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專家:港府不能質疑全國人大所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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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緣何通過釋法遏制「港獨」?
梁愛詩: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於一個公職人員來說,是最低的要求。
吳小莉:釋法是不是就是「變法」?
梁愛詩:如果法律當時不是這個意思的話,不可以非要將它解釋出來的。
《基本法》「再啟蒙」是否必要?
吳小莉:很多人對於《基本法》是「揣著明白裝糊塗」。
梁愛詩:他們對於原有的制度是研究得很驕傲的,對於新來的事物是抗拒的。
回望「九七」,細述回歸歷程點點滴滴,香港《基本法》實施20周年特別策劃,問答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
香港回歸20周年
二十年前的七月一日,零點零分,隨著五星紅旗在香港灣仔會展中心的冉冉升起,香港結束了156年5個月零4天的英屬殖民期,回歸中國。那一夜,整個香港徹夜未眠。
有人說,香港的回歸承載著改革與統一的雙重使命。二十年前的回歸前夕,《基本法》即將實施之際,香港曾經出現港人移民潮。而在二十年之後的今天,數十萬港人踏過羅湖橋進入內地發展。
二十年間,香港發生了哪一些變化?在《基本法》的落實過程中,又經過了哪一些博弈?近日,我與香港特區首任律政司司長、現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進行了一次相約問答。
記者:歡迎來到鳳凰,好久不見。香港回歸二十年了,大家現在都在籌備,有沒有比較忙碌?
嘉賓:對,很多那個採訪的節目。
記者:這個二十年來,其實您看著香港的,這個整個法律進程,自己覺得滿意嗎?
嘉賓:我覺得這個雖然不是十全十美,但是原來那個「一國兩制」的目的,這個已經達到了。
記者:1997年(回歸)的當天,您是坐在現場的,您說您的心情是既激動,又緊張,您擔心有很多事情還沒有做好,您那時候擔心什麼?
嘉賓:如果你回想起來,6月30號晚上和7月1號的凌晨,有多少事情發生。第一是英國政府的告別儀式,然後是交接儀式。當時如果你記得的話,會議展覽中心剛剛落成沒有多久,而那一年是特別大雨的,還擔心會不會漏水。那麼到12點的時候,交接儀式真的做得很好,一分鐘都沒有差漏。英國的旗慢慢降下來,五星紅旗升上去,當時實在是十分激動。當交接儀式完成了,還有很多事情要做。行政、立法、司法人員主要官員宣誓之後,馬上就開臨時立法會第一次會議。在那時候,通過了《香港回歸條例》和確認了臨時立法會之前通過的13條條例。等做完這些的時候,已經是凌晨4點了,大家回家,7點多又要準備升旗的儀式。所以那一天真的忙到很擔心會不會有出錯。那麼另外一方面也很興奮,因為從7月1日起,我們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回歸了祖國。
記者:那麼說到剛才在過渡以後,很多的條例,還有很多香港一些移交的事情,其實經過了很長的鋪排的?
嘉賓:其實大家都知道,因為彭定康的政改,將直通車拆了路軌。在1997年之前,也不能通過法律去選第一屆立法會,那要怎麼做呢?所以需要研究臨時立法會的問題。那麼到1996年的年底,首任行政長官選出來,接著臨時立法會也通過選舉產生了。那麼當時我自己的本行是在法律界,所以也很關心法律過渡的問題。比如說港英政府通過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那麼人大常委會呢,對這個是有一些不滿意得。那麼有一個說法,是要將它全條取消。那麼經過很多討論之後,結果是有兩條需要刪除的。這個問題我是有討論、有研究。
作為香港特區政府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就職後簽署的第一份文件,就是臨時立法會剛剛通過的《香港回歸條例草案》。這份草案的大部分條文,主要由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起草。
記者:像您剛才也提到,因為在過渡的時期得一些波折,所以有臨時立法會,也有這個《回歸條例》,但是臨時立法會當時被港英政府說是「非法機構」,那為了要有《回歸條例》,您當時在深圳、香港兩地跑,到深圳主要是進行溝通?
