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刑法分則重難點速記42條
1、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了隱匿罪跡,將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導致被害人溺死的,後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數罪併罰。
3、燒毀自己財產或者自焚行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4、《刑法修正案(九)》對原《刑法》中的「資助恐怖活動罪」進行了修改,並將罪名改為「幫助恐怖活動罪」。考試大綱對此部分的考點也相應地作出了調整,將「資助恐怖活動罪」修改為「幫助恐怖活動罪」,並增加了「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此處將兩個罪名一起對比記憶即可。
5、使用假幣的行為同時成立詐騙罪、盜竊罪的,按照想像競合犯的原則處理。但使用變造貨幣的,只成立詐騙罪。
6、洗錢罪的成立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對洗錢罪的審判。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也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要求行為人明知是7種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實施洗錢行為。被告人將《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191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範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時又構成洗錢罪或者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臟罪的,從一重罪處罰。
本罪行為的實質在於幫助洗錢,本犯自己清洗自己上游犯罪所得的,不成立本罪。本罪與上游犯罪幫助犯的區別在於看有無通謀。如有,則成立幫助犯;如無,則是洗錢罪。
7、如果行為人偽造信用卡的,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論處。如果偽造後又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詐騙罪(對人使用)論處。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使用行為的性質,但非法持有、運輸、出售、購買偽造的信用卡以及騙領信用卡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論處。
8、信用卡詐騙罪總結
行為方式 |
對人使用 |
對機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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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
信用卡詐騙罪 |
盜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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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
信用卡詐騙罪 |
盜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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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
盜竊 |
盜竊罪 |
盜竊罪 |
搶劫 |
當場,搶劫一罪 |
當場,搶劫一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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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搶劫與信用卡詐騙罪數罪併罰 |
事後,搶劫與盜竊罪並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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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拾 |
信用卡詐騙罪 |
信用卡詐騙罪 |
|
其他 |
信用卡詐騙罪 |
盜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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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 |
信用卡詐騙罪 |
信用卡詐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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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投資 |
信用卡詐騙罪 |
信用卡詐騙罪 |
9、如果綁架他人是為了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則不構成綁架罪,而應認定為搶劫罪。行為人出於其他目的、動機實力支配他人後,才產生勒索財物的意圖進而勒索財物的,也成立綁架罪。前行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10、 如果行為人先拐騙兒童,撫養一段時間之後又出賣的,則成立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數罪併罰。只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行為人將兒童已經賣出去,才能認定拐賣兒童罪的既遂。如果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人對婦女、兒童進行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的,則應當數罪併罰。
11、 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包含非法拘禁行為的內容。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的內容。
12、 如果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他人勞動,情節嚴重的,成立非法拘禁罪與強迫勞動罪的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13、 如果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強姦婦女後迫使其賣淫的,由於行為人對強迫賣淫罪不負刑事責任,理當以強姦罪處罰。
14、 《刑法修正案(九)》對於強制猥褻、侮辱罪進行了修改,將其客體由「婦女」改為「他人」(包括男性),同時增加「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規定。注意:對幼男實施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包括狹義性交的行為。
15、 盜竊槍支、彈藥、屍體、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盜竊罪論處。但出現事實認識錯誤的,按照事實認識錯誤的原理處理。
16、 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與奪取財產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1)只要能夠肯定上述因果關係,就應認定為搶劫(既遂),不限於「當場」取得財物。例如,明知被害人當時身無分文,但使用嚴重暴力,壓制其反抗,迫使對方次日交付財物的,應認定為搶劫罪(視對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搶劫既遂與未遂)。(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關係,即使當場取得財物,也不能認定為強取財物。
17、 機器不可能被騙,向自動售貨機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而取得售貨機內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與此相類似,從不具有處分能力的幼兒或者高度精神病患者取得財產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18、 行為人誤以為被害人沒有防備而進行搶奪,事實上被害人已有防備的,不影響搶奪罪的成立。
19、 職務侵占罪: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本單位擔任董事、經理、會計等職務產生的便利條件。如果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的熟悉,非法佔有他人保管財物的,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20、 恐嚇行為使對方陷入恐懼並由此處分財產的,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恐嚇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恐懼,對方出於憐憫或者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21、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開設賭場罪論處。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開設賭場罪論處。
22、 《刑法》第292條第2款的規定為擬制規定,亦即行為人在鬥毆過程中雖然並沒有傷害、殺人的故意,客觀致人重傷、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附292條第2款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3、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協助被告人逃匿,構成犯罪的,成立窩藏罪。「幫助」屬於實行行為,而非共犯中的幫助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犯罪人的行為的,成立包庇罪。
24、 脫逃罪與破壞監管秩序罪(第315條)的區別:主體不同,前者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後者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刑事犯)。
25、 妨害司法犯罪中容易混淆罪名的區別:
罪名 |
時空條件 |
主體 |
行為方式 |
偽證罪(第305條) |
刑事訴訟 |
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
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 |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第306條) |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限於律師) |
(1) 毀滅、偽造證據 (2)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 (3) 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 |
|
妨害作證罪 |
各類訴訟 |
一般主體 |
(1)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 (2) 指使他人作偽證 |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 |
26、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等犯罪所得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用其抵債的,或者拆解、拼裝、組裝的,或者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或者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或者提供或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論處。「明知」包括已經知道與應當知道。明知是贓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贓物與明知可能是贓物。
27、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洗錢罪:洗錢罪只限於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行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括對其他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掩飾與隱瞞。洗錢罪包括各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本身的掩飾與隱瞞。在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本罪與洗錢罪的情況下,應以重罪洗錢罪論處。
28、 根據《刑法》第356條規定,只要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的,應當在對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適用《刑法》第356條從重處罰的規定確定刑罰後,再依法數罪併罰。對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於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條款從重處罰。
29、 下列行為也屬於走私毒品:在國(邊)境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的,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
30、 受賄罪是司法考試的重點罪名,要重點掌握受賄罪的客觀行為方式。
31、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論處。
32、 即使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但非法佔有的財產並非其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財物,也不成立貪污罪。
33、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成立貪污罪,必須是非法佔有了國有財物。不要其單位對公共財物的佔有具備合法性,例如,貪污國家機關非法徵收的款項的,貪污國有企業收受的回扣的,均成立貪污罪。
34、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非法佔有單位公共財物的行為應以貪污罪共犯論處。但司法解釋的立場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35、 挪用公款罪屬於常考重點罪名。該部分知識點一般在選擇題中出現。在選擇題中往往直接考查對「歸個人使用」立法解釋內容的記憶和理解,以及行為人受賄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後從事犯罪活動的數罪併罰問題。
36、 在選擇題中往往以下列兩種形式出現:一是直接在題干中描述行為人的行賄事實,作為其他知識點的附帶考點出現,難度係數很低;二是要求對選項中行為人謀取的各種利益進行是否「不正當」的判斷,難度係數較高。
37、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在司法考試中主要考查主體以及犯罪的客觀方面,且以選擇題為主,偶爾涉及案例分析題。著重掌握這兩方面即可。
38、 使無罪之人受追訴的行為,不具有剝奪他人自由的性質的,或者通過偽造證據等方式對無罪的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成立徇私枉法罪;因證據不足而超期羈押的或者不是為了追訴而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39、 明知是無罪的人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者明知是不應當判處死刑的人而判處死刑立即死刑的,是徇私枉法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40、 玩忽職守罪的認定及其與其他相關犯罪的關係(法條競合)是本罪的重點內容。
41、 濫用職權罪的認定及其與其他相關犯罪的關係(法條競合)是本罪的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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