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華:先秦經典中的法學思想評述
【摘要】春秋戰國時期,許多經典文獻中含有豐富的法學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學的萌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就《左傳》、《國語》和《呂氏春秋》中的法學思想作了評析。
【關鍵詞】左傳;國語;呂氏春秋;法學思想
春秋戰國時期,除了比較集中反映法學思想的《法經》以及法家的作品(《商君書》、《荀子》、《韓非子》、《管子》等)之外,在其他許多經典文獻中也記錄下了豐富的法學思想,這些文獻,有些成書於西周,反映的是西周以及前代夏、商的歷史;有些成書於春秋,反映的是春秋以前的歷史;也有一些成書於戰國甚至秦漢時期(某些篇章),但反映的主要還是春秋戰國時期的內容。這些經典文獻中的法學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學的萌芽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它們影響了中國古代法學萌芽的過程及其內容,另一方面它們本身也構成了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古代法學的一個組成部分。這些文獻主要有:《尚書》、《周易》、《左傳》、《國語》、《周禮》和《呂氏春秋》等。限於篇幅,本文主要就《左傳》、《國語》和《呂氏春秋》中的法學思想作些分析和評述。
一、《左傳》的法學思想
《左傳》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一部編年體史書,它以魯國為中心,兼敘其他各國的重大歷史事件, 時間跨度為從魯隱公元年(公元前722年)至魯哀公27年(公元前468年),共254年,內容涉及周王室以及各諸候國的政治、經濟、軍事、法律、外交和文化等各個方面。其中,關於當時人們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等的片斷記載,是保存下來的關於春秋時期法學思想的珍貴史料。下面,筆者從五個方面,對此作些論述。
(一)關於禮的含義以及其社會價值
禮在春秋時期,起著調整、規範統治階級內部成員的行為、維護奴隸主貴族的統治秩序之法律準則的作用。(註:馬小紅:《禮與法》,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頁;段秋關:《中國古代法律及法律觀略析——兼與梁治平同志商榷》,《中國社會科學》,1989年第5期。)那麼,作為當時國家法律之一部分的禮,其具體內涵以及社會價值是什麼呢?《左傳》對此有比較充分的論述。
首先,禮是經國治民的根本大法。「禮,王之大經也。」(註:《左傳·昭公十五年》。)「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者也。」(註:《左傳·隱公十一年》。)「凡候伯(諸候國君主),救患、分災、討罪,禮也。」(註:《左傳·僖公元年》。)「禮,國之干也,敬,禮之輿也。不敬則禮不行,禮不行則上下昏,何以長世?」(註:《左傳·僖公十一年》。)「禮,政之輿也;政,身之守也。怠禮失政,失政不立,是以亂也。」(註:《左傳·襄公二十一年》。)「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註:《左傳·昭公五年》。)
其次,禮也是統治者個人修身養性、行事做人的基本準則。「孝,禮之始也。」「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明、順,禮也。」(註:《左傳·文公二年》。)「禮,人之干也。無禮,無以立。」(註:《左傳·昭公七年》。)
