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丨女性職工的基本權益該如何保障?

我國為了維護和保護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也制定了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比如,我國的基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這樣規定滴: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從2016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進一步加大了保護婦女權益的力度,除此人身保護令之外,我國多部法律也對婦女的基本權益保障作出詳細規定,其中就包括對女性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現在由小編為您一一細數。

平等就業權利: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錄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註:「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包括:礦山井下作業。森林伐木業、歸楞及流放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經期權利:

女性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和國家規定的第三極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給予公假一至二天。

·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假1天。

(目前《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孕期權益:

·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不能勝任原工作的,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工加班加點。

·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及以上的女職工,單位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該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上班確有困難者,本人申請,經單位同意的,可休產前假六十天,按病休處理。

註:1.「夜班勞動」系指當天22點至次日6點期間從事勞動或作業。

2.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適應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外,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產期權利:

·從2012年4月28日起,按國務院最新規定,產假從90天變成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6天。

註:1.產前假15天,一般不得放到產後使用。

2.孕婦如有先兆流產等需要安胎休假的,根據醫事證明,享受病假待遇。

3.晚婚、晚育與難產的產假延長不能重複享受,如一名孕婦符合晚育條件,同時難產分娩的,其產假時常為98+30=128天。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

1.     分娩前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0個月及以上;

2.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

1.     產前檢查,分娩等生育醫療費用

2.     計劃生育的手術費

3.     一次性營養補助

4.     生育津貼

註:1.男職工配偶未就業生育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可享受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各地標準不同,具體詳詢當地勞動保障熱線12333

哺乳期權益:

·對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沒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嬰兒滿周歲後,經醫療單位診斷為體弱兒的,可延長哺乳期,但以不超過半年為限。

其他權益:

·待孕女職工勞動禁忌。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硌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 III,IV,級的作業的勞動。

·禁止職場性騷擾。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就業促進法》,自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自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

·《關於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自1990年1月18日起施行。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自1989年2月19日起施行。

在這個競爭激烈的社會,女性找工作同比男性而言本身就缺乏優勢,在全面放開二胎之後,用人單位對女性的招工更會大打折扣,加上「痛經假」,無疑對女性務工更是「雪上加霜」,即使有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用人單位也會盡量避免用女職工。小編認為,對於現存的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必要時可以訴諸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性別歧視是導致女性就業劣勢的根本原因,而性別歧視屢禁不止,是與用人單位對女性孕產假期勞動力成本不能通過社會政策補償息息相關的。政策制定者若有心,應在執行的過程、成本等因素等方面多加考慮,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文章根據南京大學勞動法律援助中心(新浪微博:@南京大學勞動法律援助)所提供的資料整理而成。

南大就業采編/仇亞雯

美編/苟忠寬

責編/黃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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