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屋制度緣何運作良好

 核心提示

  作為特區政府解決低收入者住房問題的福利舉措,公屋制度能夠得到健康良好運作,與其配備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規範密切相關。這些制度包括:細緻的公屋立法,公開、透明、高效、專業化的運營管理制度以及違規懲戒措施等等,以竭力保障公屋福利政策的公平實現,努力達到「協助有需要的家庭入住合適而能力可負擔的居所」的理想

  歷經幾十年的發展,香港特區建立起了僅次於新加坡的亞洲最健全的保障性住房體系。香港公屋制度縮小,緩和了貧富分化對立,提高了普通市民的生活水準,為普通家庭提供了基本保障,增強了社會階層流動性。現今香港不少政商名流,都得益於當年的公屋制度。公開透明違規必懲的公屋制度和規範無疑是香港公屋制度運用良好的法治保障

  細緻的房屋條例

  現行香港公共房屋包括廉租屋、居屋和房委會下轄的臨時房屋三個類別,前兩者占公共房屋總數的90%,主要由政府建設,出租給低收入居民。香港嚴格限制公屋面積,多數是50至60平方米,有的只有20至30平方米;居屋擁有非完全產權,只能由房委會回購,業主10年內不能出租或出售。廉租屋則完全沒有產權,政府每兩年根據通貨膨脹率調整一次租金,輪候來租。目前,香港共有約73萬套公屋住房,超過200萬人租住其中,約佔香港總人口的29%,成功解決將近三分之一香港人口的住房問題。

  香港公屋健康發展有賴於其嚴密細緻的立法。早在1973年4月,香港就出台了《房屋條例》,根據該條例設立房屋委員會,且對其工作及一切有關事項加以規定。房屋委員會的工作依據是《公營房屋政策》,它分為三部分:甲部包括公屋申請和調遷及資助置業計劃、乙部包括房屋管理及租金政策、丙部包括房屋署的服務對象的權利和責任及公眾查詢。其中甲部不僅明確規定了申請者的資格標準,還把申請者分類,細緻規定了有關安置受清拆影響的居民、長者、體恤安置者申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而乙部更是詳盡規定了涉及公屋管理的各個方面,詳盡到像屋內的晾衣裝置、保安服務及設施、使用公屋道路及泊車設施等問題都分別制定專門章節。

  完善的管理制度

  香港特區不僅制定有細緻的公屋立法,而且非常重視管理制度的完善。因此,香港房委會、房屋署始終保持公開、透明管理方式,高效務實的專業化運營管理,得到香港社會公眾的認同。

  首先,公屋政策研究和制訂過程充分發揮民主作用。為了保證決策過程民主、透明,同時也更有利於吸引私人資金投入公屋建設和管理,房委會注重成員在社會和專業背景方面的多元化,房委會主席由非政府官員出任,委員除4名公職委員外,其他均來自社會各階層,廣泛代表不同的專業領域和社會層面,以確保房屋政策的研究和制訂反映社會不同階層的意見。

  其次,保障公屋申請的公平性。房屋署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轄下專責管理香港公共房屋的部門,為了讓所有符合條件的需求者都能公平申請到公屋,其設有公屋輪候冊,所有合資格公屋申請都會依登記的先後次序排列在公屋輪候冊內,房屋署嚴格依照輪候冊上的申請書編號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依次辦理審查及配房手續,不會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房屋署也會實時公布配房和輪候進度,人們上網就能查到自己等候的位置。

  再者,藉助完備的監管制度進行監督。有關部門會對申請人進行全面的經濟狀況審查,通過之後他們才可入住公屋。入住之後的監管更為持續,公屋租戶住滿10年後,每兩年須申報住戶收入和資產,而房屋署也會定期「家訪」,了解住戶情況。房屋署還成立100多人的「善用公屋資源分組」,專責落戶巡查,嚴格審查公屋住戶的收入、資產申報以及公屋使用情況;據悉,香港房屋署巡查組在2008年一年裡就深入調查了6800件涉嫌濫用公屋的案件,並根據調查結果進行了懲罰或者起訴,其監管力度可見一斑。

  嚴厲的懲罰措施

  為減少濫用公屋的行為,實現公屋公共福利的宗旨,香港特區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懲處條例和退出條例。條例明確列舉的濫用公屋情形包括:將房子分租或轉租他人、將房子作貨倉等用途、在公屋進行聚賭、藏毒等不法活動、虛報資料或資產入息等。根據懲處及退出條例,對於濫用公屋者,除了需要接受法律懲處外(香港房屋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如故意向房屋委員會虛報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還必須即時退出公屋。

  近年來發生的香港前高等法院法官李鯢儉夫婦騙取公屋案,是影響較大的一個案例。按香港法律規定,李某所申請的公屋只針對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家庭發放,房屋署調查後揭露真相併對李氏夫婦提起起訴。

  引人深思的是,儘管香港現行公屋制度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但從本質上講,公屋制度受政府政策決策的影響仍是非常深遠,法治效用更多體現在對此類政策的貫徹落實與保障方面。從1953年至2003年多次公屋政策調整就可以看出:「住房是商品也是社會保障產品」理念並沒有在決定香港政府對公屋政策制定和調整的諸多因素中佔據最重要的地位,香港政府對公屋更多是採用了極其務實的態度,根據經濟發展的狀況,特別是私人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來決定公屋的發展政策。可以想像,公屋制度建造規劃完全依賴於政府政策決定,缺乏剛性法規範約束,極易造成政策隨意而最終導致公屋制度流產。根據一些國家及地區經驗來看,「最低限度」意義上社會經濟權利通過立法規定,可以起到有效降低政策隨意性的風險,保障公民的社會福利權利,這是新時代交給民主政府的職責所在,也應該是香港公屋制度未來立法的合法性依據及發展方向所在,儘管其過程或許是相當漫長的。

  (作者單位分別為香港城市大學、西南政法大學)

  近年來發生的香港前高等法院法官李鯢儉夫婦騙取公屋案,是影響較大的一個案例。2003年至2004年間,香港前高等法院法官李鯢儉及其妻馮閏禪,隱瞞近200萬港元的資產,以生活困難為由向香港特區政府申請了近10萬港元的綜合援助及一套公屋(類似於內地的經濟適用房)。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詐騙香港公共福利罪判處82歲高齡的李鯢儉夫婦11個月徒刑,其騙取的公屋也被房屋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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