綜合上述禮的兩個基本含義,《左傳》的作者最後點出了禮在當時所具有的重要社會價值:「禮,上下之紀,天地之經緯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禮者,謂之成人。」(註:《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君臣上下的關係,由禮來調整;父子、夫婦、兄弟、親屬的關係,由禮來規範;國家的大政方針,由禮來派生,刑罰、刑獄等也由禮來決定。因此,禮是國家的大法、君主臣民的行為準則。
(二)強調德治和教化的思想
《左傳》的作者,站在為統治者謀求長治久安的立場上,對德治和教化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在「僖公五年」中,借宮之奇的口說:「鬼神非人實親,惟德是依。故《周書》曰:『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在「昭公五年」中,借孔子之口進一步引《詩》上的話說:「有覺(正直、高大的)德行,四國順之。」在「僖公二十七年」中,作者記敘了晉文公想成為霸主,動用民眾進行征戰時,狐偃對他提出的實行德治和教化的三個建議:使民眾生活得到安定(得民)、國君帶頭講信用以帶動民眾也講信用(信)和舉國上下的一切事情都遵守禮義(禮法)。晉文公實施了狐偃的建議,在德治和教化的基礎上,才在城濮一戰中戰勝了楚國,一舉成為霸主。在「宣公三年」中,楚國征伐陸渾之戎(戎的允姓的一支),進軍周王室境內,想要謀求周天子的國寶傳國之鼎時,作者借周定王使臣王孫滿之口,對楚王講述了這鼎的來歷以及霸主的地位在於德治和教化,而不在於是否得到了鼎的道理:「德之休明,(鼎)雖小,重也。其奸回昏亂,(鼎)雖大,輕也。天祚(賜福)明德,有所底止(是有一定期限的)。」(註:王守謙等《左傳全譯》第495頁。)在「昭公三年」中,作者記敘了齊景公不施德政、濫用刑罰,結果造成市場上假腿貴而鞋子賤的情況以後,借晏子的口,婉轉地批評了齊景公,強調了德治的重要性。
應當說,以推行德治和教化與否,來評判當時各諸候國的好壞優劣,是貫穿《左傳》通篇的基本立場。
(三)寬猛相濟、德和刑兩手並用的思想
在主張德治和教化的同時,《左傳》進一步強調在德治和教化行不通時,應輔之以「猛」的一手,即施用刑罰。所謂「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無德政,又無威刑,是以及邪。」(註:《左傳·隱公十一年》。)「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註:《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所謂「禮以行義,信以守禮,刑以正邪,舍此三者,君將若之何?」(註:《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所謂「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註:《左傳·宣公十二年》。)所謂「亂在外為奸,在內為軌,御奸以德,御軌以刑。……德刑不立,奸軌並至。」(註:《左傳·成公十七年》。)等等,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在「昭公二十年」中,作者還記敘了這麼一件事:鄭國的子產生重病向子大叔安排後事時,說:「我死,子必為政。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子產死後,子大叔不想猛。結果時間不長,就出了許多盜賊聚集在蘆葦叢生的湖澤里。子大叔後悔未聽子產的話,遂發兵攻打盜賊,將其全部殺死,恢復了社會秩序。《左傳》作者借孔子的話對此評論說:「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
