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概述(卌八)——唐朝(二)

唐初,在隋朝基礎上,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政治、軍事、經濟制度,以維持國家機器的運轉,對唐王朝統治幅員遼闊的國家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這一套制度下,唐朝前期能夠創造輝煌的封建盛世,形成一個強大的大一統封建王朝。因此在介紹唐代前期政治軍事史前,有必要先介紹其國家機關的組成、地方行政制度、教育選拔制度、軍事制度、法律,以及唐初的均田租庸調法。

宰相

唐代宰相被稱為「知政事官」。唐高祖時,宰相為三省的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左右僕射(音 葉)共同組成。唐太宗指定一些官員以本官加知政事、參與朝政、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名,為知政事官。唐高宗以後,又定名為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武則天時稱 同鳳閣鸞台平章事)。

唐代知政事官主要執掌有幾點:

  1. 和皇帝討論國家大政,制定基本政策,決定重大問題。

  2. 討論並處理軍國要務。

知政事官議事之地稱為政事堂。凡重要政務及五品以上官員升降任免都需要政事堂會議討論決定,之後奏請皇帝裁決。因此,政事堂會議是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決策機關。傳統上決策在內朝,此時決策工作移至外朝,外朝不再只是執行內朝的決策。具體的各項政務,則由從隋制繼承下來的尚書省六部等機關負責。

中央行政機關 三省、六部與一台

開元時代政府組織系統示意圖(唐代前期之代表)

圖片摘自嚴耕望撰《中國政治制度史綱》,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

三省,仍是尚書省、中書省與門下省,與隋代相同。(按隋代一度改中書省為內史省,是為了避隋文帝之父楊忠的諱)。

中書省與門下省是國家政務處理的中心和發號施令的機關。

上(太宗)始御太極殿,謂羣臣曰:「中書、門下,機要之司,詔敕有不便者,皆應論執。比來唯睹順從,不聞違異。若但行文書,則誰不可爲,何必擇才也!」房玄齡等皆頓首謝。

《資治通鑒》

中書省(武則天時改名鳳閣)長官為中書令,副長官為中書侍郎,負責陳奏來自各地的表章,起草、宣行皇帝的制詔。武則天以後,中書省還負責整理臣下與諸司的議、表、狀,提出處理的初步意見。中書舍人是中書省的主要辦事官員。

門下省(武則天時改名鸞台)長官為侍中,副長官為門下(黃門),負責審查中書省起草的制詔與尚書省所擬的奏抄。制詔如有不便施行的,封奏退還;如沒有問題,大事則復奏請施行,小事直接簽署付外。奏抄有違失的,駁正後退還文牒到省司。門下省是上行下達、政務處理的樞紐。侍中的地位不斷提高,成為政事堂會議中的首相。給事中是門下省的主要辦事官員。

此外,中書舍人、給事中與御史組成三司,審查天下的冤獄與久而未決之案,參與尚書省吏部對內外官吏的考課制度。

尚書省統領六部,負責政令、行政與具體事務,是最高行政機關。尚書省的都省是首腦機關,尚書左右丞協助長官僕射通判都省事。凡需要內外百司處理的文書都需要經都省,由都省登記、註明發出的日期,規定處理時間(稱為 程限),按照內容分發到有關部門處理。皇帝的詔、制、敕在經起草、審議後,由尚書省下發。京師各機關公文下發到各州,須交由都省發出。

尚書省的主要任務是監督管理各部門與百官按照法令與程式對詔敕、文案進行及時、正確的處理,監督管理官文書的運作,是上下行文書的樞紐。但尚書省不是對官文書進行批准。

尚書省下設吏、戶(隋時民部,避唐太宗李世民諱改)、禮、兵、刑、工六部。六部長官為尚書(正三品),副長官為侍郎(正四品上)。

六部各設四司,長官稱郎中,副長官為員外郎,一般均為二人。四司中有一司名與部名相同,稱為「本司」,其餘三司稱「子司」。「本司」亦稱頭司,主要協助尚書、侍郎執掌政令,並負責本部的核心職能事務。其他三個「子司」,則與該部的具體內容相關。

