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妻與小三,法律應該保護哪一個?——評杭州遺囑無效案件

        近日,杭州的一份遺囑無效的判決引起了公眾熱議。事實大致如下:杭州張先生的妻子是有名的悍妻,他忍受不了家庭內的壓迫,就從家裡搬了出來。期間,結識了年齡相仿的張女士,兩人性情相投,並開始同居。五年前,張先生患了肝癌,張女士在他患病住院期間,悉心照料,原配妻子卻不聞不顧。張先生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將自己名下價值約6萬元的財產遺贈給張女士。張先生過世後,其妻子對張女士提起訴訟,索要這6萬元,最終法院以遺囑違反公序良俗為由判決遺囑無效。

        筆者雖沒有看到判決的全文,但這樣的判決結果確實代表了目前中國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基本觀點。早在2001年,四川省的「瀘州遺贈案」轟動一時,引發了公眾和法律界的熱烈討論,該案的事實與杭州案基本相同,法院也是以公序良俗為由判決遺囑無效。從2001年的「遺贈小三」第一案到現在已經15年了,各地法院的觀點基本沒有動搖,只要遺囑的內容涉及「小三」,這部分的內容會判決無效。

        為了保護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法院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介入私法自治的「遺囑自由」空間,在目的上是具有正當性的,但是法院不管案件事實的多樣性,一律判決遺囑無效,這樣的操作方式是否公正和妥當,是有疑問的。

        日本對待此類案件通常會斟酌案件的具體情況。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有這樣一起案件,大學教授A從1967年起和婚外的第三者Y交往,1969年起開始和Y對外保持半同居關係,期間A的妻子X1還和A、Y一同旅行過,這樣的關係一直保持到1975年A死亡。A死亡後,根據A的遺囑,X1、Y以及A的女兒X2各得到遺產的三分之一,X2已成年結婚,並且在高等學校當老師。A死亡後,X1、X2請求法院確認遺囑無效。

        1986年,最高法院在該案中判決如下:

 

        (1)亡A雖然有配偶X1,但至少從1969年起至死亡的7年間和Y保持了半同居的不倫關係,雖然中間在1971年1月兩人想終止這種關係並進行清算,但不久兩人關係又和好並且繼續保持交往。(2)A和Y的關係在早期就已對A的家族公開,另一方面A和妻子X1的關係從1965年開始因分居等原因淡化,夫妻的實體在一定程度上喪失。(3)本件遺囑,在A死亡約1年2個月前作成,遺囑作成的前後兩人間關係的親密度並沒有明顯變化。(4)本件遺囑的內容,妻X1、子X2和Y各得三分之一,按照當時的民法,妻子的法定應繼份額也是三分之一,而且女兒X2已嫁做人婦,並且在高校任職。基於以上事實,本件遺囑的目的並非在於維持和A的不倫關係,而在於保全依賴A生計的Y的生活,並且遺囑的內容也沒有威脅到繼承人的生活基盤,因此,本件遺囑並不違反民法90條(公序良俗條款,筆者注)的原審判決,應認為是正當的。

                                                

        可見,日本在審理「遺贈小三」案件中考慮的因素大致有:①原配夫妻之間的關係是否已經事實上破裂,②遺囑的目的是否單純為維持和第三者的不倫關係,③遺囑中對財產的處分是否影響到繼承人的生活基盤,等等。在1992年仙台高等法院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在法律婚出現破綻後和第三者同居並形成了事實婚姻,法院判決將全部財產遺贈給第三者的遺囑有效。

        時代在變化,公序良俗的內容也在變化。將財產遺贈給小三,並非都具有違反倫理的色彩。像杭州案件的情形,夫妻間的實體已經不存在,只剩下法律的軀殼,對於生病的丈夫,妻子也沒有盡到生活扶助的法定義務(《婚姻法》第二十條),反而是第三者對丈夫悉心照顧。丈夫的遺贈或是表示感謝,或是給第三者生活補助,並非基於維持不倫關係的目的,而且只是區區6萬元,不足以影響到繼承人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下,以保護徒有形式外表的婚姻為由,介入高度自治的「遺囑自由」,從而判決遺囑無效,這樣的判決結果我認為是欠妥的。

註: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參見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61年11月20日第一小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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