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銘心 凌妙丹:中央民族大學藏吐魯番出土文初探
2010年,中央民族大學新徵集到了13件吐魯番出土唐代文書(以下簡稱「民大文書」),其中多數形態完整且文字內容豐富,有著極高的歷史研究價值。13件文書相關信息如下:
吐魯番地區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墓葬出土的文書,大多並非有意埋藏,而是被加工為葬具(所謂「二次使用」),無意間得以存留。但民大文書基本上沒有二次使用的痕跡,其中多件保存完整,雖有破損,也非人為。這說明這批文書是有意埋藏保留的,其整體所包含的信息值得深入探討。根據民大文書的內容、形態、紙質等諸多因素判斷,這批文書基本可以確定是吐魯番地區出土的,但具體出土時間和地點不詳。我們初步判斷,民大文書相互間緊密關聯,有可能出於鹽城的古墓群,甚至是出於同一個墓葬。
下面本文將從文書之整體性和出土地這兩方面來對民大文書進行初步探討。
一、關於民大文書的整體性研究
首先,通過表二可知,在民大文書中一共出現了三個地名,分別是「鹽城」、「交河縣」和「天山府」。其中「鹽城」分別在4號《開元十八年五月老人左阿鼠等牒為修城事》、7號《唐交河縣史宗□帖》、8號《開元十八年城主索順言牒為失火相爭事》、9號《第四團下鹽城納行官仗身錢曆》、10號《十一月十五日交河縣帖鹽城為入鄉巡貌事》中出現。
出現「鹽城」地名的文書中,其中4號文書的第一行為「鹽城」二字,當是發信者,文書簽署者為老人左阿鼠等4人,文書最後為上級部門(交河縣)的批復。由此可知,此文書製作於鹽城。7號文書第一行為「交河縣帖鹽城」6字,文書尾部有交河縣主簿的簽署。可知此文書為交河縣發給鹽城的帖。8號文書的第一行為「鹽城」2字,簽署者為鹽城城主索順言及10位老人的連署,最後有上級部門(交河縣)的批示。9號文書的第一行的「第四團」為發文機構,第二行的「鹽城」為文書接收機構。10號文書的第一行為「交河縣帖鹽城」6字,說明此文書為交河縣製作後下發給鹽城的。
鹽城,作為吐魯番地區的地名,主要見於上世紀中期吐魯番阿斯坦納——哈拉和卓古墓群出土的文書及高昌故城出土的《高昌主客長史陰尚宿造寺碑》的銘文中(見表三)。這些文書大多為麴氏高昌國時期,其中最早的一件為章和十一年(541),此件文書中明確記載有「柳婆、無半、鹽城、始昌四縣」的內容,因此可以推斷鹽城屬於麴氏高昌國的一個縣。[1]唐滅高昌後,設置了西州,高昌國所有郡縣均降一級為縣鄉。鹽城作為高昌國的一個縣,自然成為西州鄉一級的行政單位。但作為鄉名的出現,至今所見編纂文獻和出土文獻中,僅於大谷文書中出現過一次(參見表三(12)),民大文書中「鹽城」地名的出現,豐富了唐西州鄉一級地名研究的資料。
出現「交河縣」的文書,分別是7號《開元十七年八月一日唐交河縣史宗囗帖》、10號《十一月十五日交河縣帖鹽城為入鄉巡貌事》,11號《交河縣殘文書》。7號和10號文書是交河縣至鹽城的下行文書,11號文書僅能識首行「交河縣」三字,當也是交河縣製作的下行文書,三者當均製作於交河縣。
唐於高昌故地置西州,下轄高昌、交河、柳中、天山、蒲昌五縣,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政體系。其中的交河縣,是唐滅高昌後由交河郡降一級而設置的。由於交河故城周邊的自然環境等原因,相對於乾燥的高昌故城等遺址及墓地,至今為止交河故城及其周邊墓地出土的紙質文書非常稀少,在其他地區出土,明確表明在交河製作的文書也並不多見。而民大文書不僅本身可能就出於臨近交河的鹽城(也木什)古墓群(見下文分析),且其中出現了3件交河縣製作的下行文書,實屬難得。
出現「天山府」的文書分別是2號《開元十七年八月一日殘文書》、5號《開元十八年七月天山府衛士任小師辭》和9號《第四團下鹽城納行官身仗錢曆》。其中的9號文書只有「天山」而未見「府」字。
唐在高昌建立行政體系的同時,也在西州推行了府兵制,建立了前庭、岸頭(亦見有交河府的稱謂)、天山、蒲昌四個折衝府,其中的天山府在天山縣境。
