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法學學科應當步入知識融合時代
十多年前,我在哈佛法學院作富布萊特訪問學者時,發現雷可夫教授(Todd D. Rakoff)同時講授合同法和行政法。我感到有些新奇,便向他介紹到:在中國,民法和行政法是兩個不同的學科,法學院教授一般是不能既講行政法,又開民法課程的。但雷可夫教授回答說,這種做法是有一些問題的。他說,雖然美國是市場經濟社會,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依然大量存在。所以,不懂合同法就不懂市場是如何運行的,而不懂行政法就難以理解政府對市場的管制道理在什麼地方。因此,不懂行政法就難以真正了解合同法,反之亦然。十多年後,我瀏覽雷可夫教授的個人網頁,發現他仍然開設這兩門課程。我現在回想當年他提出同時開設這兩門課程的理由,感到頗有道理。
雷可夫教授實際上指出了法學內容知識結構劃分的問題。其實,從法學學科內容知識劃分的形成歷史來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學領域並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法律人為了更有效率的認識和組織法學知識而人為創造。這些領域的劃分的確是有助於形成各領域的知識體系和研究方法,並有助於各領域學說的發展。且從國家法律制度體系的內在劃分來看,這種知識體系也是與這種在歷史中形成的學說體系相對應的。因此,通過發展不同的法學領域,也有助於推進各領域的制度建設。問題在於,我們現在不少法律人將法學學科內部的劃分當成一種真理,或者視為一種封閉性的知識。甚至有人演變成了飯碗法學理論,認為教民法的人不能染指行政法,行政法教授也不能把手伸到民法領域。這種現象已經嚴重阻礙了法學知識的發展,乃至整個法學教育體制的創新。
事實上,法學學科內部領域的劃分本身主要是滿足一種工具性和認識論需求,其本身並不是絕對的真理。歸根結底,這種工具性和認識論知識要服務於對整個社會的認識和組織。現代社會是一個信息爆炸、知識劇增的社會,也是一個知識融合的社會。科技和互聯網的發展、經濟全球化都使許多新的知識不斷產生,任何學科都不可能有遊離於其他學科之外單獨存在。一方面,任何一門社會科學都在致力於從某一個方面認識和解讀人類的社會活動。但現代社會紛繁蕪雜,一項社會活動通常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和哲學等不同方面的知識。如果僅僅從某一個方面去認識該活動,那麼,該方面知識本身的局限性將導致認識結論的片面性。反之,如果能夠儘可能地把握特定活動的諸多面向,則認識活動將更為準確,社會建議和決策將更為可靠和科學。另一方面,不同學科實際上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從一個方面在一定限度內把握人,任何一個學科都無法單獨全面地把握人,解決人遇到的全部困境。馬克思說,人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的總和。這就說明了人及人類社會活動的複雜性。清初顏李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李塨說:「人,天所生也。人之事,即天道也。」作為主體,人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正是各種社會關係,其核心所指當然是「人」,就此來講,無論哪門社會科學,都不能脫離對人的研究,法學也不能例外。而且,不可否認,集社會關係總和於一身的人是最複雜的社會動物,要從理論上合理地體現人的複雜性,並儘可能合理地認識人的活動規律和規範人的行為,就不能只靠某一門學科提供研究成果,而是要綜合相關多學科的研究。比如,在對習慣的研究方面,就需要綜合人類學、社會學、法學等學科知識。
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其要真正深入研究社會現象,把握人類活動的規律,並構建科學合理的社會行為規範,僅僅靠法學自身的知識是不夠的,而必須要充分利用其它學科研究者所積累的人類智慧,吸納其他學科認識人類活動的方法和知識。為此,法學必須向其它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開放。法學如果向其他學科開放,可以從其他學科獲取合理的知識資源,同時也為其他學科提供研究素材,共同促進學科知識的發展;法學和其他學科在本質上均屬於理論探討的學術範疇,均體現了學者通過說理來闡釋問題並尋求解決方案的理論努力,但不能因此就特彆強化它們純粹的理論色彩以及相互間的差異性,而忽視它們之間的共性,尤其不能忽視它們的共同目的,即服務於社會,以及它們共同的研究對象,即「人」。