吏部四司:吏部、司勛、司封、考功;

戶部四司:戶部、度支、金部、倉部;

禮部四司:禮部、祠部、主客、膳部;

兵部四司:兵部、職方、駕部、庫部;

刑部四司:刑部、都官、比部、司門;

工部四司:工部、屯田、虞部、水部。

各司事務由郎官主判,案成後送都省檢勾,經相關官員簽署後,送門下省審核。尚書省各部、各司管理全國的政令事務。如各部各司要和地方各州聯繫,必須經過都省。

除三省六部外,還有御史台。御史台是國家監察機關,長官為御史大夫,副長官為御史中丞。

御史台設有侍御史四人(從六品下),又稱台院,彈劾百官不法行為,並奉敕審訊罪犯,參與其他案件的審訊。

殿中侍御史六人(從七品上),又稱殿院,在宮廷殿上、郊祀、巡幸時檢查儀仗,巡查兩京(西京長安,在今陝西西安市市區、東都洛陽,在今河南洛陽市市區)不法之事。

監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又稱監院,巡按郡縣、屯田、鑄錢,監督太府、司農出納,並監督處決囚徒。尚書省會議、百官的宴會、習射,都在監督之列。

三院在負責監察官吏不法行為的同時,加強了對禮儀的監察、對行政機關尚書都省與六部的監察、對地方行政機關的監察。對財政、錢穀出納和對軍隊也建立了監督機制。御史台對監察範圍內的案件還可以進行審訊。御史台的主要職責是彈劾中央和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參與重大案件的審訊,監督各政府部門的工作。

中央事務機關 九寺、三監

九寺和三監(音 建)負責各項具體事務。

九寺長官為卿,除太常卿為正三品,其餘均為從三品。副長官為少卿,太常少卿為正四品,其餘均為從四品上。各寺有丞,掌管寺事。

太常寺  掌管禮樂、郊廟、社稷之事。下設八署。其中的太樂署,掌管國家祭祀、宴會的樂舞。太醫署掌管醫療之法。

光祿寺  掌管宮廷宴會與郊廟貢品。

衛尉寺  掌管國家器械、文物的政令,以及京師的武器,大祭祀、大朝會時的節鉞、金鼓等物。

宗正寺  掌管皇族屬籍,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年),兼管崇玄署(掌管京都道觀和道士)。

太僕寺  掌管各地牧監和皇帝車馬。所屬沙苑監執掌牧養隴右諸牧牛羊,以供宴會、祭祀、尚食所用。

大理寺  諸司百官犯罪,杖刑以下(參見後文 法律 笞、杖、徒、流、死)本部門處理,徒刑以上送大理寺審理。庶人則犯流刑、死刑以上,送大理寺審復。金吾抓獲的罪犯,也在大理寺審理。

鴻臚寺  負責接待各國使臣、各部族酋長,並辦理大臣的喪禮。唐初,鴻臚寺還管理天下僧尼與道士。

司農寺  掌管糧食與糧食出納。

太府寺  負責四方貢賦,以及百官俸祿出納。

三監:

國子監  設有祭酒一人(從三品),司業二人(從四品下),掌管儒學訓導的政令,有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和算學六學。國子監既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也是全國最高學府。

少府監  掌管各官手工業部門,設監(從三品)和少監(從四品下)。

將作監  掌管土木興建的各項事宜,總管全國工匠。長官為將作大匠(從三品),副長官將作少匠(從四品下)。

地方政治制度

唐朝建立後不久,將隋煬帝時的郡又改為州,此後州縣二級制就基本穩定下來。貞觀十四年(640年),唐朝全國共計有三百六十州。

州設刺史,一般分上中下三等:上州四萬戶以上,刺史正三品;中州二萬至四萬戶,刺史正四品上;下州二萬戶以下,刺史正四品下。刺史以下有別駕、長史、司馬,稱為上佐。上州與中州設有司功(掌選舉、學校)、司倉(掌府庫)、司戶(掌財政、民政)、司兵(掌軍事)、司法(掌刑獄)、司士(掌工程)六曹,下州則僅設司倉、司戶、司法三曹,每曹設參軍事一人。在此之外,各州還有錄事參軍事一人(掌文書),經學博士一人(掌《五經》教授諸生),醫藥博士一人(掌救治百姓、教授醫學生)。

