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速裁程序基礎理論研究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民事糾紛的類型日趨多樣,民事案件的數量也逐年增多。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無疑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因此,如何應對當前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以及如何及時解決民事糾紛,成為我國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面臨的重要任務。為解決上述問題,人民法院進行了許多嘗試性的改革,其中旨在快速解決民事糾紛的速裁程序,就是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創新。

訴訟進程的加快,不僅有利於緩解法院的審判壓力,也有利於對當事人相關權益的維護,同時,它還在客觀上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威信。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速裁程序呈現「遍地開花」的趨勢,但學界對於速裁程序的理論研究卻顯得門可羅雀。理論研究的滯後,不僅使各地法院制定的速裁程序規則在內容存在諸多差別,在具體操作中也呈現各自為政的局面。鑒於此,本文擬首先對速裁程序的基礎理論問題進行探討,以為我國民事速裁程序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提供一些思路。

一、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內涵

「民事速裁程序」概念的界定,無疑是對該程序制度進行研究的邏輯起點,不過,就目前有關的理論研究和立法規定而言,國內外有關速裁程序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以下,本文將對我國有關速裁程序的理論研究和國外的有關立法規定切入,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

(一)國內對於速裁程序的界定

就目前國內的理論研究而言,有關速裁程序的表述存在差別。就表述方式而言,學界對於速裁程序的表述至少存在「速裁程序」、「速裁機制」、以及「速裁製度」[1]等幾種類型。內容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學界對於速裁程序內涵的認識並不一致。有學者認為,「速裁機制」是指,「為實現訴訟正義,減少當事人訴訟負擔,提高訴訟效率,實現民事案件簡繁分流,通過制定專門的工作方法,設立專門的速裁機構,針對需要快速解決的民商事糾紛、當事人無實質爭議的民商事糾紛以及其他應當快速審判的民事糾紛而設立的,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簡化審理程序,試圖以較少的審判人員處理大量民商事案件的民事訴訟程序。」[2]也有學者認為,速裁機制是指,「人民法院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減輕審判壓力,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爭議不大,當事人要求儘快解決糾紛的案件,或者法律關係不複雜的案件且雙方當事人同意儘快解決糾紛的案件由法院內部的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通過簡化訴訟程序,需素作出裁判的審理方式。」[3]

與有關速裁程序理論認識不統一形成對比的是,實務部門對於速裁程序的認識並無明顯分歧。就我國實踐中制定的有關速裁規則的內容而言,各地法院普遍強調案件的快速審理。例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推行民事案件速裁製度的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本意見所稱速裁是指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易民事案件實行快審快結的一種審判方式。」[4]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在其制定的《速裁工作細則》中規定,「速裁是指專門適用簡易程序快速審理民商事案件的審判方式。」[5]

(二)國外對於速裁程序的界定

就國外有關民事訴訟的立法規定而言,絕大多數國家的民事訴訟立法中並不存在「速裁程序」一類的文字表述,但速裁程序在各國民事訴訟立法上呈現的這種「形式上」的缺失,主要由兩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一,翻譯上的原因。如法國在其《新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了緊急審理程序,有些學者將其譯為「緊急審理裁定」;英國在其《民事訴訟規則》中規定了快速程序,有些學者將其譯為「快捷審理制」。第二,立法體例和立法設計上的原因。由於各國的法律文化和立法技術存在諸多的差異,致使很多有關民事速裁程序的規定並未以單獨的章、節在相關立法中予以明確,而是較為分散性地規定在有關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之中。

事實上,儘管在各國民事訴訟的相關立法規定中鮮有「速裁程序」的文字表述,但是這並不等於各國的民事訴訟立法中間不存在有關速裁的程序性規定,而且從內容上看,國外的民事速裁程序普遍強調法官對訴訟進程的指揮權和案件管理權。例如,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484條規定:「緊急審理程序是指,在法律賦予並非受理本訴訟的法官命令立即採取某種必要措施之權力的情況下,應一方當事人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到場或對其傳喚後,作出的臨時性裁判決定。」而對於英國的「快速程序」而言,雖然立法中並沒有關於該程序的確切定義,但是就整個訴訟過程的周期而言,從發出指示到聽審所需時間不超過30周。可以看出,英國的「快速程序」尤其強調案件的快速審理。