而要真正實現這一目的,要妥當理解這一對象,就必須打破學科分立,通過各學科知識的融合來反映社會真實問題、滿足社會真實需要,最終促成「人」的全面發展和實現對「人」的終極關懷,這正是知識融合的根本意義。從另一層面上講,通過學術研究來深入認識、反映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實際上體現的是對人的終極關懷。一切科學對於人性總是或多或少地有些關係,某些學科形式似乎離人性較遠,但它們總是會通過這樣或那樣的途徑回到人性。例如,屬於人之終極關懷的還有犯罪人的保護、死刑存廢等問題,要妥當處理它們,需要綜合心理學、社會學、民俗學、刑法學等學科知識;再如,在全球化過程中出現的全球變暖、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等問題,需要綜合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等學科知識。這樣的事例不勝枚舉。它們均說明,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實現對人的終極關懷,就必定要知識融合。但遺憾的是,法學向其它學科開放的程度是不夠的。例如,人民大學法學院和經濟學院是國內一流的研究和教學機構,僅一牆之隔,但兩院學者之間少有學術上的交流和聯繫。這在我國其它高校也很普遍。
再回到雷可夫教授的觀點上來,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也需要在內容上實現相互開放。法學內部各個領域之間森嚴壁壘,其實是法學發展的大礙。飯碗法學不僅僅阻礙個研究者去全面認識人類社會活動的機會,而且排除了法律人去培養自己跨學科認識能力的可能性。更值得重視的是,今天法學院的法學領域的劃分,不僅僅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大領域的劃分,而且在各領域內部也存在子領域的劃分,如民法領域中的民法基本理論、財產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劃分。如果這些子領域的劃分變成一種僵化的界限,則將同樣帶來前述問題。很難想像,一個僅僅研究侵權責任法的學者能夠很好回答合同與財產的侵害問題,因為,現實中大量的違約既構成侵權,而且又涉及到物權法上保護方法。因此,要選擇一種最優的法律治理方法,有賴於對整個民法體系化知識的建立,並同樣需要藉助體系思考的方法。同樣,正如雷可夫教授所言,合同交織著複雜的社會因素,一個不懂政府經濟調控和管理行為的合同法研習者同樣無法深入研習合同法。
知識融合的趨勢也提醒我們遵循體系化的觀念,形成知識的互補,並促進了不同學科知識的發展和知識體系的重構。以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形成為例,其正是因為法理學家、哲學家和經濟學家的集體智慧才發現了支配人類經濟生活的「看不見的手」,從而使他們運用了新的方法來研究財產權利、財富以及權力的演化。經後人考證,亞當.斯密僅僅在《國富論》一書中有限的地方採用了「看不見的手」(invisiable hand)這一辭彙。至於亞當斯密本人是否就認為存在一個客觀的由「看不見的手」支配的市場,仍存疑問。但經過後世學者從法學、哲學、經濟學和心理學等多個層面予以發展,才形成了今天廣為流傳的「看不見的手」的市場理論。在德國,德國社會或「國家」科學的研究方法從理論性和法條化開始向實踐性、經濟性和統計學的方向轉變,其主要原因在於傳統的自然法理論與財政科學的結合,這一轉變也導致了「國民經濟學」的產生。而社會學方法和統計學方法的引入,使法律規則也越來越具有實證性。通過學科劃分,各科學者能集中研究本領域問題,凝聚最大的共識,從而促進各科知識的發展。在現代社會,法律在社會治理、公司治理,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哈貝馬斯說,這是法律對人類生活的「殖民化」。但為此,也導致了法律很難和其他的學科截然分離。