縣設縣令,上縣令從六品上,中縣令從七品上,下縣令從七品下。下又設縣丞(縣令副貳)、主簿(掌勾檢,所謂勾檢指的是文書的監督檢查制度)、縣尉(分判眾曹,分掌庶務)。此外縣還有經學博士,司戶佐、史,司法佐、史等官員。

唐前期,州縣政務都須向上級申報,有的較重要事務甚至要上報皇帝審查批示,才能執行。

縣以下設鄉,鄉以下設里。里是基層單位,百戶為里,設里正一人,選勛官六品以下或富戶白丁一人,檢核戶口,征派和督促賦役。

在邊疆地區,唐朝設有都護府、都督府、州,其都督或刺史由各族貴族、首領擔任,得以世襲,被稱作 羈縻府州。

教育選拔制度

隋唐均設學校以培養官僚。唐朝國子監所統管的六學,皆設有博士與助教。國子學、太學、四門學主要學習儒家經典;律學學習律令格式和法例;書學以古代石經、《說文》、《字林》(晉人呂忱所著,今已佚)為專業,兼習其他字書;算學學習的內容有《九章算術》、《海島算經》、《五曹算經》、《綴術》等。生徒入學則有等級限制:國子學招收三品以上官僚與國公子孫,二品以上曾孫;太學招收五品以上及郡縣公子孫,從三品曾孫;四門學招收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之子及部分庶民子弟。律、書、算學招收八品以下及庶民子。

州縣有州學、縣學。各州設經學博士,以《五經》教授諸生。州學學生可以補為國子監學生。縣設有博士,教授諸生。

唐朝在選拔官員方面,繼承了隋朝的制度,並確立了嚴格的銓選制度。其選拔官員的核心在於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夠做官。

任何人做官,首先要通過各種出身考試,獲得做官資格,還要到吏部參加銓選,通過身、言、書、判的考試。武官到兵部參加銓選,通過試能、較異,審查其能力,決定是留用還是外放。

唐獲得出身的途徑有三種:

1.門蔭入仕

三品以上親貴,四五品高官與勛官上柱國、柱國的子或孫,根據父祖官爵高低,根據法令規定,取得相應品階的官職。授官之前,需要入學校學習或充當五至八年皇帝或太子的宿衛官(三衛)。期滿考試合格,才能參加銓選。銓選合格,才能授官。唐前期,門蔭入仕是高級官員的重要來源。

2.雜色入流

中央各官府及其直屬機構的胥吏升到一定階段、六品以下官及三至五品勛官子、勛官按規定服役或納資期滿,考試合格後,都可以到吏部參加銓選,考試合格者獲得做官資格,委派官職,稱為入流。其中,中央各官府胥吏經考試加以任用的,稱為流外官。整個唐代,雜色入流都是低級官吏和中級官吏的主要來源。

3.科舉

科舉在唐朝最終確立,作為完全按照才學標準,通過考試來選拔官吏的制度。唐代,科舉稱為貢舉,包括常舉和制舉兩種。

常舉每年考試,分為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科。應考的有國子監的生徒,也有不在學而向州、縣報名的鄉貢。地方貢士須經州考試合格,才能舉送中央。多數應考者在明經和進士兩科。

明經考試儒家經典,唐初按照經的章疏試策,高宗調露二年(680年)加試帖經(類似今天的填空題,將經書的部分用紙條遮住考察考生的背誦程度)。

進士唐初只是試策,考時務策五道,包括經、史、時務等三個方面的內容。調露二年亦加試帖經,永隆二年(681年)加試雜文,玄宗天寶時(742-756年)專用詩賦。後來重要官員多出身於進士,考上進士被稱為「登龍門」。