《左傳》中闡述的統治民眾要施以德刑兩手的思想,對後世的統治階級的立法和制定政策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四)公正用刑、正確處理訴訟案件
《左傳》強調了德治和用刑這兩種治理國家的方式,但這裡的用刑,也不是酷刑、亂刑,而是罪刑相一致的公正用刑。這一思想,也貫穿了《左傳》一書的始終。
比如,在「僖公二十三年」中,作者提出了「刑之不濫,君之明也,臣之願也。淫刑以逞,誰則無罪」的觀點。在「僖公二十八年、襄公六年」中,提出了「同罪異罰,非刑也」的主張,在「昭公五年」和「襄公二十六年」中,作者進一步提出了「為政者不賞私勞,不罰私怨」等重要論斷。
與公正用刑相聯繫,《左傳》也特彆強調應妥善正確地處理好各種案件:「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註:《左傳·庄公十年》。)在「昭公二十八年」中,作者記敘了晉國大夫魏戊設法阻止執法官接受賄賂、以免影響司法公正的事件:梗陽人有訴訟,梗陽大夫魏戊不能判斷,就將案子上報給晉國執政魏獻子。訴訟當事人一方把女樂送給魏獻子,以圖行賄,魏獻子準備接受,魏戊就對魏獻子的手下說:「主人以不接受賄賂在諸候中聞名,如果接受粳陽人的女樂,賄賂沒有比這更大的了。你們一定要勸阻此事。」最後,魏獻子在手下人的勸阻下,沒有接受這一賄賂。(註:此事件《國語·晉語九·閻沒叔寬諫魏獻子無受賄》也有記載。)在邢候與雍子爭奪地產一案中,《左傳》作者表現出的也是公正、公平處理訴訟案件的觀念。
(五)關於國際法的思想
《左傳》在外交思想方面的成就十分突出,這不僅表現在縱橫暢敘各國之間的複雜關係方面,而且也體現在對幾件涉及各個國家的訴訟案件的處理上。
比如,在「僖公二十八年」中,作者記敘了衛國國君衛成公與其大夫元在晉國爭訟,衛成公敗訴,其代理人莊子和答辯人士榮被晉候殺死,衛成公被送到京師,押入囚房的事件。(註:此事件《國語·周語中·襄王拒殺衛成公》也有記載。)在「文公十四年」中,記敘了周王室的大臣周公閱與另一大臣王孫蘇在晉國訴訟,為晉國執政趙盾調解的事件。在「成公五年」中,許靈公在楚國控告鄭國國君鄭悼公,鄭悼公敗訴求和的事件。這些案件的處理原則,雖帶有大國操縱國際事務的傾向,但基本上都是依據國與國之間平等互利、君臣有禮、上下有別等準則來處理的,不能否認,這當中已經體現了若干國際法思想的萌芽。
除上述五個方面之外,《左傳》還強調法的穩定性,反對朝令夕改,以免百姓無所適從(「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濟也」(註:《左傳·昭公四年》。)),以及主張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思想(「有常無赦。在《九刑》不忘」(註:《左傳·文公十八年》。))等。此外,記錄當時各諸候國的重大立法事件,並加以評述也是《左傳》的特色之一。
總之,《左傳》的法學思想還是比較豐富的,本文的論述僅僅是一種初步的挖掘。關於春秋時期許多立法事件和法學思想萌芽,如鄭國鑄刑書、晉國鑄刑鼎,以及德刑兩手交替使用、公平用刑、正確處理國際間的訴訟等,都是通過《左傳》一書才得以留存後世的,因此,《左傳》的法學價值應當引起學術界的重視。
二、《國語》的法學思想
《國語》是我國第一部按國記事的國別史,全書二十一卷,記載史實的時間,上起西周穆王二年(公元前990年), 下至東周定王十六年(公元前453年),前後共538年,比《左傳》多一倍。《國語》反映的社會生活面雖比《左傳》要窄得多,但也記敘了不少春秋時期各國的政治、經濟、軍事、法律、外交等方面的史實。由於該書是以記「語」為主,故也反映了不少春秋時期統治階級及知識分子的法學思想。