(三)本文對與速裁程序的界定

本文認為,在漢語中「程序」、「制度」、「機制」的內涵並不一致。一般而言,所謂程序,是指按時間先後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驟;所謂制度,一是指要求各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一是指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體系;而所謂機制,它原是生物學和醫學的術語,主要指有關生物結構組成部分的相互關係,以及期間發生的各種變化過程的物理、化學性質和相互聯繫。[6]而就速裁程序的內涵而言,無論是通過快速裁判的方式加快訴訟進程,還是通過加強法官在訴訟進程中的指揮權的方式加快訴訟進程,都必須遵照法定的方式和步驟進行,而不能違悖程序法理恣意為之。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講,使用「民事速裁程序」的表述方式較為妥當。

從字面上理解,民事訴訟中的「速裁」應該包括兩層含義:一個是「速」,意味著高效和迅速;一個是「裁」,意味著司法判斷和司法解決。因此,從本質上看,「速裁」是為了達到實現民事審判高效、便民等目標,而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遵照一定步驟和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一種法律程序。結合各國的相關立法和我國現階段的理論研究以及司法實踐,本文認為,所謂民事訴訟速裁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特定民事案件時,為了提高民事案件的審判效率,緩解人少案多的司法現狀,保障公民獲得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在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前提下,在訴訟的各階段以及針對特定的案件設置的,有關簡化訴訟程序和推進訴訟進程的程序性規定的總稱。

二、民事速裁程序的歷史沿革

儘管各國的有關「民事速裁程序」的文字表述並不常見,但這並不意味著各國不存在這項程序制度。事實上,不僅當前各國的民事訴訟立法中普遍設置了有關速裁程序的規定,而且,歷史地看,民事速裁程序的理念和制度性規定也可謂源遠流長。

(一)民事速裁程序的萌芽時期

從世界範圍來看,民事訴訟程序經歷了一個由簡到繁,又由繁到簡的歷史發展過程。在古代,各國的法律基本上都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相應地,這一階段的有關立法不僅在條紋數量上對於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較少,而且從立法技術上看,相關規定也顯得較為粗糙。進入封建時代以後,隨著科技水平的發展和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有關訴訟程序的設計趨於理性和複雜。例如,在羅馬法定訴訟時期的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訴訟應嚴格依照法定的訴權和程序,陳述用一定的術語,配合一定的動作,並要攜帶爭訟物到庭。」[7]

至教會法時期,由於對書面程序過於迷信,以及對證據規則設置的過於精緻,導致民事訴訟程序愈發繁瑣和複雜,程序僵化和訴訟延遲現象開始出現。有學者指出,「教會法院之民事程序,極為繁瑣和複雜,由於起訴答辯以及證據上專門技術規則發達,要求在一切重要案件中,所有起訴答辯及其證據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從而使程序的進行更加遲延。」[8]然而,儘管民事訴訟程序在這一時期逐漸呈現繁雜的特徵,但歷史地看,這一時期卻出現了現代意義上的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制度設計。

例如,在古羅馬的程式訴訟階段,雖然案件「仍分為法律審理和事實審理兩個階段,但已簡化了訴訟手續,如原告的請求和被告的反駁都不需要履行嚴格的儀式,雙方均能自由陳述意見等。」[9]而在教會法時期,「教會法學家還發明了相當於近代民事訴訟中普通訴訟程序(常規的程序)和簡易程序。按照簡易訴訟程序,對某些民事案件不需要按嚴格書面程序進行,當事人之間的辯論或法官的詢問可以用口頭的形式進行。」[10]

(二)民事速裁程序的形成時期

進入資本主義時期之後,「自然正義」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觀念在世界各國廣為傳播,有關訴訟程序的規定也愈發得到重視,各國也根據自身國情相繼制定了較為科學和嚴謹的訴訟規則或訴訟法典。其中,1806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堪稱世界民事訴訟立法的典範。作為世界上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事訴訟法典,它不僅確立了諸如審判獨立、當事人處分主義以及自由心證等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也在內容上確立了包括速裁程序在內的許多獨創性規定。例如,「法典上卷第二編第一章(第48—58條)專章規定了訴訟前的和解程序,當事人在開始訴訟之前,必須先由治安嘗試當事人進行和解。」此外,該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典》中還有「判決書應載明法令據以作出判決的動機(法典第141條)以及有關簡化上訴程序和縮短上訴期限的規定。」[11]