常舉之後,還要參加銓選,考試合格,才能委派官職。

制舉則是皇帝臨時定下名目,下令考選,名目眾多。平常人和官吏都可以參加制舉,考中後,原來不是官吏者,吏部立即給以官職;原來是官吏者,立即得到升遷。

貢舉考試最初由吏部考功(司)員外郎(從六品上)負責,開元二十五年(737年)以後由禮部侍郎(正四品下)或臨時指定的官員負責,稱知貢舉。

軍事制度

唐初的府兵制仍沿襲於隋代。中央十二衛各領四十至六十折衝府(軍府),每府統領衛士千人左右。折衝府中有四成左右在關中一帶,以強幹弱枝。這樣,唐朝中央可以隨時調集重兵。

折衝府設折衝校尉與果毅校尉,衛士挑選壯丁充任,二十一歲開始服役,到六十歲免役。平時從事農業生產,農閑時參加軍事訓練,主要任務有輪番到京城宿衛,稱為番上。遇有戰事,則應徵參戰;戰事結束,倖存者則解甲歸田。衛士不服徭役、不納租調,但要番上、出征,還要自備武器、裝備和糧食。徵調的規定十分嚴格,除非遇緊急戰事來不及上奏,才能夠靈活調動。出征由中央臨時派遣將領,戰事結束後將領還朝,兵士歸田,將領與兵士沒有太多的接觸,因此能夠防止將領擁兵自重。

但是,這種嚴密的專制主義軍事制度的存在,有其經濟上的根源。這樣的制度只能存在於自耕農(指既不僱傭其他農民,也不受除國家以外的他人經濟上剝削,因此較為富裕)、中小地主廣泛存在的社會情況下(因為免去賦役後,需要自備武器裝備和糧食)。一旦這種社會狀況發生變化,府兵制也就無以為繼。

唐代武士像,圖片來自網路。

如有更大的戰事,唐朝還臨時招募士兵,這些非府兵衛士的人被稱作「徵人」。這是一種強制的揀點,其挑選標準與衛士相同。如果有人試圖在徵發時依靠欺詐逃避征役,將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與州縣的府兵區別,禁軍守衛皇宮。唐高祖時,將三萬太原起兵時隨從的部隊充當作宿衛,稱「元從禁軍」,守衛宮城北門(按太極宮北門作為制高點,一旦被攻破可直趨皇帝寢宮,故設有重兵。可以玄武門之變為例。)。太宗貞觀十二年(638年),在玄武門(太極宮)置左右屯營,其兵稱為飛騎。飛騎之中,又挑選才力驍勇健壯善騎射者,稱為百騎,作為皇帝侍衛。高宗龍朔二年(662年)改左右屯營為左右羽林軍。武后永昌元年(689年)百騎擴大為千騎,中宗景龍元年(707年)擴大為萬騎。左右萬騎、左右飛騎隸屬於左右羽林軍,開元以後稱為「北門四軍」。

及玄宗爲皇太子監國,因奏改左右萬騎左右營爲龍武軍,與左右羽林爲北門四軍,以(葛)福順等爲將軍以押之。

《舊唐書》

十二衛(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所領衛士駐屯在皇城南門朱雀門(在今陝西西安明清古城朱雀門)內,稱為「南衙」,北門駐軍則被稱為「北衙」。

尚書省兵部是軍事行政機關,只負責武官的任免,以及地圖、軍衛、兵器等軍事行政事務,不參與軍事指揮。唐初並沒有專門的作戰指揮機關,戰爭決策由政事堂和皇帝作出。有戰事時,皇帝臨時遣將發兵,出征的親王稱「元帥」,文武官員則稱「大總管」或「總管」。

(貞觀十三年)十二月丁丑,吏部尙書、陳國公侯君集爲交河道行軍大總管,帥師伐高昌。

(上元三年)閏三月己巳朔,吐蕃入寇鄯、廓、河、芳等四州。乙酉,洛州牧、周王顯爲洮州道行軍元帥,領工部尙書劉審禮等十二總管;幷州都督、相王輪爲涼州道行軍元帥,領左衛將軍契苾何力等軍,以討吐蕃。

