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情節惡劣的認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型大小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166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尋釁滋事罪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日22點40分許,被告人汪某酒後到滁州市「泰鑫城市星座」1號樓等電梯,遇見被害人陳嬋某。見陳嬋某穿著「老鄉雞」的工作服,遂要求陳嬋某送外賣,陳嬋某稱自己已經下班,讓汪某到店裡點餐。汪某對陳嬋某進行辱罵、毆打,陳嬋某見狀便往外跑,汪某遂在後面追打。在「老鄉雞」店門口,汪某拽住陳嬋某頭髮將陳嬋某摔倒在地,用拳腳及地上泊車牌毆打陳嬋某,造成陳禪某左側頭部外傷、左眼視網膜震蕩傷、結膜下出血。
被告人汪某和被害人陳嬋某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汪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2.5萬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案件焦點】
被告人汪某行為情節惡劣的認定。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滌州輔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在公共場所隨意追逐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汪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後語】
1.被告人汪某尋釁滋事罪情節惡劣的認定
被告人汪某隨意毆打他人,發泄情緒,具有明顯尋釁滋事犯罪的故意。本案被告人汪某與被害人陳嬋某素不相識,因被告人汪某喝了酒,便要求穿「老鄉雞」工作服的陳嬋某送餐,在陳嬋某不能達到自己要求情況下便對被害人陳嬋某進行毆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或二人以上輕微傷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有尋釁滋事的行為,但被害人的傷情未達輕傷標準。不能以此解釋定罪。根據《解釋》第二條第(六)項的規定,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案發地點在滁州市泰鑫城市星座樓下,雖地處鬧市,但案發時間在22時40分左右,從視頻資料看,路上行人很少,被告人汪某的行為未造成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
根據《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有其他情節惡劣情形的,也構成尋釁滋事罪。這是尋釁滋事罪的「兜底」條款。法律規定「兜底」條款就是因為法律規定的內容是立法者或者有權機關針對現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行為制定的,不能完全涵蓋以後可能出現的內容,具有滯後性。「兜底」條款規定目的是在司法的過程中,遇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且被告人的行為又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並需要進行刑事處罰的情形,司法人員可以依據「兜底」條款進行裁判。被告人汪某在公共場所毆打他人,打擊要害部位,手段極其惡劣,經勸阻仍不收手,事發後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躲避公安機關,最終於事發7日後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的惡劣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且需要刑事處罰,因此,應以《解釋》規定的「其他情節惡劣情形」對被告人汪某進行刑事處罰。
2.社會評價是否是認定情節惡劣的因素
案件發生後,被告人汪某毆打他人的視頻被傳至網路,被多家網站轉載,且電台對此進行了報道,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但社會對此行為的負面評價是否屬於尋釁滋事罪的情節惡劣情形?我們認為,社會輿論對該事件的反映屬於事後社會公眾對該事情的評價,屬於社會倫理道德範圍,並不屬於法律對該行為的評價。法律只能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分辨罪與非罪。社會對此事情有廣泛、負面的評價,說明此事情不被社會所認可,但社會評價不能成為影響判案的因素。
原文載:《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則案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第一版。本文作者孫倩倩,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P211—P213。
整理:蘇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預審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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