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禮法結合對當代法治思想的影響

唐代禮法結合對當代法治思想的影響

 

陳 楠

    【摘要】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徵,中華法系的本質是禮和法的相互滲透、融合。唐代是中國古代禮法結合的典型代表,最能充分體現禮法結合的文化淵源。其別具特色的禮法關係,對於當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深入探析這一關係,對今天的法治發展和建設意義重大。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當代法治的重要思想: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這個價值體系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核心價值觀的目標價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法治價值;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則是行動價值。通過法治價值把目標價值轉換為法治主體的行動價值,是倡導和培育核心價值觀的有效途徑。在「三個倡導」的基礎上,我國開始了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方針下,以實現立法科學、司法公正、執法嚴格和全民守法的法治體系為目標的法治建設新時期。

    從最初的移植、借鑒到今天立足自身的文化土壤和本土資源,實踐證明,法治建構和法治文明離不開中國的歷史和國情。禮法關係是中國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特徵,禮與法的結合成為中華法系的本質特徵和文化淵源①。禮法融合自漢代開啟,在唐代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完備,因此唐代的禮法結合最能體現中國古代的禮法關係,其代表性法律《唐律疏議》更是中國古代禮法結合達到成熟的制度性標誌。深入研究唐代禮法結合的重要特徵和實踐方式,可以發現:當代中國法治精神與傳統的禮法結合法律文化之間有著共同的文化流動;國家的法律表達具有個性化的特徵,表現為具有濃烈的地方性知識形式所反映的一種社會規則和社會控制方式,這對於一國法治的發展有著深遠影響;從唐代禮法結合制度的發展來看,它有著完備的法律制度,以人的主體至善為價值基礎,而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思想則對禮法結合進行了揚棄性選擇,體現了當代法治精神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整合性發展。本文將圍繞三個特性論述唐代禮法結合與核心價值觀中法治思想之間的相互關係及其影響。

    內在統一性:道德與法

    禮與法的關係密不可分,其中儒家文化是禮法結合的主要動力和核心內容。「禮法並用、德主刑輔」思想起源於西周時期,漢代儒法合流後這一思想被確立為古代的治國方略。唐初期太宗李世民主張治國應「以仁為宗,以刑為助」,重視禮的作用,尤其是儒家道德思想的教化作用。在這一治國思想的指導下,禮法結合思想在唐律中得以全面貫徹,《唐律疏議·名例》中就有:「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②而當代的法治思想要求必須先有一套內容正當、形式完備並自成一體的法律體系作為實現的基本前提;道德因素仍是當代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法治的發展離不開道德,這就要求社會主義道德必須具備的主要內容。因此,道德與法是禮法結合與當代法治所共同具有的內在統一的基本範疇。

    唐代禮法結合的最成功之處在於將深入民眾意識中的禮的觀念內化於法律之中,從而形成一種精神凝聚力,使民眾有禮可依,有禮必依,違禮必究。唐代禮制度的完備和儒學思想的傳播有力保證了這一凝聚力的形成。唐律將儒家思想融入法律制度中,使儒家思想的道德價值觀更深入人心,有助於塑造善良、勤勞、樸實為主體性格的民風,對中華民族精神的形成和塑造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唐代禮法結合更重視人倫關係,重視刑律與道德的關係,使中華法系的制度體系趨於完善,唐律中所提出的「刑以弼教」、「感化主義」、「恤刑主義」等基本原則是其集中體現。例如:在家族倫理關係中,唐律建立了一整套的父權家長制度。儒家認為君子的孝道以禮為貴,孝是禮制的根本要求。《唐律疏議》中規定了「十惡」之一的「不孝」罪,把「不孝」列入十惡不赦之中,可見唐律對孝道的重視。同時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幾千年來一直被倡導。唐律中有「諸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對於「輕罪及十歲以下、八十歲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姙皆頌繫以待斷」,只要不是犯「十惡」不赦之罪,都可以贖免刑罰而不受法律的制裁。可見,禮法結合實質上是一種被賦予了道德意義的法律。唐律「一準乎禮」的特點中深深蘊含著儒家的道德精神,是一個體現著儒家精神的道德法典③。禮法互補推動了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這也是中國古代法律最主要的傳統,代表了中華法系最鮮明的特徵。因此,在唐代的禮法結合中道德與法的關係是核心內容,在這對範疇中,儒家的倫理道德是居於法律之上的。

