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的知識譜系2(憲政講堂第四講)
05-28
主權的知識譜系2(憲政講堂第四講)陳端洪
【我要評論】【該文章閱讀量:45】【字型大小:大 中 小】 一、霍布斯:《利維坦》1651年 1.自然狀態: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被稱為「霍布斯叢林」(Hobbesjungle),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這種理論假定從作者心態來說是對英國乃至歐洲整體現實的寫照。鑒於自然狀態的痛苦,建立主權並通過主權建立和平的秩序乃是每個自然人的內在衝動,因此,契約的概念不過是對這種普遍衝動的形而上的構建,也就是說契約可能是虛構的,但是這種普遍的衝動本身是真實的。我們要注意到這裡面也包含了偉大作者深刻的苦難意識。 2.契約論:(1)契約理論本來是人民主權論者的武器,霍布斯為什麼要在同樣的概念基礎上建立截然對立的理論?又如何能做到這一點? (2)霍布斯的契約理論認為,契約為自然人之間互相締結,約定將權力交給一個人格者,這個人格者即是主權者,主權者與人民(臣民)同時由締約行為創製出來,此前不存在人民或主權者,故訂約之前不存在主權,因此說人民擁有對主權的保留權在邏輯上說不通;同時由於主權者並不是締約者,故在締約之外,不受契約的限制。這就是霍布斯欲從根本上推翻「主權在民」的論證。 3.主權者不會不公正,不受制裁。主權者「can do no injustice」在邏輯上是必然的。「公正」與「不公正」是在法律意義上講的,在法律上,主權者不可能為「legal wrong」(想想「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所以也是不受制裁的。 4.主權統一,教會也從屬於(世俗)主權者。主權之爭不僅在於君民之間,而且也在於教會與世俗權力之間。同樣是出於建立強大君主專制的目的,霍布斯認為主權者只能是世俗國王。 5.主權者不受神法、自然法的約束,只有道德的約束,且道德約束的最後判斷者還是主權者自己。人能想像他的權力有多大,他的權力就有多大,因為人不能設想一個比主權者更高的權力。中國的「天下」概念類似於霍布斯所講的主權,要有多大,就有多大。 霍布斯的理論邏輯嚴密得殘酷,幾乎無懈可擊,但是仍有兩點值得置疑:一,主權者是契約創造的,怎麼會是至高無上的?又如何不受創造它的契約的制約呢?二,自然人把一切都交給主權者,違反了人自我保存的天性和本能,不能「為了自我保存,卻放棄了自我保護」。 由於霍布斯主張絕對君主制,其影響主要在理論上,在實際政治上的影響甚微。 二、普芬道夫:《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1672年 1.契約論:契約是國家成立的基礎。存在兩部契約,一部契約是人民之間的契約,成立市民社會;一部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但政府最初在哪裡?還是在人民之中的,所以兩部契約之說是普芬道夫為了調和格老秀斯和霍布斯而構造出來的。 2.主權的性質:不可分,不受人法制約,是最高的。 3.主權最高的,但並不表示主權是絕對的。這是普氏學說中最特別的一點,即「有限的仍然是最高的」(limited butsupreme)。普氏區分最高(supreme)和絕對(absolute),絕對是指無所不轄,不受限制;而最高是指在其所轄範圍內是不受限制的,在不為其所轄者,則受限制。後來又理論家如拉斯基認為一個社會團體對其成員也擁有最高權力。聯邦制下,州在某些方面也擁有最高權力。 普芬道夫的理論有些自相矛盾,但影響廣泛,因為他的理論將最高權力交於一人,同時不排除其他人一定的控制,較符合現實政治情況。 三、洛克:《政府二論》1689年 1.自然狀態與契約理論:洛克的自然狀態是自由、平等但不安定的自然狀態,人們締約成立市民社會或政治社會,然後成立政府(究竟是一部契約還是兩部契約是不明確的)。人們出讓的是為了共同利益所必需的權力,所以人們保留了革命的權利和抵抗權。 2.洛克把主權者劃分為法律主權者、政府主權者和政治主權者三類。法律主權者,指的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元首,在可容忍的意義上可以稱之為最高的,只要在法律的限度內就應當看成共同體的形象、代表,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主權者,指的是最高的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立法主權是博丹的說法),受到政府存在理由的限制;政治主權者,指的是市民社會或政治社會,一般是潛在的,處於不活動狀態(而盧梭的政治主權者則總是處於活動狀態中),一旦由靜而動則威權無上。另外戴雪的政治主權和法律主權區分就是汲取了洛克的觀點。 3.抵抗權。在政府與政治社會之間沒有法官,二者處於永久的自然狀態。