《舊唐書》

但也有例外,比如:

(聖暦元年九月)令納言狄仁傑爲河北道行軍元帥。

《舊唐書》

唐朝為了鼓勵將士英勇作戰,設置了勛官系統,授予作戰有功人員。勛官共分十二轉:

十二轉爲上柱國,比正二品;

十一轉爲柱國,比從二品;

十轉爲上護軍,比正三品;

九轉爲護軍,比從三品;

八轉爲上輕車都尉,比正四品;

七轉爲輕車都尉,比從四品;

六轉爲上騎都尉,比正五品;

五轉爲騎都尉,比從五品;

四轉爲驍騎尉,比正六品;

三轉爲飛騎尉,比從六品;

二轉爲雲騎尉,比正七品;

一轉爲武騎尉,比從七品。

《唐六典》

勛官有勛田,其笏板和服飾,以及其犯罪後的減、贖方法,與同品的職事官和散官相同。上柱國、柱國享有門蔭的特權(參見上文 門蔭入仕)。勛官在兵部或是地方服役期滿,由兵部送吏部或留在兵部應選,銓選合格可以獲得官職(參見上文 雜色入流)。勛官制度在唐前期對吸引百姓從軍,增強軍隊戰鬥力起了有力的作用。

法律

唐朝法律分律、令、格、式四類。

律為刑法典,太宗時修訂完成,高宗時制訂疏議,解釋律文內容。《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最早的成文法典。《唐律》共計十二篇,名目源自隋代《開皇律》。史載唐律有律條五百,今實際有五百零二,刑名有五:笞(鞭打)、杖(棍棒打)、徒(徒刑)、流(流放)、死。量刑較隋有所減輕。

《唐律》將《名例》作為首篇,以維護皇權、保證政府系統正常有效運轉為首,把對百姓的控制放到突出地位,之後涉及民事和刑事各方面,首次打破了自戰國李悝《法經》以盜賊為首的法律格局,以維護封建專制統治和尊卑貴賤的等級制度和倫理道德為基本精神。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的「十惡」定為重罪,這些罪行大多不能減免,有的為一般赦免所不寬宥。其他的還有保護社會財產、維護社會穩定等原則。

唐律對於隱匿戶口、詐報年齡,不按期納租調、服徭役的人定有不等的刑罰,謀反、大逆、逃亡山澤拒捕者都要被處死,家屬或處死、或流放,或沒為官奴婢。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僞。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僞造御寳;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七曰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大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唐律疏議》對於十惡的判定

而不同等級在唐律中也有反映,貴族、官僚犯罪,可以減、贖、以官職抵。平民侵犯貴族、官僚,加等處罰。主人可以隨意毆打部曲,部曲如有過錯,主人就算是打死部曲,也不算犯罪。奴婢則在律中與牲畜地位相當,主人只要報請官府,就可以殺死奴婢。

令是對各種制度的規定。唐令已經散佚,日本學者經過努力復原,形成了《唐令拾遺》和《唐令拾遺補》兩部書中。

格是對律的補充,以及各種具體的禁令。

式是對令的補充,包括各項行政法規和辦事的細則。

垂拱元年(685年),刪改格式,將武德以來詔敕便於時者編為新格二卷,律令基本沒有大的改動,制敕和新格成為最便於時用的法律文件。神龍元年(705年),刪定垂拱格與格後敕,把制敕對律、令、式的補充、修改另編為新格與格後敕,將格的內容擴大。今天,唐代的格與式都不復存在,但仍可從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看到零星片段。

均田租庸調法

唐初,由於遭受隋末經濟衰退和戰亂的影響,社會經濟凋敝。貞觀年間(627-649年),戶三百萬,不過是隋盛時九百萬戶的三分之一。因此,唐王朝實行了一系列措施促進生產的恢復,以保證財政收入。