大體而言,《國語》中的法學思想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提出「大事之必以眾濟」的民本思想
《國語》在敘述各國統治者的興衰存亡時,十分強調民眾的力量和作用。
在《卷一·周語上·內史過論晉惠公必無後》中,在批評晉惠公的各種邪惡行為的同時,借內史過之口,發了一通議論:「湯誓曰:『餘一人有罪,無以萬夫;萬夫有罪,在餘一人』。……如是則長眾使民,不可不慎也。民之所急在大事,先王知大事之必以眾濟也,是故祓除其心(清除心中的雜念),以和惠民。」「使民之道,非精不和,非忠不立,非禮不順,非信不行。」
在《卷二·周語中·富辰諫襄王以狄伐鄭及以狄女為後》中,作者進一步提出:「義所以生利也,祥所以事神也,仁所以保民也。不義則利不阜,不祥則福不降,不仁則民不至。古之明王不失此三德者,故能光有天下,而和寧百姓,令聞不忘。」
在《卷二·周語中·單襄公論至佻天之功》中,作者借單襄公批評晉卿至發議論道:「諺曰:『獸惡其網,民惡其上,』書曰:『民可近也,而不可上也。』故王天下者必先諸民,然後庇焉,則能長利。」在《卷三·周語下·單穆公諫景王鑄大錢》中,作者明確指出,周景王廢輕幣而改鑄重幣,會加重人民的負擔,傷害百姓的利益,到頭來損害國家的利益。
上述一系列強調執政者必須重視民眾的利益,克服自己縱淫施邪的行為,表明了《國語》作者較為系統的民本思想,雖然,作者這種「重民」的出發點,不是「愛民」,而是「使民」,但在當時各國戰亂、民眾的生活十分困苦的情況下還是有其積極的意義的。
(二)強調德治和教化的思想
與民本的思想相一致,《國語》也比較強調統治者應當進行德治和教化,必須以德、信、禮、仁等方式來治理國家。
在《卷一·周語上·邵公諫穆王征大戎》中,作者借祭公的進諫,闡述了以德服人的道理:「先王耀德不觀兵。……先王之於民也,懋(勉勵)正其德而厚其性,阜(豐富)其財求而利其器用,明利害之鄉,以文修之,使務利而避害,懷德而畏威,故能保世以滋大」。
在《卷一·周語上·祭公諫厲王弭謗》中,作者詳細講述了周厲王用暴力手段,壓制國內民眾的批評,使「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邵公提出批評又不肯接受,終於被百姓所驅逐的歷史事實。闡述了對民眾只能實施德治而不能實行暴政的道理。(註:關於這一事件的詳細經過,請參閱前揭薛安勤等著《國語譯註》第9頁。)
在《卷三·周語下·太子晉諫靈王壅谷水》中,作者通過記敘太子晉規勸周靈王不要堵塞谷河水損害百姓利益之事,表達了與上述同樣的道理。
(三)關於刑罰適中的思想
在刑罰的功能和刑罰的適用方面,《國語》也有許多深刻的思想。
首先,作者主張區分作亂的不同情況而採用不同的刑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註:《卷四·魯語上·臧文仲說儒公請免衛成公》。)
其次,作者闡述了國內的憂患,關鍵在於只對百姓用刑,而大臣犯了罪而不受刑法追究的不合理現象:「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後振武於外,是以內和而外威。今吾司寇之刀鋸日弊(只對小民用刑,將刑具都用壞了),而斧鉞不行(不對大臣用刑)。」(註:《卷十二·晉語六·范文子論外患與內憂》。)因而造成了民眾不服,大臣作亂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還想對外用兵,怎麼會不造成內憂與外患同至的局面呢?應當說,這一思想,對奴隸主統治時代「刑不上大夫」的觀念是一個強有力的衝擊,在當時是有相當進步意義的。
再次,作者通過記敘晉國中軍司馬魏絳,依法嚴懲擾亂行軍秩序的晉悼公的弟弟楊干,斬殺了其車仆,而晉悼公知錯改正的事例。(註:該事件詳細請閱前揭薛安勤等著《國語譯註》第545頁。)在表揚魏絳的剛正無私嚴格執法的同時,闡述了刑無等級、依法治國的思想。
