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不能讓校園欺凌再遊離法治之外

社論

防治未成年人欺凌,不能以校園內部處理代替法律追究,也不能以畸輕處理去消解法治震懾力。

日前,首次由教育部等9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引發廣泛關注。意見強調必須加強教育預防、依法懲戒和綜合治理,切實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發生;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

近年來,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呈高發勢頭。而為了治理校園欺凌,教育部也非首次出招了。今年5月,教育部發文,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預防校園欺凌的專項治理。

但一些校園欺凌事件發生後,事發學校仍總是堅持內部解決、行政處罰,息事寧人,以校園欺凌「家醜化」心態處理問題,而非報警處理、通過司法程序來追究這些欺凌者的違法、犯罪責任。

發生校園欺凌,最應該做的,必須是依法嚴懲,這是維護被欺凌者權利,也對所有學生進行基本規則教育的根本途徑。只有嚴格依法對欺凌者追究法律責任,才能對校園欺凌起到警戒作用。

當然,「依法」也需要有法可依。這幾年一些地方發生的中小學生惡性犯罪事件,如「小學生弒師」,每每引發社會輿論及法學界、教育界對未成年人法律責任問題的討論,是否應適當降低「法律責任」的年齡標準,總是成為爭議的焦點。爭議歸爭議,但毋庸置疑的是,有些常規教育手段已不適應校園欺凌事件多發的態勢了。當有的孩子隨意說出了「我沒成年,所以殺人不償命、不坐牢的」的「法律知識」時,他們難免會無所顧忌。

在此語境中,對實施欺凌、暴力的中小學生採取的以資懲戒的適當矯治措施中,更好地把握「適當」的度很關鍵。《意見》指明,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

根據欺凌、暴力等行為的嚴重程度,加以區分地採取懲戒措施,乃至採取了「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的方式,這其實也是著眼於彌補對校園欺凌的懲戒斷檔的缺陷——實施校園欺凌者因年齡是否滿了法定刑責年齡,而得到判若天壤的對待。很多欺凌者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後,動輒因未滿法定刑責年齡而免於懲戒,只是由家長管教。此前的廣西13歲少年殺3人僅被教養事件,就是典型案例。

在降低刑責年齡仍存爭議的背景下,對校園欺凌者增加懲戒的層次性,實現懲戒力度跟犯罪嚴重程度的對應,這很有必要。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收容教育不能步「勞動教養」的後塵:必須通過規範的司法程序操作「收容教養」,也明確何謂「必要時」,應通過法律細化規定的剛性確保懲戒力度的「一體性」,而不能留下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說到底,絕不能讓校園欺凌再遊離於法治之外。防治未成年人欺凌,不能以校園內部處理代替法律追究,也不能以畸輕處理去消解法治對違法犯罪行為的震懾性。在防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上,要以法律為準繩體現「寬嚴相濟」,在處罰失之於寬之時,補上必要的「嚴」,也符合「罰當其責」的法治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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