武德七年(624年),唐朝頒布了新的田令、賦役令和戶令。

以度田之制:

五尺爲步,步二百四十爲畝,畝百爲頃。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爲戶者加二十畝。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爲世業,八爲口分。

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舊唐書》,下同

丁男指二十一至六十歲男子,中男為十六至二十歲男子。篤疾包括癲狂、兩肢廢、兩目盲等;廢疾包括痴、啞、侏儒、腰脊折、一肢廢等。

有封爵的貴族和五品以上官員,可依品級來請受永業田五頃至百頃。勛官按照級別可受勛田六十畝至三十頃。

受田足的成為寬鄉,受田不足的稱為狹鄉。狹鄉的口分田減半授給。狹鄉的人可以在寬鄉遙受田。官僚的永業田和勛田只能在寬鄉授給。

庶人若有身死而家貧無資安葬的,可以出賣永業(世業)田;遷往寬鄉和賣來作為住宅、邸店或是碾磑的,可以出賣口分田。官僚的永業田、勛田和賜田允許出賣。買入田地不得超過應受田之限;狹鄉人買地允許依照寬鄉的限額。

央視2007年電視連續劇《貞觀長歌》片段,劇中唐太宗命其弟魯王自狹鄉遷往寬鄉,反映了唐初寬鄉、狹鄉受田的矛盾

但所謂的授田並非由唐政府來劃分土地給百姓,實際上只是規定一個應受田的限額,官員和百姓在此額度內可以請受荒地、無主田、絕戶田、沒官田和還公田(口分田死後還公),還可以在限額內買地。狹鄉占田禁止過限,寬鄉如有剩田之處,雖多佔,經過申報手續,也不算是過限。

戶籍簿上的「已受田」,是農民實際佔有的土地。國家將這些土地登記在戶籍上,承認農民對其的產權。

還田方面,因為農民耕種土地的能力有限,因此就算是一個六口之家的自耕農家庭,一般佔六七十畝,遠達不到受田數,一般土地都能傳給子孫。除非出現絕戶、逃亡等情況,才有還田問題。

因此永業田和口分田的區分沒有什麼實際區別,產權方面更強調公田和私田。公田在唐代包括官府經營的職田、公廨田、屯田、驛田等官田,以及絕戶、逃死、罰沒、自動退還的還公田;私田包括永業田、口分田和寬鄉的籍外田。

相較北朝均田,唐朝取消了奴婢、部曲、耕牛的受田(隋煬帝廢除婦人受田的制度,之前一床即一夫一婦應受田一百四十畝),降低農戶的受田限額,並禁止在狹鄉占田過限。這說明唐初有著相當數量的自耕農民和中小地主,土地兼并現象尚不嚴重。

唐朝又允許在狹鄉買田等同寬鄉限,寬鄉可以籍外占田、勛官可以佔有勛田(隨著戰爭勛官的數量也在上升),使得新地主有了多佔田的各種方式。唐初,原來無地少地的農民因為人口的死亡流散、土地大量荒蕪,這時都佔有了一定數量的土地,國家通過戶籍承認農民對這些土地的佔有。返回到故鄉的農民,可以根據唐的田令請國家授荒地耕種。因此田令與戶令對於唐初農業的回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賦役之法:

每丁歲入粟二石。

調則隨鄕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

此外,對於嶺南諸州、國內各部族,都有所需繳納的額度。

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

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

蕃胡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

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三戶共一口。

如受到災情,按照受災程度的輕重,還有減免賦役的規定。

凡水旱蟲霜爲災,十分損四已上免租,損六已上免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

由於以庸代役制度的實行,使得農民有較多時間從事生產。然而,皇帝有時可以下令「別差科」,另加差役,是這種制度有時失去了實際意義。

租庸調製度是唐前期國家的主要稅源,但這種制度因為與人丁數掛鉤,因此只有在自耕農民較多、土地兼并尚不嚴重的時期才能實行下去。

下一期開始,我們將介紹唐前期的政治、軍事、外交方面的歷史,感謝大家的支持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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