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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販養吸販毒數量的認定

「以販養吸」是毒品犯罪中一個專業的名詞,是指有些毒品犯罪人既參與販賣毒品犯罪活動,自己也吸食毒品的行為。因為該類被告人既販賣毒品又吸食毒品,所以對其販賣毒品數量的認定,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雖然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釋對此種情況進行了規定,但不能完全涵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范明軒律師在辦理大量毒品類案件的過程中,對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販毒數量的認定進行了梳理與總結。

【案件難點所在】

1、在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處查獲的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

2、有證據證明購買,但無證據證明賣出,也未查獲毒品,是否計入販賣毒品的數量。

【律師分析】:

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販賣毒品數量的認定,涉及三個問題:第一,已經被實際賣出的毒品數量;第二,已經購買,尚未賣出,但查獲部分毒品的;第三,已經購買,尚未賣出,也未查獲毒品的。范律師認為,第一種情形是典型的販賣毒品,關鍵是第二、三種情形中販賣毒品數量的認定問題。

第一,以販養吸的被告人既販賣毒品又吸食毒品,對於其已經實際賣出的毒品,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這是毋庸置疑的;對於查獲的毒品,雖然被告人吸食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但根據其有販賣的情形,原則上應將這部分毒品按照以販賣為目的而購買的毒品,將其計入販賣毒品的數量。但是,也必須考慮到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被查獲的毒品有被被告人自己部分吸食的可能性。因此,在量刑時要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酌情從寬處理。司法解釋對於此問題也有相應的規定,即:對於以販養吸的被告人,其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當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但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酌情處理;被告人購買了一定數量的毒品後,部分已被其吸食的,應當按照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的數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計入在內。

第二,根據司法解釋的精神,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購買一定數量的毒品後,吸食掉其中的一部分的,已被吸食部分不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同樣,對於有證據證明以販養吸的被告人已經買入了毒品,但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販賣而購買,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毒品被其販賣,亦未查獲毒品實物的,如果該毒品的數量在個人合理吸食毒品的限量內,存在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這部分毒品不應計入販賣毒品的數量。

販賣毒品的數量決定著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的量刑,幾克的數量可能影響到被告人幾年的自由,可謂「失之毫釐,謬以千里」。因此,販賣毒品數量的認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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