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運送他人偷越國(邊)的境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這裡規定的「運送」,主要是指用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將偷越國(邊)境的人非法運送出、人我國國(邊)境的行為。行為人沒有利用交通工具,如親自帶領他人通過隱蔽的路線偷越國(邊)境的,也應當認為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至於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數量是多人還是一人,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多具有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目的往往是為了從中獲取非法利益,但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本款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兩檔處刑: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對有本款規定的四種嚴重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人數眾多」一般是指運送十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是指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符合基本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船隻沉沒、車輛傾覆等事故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是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非法取得的財物數額巨大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指造成的國際影響十分惡劣等特別嚴重情節的。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犯罪及處刑的規定。這裡規定的「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是指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因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等各種原因,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或者導致被運送人自傷、自殺等重傷、死亡後果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是指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活動過程中,行為人對邊防、海關等依法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實施毆打、阻撓干涉或者以殺害、傷害、損害名譽等相要挾,阻止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檢查的行為。根據本款規定,有本款犯罪行為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條第三款是關於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又有其他相關犯罪行為應當如何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如果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同時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分別按照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再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執行中,要注意區分本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組織行為。對於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又實施了運送行為的,應當根據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以處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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