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營運與非營運車輛惹爭議
今年清明在祭奠父母的省道上,筆者在加油站加好油剛出準備上大路時,只見有一幫子交警和路政運管人員在聯合執法,被罰車輛停了一溜子,只見一皮卡車主與執法人員爭吵哄鬧得特厲害。皮卡車主一再強調此車系個人用車,非營運車輛,車上拉的是剛買的家用裝修材料,還沒拉完,還需跑1-2趟才能從裝飾城拉完,所有的發票下趟才能拿到………但執法人員依舊不依不饒,不僅要扣車還要加倍罰款上萬元,並聲稱車主態度惡劣並還阻撓執法,不僅此要扣車還要拘人,一時群情激憤,人車一下子將整條道路堵塞得水泄不通。
記得筆者在九十年代和十多年前,在兩家大型車企搞皮卡車時,就曾對皮卡車在使用過程所有環節都做過詳細的調查研究,皮卡除和乘用車一樣要交的費稅之外,還有各種各樣的稅費。當時就感嘆到對皮卡車不僅此有車管上的歧視政策,而且私人購車雖沒用於運輸營業,但還需辦理營運證和道路運輸證,按月、按季或按年繳納養路費外,還需交納營運保理費和道路運輸保理費,全國各地區繳費額度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多轍上千元,少則幾百元不等,購置過程發生的稅費都是固定的,但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或未必合理的這費那稅就多如牛毛了。
當下在四省有關皮卡試點解禁政策施行後,也極有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全面進城開禁的情況下,有關個人新購買非營運皮卡是否還需要辦理營運證的問題,筆者只想提出自已的個人想法,以供參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規定》的規定,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即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運輸活動的業戶應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需要辦理營運證。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應當依據規定對該車輛予以暫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非法營運的代價是相當大的,處罰相當嚴厲。
車輛營運證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證,那麼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所謂的「非法營運」。交通執法和路政一般是不看行駛證上的使用性質的,如果在執法檢查中車上載有明顯的生產原料,設備,產成品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東西時,一定會被處罰的,因為交通執法在界定營運非營運時往往界限比較模糊,況且如果是以罰款為目的所謂「釣魚執法」,那車主只能自認倒大霉了。
營運機動車指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了費用結算和收取報酬的運輸應屬於經營性運輸,即以贏利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
非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即不需要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條件如下:
1、僅為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經營許可或者個人生活服務的或者僅在工礦區域內使用貨運汽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活動的;
2、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核定載質量不超過2000千克的自有貨運汽車為本企業生產流通服務的;
3、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使用核定載質量不超過2000千克的自有貨運汽車運送自有貨物的。
如果用戶購買了皮卡,僅為本單位、本人自用生活服務車輛,理應不需要辦理道路運輸證,但實際在行駛過程中,車主在未辦理營運證的前提下而拉載貨物,已經構成無證運輸,不管車主是拉自己的貨物還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運輸貨物,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都有權指證車主為非法營運。難免不會發生筆者在上述中那位拉家用裝修材料的車主所遭遇罰款。
因營運與非營運的界限非常模糊,跟以罰款為目的的肯定是說不清也道不明。如果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絕對是打不贏官司的,你無法證明你在無運輸證和營運證的情況下,所拉貨物是以營利還是非營利,如同當下社會上就不能證明「你爸你媽就是你爹你娘」 的道理一樣,就可輕而易舉地被定性為非法營運,不僅可被運管所扣車,還可列為無證非法運輸罰款3-10萬元。
綜上所述,利益厲害所在所為,因此筆者建議新購的個人非營皮卡車輛,最好每年花幾百或上千元去辦一個營運證和運輸許可證,兩證齊全雙保險,花錢消災,從而做好未雨綢繆、防微杜漸的準備,以防哪一天不小心沒注意被「釣魚執法」者罰巨款和被扣車,以小失大而得不償失。與此同時,也提醒個別新購的個人非營皮卡車輛是用來搞營運的,試圖想借屍還魂、渾水摸魚而矇騙過關的車主,還是老老實實的辦個營運證為好,因逃過初一卻逃不過十五。俗話說「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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