    核心價值觀中法治的基本思想從實質上也體現著社會主義道德不同層次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首先規定了愛國的社會公德,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對人民要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以及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並提出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其次在公民權利和義務中也體現了社會主義道德的內容,即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社會和經濟方面的勞動、休息和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等,同時規定了尊重社會公德為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道德內容在《憲法》中的體現表明社會主義道德中最低限度的義務被法律化,這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制度保障,不僅有助於引導良好的社會風氣,也為依法治國的實現奠定了良好的道德基礎。中國的現代社會尤其是近幾年來由於道德滑坡、人性冷漠等導致的悲劇接連出現,這也要求當代的法治建設應當對公民的道德規範重新進行審視和定位,「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④,強調以道德心來有效地預防犯罪。在這裡也並非是說要像前人那樣「復禮」,當代法治精神中的道德要求也不等同於儒家的道德體系,而是結合現代中國法治社會的發展特點,總結傳統「禮法」當中的精華部分,在塑造個體的道德觀念方面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共同一致性: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

    禮是一種封建宗法等級制度,屬於倫理道德的範疇,是儒家文化的靈魂所在。法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出現的,為統治階級服務而管理國家和社會,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強制規範。禮與法雖屬於不同的範疇,但卻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繫,即二者都是治理國家的一種手段。在春秋時代禮崩樂壞之後,經歷了戰國諸子百家爭鳴和先秦的發展,禮法結合的雛形開始形成,法家倡導的法治雖然代表了先進的生產關係,但是過於激進也不符當時民眾的普遍社會心理。在此基礎上的社會變革雖有國家的支持,卻被社會各階層抵制。而儒家則在合理吸收法家思想的基礎上,將儒法兩家的思想更好地融合,用傳統倫理道德的禮制來維護社會穩定,推行禮法結合的國家統治,形成了中國古代禮法結合的社會控制模式⑤。在唐代,這一社會控制模式得到了更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社會控制的主要方式體現在:首先,明法慎刑,寬仁治天下的思想體系。唐朝初期十分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設,統治者認為法律是國家權衡統治的重要依據和準繩,因此要重視法律的發展,同時也要「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⑥的謹慎用刑。其次,以德禮為本,以刑罰為用。經過漢代與魏晉的發展,作為倫理道德規範的禮制大多內容都已被法律化了,至唐朝之時,禮已成為唐律的最根本特徵,在社會控制的手段中,禮與法達到了近乎完美的結合,不僅促進了唐代盛世統治的出現,而且為以後各朝代所沿用。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古代的歷史發展事實證明,國家要保持繁榮穩定的發展,離不開實現良好的社會控制,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時,必須建立與社會發展相符合的道德規範體系。國家的法律規範能夠實施的前提條件是法律體系與道德體系的協調發展,在此基礎上,社會控制的方式才能達到國家預期的效果。

    現代社會法律的發展方向決定了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建立已成為國家主要的社會治理模式。中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法治精神的確立和完備成為必然。法治的倫理支撐是道德秩序下的理性自律精神的培育;法治的重要內容即規範性制度,不能單純以暴力強制,需要人民的內心對道德價值與法律價值進行認可,並自願遵從,這是法治實現的前提條件。不僅法律制度的運行需要道德倫理的支撐,國家的權威性和法治的建立都需要如此。傳統的道德秩序是建立在社會等級制基礎上的,今天的中國社會道德,體現在自由平等和權利保護的現代公民性的特徵之上⑦。沒有良好的公民道德體系,社會制度將很難有效運行,因此需要大力加強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建設,培育公民道德情操,才能為法治的實現提供有效的精神支撐。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中,社會控制可以分為外在的社會控制和內在的社會控制⑧:前者表現為社會主義的法治,也是社會控制的主體內容;後者則需要加強公民的社會主義道德觀念建設,它是外在控制的支撐力量。因此,當代的法治建設需要加強道德倫理體系即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建設,以道德建設促進法治國家的構建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路徑。我們去理解「依法治國」或者「法治」精神,往往從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去追根溯源,事實上,深入研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可以發現有很多精神是有跡可循的。正是依靠這種傳統社會形態下的「法治」,中國的社會進行了有效的國家統治。