嘉賓:一個地方不可以有兩個立法機關,因此臨時立法會不可以在香港開會。在那個期間,因為沒到7月1號,《基本法》是沒有生效的,就是沒有實施的。所以我們做的工作,比如審議法律,先將它審議好,先通過它,結果也還是要到1997年7月1號再去確認。至於《香港回歸條例》,就是最初的時候英國政府是建議香港去通過一個「午夜立法」,「午夜立法」就是預先就把這些交接工作完成,中方當然不同意,這是特區的事,不應該由港英政府去做。所以我想不如改一個名字,《香港回歸條例》就沒人會反對了,法官的委任和公職人員的委任等等這些,都是用《香港回歸條例》讓它們順利過渡,成為特區制度的一部分。
記者:所以這個案件反而是確立了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
嘉賓:如果裁決是說臨時立法會是非法的,這樣的時候就天下大亂。
記者:事情就很嚴重了。
《基本法》與普通法
在香港,不少人將《基本法》稱為「小憲法」。在《基本法》實施之前,香港的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以及習慣法。回歸之後,由於「一國兩制」,大部分的香港原有法律也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得到了保留。然而因為普通法與內地制度存在差異,因此回歸以來,關於《基本法》實施過程中的爭議,也此起彼伏。
記者:您曾經提到過《基本法》是一個新生事物,是需要經過適應的,那麼《基本法》已經實施了二十年,你怎麼看香港《基本法》的實施情況?
嘉賓:我覺得《基本法》實施,在香港的實施是良好的。如果沒有《基本法》,如果沒有「一國兩制」,像在其他英國政府撤退的殖民地,(過渡時期)會有很多的爭議,有流血、有革命、有暴亂,那麼就變成不可能這麼順利過渡。(在香港)1997年7月1日行政律政司法機關已經可以開始運作,所以也都是很平靜,社會很順利(過渡),沒出事地過渡成為特區政府。就是因為有《基本法》作為一個框架,然後這個跟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那些融合起來,所以香港的法律制度是相當穩固、健全。
記者:您曾經提到過普通法是很有活力的、生命力的,因為它不斷的案例、不斷地裁決,它就是讓《基本法》越來越適用於香港的普通法情況,您覺得《基本法》過渡到香港來以後,跟普通法的融合,現在的情況,您覺得滿意嗎?
嘉賓:有時候有些人過分著重於一點:原有法律制度不變。但是除了這個之外,換一句說最主要就是《基本法》,它是一個大的框架,因為尤其是我們講50年不變,大的原則是不變的,所以它有穩定性。但是普通法和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呢,是可以不斷地反映社會的需求。比如舉一個例子,我們說文件,文件當然就是指白紙黑字,以前是這樣。但是今天的文件是不是還包括電郵、電子郵件呢?所以法律寫著是文件,但是解釋它的時候,因為用案例,可以知道它不只包括白紙黑字,還有電子文件。所以這些就是我們所謂的「靈活」,可以不需要修改法律,你也可以適合社會的發展。所以這個是一個穩定性的《基本法》,和一個靈活的普通法,結合起來的時候,是一個新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比較,發展得很好的法律制度。
記者:那麼也提到了說《基本法》它是一個框架性的法律,它必須要用一些補充的條例去補充它,這二十年來我們有多少的補充條例去完善它?
