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與婚前買房有區別你知道嗎
房子與婚姻,在這個房價比工資漲得快得多的年代,兩者已經分不清孰重孰輕。買房或許是普通市民一輩子最大一筆支出,而結婚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
夫妻本是同林鳥,房子來了各自飛。在如今夫妻因離婚財產糾紛中80%以上涉及房產,有的甚至還打官司,不歡而散。究其原因,現在買房很貴,而房子又是普通家庭中最值錢的商品,既然婚姻已經不復存在,爭奪最後的夫妻財產不惜反目成仇。
那麼,婚前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兩者有什麼區別呢?為此,編輯整理出以下五種情況。
一、如何區分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
買房的先後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聯繫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根據婚姻法17、18條規定,婚前取得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要是萬一離婚的話是要分對方一半的,即使當初對方沒在房子上花一分錢。
因而,婚前買房,房子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假如離婚,房子應歸屬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財產的公證;結婚後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在辦房產證的時候,根據新規定,若夫妻雙方都在場,且女方要在場簽字,那麼應是夫妻雙方共用財產。
二、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楊女士即將踏入婚姻的殿堂,男方父母準備為他們結婚出全款買房,女方則負責裝修傢具的錢款,楊小姐困惑房產證上面可否寫她的名字?並且怎麼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婚姻權益?
由於是楊女士另一半的父母出全資購房,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男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了全資,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麼房子是贈予男方一人,楊女士沒有份。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戀愛期間共同出資以一方名義購房,分手後房屋如何處置?
2012年2月15日,張某(男)與李某(女)通過網路認識並確定戀愛關係。2012年3月18日,雙方約定共同購買房屋一套作為結婚之用。由於李某之前未購房可以享受首套房政策,雙方商定以李某的名義購房。然而,好景不長,張某和李某在交往過程中性格差異較大,矛盾不斷,雙方遂於2012年5月終止戀愛關係。但之後原本用於結婚的房屋如何分割未達成協議,李某以張某戀愛期間的贈與為由拒絕返還張某支付的購房款。
對此,法律人士表示,雙方購房的目的不應影響雙方購房行為的法律屬性,應當拋開雙方的戀愛關係認定張某付款的性質。李某和張某之間雖未書面約定,但顯然存在婚前共同購房協議。以李某名義購房,由雙方共同出資均系共同購房協議條款的內容。房屋所有權因登記為李某名下,應認定為李某個人財產,但這並不影響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協議的效力。張某和李某終止共同購房實際是對共同購房協議的解除,張某可以要求李某恢復原狀,返還張某的購房款。
四、丈夫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款,增值房產咋分?
一對打算離婚的夫妻張某和孫某最近就因為房產分割,鬧起了糾紛,打起了官司。據了解。2004年,張某與孫某步入婚姻殿堂,可誰想10年過去了,兩人都覺得這婚姻已沒必要再維持,決定離婚。可是當兩人分割財產時發現,房產問題成了麻煩事。
張某與孫某結婚後,住在男方張某貸款買的房子里,這是兩人唯一的房產。張某認為,該房產系婚前他簽的購房合同,首付也是由他支付的,因此,房產屬於他的婚前財產,和孫某沒有關係。
孫某則認為,雖然房產首付是張某婚前個人出的,但是首付款僅占當時房產的兩成,剩下的八成房款是貸款,是兩人婚後共同償還的,因此房產屬於婚內財產,有她一半。目前房子由購買時的50萬元,漲到了140萬元。張某要房子,得給她70萬元。
這個房屋該如何分配呢?律師點評:《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本案中,房屋判給張某,而共同還款部分作為債權債務處理,增值部分根據雙方婚後還款比例予以分割,張某需按比例將共同還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補償給孫某,並承擔未來剩下貸款的還款義務。
五、婚前買房婚後領產權證,夫妻離婚時不用分割
最近,鄒先生和妻子鬧離婚,兩人最大的爭議是妻子名下的一套房產。該房產是鄒先生妻子婚前購買,購房款是妻子以及她父母共同支出,且沒有貸款。不過,該房產的產權證是在鄒先生夫妻倆登記結婚之後才辦理下來。對此,鄒先生認為,不動產以登記為準,既然該房產產權證是兩人婚後取得,那應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因此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他妻子不同意,她認為該房產是其婚前個人財產,跟鄒先生無任何關係。
點評:判斷房屋所有權,不僅僅是看其何時獲取產權證,更重要的是何時、何人支付的購房款,因為支付購房款是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領取房產證則是取得房屋產權的形式要件。本案中,鄒先生的妻子已在婚前購買涉事房屋,表明在婚前已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婚後領取產權證,只是對已經存在的實質要件,賦予了形式上的證明。當然,對於夫妻婚前以及婚前的財產,夫妻間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來約定歸誰所有,但鄒先生夫妻間沒有約定。因此,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結語:房子是婚姻的基石,儘管結婚不是為離婚,但現實有時候很殘酷,如果男女雙方很恩愛,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又能怎麼樣呢,不僅可以打消顧慮,更為愛情奠定了堅實的信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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