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旺角暴亂」再出裁決:3人暴動罪成立 8月判刑
(圖片來源:香港東網)
原標題:香港「旺角暴亂」再出裁決:3人暴動罪成立 8月判刑
海外網7月17日電 據香港東網報道,香港去年大年初一晚上至年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5名被捕男子遭控以三項暴動罪,案件17日上午在香港區域法院裁決,其中第一、二及五被告被裁定暴動罪罪成;第三及第四被告則罪名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7日判刑,因控罪嚴重,3人須還押,期間待索閱第一、二被告的教導所報告,以及第五被告的背景報告。
據報道,5名男被告依次是楊子軒(18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0歲,運輸工人)、陳紹鈞(48歲,無業)、孫君和(27歲,旅行社職員)及連潤發(26歲,工人)。他們共涉及3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裁定第一、二及五被告均有參與暴動事件。法官裁定當日有逾百人聚集,有人戴口罩、手持玻璃樽、霸路及有人向火堆投擲雜物等,場面相當駭人。而警方已多次作出警告,但示威者仍拒絕離開。示威者集結恃著人數眾多,互相支持,對抗警方的行動,當時他們非法集結,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也令他人擔心安危或財物會受破壞等,已構成暴動。
首次涉及被告向警察扔磚
此前據香港《東方日報》5月13日報道,本案控方12日於香港區域法院宣讀開案詞時,指出當時旺角街頭集結逾百人,大部分人戴上口罩,而案中的三名被告涉嫌向警員扔磚,另外兩名被告更疑各持兩個玻璃樽。參與驅散人群的督察供稱,當時向人群推進時遭石頭砸中三次。本案是在區院審理的第三宗「旺角暴亂」案件,而且更是首次有被控暴動罪的被告涉及向警員扔磚。
控方開案詞指出,在案發的初二凌晨,旺角有人群聚集,至早上6時45分,約一百人在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集結,大部分人戴上口罩,多人手持磚頭和玻璃樽等;當時街上有雜物被燃燒,產生大量濃煙,警方則在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築成防線。警方與人群對峙期間,第一、第二及第五被告經常站在人群最前方。第一、第二被告起初各手持一個玻璃樽,之後他們的玻璃樽各增至兩個。此外,第三至五被告則向警員扔磚頭。五名被告均在現場被警方拘捕。
之後控方證人作供,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的督察王霖表示,當時有人向警員扔磚和玻璃樽,部分砸中警員手持的盾牌。警員和人群之間有雜物燃燒,有人把持物扔進火堆助燃。王和其他警員多番向人群推進,而人群則向警員扔磚頭和石頭,隨即後退。
王霖表示,他的左上臂、胸口及左大腿均曾被石頭砸中。王霖還曾站在高台向人群發出警告,要求他們散去但未獲理會,期間人群退至洗衣街。
「旺角暴亂」,有暴徒用磚頭砸毀停泊在路邊的士及大肆破壞。(圖片來源:文匯網)
大批「涉暴」者正排期審理
另據香港星島環球網消息,「旺角暴亂」共造成90名警員及35名市民受傷。警方至今已拘捕至少89人,包括78名男子及11名女子,最年輕只有14歲,最年長70歲,分別涉及參與暴動、煽動他人參與暴動、藏有違禁武器、企圖縱火、刑事毀壞等罪名。
據香港《文匯報》3月17日報道,香港「旺角暴動」中被指參與暴動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對象的兩男一女(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薛達榮),被裁定暴動罪罪成,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3月17日判處各被告實時入獄3年,成為「旺角暴亂」案中首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
被視為「旺角暴亂」的始作俑者、「本土民主前線」兩名發言人黃台仰、梁天琦,連同經常以「美國隊長」裝扮示人的工人容偉業,及另外7名被刑事起訴的「旺暴」示威者,分別涉及多項罪行,包括參與暴動、煽動暴動、非法集結、煽動非法集結以及襲警,案件已排期明年1月15日至5月14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遴選陪審團開審,預計審訊80天。
另一宗涉及11人「旺暴案」,其中10名被捕男子涉嫌扔磚和破壞警車,被控以暴動和刑事損壞等共14項罪名,排期今年6月1日在香港區域法院開審,案中被告包括莫嘉濤(侍應)、李倩怡(學生)、鍾志華(工人)、何錦森(演員)、霍廷昊(侍應)、陳和祥(無業)、鄧敬宗(工人)、李卓軒(無業)、林永旺(電器工人)、葉梓豐(工人)以及吳挺愷(無業)。其中一名女被告李倩怡,早前在區院進行答辯時棄保潛逃,法庭已下令通緝。
還有一宗5人「旺暴案」,涉案者楊子軒(運輸工人)、羅浩彥(運輸工人)、陳紹鈞(無業)、孫君和(旅行社職員)以及連潤發(工人),全部被控以一項暴動罪,案件排期今年中在區域法院審理,即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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