事實上,就法國民事訴訟的歷史而言,早在1667年的民事訴訟王令中,簡易訴訟程序就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不但簡易訴訟案件的範圍更加明確,而且「在簡易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可以不選任代訟人而由自己進行訴訟,證人詢問在法庭公開進行,其他訴訟期間也相應縮短。」[12]對於1806年《民事訴訟法典》,法國學者甚至認為:「1807年的《民事訴訟法典》主要是一部『訴訟手續規則』,幾乎唯一感興趣的是訴訟的進展。」[13]鑒於該法典本身具有優越的內在素質以及軍事佔領等原因,這部法典的立法體例和立法內容成為包括德國、義大利、瑞士、荷蘭等國在內的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編纂民事訴訟法典時紛紛效法的楷模。

(三)民事速裁程序的發展時期

至近代以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交流的愈加頻繁,民事糾紛的數量大幅增長,嚴密的程序一方面使民事審判更加公正和科學,而另一方面也因為程序的繁雜而給當事人和法院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在20世紀末之前的英國,訴訟程序的繁瑣有時連專業的律師都無法理解,更不用說欠缺法律知識的當事人。訴訟程序的繁瑣不僅市有關的訴訟程序不易被人理解,它還滋生了諸如訴訟延遲、費用高昂等一系列問題。基於此,在19世紀中後期,各資本主義國家開始嘗試簡化訴訟程序。

如英國在1998年制定了統一的民事訴訟規則,並規定了簡易程序、小額程序、速裁程序等旨在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的程序規定。法國則在1976年制定的《新民事訴訟法典》中分兩種形式對簡易與速裁程序進行了規定:「一種是分散規定在不同編、章以及不同類型和性質訴訟程序之中,且具有簡易與速裁性質的程序性規定;另一種是在不同類型以及不同性質訴訟程序中集中規定,以及獨立設置的『緊急審理裁定』程序規定。」[14]德國也先後在1976年和1990年制定了《簡化和加速訴訟程序的法律》和《簡化司法程序法》,旨在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簡化和加速。

可以說,民事訴訟程序發展至今,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各國對其國內的民事訴訟程序還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其中,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程序的提出和推廣將對於民事訴訟的理論研究和立法完善具有重要意義,並且民事案件的不斷增長,未來的民事訴訟中,速裁程序將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三、民事速裁程序的法理基礎

(一)訴訟公正與程序效益的適當平衡

傳統民事訴訟理論認為,訴訟公正與程序效益是一種二元對立的關係。具體而言,在排除其他因素的前提下,訴訟程序設置越嚴格、越規範、越完整,就意味著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就會越清楚,對案件的處理越公正,而相應地,當事人為此付出的時間和其他成本也會越高昂,程序效益也會越低下。相反,訴訟程序設計的越簡單,程序的推進就會越快,法官對案件的處理也會越迅速,而相應地,就必然會影響裁判的質量。如此看來,訴訟公正與程序效益存在著天然的衝突。但是,這種衝突並非絕對的。

在對傳統意義上的訴訟公正和效率之間的關係進行反思後,有學者對指出,在現代訴訟中,「公正與效率不是絕然對立的關係,更多的時候是一種包容關係,即在一般的情況下,效率已經置於公正的內涵之中,因而,適度地追求訴訟效率本身,其實就是對實現訴訟公正的追求。」[15]類似地,國外也有學者認為,「促使程序更加快速和廉價可能也會使它的正確程度降低,儘管保持它緩慢和更加昂貴並不必然會使它更加正確。」[16]對於民事速裁程序而言,它同時考慮了訴訟公正與程序效益兩種價值,並使二者達到了某種程度的平衡。

首先,民事速裁程序體現了程序效益的價值要求。民事糾紛具有複雜性,如果對不同的民事糾紛類型均統一適用特定的訴訟程序,不僅不利於「因地制宜」地解決糾紛,同時,有可能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和訴訟進程的拖延。而對於民事速裁程序而言,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對特定類型的案件,通過簡化訴訟程序、加快訴訟進程,能夠使相關的案件得到及時的處理。其次,民事速裁程序兼顧了訴訟公正的價值要求。民事速裁程序雖然以加快案件的訴訟進程為其主要目標,但它並非盲目追求訴訟效率而任意裁判,而是有著法定的方式和步驟。換句話說,民事速裁程序是遵循程序法理前提下,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提高訴訟效率,而絕非以犧牲訴訟公正為前提。