嘉賓:其實是兩方面。一方面是本地立法,將它落實,因為原有的法律有些帶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例如說王室、皇冠,這個代表英國政府和香港政府。這個字不可以繼續下去的時候,我們怎麼樣將它用新的憲制之下,同等的機構(去代替它)?但是最初的過程也是有爭議的,因為有些人認為港人治港,因此所以所有中央政府的東西都應該去除它,只是將英國政府和香港政府,變成香港政府。但是不行的,因為原本的原意包括中央政府主權的問題,所以每一個條例要將它分析,哪些應該怎麼改。那麼也是分批來做的,因為600多條條例,所以做起來也是很大的工程。那麼一方面這個就是,原有法律可以將它適應化。
第二就是說,社會的變化,你是要不時地去立法。其實我們講了男女平等很久了,但是一直都沒有落實。我還記得以前我辦過一件案件,一個香港的女士嫁了一個台灣的丈夫,那麼她申請丈夫來香港的時候被否決了,為什麼?其實當時的政策是「嫁雞隨雞」,是你應該去台灣,而不是台灣的丈夫來找你,但是這個是不平等的。這個也不會公開,因為公開不會這麼說。但是政策的問題,它是有全權去批准或是不批准。當我們在法院的時候,法官說對啊,男和女的政策不一樣呢,這個是不對的。但是需要用本地的法律去落實,因此雖然我很同情你,但是這個沒辦法,不可以批准他留下來。所以一直到1990年的時候,我們才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那時候才真正將男女平等這個概念落實。那麼所以一方面,我們從立法的方面,慢慢將法制完善。那麼有一個穩定的《基本法》,配合我們原來的法律制度,所以在這二十年,到現在,香港的法治健全,仍然是世界所承認的,在法治的方面來講,100分我們有95分。
1996年的馬維騉案,是香港第一個憲制性案例。這個因為「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引發的案件,挑戰了香港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從而使得香港立法工作幾近停擺。
記者:這個(案件),當時您說您也面臨了巨大的壓力,跟我們說說這個故事。
嘉賓:在回歸之前有一件案件涉及一個大律師叫做馬維騉,當時是告他妨礙司法公正,那麼到回歸了,他申請法庭要終止訴訟,你不可以再告我了,因為原本訴訟是用女王之名起訴的,現在女王已經在香港沒有主權了,因此我的案件不可以進行。他說《香港回歸條例》是不合法的,因為它是臨時立法會通過,臨時立法會在《基本法》裡面沒寫。這個是真的,《基本法》是沒寫的。但是後來法官說,一個政府,當它某一個機制是不能運作的時候,可以採取一個臨時的措施,讓它恢復正常運作。如果你沒有臨時立法會,不通過法律,你根本選不出第一屆立法會來,因為當時是預備「直通車」的。
第二就是說,如果沒有臨時立法會,財政預算批不出來,所有的公共支出就停頓了。那麼所以呢,如果裁決是說,臨時立法會是非法的,這樣的時候就天下大亂了。
記者:很嚴重了。
嘉賓:要等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1998年的時候,開會的時候,才可以為特區做出安排,說怎麼樣去代替。
記者:所以這個案件反而是確立了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
嘉賓:是。
記者:它就是《基本法》之下的一個案件判例,把普通法融合在一起。
嘉賓:是,但是你也可以明白當時是多麼擔心的,因為如果法官認為這個是不合法的時候呢,那麼特區政府就沒辦法運作。
記者:您覺得這個案件對於剛剛回歸的香港,意味著什麼?
嘉賓:這個給我們很大的信心。
記者:覺得這個平穩的過渡,在法律上的平穩過渡是合法的?
嘉賓:是,就是說這個新的法律制度也是可以行得通的。
吳小莉:釋法是不是就是「變法」?
梁愛詩:如果法律當時不是這個意思的話,不可以非要將它解釋出來的。
人大釋法來由
為了消除對《基本法》理解的分歧,《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就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與中國內地由立法機關來解釋法律不同,香港奉行的普通法體系,是由司法機關依判例來解釋法律。因此,對於人大釋法是否會幹預香港司法獨立性,也成為了香港社會輿論,爭論的焦點。
記者:您也曾經提到過《基本法》不可能寫得這麼詳細,因為它是憲制性的法律?
嘉賓:是的。一方面就是說,它不可以寫得太緊,如果寫得太緊的話,社會是變的,你就經常要修改《基本法》,但是修改《基本法》不是一個那麼容易的事情,是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去修改的。所以就是,寫的時候,一方面要照顧以前的情況,又要有前瞻,這50年之內,你不能把它綁得太死。
記者:但也有評論說,這樣就留下了很多給人大釋法和解釋的餘地、空間,您怎麼看這樣的說法?