當政治社會的公民權被剝奪時,政治社會的潛在主權就可以活動起來,訴諸天理,解散政府。但這也存在一個問題,所有的政治派別都可以用此理論為暴力作辯護。 四、盧梭:《社會契約論》1762年 1.原始契約:人們的各個個體意志的共同要素被抽取出來,成為公意。作為公意結果的政治體在被動意義上被稱為國家,積極意義上稱為主權者。公意(general will)是盧梭理論中最有意義的也是最富爭議的概念。 2.公意是不可轉讓的:權力可以轉讓,但是公意不能轉讓,因為意志不可轉讓,就像個體意志不可代表一樣。 3.主權不可分,但主權衍生的權力可分。 4.主權不可能錯誤,永遠是它應該是的東西。因為是從人們的意思中抽取出來的共同的東西,所以政治上不可能錯誤。 5.主權是絕對的,意志是自由的,主權者不能約束自身,個人沒有保留的權利。盧梭把「公意」絕對化,過於強調人民主權,其絕對化程度與霍布斯的理論一樣,有可能被專制者所利用,專制者往往以神秘的「公意」自居。 霍布斯把整個國家的人格吸收在政府中,盧梭把政府吸收在人民中,國家和人民一體,唯一真正的人格是集體。但是這個集體是虛的,缺乏組織形式,易被政府借其名義行事,在實際中還是「吃掉」了人民。盧梭的理論後來成為革命的理論,法國18世紀末的幾部憲法都明確地把盧梭的主權理論奉為憲法原則。 小結: 以上各位思想家的共同點:一,主權的基礎是原始契約,源於自然狀態下人的需要。個體、自願、合意是契約的要素。個體精神源於新教改革,契約精神來源於羅馬法;二,主權的絕對化傾向。霍布斯和盧梭兩個極端理論都是絕對主權論,把暴力變成權利,使必要性成為美德;三,欠缺國家人格。人民、政府的兩分法,要麼政府吞噬人民,要麼人民整體變成政府。國家概念在此時是模糊的。 研討問題: 1.自然狀態無疑不是我們曾經處於的境況,但為什麼政治哲學家總是把問題倒推到自然狀態? 2.原始契約同樣是不真實的,至少對於多數國家的形成而言是不真實的(美國可能有點類似),那為什麼中世紀和啟蒙時代的哲學家都喜歡採用這個概念?對比之下,歷史唯物主義的國家觀在政治建構上會導致什麼結論? 3.你同意霍布斯和盧梭關於原始契約中主權者和政府同時被創設的觀點,還是同意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關於兩部契約的觀點? 4.主權者作為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否應該遵守自然法和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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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評論】【該文章閱讀量:45】【字型大小:大 中 小】 一、霍布斯:《利維坦》1651年 1.自然狀態: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被稱為「霍布斯叢林」(Hobbesjungle),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這種理論假定從作者心態來說是對英國乃至歐洲整體現實的寫照。鑒於自然狀態的痛苦,建立主權並通過主權建立和平的秩序乃是每個自然人的內在衝動,因此,契約的概念不過是對這種普遍衝動的形而上的構建,也就是說契約可能是虛構的,但是這種普遍的衝動本身是真實的。我們要注意到這裡面也包含了偉大作者深刻的苦難意識。 2.契約論:(1)契約理論本來是人民主權論者的武器,霍布斯為什麼要在同樣的概念基礎上建立截然對立的理論?又如何能做到這一點? (2)霍布斯的契約理論認為,契約為自然人之間互相締結,約定將權力交給一個人格者,這個人格者即是主權者,主權者與人民(臣民)同時由締約行為創製出來,此前不存在人民或主權者,故訂約之前不存在主權,因此說人民擁有對主權的保留權在邏輯上說不通;同時由於主權者並不是締約者,故在締約之外,不受契約的限制。這就是霍布斯欲從根本上推翻「主權在民」的論證。 3.主權者不會不公正,不受制裁。主權者「can do no injustice」在邏輯上是必然的。「公正」與「不公正」是在法律意義上講的,在法律上,主權者不可能為「legal wrong」(想想「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所以也是不受制裁的。 4.主權統一,教會也從屬於(世俗)主權者。主權之爭不僅在於君民之間,而且也在於教會與世俗權力之間。同樣是出於建立強大君主專制的目的,霍布斯認為主權者只能是世俗國王。 5.主權者不受神法、自然法的約束,只有道德的約束,且道德約束的最後判斷者還是主權者自己。人能想像他的權力有多大,他的權力就有多大,因為人不能設想一個比主權者更高的權力。中國的「天下」概念類似於霍布斯所講的主權,要有多大,就有多大。 霍布斯的理論邏輯嚴密得殘酷,幾乎無懈可擊,但是仍有兩點值得置疑:一,主權者是契約創造的,怎麼會是至高無上的?又如何不受創造它的契約的制約呢?二,自然人把一切都交給主權者,違反了人自我保存的天性和本能,不能「為了自我保存,卻放棄了自我保護」。 