(四)關於法的穩定性的思想
在《國語》一書中,對法的穩定性也有許多論述。
比如,在《卷三·周語下·單穆公諫景王鑄大鐘》中,作者強調立法不能朝令夕改,必須守信用,讓老百姓有所依據,有所遵循。否則,國家就會發生混亂:「出令不信,刑政放紛,動不順時,民無據依,不知所力,各有離心。上失其民,作則不濟,求則不獲,其何以能樂?」
在《卷六·齊語·管仲對桓公以霸術》中,作者記敘了管仲輔助齊桓公建設國家,稱霸諸候時,提出了各項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這裡,為什麼要修舊法?作者沒有說。但從管仲與齊桓公對話的前後內容來看,原因在於舊法實行時間比較長,百姓已經熟悉,只要廢除其中不合時宜者,保留「善者」,百姓就比較容易遵循。
在《卷十·晉語四·箕鄭對文公問》中,作者進一步提出了「信於令,則時無廢功」的著名論斷。
在《卷十五·晉語九,叔向論三奸同罪》中,作者在講述了叔向對邢候、雍子和叔魚的處理意見之後,進一步闡述了國家法制的嚴肅性以及維護這種法制的必要性:「夫以回鬻國之中,與絕親以買直,與非司寇而擅殺,其罪一也」(用非法手段出賣國家的公法〈指叔魚〉,與拋棄親生女兒來收買法官〈指雍子〉,與不是法官卻擅自殺人〈指邢候〉,他們的罪過都是一樣的重)(註:參閱前揭薛安勤等著《國語譯註》第614頁。)。 上述三人的罪過就是破壞了法制的穩定性和國家的統治秩序,所以罪在必殺。
三、《呂氏春秋》的法學思想
《呂氏春秋》是戰國末期(秦王政八年,即公元前239 年前後)由秦國丞相呂不韋召集門人食客集體編寫而成的一部歷史文獻。由於《呂氏春秋》博採各家之說,故被學術界認為是先秦雜家之代表作。(註:前揭郭沫若著《十批判書》第422頁;候外廬等著《中國思想通史》第1卷,第656頁。)《呂氏春秋》共一百六十篇,是一部「備天地萬物古今之事」的有組織有系統的作品,內容涉及經濟、政治、軍事、法律、哲學、音樂、農業等各個方面。而其中的法學思想,也佔有相當地位。
(一)法天地的道家法學觀
作為雜家的代表作,《呂氏春秋》首先吸收了許多道家的思想。其表現之一就是強調效法天地,遵循自然界的運行規律來治理國家、處事立身。
《情慾》篇宣稱:「古人得道者,生以壽長,聲色滋味,能久樂之,奚故?論早定(早早有所決定)也。論早定則知早嗇(早早愛惜),知早嗇則精不竭。秋早寒則冬必暖矣,春多雨則夏必旱矣,天地不能兩,而況於人類乎?人與天地也同,萬物之形雖異,其情一體也。故古之治身與天下者,必法天地也。」
《序意》篇進一步引呂不韋的話說:「文信候曰:『嘗得學黃帝之所以誨顓頊矣,爰有大圜(天)在上,大矩(地)在下,汝能法之,為民父母。蓋聞古之清世,是法天地。」
效法天地,遵循自然,君主就必須靜虛、無識、無事、無為。
首先,君主必須靜虛。這裡,「靜」可以使君主「形性得安乎自然之所矣。」(註:《呂氏春秋·審分覽)。)「虛」則是君主立於不敗之地的保障:「天子不處全、不處極、不處盈。全則必缺,極則必反,盈則必虧。」(註:《呂氏春秋·博志》。)因此,君主必須「去想去意,靜虛以待」,「服性命之情,去愛惡之心,用虛無為本。」(註:《呂氏春秋·知度》。)
其次,君主必須無識,即君主不要追求「智」,因為求智於君主身體不利(「思慮自心傷」(註:《呂氏春秋·君守》。));感性知識既有限也不可靠,且很危險(「有識則有不備」(註:《呂氏春秋·君守》。))。治國只能靠「眾智眾能之所持」,不能靠一人一智的力量。(註:《呂氏春秋·君守》。)君主若能理解這一道理,就能「不出於戶而知天下,不窺於牖而知天道。」(註:《呂氏春秋·君守》。)
再次,君主必須無事,無事是君主的職分。即臣下的事,就應當讓臣下去做,你君主既未必能夠勝任,也不能去做,因為那樣一來就會暴形於外,就很危險。因此,君主只須駕馭臣下即可。(註:張國華、饒鑫賢主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 第253頁。)