嘉賓:因為通常法律人人都可以解釋,你和我都可以解釋法律,不過唯一有權威的解釋呢,是法庭做出的解釋。而法庭做出的解釋,只可以在案件中做出解釋。這個是我們熟悉的普通法的制度,為什麼中國有不同?中國很大,每個地方的情況不一樣。一些全國性的法律在這裡這樣解釋是可以,但是在別的地方,解釋可能又不一樣。如果香港的解釋和內地的解釋有不同的時候,那怎麼解決呢?所以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就是能夠解決這個法律衝突。
另外一個,《基本法》不是在香港通過的,也不是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通過的,是在內地的法律制度之下通過的,所以你說哪一個最懂得立法原意呢?所以這個法律解釋權呢,是保證了《基本法》能夠正確實施。
這段話,是在人大第一次釋法之後,上訴庭法官高奕暉在《南華早報》上撰文時,引用的一段判詞。這次的釋法是發生在1999年,當年香港終審法院判決的吳嘉玲案,涉及到了內地人來港居留權的問題,判決裁定香港永久性的居民所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權。然而由於這一判決可能帶來的人口壓力,特區政府將案件向人大提請釋法,最終撤銷了香港終審法院的這一個判決。而時任律政司的司長梁愛詩,也被香港大律師公會等,指責為干擾司法獨立,並且被香港立法會議員提請不信任動議。
而我發出的言論是完全不會影響司法獨立,而這個不是我個人的說法,也是有案例跟進的。我覺得我是要捍衛我的言論自由。
記者:您說第一次釋法的時候您壓力很大。第一,它是第一次。第二,《基本法》和憲法可能有一些爭議的地方?
嘉賓:是的,這個是當然,當時的抗拒力是很大的,尤其是法律界的人士。法律界的人士對於我們原有的法律制度是很驕傲的,覺得我們是很健全的。那麼事實上是不是這樣呢?如果你看清了《基本法》的條文,「一國兩制」是什麼、中央和特區的關係。香港政制發展,中央是有它的角色的。例如法律解釋、法律修訂,這些是新的條文,你不能只是保護原有的法律制度,而抗拒這些新的規定,新的規定也是我們的法律的一部分,是《基本法》說的規定。
所以當時有很多人不明白,我們也很費勁向他們解釋。但是有些人就是來回來去都不接受。最初他們說這個法律解釋是「違憲的」。因為「一國兩制」,你這個干預了特區的司法獨立。然後又說不是「違憲」,是「違法」,但是到後來,法庭做出了裁決,說法律解釋是合法的,法院的權力來自《基本法》,《基本法》是人大給香港高度自治權。那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或者它所做的事情,是特區政府不能質疑的。如果人大常委會做出了法律解釋,我們必須以此為判案依規。那次是第一次,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清清楚楚地建立起來了。
記者:「一國兩制」的實踐,在法律的實踐上,您真的是見證者。
嘉賓:是,我們也覺得這個是一個很好的經驗。
吳小莉:人大第五次的釋法您怎麼看?
嘉賓:有機會給中央政府正式宣示:港獨是不能被接受的。
釋法遏制港獨
2016年10月12日,在香港第六屆立法會的首次會議上, 「本土派」的候任議員梁頌恆、游蕙禎以英文宣誓的時候,加入辱華字句,公開宣揚「港獨」,造成了立法會有史以來「最為不堪和混亂」的局面。然而在10月18日,香港立法會主席同意兩人再次宣誓。對此,香港社會「群情洶湧」。
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表決通過議案,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做出解釋,明確候任議員必須完全按照法定的宣誓內容進行宣誓,一旦宣誓被判定無效,宣誓人不得就任相應的公職,並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人大第五次的釋法,您怎麼看這次的釋法?
嘉賓:我覺得這次釋法是必須的。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對於公職人員來說,最低的要求。如果你為那個地方服務,你也不願意效忠它,那麼你怎麼有資格去就職呢?最初的時候我也覺得,是不是必須要釋法呢?因為在法律上我們理據是很充足的。但是後來全面考慮後,我覺得有這個需要。
第一,本地的法律呢,《宣誓及聲明條例》是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某人被邀請做出聲明的時候,他拒絕或者忽略宣誓,如果他已經就任了,那麼他就要離職;如果他是還未就任的,那麼他會失去就職的資格。這個是本地的法律。而《基本法》104條沒有講你如果不宣誓會怎樣。但是本地的法律不可以超越《基本法》,《基本法》沒有講的東西,你不可以加上這個要求。但是另外一方面考慮的話,對於港獨這個問題已經發展了一段時間了,中央政府如果某一個領導人出來講一句話,說港獨是不被接受的,你會說這個是他個人的意見而已,所以我們需要一個最高的權力機關,發出一個宣示:港獨是不能被接受。
記者:也有評論認為,就說人大的釋法,釋法是不是就是變法呢?您怎麼看?