(二)費用相當性與司法資源優化配置

所謂「費用相當性」,是指「在使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或由法官運作審判制度之過程中,不應使法院(國家)或當事人(人民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之浪費或利益犧牲,否則,顯受如此浪費或犧牲之人即得拒絕使用此種程序制度,此即費用相當性之基本原理,應為制定或運作程序制度時所遵循。」[17]從內容而言,費用相當性原理要求法院和當事人訴訟進程的進行過程中必須要考慮費用相當性。從法院的角度而言,由於司法資源與國家財政和納稅人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在審判活動中,應當考慮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避免使司法資源遭受不必要的浪費。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如果為訴訟活動所付出的成本高於或者明顯高於訴訟活動可能帶來的收益,那麼將大大挫傷其利用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積極性。正如日本學者棚瀨孝雄在言及審判成本時所指出的,「在討論審判應有的作用時不能忽視成本的問題。因為,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於高昂,則人們往往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希望。」[18]

與費用相當性原理關係密切的還有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理論。就「資源」一詞而言,首先是一個經濟學概念,通常是指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需要的一切財富的總稱。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來說,司法資源主要指的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司法機關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各種訴訟權利所提供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的總和。對於任何一個國家而言,司法資源總是有限的,而有限的司法資源只有通過合理的分配才能達到優化配置的效果,進而以最小的訴訟成本獲得最大的訴訟收益。

應該說,民事速裁程序很好遵循了費用相當性原理和司法資源優化配置原理。首先,由於民事速裁程序訴訟效率較高,結案速度快,與普通程序相比,節省了實踐和其他費用。並且,由於速裁程序強調當事人親自訴訟和多元化的結案方式,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簡省代理費用和訴訟費用。其次,由於民事速裁程序注重對案件的類型化審理,通過相關的制度性設計和當事人的自願選擇,將符合條件的案件類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而對於其他類型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或其他程序進行審理,從而很好地實現了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保障當事人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所謂「保障當事人接近司法的權利」,是指在現代民事訴訟中,不僅要在訴訟立法中明確規定當事人所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而且要通過相關的配套立法或者實務設計保障當事人方便有效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因為,「一種真正現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必須是,司法能有效地為所有人接近,而不僅僅是在理論上對所有人可以接近。」 [19]具體而言,保障當事人接近司法的權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一,保障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第二,保障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

所謂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在訴訟過程中選擇有關程序及與程序有關事項的權利。[20]台灣學者邱聯恭認為,「隨著社會經濟情勢之急速變遷,民事紛爭事件之質、量亦多異於往昔,且在形態、內容上趨於多樣化、複雜化。此種變化,不但實際上擴大了紛爭解決過程之困難程度;同時,由於一般國民之權利意識已然更為高漲,終於也導致民事訴訟事件之激增,而加重了法院之業務負荷。」[21]他進而認為,鑒於現階段民事糾紛的上述特點,應當就「關涉該人利益、地位、責任或權利義務之程序及程序進行,賦予相當之程序選擇權,藉以實現、保障程序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22]就民事速裁程序而言,其產生本身就意味著當事人能夠在訴訟過程中選擇除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解決糾紛,並且速裁程序中的許多制度性規定也為保障了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

所謂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是指「當事人要求法院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審判,防止法院因訴訟遲延或不當程序的使用而使當事人造成爭議標的外程序利益的損害(含自由權、財產權甚至生存權)」[23]從某種意義上講,適時審判權不僅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權利,它也是一項基本的公民權利,許多國際性文件中都對當事人的適時審判請求權進行了相關規定。如《聯合國關於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訴訟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進行。」1998年歐洲理事會制定的《歐洲法官章程》第一條第六款也規定:「國家有必要保障法官擁有良好的完成其使命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在合理的期限內處理案件的必要手段。」

就民事速裁程序而言,通過強化法院對訴訟進程的指揮權,以及強化當事人促進訴訟的義務,能夠使案件在較短的時間內得以解決,進而能夠優化配置法院的司法資源,並且為當事人節約了成本,減輕了訴累。

四、民事速裁程序與相關程序

在論及民事速裁程序時,相關論著通常會涉及簡易程序。然而,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的關係究竟為何,學界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本質上看,速裁程序就是簡易程序的一種形式,只不過程序設計更加簡化;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有同通之處,但從本質而言,速裁程序是一種獨立的程序;第三種觀點認為,速裁程序雖不是簡易程序,也不是完全獨立於簡易程序之外的程序,而是與簡易程序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一種特殊程序。

