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維是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
法治思維是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 |
王惠靜 |
2013年07月02日10:52 來源:檢察日報 |
法治思維是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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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這對我國法治建設有著重大意義。 法治思維是以法治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標準的思維。這是一種理性思維,它以憲法至上、法律至上為基本原則,以權利(權力)、義務為中心和出發點。 要求領導幹部培養法治思維,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有利於提高執政者的執政水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總之,法治思維是一種治理國家的理念、視角和思路,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一脈相承,法治思維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 法治思維就是以法治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 法治思維,是指人們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範、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從本質上看,法治思維是一種整體性的思維,是一種社會思維,是一種關於國家治理的理念、視角和思路。其核心在於運用法律規則和法律手段管理社會,化解社會矛盾,使法治成為一種普遍的行為模式。法治思維應當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法治思維是一種理性思維。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明確性、普遍性、穩定性、可預期性等特點也決定了法治必然也具有理性的特點。法治思維就是以法治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的標準,以現代法治為基礎,理性是其基本要素。 法治思維以憲法至上、法律至上為基礎。十八大報告中所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體現在多個方面。以法治思維建設「法治小康」,其本質要求就是應當體現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黨派、政治團體、利益群體都不能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 法治思維以權利(權力)義務為中心。法治思維方式的實質是從權利(權力)與義務這個特定的角度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其具體表現為以權利(權力)和義務為線索的不斷追問:某主體是否有權利(權力)作出此種行為、享有此種利益和作出此種預期?與之相對的主體是否有義務如此行事或以此滿足對方的請求和預期?簡言之,以權利(權力)義務分析為線索,就是為人們的行為正當與否、合法與非法設定了一條邊界。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實現的前提和條件 由於漫長的封建專制統治所形成「人治」思維根深蒂固,以及直接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過渡到社會主義,我國無論是執政者還是普通民眾的法治意識相對比較淡薄,在治國理政和處理糾紛中會自覺不自覺地步入「人治」的怪圈。具體表現在: 權大於法,以權代法現象嚴重。當前我國社會進入轉型期,貧富分化加劇,社會矛盾突出。絕大部分社會矛盾都是涉法性問題。在處理這部分社會矛盾時,部分執政者以權大於法、以權代法的思維方式解決問題充分暴露了其法治觀念淡薄和法治思維的缺失。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無視法律尊嚴,挑戰法律權威,濫用權力,不依法行政,甚至以權壓法的事件常見於報端。 權利義務觀念淡薄,缺乏規則意識和契約意識。有些執政者在社會管理中,雖然強調依法管理,但把法律視為一種管理工具,更多地強調用法律來治理和懲治被管理者,而忽視對公權力運行的規範、約束和制衡。或者遇到群體性事件,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而是片面無原則地遷就,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滿足不合理要求。導致群眾產生「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心理,不利於真正解決糾紛,處理矛盾。這兩種方式都是非理性思維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利於矛盾的真正解決。 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導致社會公信力下降。近年來,一些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現象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對司法的不信任導致一些案件的當事人不願意走司法途徑,而是尋求私力救助,使矛盾進一步激化;要麼尋求信訪,甚至導致「纏訪」現象頻生。 重實體輕程序,難以真正實現社會正義。在我國長期存在的「人治」觀念的影響下,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執政思維方式已經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平正義的順利實現。從備受人們關注的「佘祥林案」到「趙作海案」,這些無不令公眾反思:違背程序下有多少社會正義能夠實現?事實說明,執法行為、司法行為必須恪守程序正義,才能達到實體正義的實現,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實現的前提和條件。 法治思維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 早在2010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黨的十八大報告再次提出「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這說明,法治思維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 法治思維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法治意味著理性之治,法治不僅要求依法而治,還要求把法律理性融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我國在1999年修憲時就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正式寫進了憲法。法治成為我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十五大報告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行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上述規定揭示了依法治國的內涵和基本要求。 法治思維有助於提高執政者的執政水平。依法治國最重要的價值要求就是依法行政。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行政機關掌握了最重要的和最有影響的公共權力,因此,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能夠自覺地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能否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得到肯定,是依法行政的一個重要評判標準。傳統的人治思維方式向法治思維方式的轉變對執政者提高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領導幹部只有掌握法律理論、樹立法律意識、熟知法律規範,才能真正做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法治思維有利於緩解社會矛盾,實現公平正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一些社會矛盾如貧富差距加大、住房醫療教育等民生問題、勞資糾紛持續增加以及暴力事件頻仍等已經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些矛盾的不斷出現無不拷問著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與否。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判斷起點,而以公平正義為判斷終點的一種邏輯推理方式。執政者只有具備法治思維,才能做到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各種複雜問題,運用法治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運用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秩序,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感,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形成法治社會的良性循環。 執政者的法治思維對全社會法治理念的養成具有推動作用。法治的實現,不僅僅依靠建立一套完備的法律體系,更重要的是使法治成為一種普遍的行為模式。要做到這一點,不僅僅需要執政者具有法治思維,還需要法治思維成為一種全社會普遍的思維模式。而執政者的思維模式的轉變對全社會思維模式的轉變至關重要,其原因在於執政者作為權力實際的運行者,一舉一動都會影響到政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其在法治思維影響下的法治行為,必然會為社會傳遞法治的正能量,從而促進全社會法治思維和法治習慣的培養和養成。 (作者系中央黨校政法部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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