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引誘情節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的影響
視角一: 視角一:在犯意引誘的情況下,行為人本無實施犯罪的主觀故意,系特情引誘才產生的犯罪意圖如果對此類行為定罪,容易導致對無辜者的陷害,不利於訴訟中的人權保障,此類取證手段應當視為非法取證,通過此類手段取得的證據應當被認定為非法證據,被告人的行為不應作為犯罪處理視角二: 在犯意引誘的情況下,取得的證實行為人實施毒品交易的證據,只要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證據,就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達到確實、充分標準的,應當依法定罪,但在量刑時應當考慮犯意引誘的情節,對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
司法實踐的處理: 司法實踐的處理:司法實踐按照第二種觀點處理。因為毒品犯罪的隱蔽性和複雜性導致此類案件的取證工作難度大,因而利用特情手段偵破毒品犯罪在實踐中較為常見。根據《大連會議紀要》對存在犯意引誘的毒品犯罪案件的處理原則是「定罪輕罰」。首先,由於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利用特情介入或者使用秘密偵查手段、特殊技術手段偵破案件,是打擊毒品犯罪的現實需求,只要特情使用規範,不能僅以此作為否定偵查及其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如果行為人是在特情引誘包括犯意引誘下實施毒品犯罪的,儘管特情行為失范,但畢竟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主觀意志支配下所為,故仍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其次,在犯意引誘情況下實施毒品犯罪的行為人,犯罪相對被動,與那些積極主動實施毒品犯罪者相比,社會危險性和主觀惡性均較小,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存在數量引誘情形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本案中劉某賣給潘某的毒品本系用於自己吸食,潘某被偵查機關抓獲後充當特情引誘劉某犯罪販賣毒品,且毒品未流入社會。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劉某第三次犯罪系特情引誘、劉某系初犯以及認罪態度好,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考慮。二審法院經查認定,劉某販賣毒品給潘某系犯意引誘,但不影響劉某販賣毒品罪的成立,僅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劉某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案例來源於《刑事審判參考》第99期第1014號)推薦閱讀:
※公安機關近年偵破的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典型案件
※催眠?誘導?藍鯨遊戲還隱藏了那些神秘的心理罪?
※一塊紅布騙過報警器,擄走69件國家文物
※快播案為何杳無音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