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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來梵:法治可以撲滅腐敗嗎?

林來梵:法治可以撲滅腐敗嗎?

發布時間:2012-09-13 11:18 作者:林來梵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528次

  諾貝爾獎獲得者繆爾達爾曾在《亞洲的戲劇》一書中提出了「民俗學意義上的腐敗」這個說法,認為一個國家之所以腐敗泛濫,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腐敗已經在社會上成為一種「人人習以為常的文化」,用我國學者孫立平教授的話說,就是腐敗已成為人人都要去適應的生活方式,甚至開始成為社會中一種被人們接受或默認的價值。

  在當今我國,腐敗也已開始出現這種「民俗化」的傾向。新近,有論客居然提出了「適度腐敗」、「腐敗容忍度」之類的說法,就說明了這一點,或者說,就是企圖將這種傾向加以正當化。

  但令人尚可欣慰的是:這一言論當即在網路世界裡掀起了軒然大波,遭到了猛烈抨擊。可見,當今中國民眾對官員腐敗之痛切,庶幾近乎「零容忍」的程度。

  那麼,應該如何撲滅腐敗呢?

  對於官員腐敗這樣一種中國數千年來一直難以根治的痼疾,不少人均已肯認這樣一件事實:僅僅依靠或主要依靠道德規範加以治理,是不行的,事實上也已被證明是沒有實效的。然而另一方面,面對當今愈演愈烈的貪腐現象,國人也往往苛責法律的無力,並仍寄望於「包公」式人物的出場,更有進者,也有人把中國反腐的希望、乃至政治昌明的理想,寄託於執政黨的紀律監察機制之上,並認同這些部門採用超越法律的「霹靂手段」,進行「深度反腐」。然而,由於這幾年來,一方面,腐敗現象並未得到明顯的遏制,另一方面,包括湖南省紀委原副書記杜湘成嫖娼案、浙江省紀委原書記王華元貪腐案等等在內,反腐部門內部也爆出了一些腐敗案件,為此也打破了一些國人的原初寄望。

  在這種情勢之下,有人甚至開始對「文革」時代產生了「鄉愁」,認為在那個政治動亂的時代,恰恰是官員最為清廉的時代。有人甚至斷言:當今的腐敗現象不斷地刺激著公眾的情緒,也構成了民粹主義應運而生的一個潛因,加之我國政治文化中本來就存在著傳統的官場治術以及現代的政治鬥爭等「路徑依賴」,為此,並非沒有發生第二次「文化大革命」的社會土壤。只不過大多數人會同意:特意發動「文革」來反腐,即使可收釜底抽薪之效,但不啻打開「潘多拉的盒子」,將給中國再次帶來深重的災難。

  權衡之下,最終合理的選擇,似乎還是回到法治一途上來。

  但問題在於,法治真的可以撲滅腐敗嗎?

  對於這個問題,筆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要澄清兩個先決性的問題:一,要看這裡指的是何種「腐敗」;二,要看指的是何種「法治」。

  先說何種腐敗。

  腐敗自然有程度之差異,為此你可以說各國皆存在腐敗現象,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這種意義上的腐敗,是難以完全撲滅的,只要人人不是天使,人性還存在弱點,均可能導致這種意義上的腐敗之產生。但要注意的是,腐敗也有性質之不同。既有被法治秩序有效控制的腐敗,也有失控的腐敗,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結構性腐敗」。一個社會是否存在這種腐敗,經驗的方法是:如果在現實的權力分配格局中,一旦給何者加大了權力,何者就容易走向腐敗,那麼,這種腐敗現象,就屬於這種性質的腐敗。這種腐敗的成因自然是複雜的,但究其主因,還是由於權力約束機制的缺失或力道不足而導致的。誠如英國19世紀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LordActon)所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Allpowertendstocorruptandabsolutepowercorruptsabsolutely)」古今中外的歷史,均嚴酷地明證了這個反覆為人傳誦的定理。而所謂「結構性腐敗」,其實就是阿克頓所說的這種「絕對腐敗」的產物。在這一點上,也有人故意做一些文章,提出什麼「外國也有腐敗」、或「適度腐敗」、「腐敗容忍度」之類說法,其實是混淆了上述兩種腐敗的概念。而我們所說的「撲滅」腐敗,指的就是這種制度性腐敗。

  那麼,何種法治能夠撲滅腐敗?

  在這一點上,眾所周知,中國歷史上力圖以嚴刑峻罰來解決官場腐敗的制度設定,根本不乏先例,典型者如明朝早期曾用過的「重典」:枉法臟八十貫,論絞;臟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儘管如此,明朝官員的貪污,最終還是發展到了相當普遍化、甚至公開化、合法化的程度。

  對此,筆者個人的看法是:像明朝早期那樣的嚴刑峻罰,之所以仍不足以撲滅腐敗,肯定是有複雜原因的,比如前文所談及的高邁的政治理想與現實弊制之間所存在的背離關係,就頗值探究。但有一點需要澄清的是:現代法治自有許多要素,而嚴刑峻罰則並不等於現代法治,尤其是像傳統中國社會那樣,國家治理方式主要依靠的還是人治模式,即主要依賴統治者分散性的個人主觀意志,而法律僅僅是被作為手段來加以利用的情況之下,要想撲滅制度性腐敗,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因為這種制度本身,往往成為腐敗的溫床。

  說到最後,我還是覺得:一方面完善現代公務員體制,另一方面至少要成功地建立起現代法治,尤其是依靠與之相聯繫的現代憲政體制,其中包括建立起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廣泛的言論監督機制以及司法審判權的獨立行使機制等等,再輔之以其它各方面的政治社會文化條件,那種「結構性腐敗」才有可能談得上被撲滅。

  當然,如果聯想到有關「適度腐敗」之類的說法,是否真的要全面撲滅腐敗,似乎也可能成為一個問題,而且還不屬於奢談的問題。因為,像在高度發達的中國人治社會裡,自古以來,官場里就發明了一種「化腐朽為神奇」的治術,居然能夠將腐敗本身轉化為一種政治資源,加以巧妙利用。據說,北周開國皇帝於文泰曾問政於大臣蘇綽,蘇曰:「貪官可立國」,於不解,蘇就答曰:「用貪官可建死黨;反貪官可除異己;殺貪官可贏民心;沒貪官財物可充國庫。」而另一方面,某些官員為了表示願意接受控制,也可能像蕭何那樣採用「自污」的策略,尤其是在腐敗普遍化的情境下,一般少有官員敢於承擔獨善其身的風險,以致「寧赴湘流,葬於江魚之腹中」。

  這大致可以解明為何腐敗迄今仍是我國社會之痼疾的疑問,而且也恰恰可以進一步反證:那種試圖依賴傳統人治模式,而非依賴現代法治模式來反腐的做法,無異於想扯著自己的頭髮離開地球。

  《法制日報》2012年9月5日《法學院》第10版

  曾以《法治如何撲滅腐敗》為題刊載此文。此為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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