出現天山府名稱的2號和5號文書,除了製作年代與這批文書同屬同一個年代外,在人名、地名方面沒有找到共同點。但是從文書的性質來看,2、5號文書與9號《第四團下鹽城納行官仗身錢曆》文書都是與折衝府有關的文書。那麼,從9號文書為第四團下行鹽城文書,且其中出現的7個重複見人名(參見下文)判斷,此文書必定是軍府文書,且與鹽城有關。進而由此可以推斷,這三件出現天山府內容的文書必定與鹽城有關,進而或可認為天山府與鹽城存在某種隸屬關係。
鹽城在行政上隸屬於交河縣,而且交河縣也同時存在著岸頭府,但是鹽城的這批文書中出現的「天山府」該當何解?這將是我們需要另文探討的問題。
總體來看,不管民大文書中出現的是「鹽城」,還是「交河縣」或「天山府」,他們最終都與「鹽城」有關聯,「鹽城」當是這批文書的歸屬地。
其次,從民大文書中涉及的人名來說,有些人名不止出現在單件文書中,而是在數件文書中都有記載(見表四):
表四所列是民大文書中重複出現的人名列表。由此表可知,8b配役文書(參見文書圖版)是這批文書中涉及人名最多的一件(參見文書錄文)。在此表中可以看到重複出現的18人中,有15人在配役文書中都有出現,而這15個人又不同次數地出現在3、4、9、10、13號文書中。另外的8a中出現的1個人名(索順言)雖然沒有出現在8b中,但8a和8b是正反面的關係,而且另外3個人(分別是小賈行立、楊定德、左阿鼠)也分別出現在了8a和8b中,8a中出現的這個人(索順言)與8b中出現的人名自然有著某種關聯,而8a中的這個人(索順言)又分別出現在了6、10號文書中。那麼6、10號文書與8b號文書就有了某種關聯。蔡黑奴分別出現在了9、10和13號文書中,而沒有出現在8a、8b兩號文書中,但由於馮行義、大賈行立、小賈行立、唐君方、左君定分別出現在了8b和9號文書中,房義融、焦阿真、索思達3人分別出現在了8b和10號文書中,左義真出現在了8b和13號文書中,所以9、10、13號文書與8b的關聯自不待言。而分別出現了蔡黑奴文書的9、10和13號文書的關聯性也不必多言。還有左令賓分別出現在3、7號文書。3號文書與8b號的關聯前文已經指出,那麼7號文書自然也就與8b號文書相關聯。如此看來,3、4、6、7、8a、8b、9、10、13號文書都是有某種關聯的一組文書。
第三,表四中出現的18人中,除了索順言是城主,左令賓疑為里正,其餘16人,都是征役、征仗身錢物件或貌閱對象。這一群人緊密相關,應同為鹽城人。同時,根據我們對這批文書中所出現的200餘人名的初步檢索,尚無一人出現在此前高昌故城和交河故城等所屬的古墓群出土的文書和墓誌中,這也說明了民大文書中所記錄的這個人群與高昌故城或交河故城等沒有什麼直接關聯。如此,將這個人群定位在鹽城,也就可以理解這一現象了。
第四,從民大文書的年代而言,1至8號文書集中在開元十五年(727)至開元十八年(730)間,書寫於相近的年代。我們從上文中得知,3、4、6、7、8a、8b、9、10、13是互相關聯的一組文書,在此進一步推測1-8號文書從年代上看也存在著某種關聯,那麼1-10及13號文書也就產生了關聯。而11、12號文書本身殘破,沒有完全反映出其中的信息,或可推測這2件文書也是這一組文書中的一部分。
以上,從民大文書中涉及的地名、人名、年代,還有內容這四方面分析判斷,我們認為,這批文書是一組相互關聯的文書,文書的使用地點在鹽城,時代為開元十五年(727)至開元十八年(730)前後,人物主要為鹽城百姓。這樣一批相互關聯成一體的文書,應當是出自古代鹽城的古墓群,且很可能出於同一個墓葬,屬於同一個墓主。
二、關於民大文書出土地的初步考察
通過上文做出的分析判斷,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這批文書的相關出土情況,確認這批文書的出土地點,2012年10月18日-10月24日,由筆者為首的一行4人組成考察隊赴吐魯番地區進行了實地考察。