雖然我國法學研究在三十多年來已經初步呈現出了一片繁榮的景象,但近些年來,有標誌性的精品並不多。這在很大程度上與法學學科內部以及法學學科與其他學科之間的森嚴壁壘有很大的聯繫。例如,美國多位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如科斯等人,其成就就在於從經濟學角度提供社會政策建議。諾貝爾獎獲得者貝克爾(G. Becker)認為,既然經濟活動是人類最基本的社會活動之一,人類在這個領域所形成的思維和行為方式可能擴散到其他活動領域,因此可以採用經濟學的方法研究犯罪、家庭、婚姻,人口、種族歧視等法學問題。更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經濟學知識後來在法學領域得到了很好的嫁接。波斯納也曾對美國的幾乎全部法學領域進行了經濟學的重構,從而促進了法經濟學的發展。但在我國,法學和經濟學之間的交往甚少,法學界也很少運用經濟學的方法來探究法律現象。再如,法社會學是在19世紀末期興起於歐洲大陸,並隨後在北美地區逐漸擴展的一門社會科學。但在我國當前的法學研究中,法社會學研究的方法並沒有引起高度的重視。尤其是,法學理論界不太重視通過社會調研等經驗研究等方法來論證法律規則的需求、使用效果等問題。這也使得大量研究缺乏實證的支撐,並在說服力上有不少欠缺,甚至影響了整個法學學科的發展。在研究的實踐操作中,由於法學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數據分析知識,或者難以掌握定量分析的技巧,或者不能妥當處理定量和定性分析之間的關係,導致對某些具體問題的探討,不僅沒有正常的說服力,反而會出現明顯的瑕疵和缺漏。從今後的發展來看,法律經濟學、法律倫理學、法律社會學、法律心理學、法律人類學、法律與文學、法律與宗教、法律的性別分析等甚至有分別成為獨立學科的趨勢。而法學也可能與一些文藝、體育和衛生等各個領域發生知識的交流與融合,並形成所謂的衛生法、藥品法、體育法、金融法等研究課題。這也客觀上要求法學對其它學科開放,打破學科劃分疆界,法學要廣泛汲取其他學科知識的觀念和行動。
朱蘇力教授指出:「一個學者如果忘記了生活本身提出的問題,而沉溺於某個學科的現有的定理、概念、命題,那麼就不僅喪失了社會責任感,而且喪失了真正的自我,也喪失了學術」,這一觀點是值得深思的。要達到知識融合的目的,各科學者絕對不能將自己學科知識視為「飯碗」和「私域」,以限制法學學科之間的交流。要改變這種現狀的途徑無他,只能藉助研究者超越學科藩籬的實際行動,促成與其他學科的對話,積極借鑒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綜合可用的學科知識和方法,以儘可能擴大學術眼界。其實,如果研究者有真摯的學術責任心和可能的學術能力,在學術研究中不難發現,在學科已然剛性區分的基礎上,再將自己封閉在更狹小的學術空間中進行研究,總會有自縛手腳的感覺。一旦如此,就不如掙脫學科束縛,以學術為公器,跨學科或交叉學科來研究法律現象。當然,這樣的研究不是學者一時興起的產物,只有發現並解決現實存在的問題,並且綜合運用各種學科的研究方法,才有可能跨越學科界限,用開放的視野對待學術問題,促進學科知識的交流和融合。
法學與其它知識,以及法學內部的知識融合,不僅會給法學研究帶來新的生命力,也將對我國法學教育產生深遠的影響。在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中,各種學科劃分使得教學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單一性。這就阻礙了學生去全方位認識我們的社會。而我國近來倡導的素質教育,其實很大程度上是要求學生掌握基本的人文和社會科學知識,培養和陶冶青年人的人文情懷,樹立他們的人文關懷理念。但此種素質教育並不單純地限於法學學科的教育,而應當是一種融合各學科知識的教育模式。從這個意義上講,只懂法律,而不了解其它社會知識的法律人是不成功的。今天,我國高等院校鼓勵本科生選修其它學科的課程和學位,這無疑是必要的,也是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但如果學生僅僅將獲得多個學位作為目的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如何融會掌握和貫通各個學科的知識,學會運用各個學科的方法,並培養綜合運用各種知識來觀察和分析社會現象的能力。比如說,一個公司的法務經理,如果他僅僅懂法律而不懂會計,他常常遇到許多的麻煩,他不知道合同中涉及的財務安排是否正確,而且對財務的監督就很難進行,因為他無法看懂公司的財務報表。所以,公司法和會計知識也是無法分割的。
可以肯定地說,只有融合不同學科的知識,法學才能應因循時勢發展,從現實問題中把握理論價值,將形而上的理論研究和具體的制度研究完美結合,進一步完善既有的理論體系和制度構造,將法律現象和問題處理得更到位,為法律和法學動態而穩定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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