就第一種觀點而言,有學者認為,民事速裁程序「是試圖在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框架內,以不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及不犧牲案件裁判公正為原則,最大限度地對現行簡易程序進行簡化,構建起一種簡易、靈活、高效、便民的審理程序,力求以最少的司法資源在最短的期限內解決大量的簡易民商事糾紛,從而達到法院和當事人利益共贏的改革目的。」[24]並且,目前我國實踐中的速裁程序,「並不是獨立於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外的『第三種程序』,而是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無法適應實際需要的情況下結合審判實際,對其進行的一種大膽改良或者是一種很大程度的替代。」[25]

就第二種觀點而言,有學者認為,「近來,司法改革中出現了速裁程序這一新生事物。它是就涉訟金額不大、事實清晰的案件快速裁決的一種程序,是就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之外的裁判程序。」[26]有學者在分析了民事速裁程序的相關內容後指出,「速裁實為中國法官對民事訴訟制度的獨特貢獻,目前有必要對其作進一步的理論深化,以期建立具有特色的速裁製度,最終將其獨立為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並行的審判程序。」[27]

就第三種觀點而言,有學者認為,民事速裁程序「既不是司法程序另外創設的程序,同時也不是對簡易程序的再簡化」,它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下的「簡易程序的特殊程序。」[28]類似,還有學者認為,「事實上『速裁』的創新和獨特之處在於,它是對簡易程序的改革和再簡化,與簡易程序原理有共通點,但又有與簡易程序不同的特性,是一種靈活又相對獨立的程序。」[29]

對於理論研究而言,有關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不同關係的界定,一方面對速裁程序的法律定位提供了多種視角,也在一定程度上豐富和深化了民事速裁程序的基礎理論,而在另一方面,由於學者的上述觀點,大多是以我國各地法院制定的速裁規則以及實踐中有關速裁程序的實施情況為依據對兩者關係進行的界定,而不是對訴訟程序本身固有的性質進行的闡釋,因此,無論上述觀點對於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的關係有著怎樣的論述,都只是對速裁規則文本或實踐的總結,而非對其固有性質的解讀。

事實上,之所以學界對於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的認識不一,與學界對於簡易程序沒有準確界定有很大關係。就民事訴訟的傳統理論而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跟普通程序相對應的一種更加簡化的程序。就其適用的案件範圍而言,主要適用於案件金額較小、案件情節簡單的案件;就其適用審級而言,主要適用於一審程序;就其基本內容而言,主要是對有關訴訟程序進行簡化。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為例,所謂的簡易程序,就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然而,隨著民事理論的不斷發展和司法實踐的現實需要,又出現一種較傳統意義簡易程序而言更為簡便靈活的訴訟程序,即:小額訴訟程序。就小額訴訟程序的歷史沿革而言,有學者指出,「作為一項訴訟訴制度,小額訴訟並非一開始就有,其產生有一個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簡化—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再簡化--小額訴訟程序的過程。」 [30]理論上看,小額訴訟程序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方面來理解。廣義方面的小額訴訟程序與傳統的、一般意義上的簡易程序並無實質區別;而狹義的小額訴訟程序,指基層法院的專門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小額法院審理標的額較小的案件時適用的比簡易程序更加簡化的訴訟程序。

前文已述,就速裁程序的內涵而言,它指的是旨在推進訴訟進程的各種程序性規定的總稱。就其之間的關係而言,速裁程序雖然與傳統意義上的簡易程序以及狹義上的小額程序都有一定的聯繫,如都設計程序簡化的內容、都追求案件的快速審理,但是它們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區別。例如,速裁程序的訴訟程序的推進,並不依賴,準確地說並不主要依賴訴訟程序的簡化以及審理期限的縮短來加快訴訟進程,也不主要依賴周末開庭、上門審理等較為靈活的審理時間、地點來加快訴訟進程,而是通過合理分配法官與當事人的訴訟事項,以及通過強化法官的訴訟指揮權和當事人的促進訴訟盡義務等方式,起到訴訟進程加快的效果。此外,從適用的訴訟階段而言,速裁程序也並非僅僅應用於庭審程序,而是在訴訟的各個階段中都有加快訴訟進程的程序性或制度性規定。因此,從這個意義上看,與傳統意義上的簡易程序以及狹義上的小額程序相比,訴訟程序的內容也要更為豐富。