吐魯番地區的古墓群數量眾多,如吐魯番市所屬的阿斯塔那古墓群、艾丁湖古墓群、交河故城溝西古墓群、勝金店古墓群、巴達木古墓群、木納爾古墓群、也木什古墓群,鄯善縣的蘇巴什古墓葬、洋海古墓群、蘇貝希墓群、三個橋古墓和托克遜縣的喀格恰克古墓群、英亞伊拉克古墓群、阿拉溝古墓、博斯坦鄉古墓。在這些古墓群中,除也木什古墓群外,其餘都已進行過規模不等的清理和發掘。我們根據前文對民大文書的綜合判斷,將考察的重點定位在鹽城附近的古墓群。
關於鹽城的地理位置,學界早有定論。今吐魯番市區以西約10公里的交河故城之南,有一東北——西南走向山丘,名曰雅木什塔格。雅木什塔格意為鹽山,其南有破城遺址,當即古鹽城縣治。《西域圖志》對雅木什的位置記載道:「雅木什,在招哈和屯西南十五里,東距辟展城三百六十八里,城周里許。東倚金嶺,西北望都魯達巴。招哈郭勒之水,自金嶺西出,折而東南流,至雅木什南」。破城遺址東北有一古墓群,因其東鄰也木什村,故稱也木什古墓群。也木什亦稱雅木什,維吾爾語意為出鹽的地方。也木什古墓群即為鹽城古墓群,當無誤。
如今,也木什古墓群被一條由吐魯番市通向艾丁湖的東北——西南向的縣級公路劃分為東、西兩片墓區。公路以東墓區現已被農田、公路所破壞。公路以西墓區面積較大,保存也相對完好。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集成(吐魯番地區卷)》一書中關於也木什墓群的介紹為「共計300餘座,分佈在22座塋院內外,面積0.4平方千米」。而這一組資料中墓葬數的統計,大概只是針對地表可見墳堆的墓葬。根據我們的實地觀察,該片墓區可能存在地表不見墳堆的墓葬,如果將這些墓葬包含在內,恐實際數字要在「300餘座」之上。也木什古墓群西區的墓葬墳堆多以圓形礫石堆積而成,殘高約為1米左右,分佈在大小不一的數十座塋院內外,地表可見由礫石圍出的塋院,塋院平面基本呈「凸」字型,塋院門道大多朝東或者朝南。
通過我們的實地調查發現,公路以西墓區的墓葬有三十餘座墓葬有被盜痕跡。據陪同我們考察的吐魯番學研究院張永兵先生推測,其中二十餘座屬於早期被盜,具體時間不明。第二次盜掘發現於2010年春天,當時吐魯番地區文物局發現有9座墓葬被盜,盜掘現場遺留有煙頭、酒瓶、鐵鍬、頭和整箱未使用的礦泉水等物品,同時還有生火的痕跡,可能是盜墓時天寒用於取暖,因此推斷盜掘時間可能為2009年的冬天。後吐魯番文物局的工作人員對被盜的墓葬進行了清理,並將所有的盜洞回填。我們收購這批文書時,保存下來的原包裹文書用的維吾爾文報紙上的日期為2010年元月22日,這一日期也進一步支持了吐魯番文物局的判斷。
近些年在吐魯番地區發現的盜墓情況與過去有所不同,盜掘者大都能夠準確判斷墓道的位置,並在相應的位置挖掘,盜掘物品不加選擇,幾乎將墓室洗劫一空。據張永兵先生介紹,近些年的盜墓者開始注重墓誌和文書的價值,因此近些年被盜的墓葬中很少會有墓誌和文書留存。從這次也木什古墓群被盜所遺留的痕跡來看,除了一些破碎的土坯磚塊外,沒有見到墓誌或其他墓葬遺留。這和我們十年前在和田山普拉墓地所見的墓葬被盜後墓葬地表丟棄滿地的破碎織片的現象形成了鮮明對比。
三、結語
若鹽城古墓群被盜時間確在2009年的冬天,而中央民族大學是在2010年徵集到的這批文書。參考上文所分析的文書的相關資料,如頻繁出現的「鹽城」地名,我們推斷民大文書應該就是出土於此鹽城(也木什)古墓群,很可能就出土於9座被盜墓葬中的某一座。根據張永兵先生的介紹,這裡還沒有進行過任何正規的考古發掘。這組文書的發現,應當引起我們對這一地區古代墓葬的高度重視。
如上所述,民大文書是一組關聯性很強的文書,而且是一批與此前出土吐魯番文書沒有直接關聯的文書,或者說是鹽城所屬的古墓群(也木什古墓群)出土的第一批文書。這不但對我們進一步研究吐魯番的歷史意義重大,而且也進一步拓展了吐魯番考古工作的視野。
圖一:配役文書(編號:8b)(反面為「開元十八年城主索順言牒為失火相爭事」文書)
原載於《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6期
【編者按:因格式問題,本文注釋皆略去,引用請核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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