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釋法」(全文)
原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現予公告。
全國人大:「港獨」議員挑戰基本法 中央不能坐視不管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會議5日下午舉行分組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
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全國人大代表普遍認為,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十分及時、非常必要。近年來,香港社會出現了一股「港獨」思潮,一些人打出「港獨」旗號,成立「港獨」組織,甚至進行非法暴力活動。在不久前進行的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少數候任議員故意違反宣誓要求,公開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被裁定宣誓無效後,仍然強闖立法會,致使立法會無法正常開會。這些言行公然挑戰基本法,阻礙了香港特區政權機構的正常運作,破壞了香港的法治,衝擊了「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對國家主權、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這類狀況持續下去,必然損害香港特區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國家發展利益,中央不能坐視不管。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作出法律解釋,是依法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職權,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做的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解釋草案闡明的救治宣誓規定的立法含義和法律原則,有利於澄清香港社會的模糊認識,是維護基本法權威、保持香港大局穩定的需要,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一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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