戰國時期,是黃老之學盛行的時期,當時的許多名士,如慎到、申不害、韓非等,均出自黃老之學。在呂不韋的食客中,也有許多信奉黃老之學的人。因此,《呂氏春秋》將黃老之學作為治國處事的指導思想之一併不奇怪。雖然,這一思想並未被秦王政和李斯等人所採納,但卻為漢初的統治者奉為圭臬,對此,《呂氏春秋》功不可抹。
(二)關於統一而又開明的君主制度的思想
《呂氏春秋》主張政治上的統一。它指出,當時「世濁」、「民苦」的根源在於國家不統一:「亂莫大於無天子,無天子則強者勝弱、眾者暴寡、以兵相殘、不得休息。」(註:《呂氏春秋·謹聽》。)故「國必有君,所以一之也,天下必有天子,所以一之也,……一則治,兩則亂。」(註:《呂氏春秋·執一》。)
在統一的方法上,《呂氏春秋》將法家的「以力服人」同孟子的「誅征」結合起來,形成新的「義兵」說。它認為,世亂的原因在於「暴君」,他們是「天之所誅也,人之所仇也,不當為君」的人。(註:《呂氏春秋·懷寵》。)而誅討這些暴君的就是「義兵」。這裡,「義兵」的義,一是誅暴君,二是利黔首。
為了組織義兵誅暴君,進行統一戰爭,必須加強開明的君主的權力。因此,《呂氏春秋》在反對暴君的同時,也繼承了秦國傳統的尊君思想,提出了「位尊者其教受,威立者其奸止,此畜人之道也」。「王也者,勢也」。(註:《呂氏春秋·慎勢》。)
但是,《呂氏春秋》提出的尊君主張以及建立君主制國家的理論與後來秦王政、李斯所建立的不同,即《呂氏春秋》是在強調天地為公(「昔先聖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則天下平矣」(註:《呂氏春秋·貴公》。))的前提下,要求對君主的專斷權力有所限制,如君主必須進行道德修養,必須認真聽取臣下的「進諫」,必須重任賢人(「天下治,必賢人」(註:《呂氏春秋·求人》。)、「霸王者托於賢」(註:《呂氏春秋·知度》。)),必須實行「多建封」(在保持秦國當時已經實行的封邑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並普及之,使之制度化)。當然,這些主張並未被秦始皇和李斯等人所採納,秦王朝並未成為一個開明的君主制國家,而是成了君主專制的極權國家,皇帝可以為所欲為,終於走上了孤家寡人、二世而亡的道路。
(三)提倡德治和教化的思想
與上述要求開明君主制的主張相適應,《呂氏春秋》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實行德治和教化的主張。
在《功名》篇中,作者提出了「善為君者,蠻夷反舌殊俗異習皆服之,德厚也。水泉深則魚鱉歸之,樹木盛則飛鳥歸之,庶草茂則禽獸歸之,人主賢則豪傑歸之。故聖王不務歸之者,而務其所以歸。」「強令之笑不樂,強令之哭不悲。強令之為道也,可以成小,而不可以成大。」
在《用民》篇中,作者強調了使民眾心服、歸之、被使役,在於對民的「愛」和「利」:「凡用民,太上以義,其次以賞罰。……民之用也有故,得其故,民無所不用……賞罰者有充實,則民無不用矣。……亡國之主,多以多威使其民矣,故威不可無有,而不足專恃,譬之若鹽之於味,凡鹽之用,有所託也,不適則敗托而不可食。威亦然,必有所託,然後可行。惡乎托?托於愛利。」
在《知分》篇中,作者進一步提出了以德治、教化和刑罰來使用人才的道理:「凡使賢不肖異:使不肖以賞罰,使賢以義。故賢主之使其下也必義,審賞罰,然後賢不肖盡為用矣。」
(四)公正用刑和「義審賞罰」的思想
與德治相呼應,《呂氏春秋》比較重視慎重用刑、公正用刑以及「義審賞罰」的問題。
在《孟秋紀》篇中,作者提出了明法制、繕囹圄、慎罪罰以及平正用刑的思想:「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搏執,……決獄訟,必正平,戮有罪,嚴斷刑」。
