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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出現剽竊的26條指南

下面的指南出自Miquel Roig撰寫的《避免剽竊、自我剽竊和其他錯誤的寫作方法:寫作道德指南》(Avoiding plagiarism, self-plagiarism, and other questionable writing practices: A guide to ethical writing)一書。

第1條:有道德的作者總是說明他人的貢獻以及自己研究思想的來源。

第2條:逐字引用其他作者的任何文字,必須使用引號。

第3條:必須總是說明作品中所引用每處文字的來源,不管是用自己的話轉述、概述或是原文照引。

第4條:概述,是用自己的話將大量材料壓縮成一小段,甚至可能是壓縮成一句話。

第5條:無論是用自己的話轉述還是概述,必須總是說明信息來源。

第6條:當用自己的話轉述和(或)概述別人的工作時,必須用自己的辭彙和句子結構再現作者思想的確切含義或事實。

第7條:為了能夠大幅度改動原始文字而實現適當的轉述,作者必須對原來文字的思想和所使用的術語有透徹的了解。

第8條:有責任感的作者對讀者和所借用文字的作者負有道德上的責任,需要尊重他人的思想和文字,說明我們所借用思想和文字的來源,並在轉述時儘可能使用自己的語言。

第9條:如果不能肯定一個概念或一個事實是否是眾所周知的,提供引文。

第10條:如果在提交發表的手稿中包含已通過有效手段(如作為另一份雜誌的文章發表,曾在會議上報告,曾上載到互聯網等)傳播的數據、評審意見,結論等,作者必須向編輯和讀者清楚地表明此前傳播的性質。

第11條:從事複雜研究的作者應聽從Angell和Relman以前提出的忠告(1989):如果展示一項複雜研究結果的最好方式是作為統一的整體,則不應該將其劃分為單篇論文。此外,如果不確定所提交發表的論文所提供的是否是不完整的數據,作者應該附上可能作為該論文一部分的其他(已發表或未發表的)論文(Kassirer & Angell,1995)。與此相類似,如果僅將舊有的數據用新的數據點進行補充然後作為新的研究成果發表,則可能是同樣嚴重的違反道德的行為。

第12條:由於一些剽竊、自我剽竊,甚至一些有可能被接受的寫作方法(如大量轉述或引用一本書的關鍵內容)可以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我們特別鼓勵作者熟悉版權法的基本內容。

第13條:雖然在一些情況下作者再次使用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是可以接受的做法,但在其他情況下卻未必如此。作者要恪守寫作道德的精髓,避免重複使用自己先前發表過的文字,除非這樣做符合標準的學術規範(例如,通過原文照引或適當的轉述)。

第14條:我們強烈要求作者仔細檢查他們的引文。特別是作者應該始終確保在手稿正文中出現的每個引文標記在參考文獻部分對應著正確的引文,反之亦然,且參考文獻部分列出的每處源文獻在手稿中的某處被引用。此外,作者還應確保一個引文的所有部分(如作者名字的拼寫,期刊的卷數,頁碼)直接取自原來的論文,而不是二次文獻中的引文。最後,作者應確保提及最先報告所研究現象的作者。

第15條:論文中所使用的引文應只是那些與其內容直接相關者。為了影響期刊或論文的影響因子或論文被接受的機會而故意引用未必相關的文獻,是不可接受的做法。

第16條:作者應遵循一條簡單的規則:儘力獲取已實際出版的論文。當出版的論文無法獲得時,引用所使用材料的特定版本,無論是學術會議上的報告,論文摘要,還是未發表的手稿。

第17條:一般而言,在描述他人工作時,不要依賴對其工作的二次概述。這是一種靠不住的行為,反映出較差的學術標準,並可能導致對所介紹工作的錯誤描述。總是應參考一次文獻。

第18條:如果作者必須依賴於二次文獻(如教科書)來描述一次文獻的內容(例如期刊一篇實證研究的論文),則應參考本學科的學術寫作手冊,按照適當的規範引用。總之,應總是指出所報告信息的實際來源。

第19條:當大量借用一個來源的材料時,作者總是應該採用適當的寫作方式,使讀者清楚哪些是作者自己的思想,哪些思想來自於作者參考的其他來源。

第20條:在一些時候,作者有道德上的責任報告與其觀點相反的證據。此外,支持我們觀點的證據在方法論上必須是無懈可擊的。當所引用的支持我們觀點的研究存在方法論、統計學或其他類型的缺陷時,必須向讀者指出這些缺陷。

第21條:作者有道德上的義務報告可能對其研究的獨立可重複性產生影響的研究中的所有相關問題。

第22條:研究人員有道德上的責任根據其先驗的計劃報告其研究結果。任何有可能改變最初所獲得研究結果的事後操作,如刪除異常數值或採用多種統計方法等,必須進行清楚的描述,並提出採用這些方法的正當理由。

第23條:在合作研究開始前便應討論署名安排,並根據已有的指南,如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的指南確定。

第24條:只有那些對一個項目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人員才有資格在論文上署名。

第25條:在師生合作時應遵循署名方面的同樣標準。導師必須非常小心地不讓那些其貢獻不足以享受作者身份的學生署名,也不應對做出適當工作的學生不準其署名或不提其貢獻。

第26條:在科學領域,學術或專業寫作中的虛假署名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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