    形式共通性:法治思想體現了禮法結合的整合發展

    中國的傳統文化雖然無法孕育出現代化的法治,但必須承認的是傳統文化中禮法結合的特性確實存在值得我們關注的法治因素,這也成為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一種文化限定⑨。我們今天建立法治社會,推進法治發展,既需要學習西方優秀法律精神,也要對中國特有的傳統文化進行揚棄性的選擇。從傳統文化中發掘優秀的內容,發現中國法治建設的有效性資源,傳統禮法結合中對當代發展有益的內容經過改造與更新,為社會主義法治的發展增添了傳統動力。這正是當代法治對禮法結合的整合性發展。

    禮法結合的過程中,形成了很多被認可的協調個體之間、個體與群體之間的行為規範,其中也蘊含了人權保障的理念。孔子提出統治者要以仁愛治理天下,實行仁政和德治。孟子也認為:國家的根本是人民,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因此,君主必須與民眾同呼吸共命運,才能受到民眾的擁護,從而穩固政權。民眾是國家的根本和社會的基礎,可以說是中國古代人本主義的代表。這一點在唐律中得到了體現,《唐律疏議》規定:「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反覆參驗;猶未能決,事需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違者,杖六十。」執行法律的官員若濫用刑法、拷打犯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拷打犯人致死的要受到徒刑兩年的刑罰,這種規定使得罪犯的生命不會被隨意剝奪,從法律上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權。同時對死刑犯的執行也非常謹慎,《唐律疏議》中提到:「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在對死刑犯執行前,要「三覆奏」,才能處決;即使完成「三覆奏」,也要等到三日後行刑,未滿三日的要「徒一年」。這樣的仁義思想,在中國古代以往的律法中是很少見到的。現代社會的法治發展也提出了保障人權的要求,人是社會的主體,應成為國家和社會活動的出發點和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權,才能更好地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從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在我國憲法中,也將尊重和保護人權寫入其中。

    唐代禮法結合提出的「事斷於法」和「明德慎罰」思想,體現了追求司法公正的人本主義思想,不僅對中國古代法的發展意義重大,也對當代中國法治的構建影響深遠。在唐代,統治者建立了完備的司法機構:設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個機構,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和御史大夫這三個機構的長官組成會審法庭,專門負責審理重大案件,稱為「三司推審」。三個機構相互監督、互為合作,以達到審判公正。三司的出現也改變了以往歷代最高司法機構單一設置的格局,有利於司法權力的擴大和司法機關的獨立。現代法治的要求,司法公正是重要內容。司法是法治的維護者,司法評判的公正性是法治維持的關鍵所在。著名哲學家培根曾說「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因此,要確保司法公正並長期堅持,必須建立完善的司法監督體系。

    我們對傳統的禮法文化進行批判性繼承,是要吸收傳統文化中有益的、合理的成分,如體現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思想和價值觀念等,使法律的變遷獲得持續而穩定的民族心理認同,從而增強民族凝聚力和民族文化的支撐力。對中國的法律傳統,法學家龐德評價「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制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中國未來的法治建設需要在傳統的架構中才能實現,而中國式的法治,也必定是要根植於中國特有的民族法文化土壤之中,承受傳統與現代法治嫁接的,體現中華民族對法治獨特心理、氣質、觀念、價值的理解和詮釋的社會主義法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鳴響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號令,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目標下,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綿延5000多年的中華文明,我們應該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對古代的成功經驗,我們要本著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學態度,牢記歷史經驗、牢記歷史教訓、牢記歷史警示,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益借鑒。」因此我們要構建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實現社會主義法治,適應世界的不斷變化發展,需要在傳統禮法結合的基礎上,消除傳統法律觀念中的消極因素,繼承有利於當代法治國家構建的積極因素,從我國具體國情出發,有選擇地吸收其他國家法治文化的有利因素,才能更好地構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

    (作者為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上海應用技術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本文繫上海市教委科研創新項目基金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4ys121)

    【注釋】

    ①王立民:「論唐律的禮法關係」,《浙江學刊》,2002年第2期。

    ②曾憲義:《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15頁。

    ③蘇亦工:「唐律『一準乎禮』」辯證」,《政法論壇》,2006年第3期。

    ④吳家清:「國家與社會:法治的價值選擇」,《中國司法》,1999年第7期。

    ⑤何俊:「中國社會治理方式的歷史考察與現實選擇」,《中外法學》,2001年第4期。

    ⑥韓雪風:「論法治社會和中國法文化傳統」,《政法論壇》,2004年第2期。

    ⑦彭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建設法治國家的啟示」,《法學論叢》,2008年第2期。

    ⑧邢朝國:「從摒棄到尊重:現代法治建設與傳統文化」,《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2年第4期。

    ⑨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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