在《開春》等篇中,作者提出了賞罰必須適當的主張。即一是要信賞必罰,二是獎賞要重,三是行罰要慎重、適度,如果萬一做不到適當,就應當寧多賞而勿過罰:「賞不過而刑不慢。賞過則懼及淫人,刑慢則懼及君子。與其不幸而過,寧過而賞淫人,毋過而刑君子。」
《呂氏春秋》的上述思想,與商鞅和韓非的思想明顯不同。在商鞅和韓非那裡,是重刑輕罪。這反映出呂不韋並沒有單取商、韓的法學思想,而是兼采了儒家的學說。這也是他後來與秦始皇之間的重要分歧之一。
(五)「正名審分」的等級秩序觀
春秋戰國時期諸候壓迫天子、卿大夫奪諸候的權這種「犯上作亂」的現象,曾引起了奴隸主貴族的極端恐懼,由此產生了「正名」(維持既定的統治秩序)的思想。後來,當「犯上作亂者」(主體是地主階級)奪得政權以後,為了鞏固他們既得的利益,也開始強調正名(商鞅的思想是其代表)。因此,在先秦思想家那裡,對於名分是十分重視的。
《呂氏春秋》繼承了上述傳統,也非常詳盡地闡述了正名的重要性。「名正則治,名喪則亂,使名喪者,淫說也。」「凡亂者,刑名不當也。」(註:《呂氏春秋·正名》。)「凡人主必審分,然後治可以至,奸偽邪辟之塗可以息,惡氣苛疾無自至。……有道之主,其所以使群臣者亦有轡。其轡何如?正名審分,是治之轡己。……不正其名,不分其職,而數用刑罰,亂莫大焉。……故至治之務,在於正名。」(註:《呂氏春秋·審分》。)「凡為治必先定分。」君臣父子夫婦「六者到位,則下不逾節而上不苟為矣,少不悍辟而長不簡慢矣。」(註:《呂氏春秋·處方》。)
此外,《呂氏春秋》對天子居於天地之中心的地位,聖人以天下為公,既保持法的穩定性,又要使法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等等作了闡述,從總體上說,《呂氏春秋》雖是一部雜家之作,但其中心思想是很明確的,就是選擇諸子各家尤其是儒道兩家中有利於當時秦國發展的精華部分,予以闡發光大,以為其富國強兵、統一中國所用。因此,它克服了儒、道、法、墨等各家學說固有的缺點,體現了廣納百川、博採眾長的理論優勢,而其中所包含的法學思想,也具有這種特色。所以,假如秦始皇和李斯等當時採用了《呂氏春秋》的思想,那麼,秦王朝的歷史發展可能又是另一番景象了。
上述三部先秦文獻,對法學思想,有的涉及多一點,有的涉及少一些,有的比較集中,有的比較分散,而且所涉及的內容也各不相同。但是,這些文獻在主張德治、教化、公正用刑、慎重處罰、以德刑兩手治理國家等方面,卻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這一方面可以理解為這些文獻,都已經過先秦乃至漢代儒家的潤色,因為德治等思想是儒家學派的核心內容。但另一方面,也從一個側面表達了主張德治、教化、公正用刑、慎罰以及德刑兩手並用等思想是春秋戰國時期絕大多數知識分子的主張和理想,商鞅和韓非等法家一味強調嚴刑峻法,即使在當時也只能是一種例外,是一種比較極端的思想。雖然,由於商鞅創下的法家傳統在秦國根深蒂固,由於奉行儒、墨、法、道思想並用之路線的呂不韋在與秦始皇爭權中失敗,由於秦始皇統一六國過程中,戰爭征伐和嚴刑峻法起了重要作用等等原因,最終秦王朝以法家思想為立國之本。但時間不長,隨著該王朝的覆滅,單采法家思想的路線便告破產,代之而起的是霸王道雜之,博採儒、墨、法、道各家之精華的綜合路線,並一直統治了中國兩千多年,成為封建正統的法學世界觀。因此,上述先秦經典文獻中的法學思想,雖然不如法家學派作品中的思想那麼集中、那麼突出,但也都是秦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學誕生的歷史基礎。
何勤華,單位為華東政法學院。
來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9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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