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還是不生?這是一個問題

生還是不生?這是一個問題

黃埔檢察 2016-02-27 00:07

近年來,各地相繼出現一些丈夫狀告妻子侵犯生育權的案件,經媒體報道,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到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夫妻中,大約每100對中就有幾對是因為女方私自墮胎導致夫妻雙方反目、感情破裂的,這足以表明這個問題不能小覷。訴訟中,夫妻雙方都聲稱自己享有「生育權」,一個要求生育,一個不想生育,那生還是不生到底由誰決定呢?

案例 A

妻子擅自墮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原告葉某與被告朱某系夫妻關係。平時,被告與婆婆關係不和,雙方經常發生口角。

某日,被告在與婆婆發生爭吵後,一氣之下搬到姐姐家居住。幾日後,被告持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出具的證明到醫院,將腹中懷孕35周的胎兒進行了產化流產手術。被告在做流產之前,到街道辦事處辦理相關證明,當時街道工作人員曾打電話給原告,原告因工作繁忙未前來。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生育權,到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剝奪原告生育權,向原告賠禮道歉,承認錯誤,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被告辯稱,造成流產的原因主要是夫妻感情不和。被告進行流產的事情,原告是知情的。根據法律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權利,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葉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案例B

妻子不願生孩子,丈夫能否申請離婚?

小林和玲玲結婚4年,玲玲的肚子一直沒有動靜。求子心切的小林懷疑是自己生育能力有問題,準備去醫院做檢查時,玲玲不得已才說出了實情。原來玲玲因為怕生孩子後體形、容貌變醜,所以偷偷採取了避孕措施。此後,兩人常因生孩子一事爭吵不休。小林無奈之下,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權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調解無效後,判決准予兩人解除婚姻關係。

夫妻生育權發生衝突該如何化解?

小明說法

1、一方享有生育權並不意味著另一方負有協助生育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關係中雙方平等地享有「生育權」,即在夫妻雙方達成生育合意時,有權行使生育權實現生育;婚姻雙方平等地享有「不生育權」,由於生育的生理特徵,在自然生育條件下,實現生育需要雙方的配合,但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意志,侵犯對方「不生育權」。

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在於自身的人身權;而對於男性來說,合法生育權的實現首先依賴於合法配偶權的實現,男性只能在配偶權的實現基礎上獲得生育權的保護。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權都是違反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比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著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被摧殘為代價。而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壞的結果是雙方離婚,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願意生育子女的異性再婚。毫無疑問,前者可能導致的惡果遠比後者嚴重。

2、女性生育決定權優先於男性生育決定權

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在生育權的行使中發生衝突的,主要表現為: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對方不同意生育;男方未經對方同意,採取強制、隱瞞、欺詐等手段致使女方懷孕;女方因個人原因未經丈夫同意而終止妊娠……夫妻生育權的衝突,既是丈夫生育權與妻子生育權之間的衝突,同時又是丈夫生育權與妻子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支配權、健康權之間的衝突。在涉及權利衝突解決時,必須通過利益衡量以決定最值得保護的利益。一般來說,男方生育權的行使與實現需要利用女方的身體,所以更應當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支配權及健康權,兩相權衡,女方的權利比男方的生育權具有優先保護地位。

3、男性可以通過離婚實現對生育權的救濟

夫妻雙方都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如果因夫妻一方長期拒絕生育,致使另一方生育權利無法實現,無法實現生育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有選擇離婚的權利。生育同感情一樣在婚姻中具有基礎地位,特別是當不生育純粹是由於人為的原因造成時,另一方一旦發現真相,感情上將受到極大傷害。感情破裂可以成為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而無法生育可以作為主張感情破裂的理由。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男方可以選擇其他願意生育子女的女性再婚。

如今我國全面放開二孩政策,生不生又一次成為了很多獨生子女家庭要思考與決定的問題。對於女性而言,重新開始十月懷胎,孕育生命,著實需要一番勇氣與犧牲,希望每一個面臨這份困擾的家庭,都能坦誠相對,生還是不生,好好商量,才能作出最好的選擇

文丨童謠

編輯丨人

圖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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