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遏制「港獨」勢力<br>恢復香港政治秩序

《 人民日報 》( 2016年11月09日   11 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7日全票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這是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受訪時表示,釋法對於有效遏制「港獨」勢力,恢復香港政治秩序,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釋法是人大維護國家統一的憲制責任

  強世功認為,此次釋法是全國人大維護國家統一的憲制責任。他說,在任何國家,分裂國家的組織都屬於必須取締的非法組織。香港個別候任議員在議員宣誓儀式上公然煽動「港獨」,並聲稱要利用立法會推動「港獨」活動,將「一國」之下的特區重要政權機構變成鼓吹分裂國家的平台。這無疑與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相抵觸,已經觸及「一國兩制」的底線。

  強世功指出,在涉及國家主權和安全等「一國兩制」的根本問題上,在涉及捍衛憲法和基本法權威的根本問題上,中央的立場從來都是旗幟鮮明,絕不動搖。此前特區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從選舉前要求籤署相關法律文件,到立法會宣誓,再到目前的司法複核,但「港獨」分子仍然不收斂,還多次衝擊立法會會場。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必須承擔起捍衛「一國兩制」、捍衛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責任。

  「港獨」主張者違反了政治效忠原則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人大常委會解釋此條款意為「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強世功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是具有政治內涵的效忠條款。他說,任何國家的公職人員都必須效忠國家憲法,這是國家憲制的基本原則,也是公職人員必須遵循的政治倫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的是香港特區主要公職人員的政治效忠問題。從法理上講,這一條款不僅是對如何宣誓效忠的程序性規定,更是對政治效忠問題本身的實體性規定。立法會候任議員公然宣揚「港獨」,主張分裂國家,違背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對立法會議員做出的政治效忠要求。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凡分裂國家、推行「港獨」的人無論是在法律程序上,還是在政治實質上都違反了政治效忠原則,已經不適合擔任立法會議員。

  人大釋法有助保障香港繁榮穩定

  針對一些香港學者爭論的釋法時機問題,強世功認為,這次人大釋法在香港法庭受理有關案件後啟動,並不是不尊重、不信任香港法院。「如果用香港法律界人士所熟悉的普通法的原則來說,釋法的時機選擇是基於普通法上所說的『情勢必然性』。」

  強世功說,司法複核有漫長複雜的程序,即使裁決結果出來也還面臨著上訴程序。人大釋法前,整個立法會被宣誓問題所困擾,甚至發生暴力衝擊立法會的事件,整個立法會都無法有效運轉。因此,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是考慮到這種政治運作的「情勢必然性」要求,儘快做出最終決定,恢復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恢復香港的秩序和穩定。

  針對有人提出人大釋法會削弱香港法院的司法獨立,強世功認為,人大釋法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憲制性地位。香港司法獨立本身就受到基本法和人大釋法的約束。香港社會各界,尤其法律界人士,如果不能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如果不能真心誠意看待人大釋法,不認同、不尊重中央依法在香港行使權力,那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就無法有效順暢地運行。

  強世功認為,人大釋法對香港繁榮穩定起到保障作用。人大釋法有效保證了基本法在現實中「不走樣」和「不變形」。回顧過往幾次人大釋法,無論居港權問題,還是政制發展問題,還是行政長官剩餘任期問題,每次釋法都是積極回應香港社會的訴求,解決了香港社會自身無法解決的難題,對香港繁榮穩定起到根本保障作用,從而獲得大多數市民的擁護和支持。

  強世功也表示,由於香港與內地在政治、法律和文化上的差異,香港有一些人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存在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但反對和遏制「港獨」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和香港根本利益,是香港社會主流民意。此次釋法有利於深化香港社會的國家觀念和基本法意識,有利於恢復香港政治秩序,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也一定能獲得香港社會廣大市民的擁護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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