嘉賓:在香港來說,習慣的法律制度只是由法院做出法律解釋,任何其他的機構做出解釋,大家都會有些擔心。如果法律的解釋可以隨時改變的話,那麼不就等於修改法律?但是其實不是的,他們不了解,法律解釋和法律修改是不同的。《基本法》條文沒有的內容,是不可以解釋出來的,就是你不可以硬加一些東西上去的。大家知道,法律解釋有三個途徑。第一個,人大常委會可以自行做出法律解釋。
第二就是說,行政長官,他的責任是要執行《基本法》。在執行《基本法》的過程中,他碰到困難的時候,要向國務院報告。那麼國務院覺得有需要,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第三就是法院在審判案件的時候,如果這個案件是涉及到《基本法》的條文,而這個解釋會對案件有重要決定的,那麼必須要將條文提請人大常委會做出法律解釋,然後才可以判案。在行使法律解釋之前,無論這三個哪一個方式,人大常委會呢,都必須要參考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所以在這整個過程中,第一方面我們也是做出一些法律的研究。最主要就是,要很小心,那個法律解釋不能做得太多,也不能做得太少,太少是不夠的,太多呢就擔心會。
吳小莉:有不同的意見。
嘉賓:超越了範圍,盡量這件事情留給特區政府去處理。第二方面,也是有機會給中央政府正式宣示:港獨是不能被接受的。
記者:所以您最後也是投了,投票贊成?
嘉賓:對,我也覺得是,就是我們的意見都是一致的。
吳小莉:為什麼會有港獨?
嘉賓:不可能是兩國兩制的。
港獨
香港民主黨創黨成員陳庄勤曾經在其文章《鼓吹港獨與擁護基本法的矛盾》中提到:「一國兩制」之下,無論是特區政府,或者是泛民反對派,都「缺乏政治能量」,雙方都意圖用法律來解決政治問題。對此有評論就分析,當司法對政治問題作出裁決形成常態之後,或許將對香港法治帶來「衝擊與損害」。
記者:2010年香港東涌的一位六十多歲的老太太,因為有人慫恿她,或者有人教導她,她就去提請訴訟,覺得香港高鐵的這一段環保不合標。所以經過了訴訟,加上這個工程的停擺,大概追加了預算,大概有60多億,您怎麼看這樣的現象?
嘉賓:對,其實司法複核呢,在法律的制度裡面,近年來比較多被採用。以前申請司法複核是很有限制的。你需要得到法院批准才可以進行的,那就需要法院做一個把關,(決定)應該不應該讓它進行。那麼我們有時候,有些東西就要平衡一下,當然這些人提出無理訴訟的時候,而法院准許他進行的話,會對我們的發展、對我們的經濟是有影響的;不過你同時要平衡一下,如果市民是對政府有不滿的時候,他沒有一個渠道,給他申訴的話,那麼又公不公平呢?特別是《基本法》第35條就寫明,任何市民對政府部門有不滿的時候,他是有權向法院申訴的。至於應不應該讓他進行申訴,這個由法院來把關。
記者:為什麼回歸二十年,港獨的土壤出現了?為什麼會有港獨?
嘉賓:其實這個本土主義或者要獨立這些,也不是只在香港發生。如果你看全世界,有其他的地方,甚至蘇格蘭要求獨立,西班牙也有,是吧。這些所謂本土主義的興起,是有發生的。我們是國家一個不可分離的部分,所以在憲制上是不可能提倡獨立的,不可能「兩國兩制」。其實「港獨」除了在法律上不對之外,也是行不通的,你有什麼條件去獨立呢?我們從歷史上來說,我們是從一個中華民族的,我們同一個血統、語言、文化、歷史,根本不可以從國家分離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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