立案」的,檢察機關仍然缺乏剛性的措施予以監督,今後在立法上也需要考慮給予檢察機關建議更換辦案人員等建議處分權。最後,對於檢察機關濫用這一監督權力的情形,也應當有所規範。

浩瀚(江西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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