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依據香港現實提出了普選底線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作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這個《決定》的出台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將開展的行政長官普選具有憲制性的規範約束作用。

  閱讀《決定》的全文,筆者認為有這樣一個最為核心的內容變化應當引起注意,即上次人大常委會決定中關於提名委員會組成的條款中的「參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的條款,變成了「按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的條款。除此「核心」內容的變化外,本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還有如下兩個特點:

  第一,規定較細。《決定》不僅對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組成的具體架構作出了規定,即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維持1200人,繼續由工商金融、專業、勞工、宗教四大功能界別按同等比例組成,還對提名門款作出了過半數的規定,並將提名委員會產生的候選人人數限定在2至3名的範圍內。

  第二,《決定》還對過去幾年香港社會圍繞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形成的四點共識作出了歸納總結:即,香港社會形成了對普選的普遍訴求;香港的行政長官普選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在香港開展行政長官普選對未來香港的發展穩定具有積極的正面作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長官必須為愛國愛港者。

  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是嚴格遵循基本法的規定的舉動,而不是一種率性行社為,它對於那些試圖在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擺脫基本法軌道而另搞一套的主張是一種斷然否定。《決定》通過的重大意義在於,中央依據香港現實,提出了普選底線,以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從這層意義上看,它具有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息紛止爭,「一錘定音」的作用,充分顯現出國家走向法治,捍衛法治的決心和意志,也體現了中央對於香港政治發展的主導權。

  《決定》充分尊重香港社會的普遍民意和共識。其條文具體的特性有利於香港社會在這一問題上縮窄分歧,若規定過於寬泛,只會在香港社會引引起更多紛爭。從保障特首普選的平穩性而看,條文的「細」是有利的。

  根據現行制度規定,香港真正實現普選還有幾步要走,其中最為令人關注的是香港立法會必須對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而香港的泛民派議員掌握著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在立法會中獲得通過的關鍵少數,在香港社會對普選方式爭議如此之大的現時社會條件下,如果想要使普選順利通過,恐怕還有大量凝聚共識的工作要做。否則,香港的普選就有停滯的風險,果然如此,這對於包括香港廣大市民在內的理性各方而言,無疑都是一種不願意接受的結果。

  要在香港落實特首普選,香港社會中的少數反對派就需要弘揚理性,拋棄成見,切切實實作出配合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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