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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執法檢查

         很久以來,食品安全就成為社會焦點。其實,何止是食品生產、銷售方面存在重大安全問題啊,凡是涉及人們生活的衣食住行等等方面和領域,都存在著安全問題。但是,各種安全檢查的效果如何,誰也說不太清楚,僅從查多少案件、處罰多少個單位和個人的數量上看,是說明不了什麼問題的。        本人曾是某一領域的執法大隊隊員,既參加本大隊的獨立執法活動,也參加過無數次所謂的專項整治聯合執法行動。就本執法大隊獨立執法活動而言,本人認為,堪稱是依法辦案。因為,我們這個領域的執法檢查,被管理者心知肚明,該查就查,該罰就得罰,說情的餘地極小,也就犯不著去找人說情。所以,我們這個執法大隊組建幾年後,在這個領域存在的問題幾乎不存在了,後面的事就是常年性的檢查和監督,避免過去的問題死灰復燃。當然,在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我們盡量做到依法、依情量罰。不過,從本人了解的情況看,並不是所有執法領域都象我們這個領域的檢查這麼單純和理性。一旦問題出來,甚至出了大問題了,領導「拍案而起」,文件一下,就開始所謂的專項整治,聯合執法檢查行動就來了。        說到專項整治聯合檢查,其情況與獨立檢查就大大不同了。所謂的聯合檢查,就是幾個部門的執法隊由某一部門牽頭統一行動。這種聯合檢查表面看起來聲勢浩大,其實檢查的效果是最差的,根本解決不了什麼實質性問題。按平常的一句話,叫做「趕虎過山」,把吃人的老虎趕到別的山頭,就算了事了,至於老虎過後會不會再吃人,那就不管了。       為什麼會這樣呢?      通常,在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按法定程序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說明檢查目的後,應當是對生產、經營的物品進行逐一檢查,從單件的標籤內容等情況入手,對營業部、倉庫等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涉嫌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應當逐一進行登記,並讓當事人核實後簽名,作為過後立案調查的原始依據。對於依法應當封存、扣押或異地封存的,還應當按規定辦理。這些工作不是幾分鐘或十幾分鐘能完成的,其他部門的執法人員怎麼會有耐心在一旁等待呢?況且,每一次聯合執法活動的旗都是由牽頭單位舉的,其他部門樂得|「跟著感覺走」,誰想沒事找事惹人煩?        不管怎麼樣,獨立執法檢查總是比聯合執法檢查效果要好得多、實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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