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猖狂的5大社會原因

小偷猖狂的5大社會原因             首先,新刑法典的實施,是造成盜竊案(小偷)高發的重要原因之一。1997年我國實施的新刑法,對新中國的第一部刑法(1979年刑法),以及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盜竊罪的最高刑改為死刑),幾乎進行了全面的修改,並且,1997年新刑法把慣偷罪從1979年刑法中徹底抹去,使慣偷罪成為新中國刑法的歷史。

  1979年刑法,對一般情節的盜竊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較大、特別巨大的盜竊罪,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之後);而1997年新刑法實施後,盜竊罪全盤輕刑化,不僅取消了慣偷罪,而且,對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慣偷用累犯來代替,累犯多者可以多判一年,少者最多六個月,而1979年刑法慣偷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同時,1997年新刑法,嚴格了限制了盜竊罪的死刑判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否則,不管盜竊數額如果巨大,盜竊者也不會被判處死刑,這無疑給盜竊者吞下了定心丸。

      據某地的調查結果顯示,83嚴打後至97新刑法實施前,盜竊案占刑事案件的比例為25%——40%左右。當今,盜竊案的比例一般在50%以上,而且,大宗盜竊案件經常發生,而破案率卻十分低下,因為公安機關主要警力都集中在其他危害性極大的大案要案去了,諸多盜竊案根本無暇顧及。

      其次,警力不足,對盜竊犯罪打擊不力,導致小偷小摸泛濫。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10多年以來,公安機關擴充了不少警力,但是,現在市級(包括市級)以下公安機關城區一線的派出所,一般警力在10人左右(個別地段比較繁華、複雜的轄區派出所可能會多些),而鄉鎮一線的派出所,警力一般在3至8人左右,而面對的卻是幾萬甚至十萬左右的常居人口。派出所除開展正常的偵查破案工作以外,還同時承擔著大量治安、戶籍等管理和防範工作,所以,派出所民警幾乎沒有時間對盜竊案件進行認真分析和調查研究;同時,近些年來,治安形勢非常尖銳,治安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維穩成為了派出所民警經常性的工作;加之,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濫用警力,一些諸如計生、拆遷等政府性工作,也經常派民警參與,人為地影響了派出所經常性工作。為此,派出所一些盜竊案件的告破,經常是憑藉已有的線索或者抓獲現行,以及在其他案件調查中發現證據而順便破案的,很少有專門時間研破一般性的盜竊案件(特大的盜竊案除外)。而刑警大隊警力,除了應付全市發生的大案要案、以及對數額巨大的盜竊案件立案偵查以外,根本沒有時間對一般的盜竊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破案,所以,主觀上和客觀上都造成了對小偷小摸的盜竊犯罪行為打擊不力。

    再次,世風日下,社會正義流失,致使小偷小摸膽大妄為。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但是,也正是這三十多年,社會公眾的正義感也正在一天天流失。以前,社會公眾對小偷恨之入骨,小偷小摸就象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今天,也許人們對小偷小摸還是恨之入骨,然而,不少人在面對小偷小摸的行竊行為,有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只掃自家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社會公眾正義感的嚴重流失,導致了小偷小摸膽大妄為,囂張至極!也許這正是小偷小摸盛行的致命原因。試問,在一個社會裡,如果大家把抓小偷小摸的事情全部歸咎於警察,而社會大眾漠不關心,置之不理,那麼,小偷小摸那有不盛行之理?

    第四,法律的尷尬,致使小偷有恃無恐。以前,為什麼社會大眾敢對小偷小摸人人喊打,小偷小摸就象過街老鼠,無路可逃,有一條重要的原因就是「法不責眾」,即公安司法機關對眾人毆打小偷小摸的行為,是比較寬容的,處罰是相當輕的,所以,那個時候,小偷不怕警察怕群眾。為什麼呢?因為警察來了,小偷小摸被依法處理,從而免受群眾毆打皮肉之痛,如果偷竊的數額比較少或偷竊不成功,小偷被關幾天或訓誡一番就可以出來了。今天,「法不責眾」的時代可能一去不復返了,誰敢打小偷,誰就有可能負出高昂的代價,監獄的大門也永遠向打人者開著,試問,誰敢動小偷一根毫毛?當今,也許我們的法律法規比以前更完善了、更人性化了,但是,法律法規過份地保護小偷免受侵害,過份地保護小偷的人權狀況,這是不是對小偷的慫恿?是不是也造成對社會公眾財產的巨大損害?我國古代一直盛行並在唐朝專門立法,「夜無故入人家者,殺之無罪」之精神,是不是也值得今天我們立法者借鑒?

    第五,廢止慣偷罪,為小偷小摸泛濫推波助瀾。自從1997年實施新刑法之後,慣偷罪便從我國的刑法典中廢止,而以前小偷小摸如果被發現偷盜三次以上,剛有可能被定為慣偷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小偷小摸來說,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改革開放之初至今,公安機關對盜竊案的立案標準分別是農村300元城市(包括縣城,以下同)500元、農村500元城市800元,直至今天的農村800元城市1000元,等等多個階段,所以,如果小偷小摸盜竊的物品價值不足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最多只能對其實放治安行政拘留15天以下,也可並處罰款,之後,小偷又可以出來回歸社會了。這就是很多網友所說的,小偷從派出所的大門進去,又從派出所的後門出去的主要原因。試問,如果小偷盜竊不足以立案,你奈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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