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婚後收入共同所有

   本期座客律師:陳旭(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

  問:我朋友先生2002年購買了一套55萬元商品房,貸款30萬元,產權登記人為先生。2004年先生結婚,但沒和妻子進行書面財產約定,還貸一直是先生獨自負擔。

  最近先生要離婚,妻子說房子是共同財產,要求享有一半份額。先生認為房子

 應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請問這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答:在離婚案件中,認定爭議財產的性質,要看其取得的時間。先生購買該房屋是2000年,而先生與妻子結婚是在2004年。

  這也就是說先生取得該房屋的時間是在其與妻子結婚之前。

  我國婚姻法第17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明確規定,即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先生取得財產(該房屋)的時間是在婚前,而並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同時也沒和妻子就此問題作出約定,因此,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侯先生在婚後用所得收入「獨自」還貸,這部分收入屬於共同財產,在處理具體問題時,可考慮由先生對其太太做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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