[1] 例如,採用「速裁程序」表述方式的論著有:吳婷婷:「『速』判『速』裁——重慶市永川人民法院推出速裁程序判案」,《公民導刊》,2006年第8期、吳修新:「獨立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探討」,《法律適用》,2007年第3期、龍小雨:「構建便民速裁程序的相關理念探尋」,《研究生法學》,2009年第2期、周洪生:「民事訴訟速裁程序改革之局限性探討」,, 《法律適用》,2007年第7期等;採用「速裁機制」表述方式的論著有:錢斌、李青春:「尋求公正和效率的平衡——民事速裁機制實踐探微與本土化構建」,《法律適用》,2009年1期、袁秀挺等:「民事訴訟速裁機制的探索與完善——對上海市基層和中級法院實踐的考察分析」,《人民司法》,2007年第21期、高勇:「速裁機制的發展空間——對人民法院實施速裁機制的調研」,《法制資訊》,2008年第3期、齊奇:《中國民事簡易程序的改革與完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等;採用「速裁製度」表述方式的論著有:吳磊等:「淺析司法實踐中的速裁製度」,《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31期、彭夏夏:「簡論民事速裁製度的法理基礎」,《決策與信息(下旬刊)》,2009年7期等。

[2] 錢斌、李青春:「尋求公正和效率的平衡——民事速裁機制實踐探微與本土化構建」,《法律適用》,2009年1期。

[3] 袁秀挺等:「民事訴訟速裁機制的探索與完善——對上海市基層和中級法院實踐的考察分析」,《人民司法》,2007年第21期。

[4]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推行民事案件速裁製度的暫行規定》,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079/23080/23087/2007/3/li152683140153700213566-0.htm,最後訪問日期2010年8月4日

[5]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審判經驗集萃——司法為民篇》,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頁。

[6] 辭海編輯委員會編:《辭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版,第423頁。

[7] 何勤華主編:《外國法制史》(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頁。

[8] 毛玲:《英國民事訴訟的演進與發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頁。

[9] 何勤華主編:《外國法制史》(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頁。

[10] 張衛平、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頁。

[11] 郭光東:「論《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典》」,《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第78頁。

[12] 張衛平、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頁。

[13] 羅結珍:《法國民事訴訟法要義》(上),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頁。

[14] 廖中洪:「法國民事速裁程序研究」,未刊稿,第11頁。

[15] 張晉紅:「完善民事簡易程序適用範圍的立法分析」,《廣東商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第75頁。

[16] [英]阿德里安A·S·朱曼克主編:《危機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訴訟程序的比較視角》,傅鬱林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頁。

[17] 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台灣: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272頁。

[18] [日]棚懶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頁。

[19] [意]莫諾·卡佩萊蒂等:《當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權與未來的民事訴訟》,徐昕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頁。

[20] 左衛民:《在權利話語與權力技術之間:中國司法的新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頁。

[21] 邱聯恭:《程序選擇權論》,台灣:三民書局,2000年版,第27頁。

[22] 邱聯恭:《程序選擇權論》,台灣:三民書局,2000年版,第33頁

[23] 李祖軍:《民事訴訟目的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頁。

[24] 齊奇:《中國民事簡易程序的改革與完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頁。

[25] 參見2008年江蘇宜興「全國法院《民事速裁機制建立與完善》理論研討會」直播實錄中馮麗萍發言部分,載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zhibo.php?zhibo_id=659,2010年8月4日訪問。

[26] 劉滿福:「司法速裁程序的積極意義」,《商業時代(理論)》,2005年第3期。

[27] 吳修新:「獨立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探討」,《法律適用》,2007年第3期。

[28] 參見2008年江蘇宜興「全國法院《民事速裁機制建立與完善》理論研討會」直播實錄中謝開紅髮言部分,載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zhibo.php?zhibo_id=659,2010年8月4日訪問。

[29] 張怡:「民事訴訟速裁機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4月。

[30]肖建國:《民事訴訟程序價值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頁。

 
推薦閱讀:

【普氏內部報告】穹頂之下,鋼鐵行業的罪與罰,怕與愛
入戶盜竊但未竊得財物應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
【八字研究】論官殺
八字研究精論(十七)
楚帛書的故事:發掘、流轉與研究

TAG:程序 | 理論 | 研究 | 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