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規範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

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發布《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以規範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報價回購新增3天期等7個交易品種。

  質押式報價回購是指證券公司將符合辦法相關規定的自有資產作為質押券,以質押券折算後的標準券總額為融資額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戶以證券公司報價、客戶接受報價的方式融入資金,在約定的購回日客戶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相應收益的交易。

  證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資產作為質押券:可用於上交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債券;基金份額;上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除單市場國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外,其他基金份額暫不能作為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的質押券。

  在現有5個品種的基礎上,上交所新增了3天期等7個報價回購交易品種。

  上交所對報價回購實施交易許可權管理。證券公司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終止其報價回購業務許可權: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本辦法及上交所和中國結算其他交易、登記結算業務規則;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連續兩個交易日無法完成資金劃付;因質押券折算率調整、司法凍結或扣劃等原因導致質押券不足,且未能採取有效措施使其報價回購可用額度不小於零;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辦法,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報價回購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對客戶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開戶時間、資產規模、信用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證券市場的認知程度等。

  報價回購交易品種以期限確定,其期限可以為一年以內的任意期限,具體品種期限由證券公司確定後向上交所報告。報價回購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時15分至15時10分。報價回購的申報數量單位為手,最低申報數量為1手。1手為人民幣1000元。報價回購的申報價格為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提前購回價格為百元資金提前購回年收益。

上交所發布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

2013年03月29日 17:22

  上海證券交易所於3月28日發布了《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該《業務辦法》是由上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共同制定。除部分條款外,《業務辦法》的其他條款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交所此前發布的《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實施細則》中除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外的其他條款,自《業務規則》發布之日起廢止。

 

  《業務辦法》包括總則、交易許可權管理、證券公司客戶適當性管理、交易、質押券管理與資金劃付服務、風險管理、違約處置與異常情況處理、附則共七章內容。

  根據上交所發布的通知,《業務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暫不實施,相關事項按照原《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即:報價回購的交易時間仍為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報價回購的質押登記仍按照《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方式辦理。客戶可以向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申請查詢的信息,仍適用《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業務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按以下方式部分實施:除單市場國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外,其他基金份額暫不能作為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的質押券。客戶暫不能在到期購回日前進行部分提前購回,但可進行全部提前購回。

  根據上交所通知,報價回購新增7個交易品種,分別為3天期、42天期、63天期、119天期、154天期、182天期、273天期。新增的7個交易品種自2013年4月8日起交易。

  證券公司申請開通報價回購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按照《業務辦法》的規定向上交所提交申請材料(行情 專區),並在申請中明確業務總規模。申請符合要求的,上交所組織其參加技術測試,並為通過測試的證券公司開通報價回購交易許可權。

  證券公司應與客戶在《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客戶協議》中明確、詳細約定違約處置的相關安排,做好客戶宣傳與風險提示工作,嚴格控制報價回購交易業務的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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