由於霍布斯主張絕對君主制,其影響主要在理論上,在實際政治上的影響甚微。 二、普芬道夫:《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1672年 1.契約論:契約是國家成立的基礎。存在兩部契約,一部契約是人民之間的契約,成立市民社會;一部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但政府最初在哪裡?還是在人民之中的,所以兩部契約之說是普芬道夫為了調和格老秀斯和霍布斯而構造出來的。 2.主權的性質:不可分,不受人法制約,是最高的。 3.主權最高的,但並不表示主權是絕對的。這是普氏學說中最特別的一點,即「有限的仍然是最高的」(limited butsupreme)。普氏區分最高(supreme)和絕對(absolute),絕對是指無所不轄,不受限制;而最高是指在其所轄範圍內是不受限制的,在不為其所轄者,則受限制。後來又理論家如拉斯基認為一個社會團體對其成員也擁有最高權力。聯邦制下,州在某些方面也擁有最高權力。 普芬道夫的理論有些自相矛盾,但影響廣泛,因為他的理論將最高權力交於一人,同時不排除其他人一定的控制,較符合現實政治情況。 三、洛克:《政府二論》1689年 1.自然狀態與契約理論:洛克的自然狀態是自由、平等但不安定的自然狀態,人們締約成立市民社會或政治社會,然後成立政府(究竟是一部契約還是兩部契約是不明確的)。人們出讓的是為了共同利益所必需的權力,所以人們保留了革命的權利和抵抗權。 2.洛克把主權者劃分為法律主權者、政府主權者和政治主權者三類。法律主權者,指的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元首,在可容忍的意義上可以稱之為最高的,只要在法律的限度內就應當看成共同體的形象、代表,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主權者,指的是最高的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立法主權是博丹的說法),受到政府存在理由的限制;政治主權者,指的是市民社會或政治社會,一般是潛在的,處於不活動狀態(而盧梭的政治主權者則總是處於活動狀態中),一旦由靜而動則威權無上。另外戴雪的政治主權和法律主權區分就是汲取了洛克的觀點。 3.抵抗權。在政府與政治社會之間沒有法官,二者處於永久的自然狀態。當政治社會的公民權被剝奪時,政治社會的潛在主權就可以活動起來,訴諸天理,解散政府。但這也存在一個問題,所有的政治派別都可以用此理論為暴力作辯護。 四、盧梭:《社會契約論》1762年 1.原始契約:人們的各個個體意志的共同要素被抽取出來,成為公意。作為公意結果的政治體在被動意義上被稱為國家,積極意義上稱為主權者。公意(general will)是盧梭理論中最有意義的也是最富爭議的概念。 2.公意是不可轉讓的:權力可以轉讓,但是公意不能轉讓,因為意志不可轉讓,就像個體意志不可代表一樣。 3.主權不可分,但主權衍生的權力可分。 4.主權不可能錯誤,永遠是它應該是的東西。因為是從人們的意思中抽取出來的共同的東西,所以政治上不可能錯誤。 5.主權是絕對的,意志是自由的,主權者不能約束自身,個人沒有保留的權利。盧梭把「公意」絕對化,過於強調人民主權,其絕對化程度與霍布斯的理論一樣,有可能被專制者所利用,專制者往往以神秘的「公意」自居。 霍布斯把整個國家的人格吸收在政府中,盧梭把政府吸收在人民中,國家和人民一體,唯一真正的人格是集體。但是這個集體是虛的,缺乏組織形式,易被政府借其名義行事,在實際中還是「吃掉」了人民。盧梭的理論後來成為革命的理論,法國18世紀末的幾部憲法都明確地把盧梭的主權理論奉為憲法原則。 小結: 以上各位思想家的共同點:一,主權的基礎是原始契約,源於自然狀態下人的需要。個體、自願、合意是契約的要素。個體精神源於新教改革,契約精神來源於羅馬法;二,主權的絕對化傾向。霍布斯和盧梭兩個極端理論都是絕對主權論,把暴力變成權利,使必要性成為美德;三,欠缺國家人格。人民、政府的兩分法,要麼政府吞噬人民,要麼人民整體變成政府。國家概念在此時是模糊的。 研討問題: 1.自然狀態無疑不是我們曾經處於的境況,但為什麼政治哲學家總是把問題倒推到自然狀態? 2.原始契約同樣是不真實的,至少對於多數國家的形成而言是不真實的(美國可能有點類似),那為什麼中世紀和啟蒙時代的哲學家都喜歡採用這個概念?對比之下,歷史唯物主義的國家觀在政治建構上會導致什麼結論? 3.你同意霍布斯和盧梭關於原始契約中主權者和政府同時被創設的觀點,還是同意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關於兩部契約的觀點? 4.主權者作為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否應該遵守自然法和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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