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舞評分準則

1、基本規則:

   (1)評判工作自選手進入比賽位置時開始,只有當音樂停止時方可結束。在整個舞蹈比賽過程中,評判必須不斷地給選手打分並在必要時修正分數。

    (2)如果音樂沒有結束而選手停止比賽,則其該項舞蹈的分數列最後一位。如果在決賽中發生這種情況,處理同上。

    (3)裁判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對選手的特定舞種的比賽進行單獨評分。不考慮任何其他因素,諸如選手的名氣、以往的表現或在其他舞種中的表現。都是不允許的。

    (4)裁判無須向選手解釋評分結果。在比賽過程中或兩輪比賽之間,不允許和裁判討論參賽選手或其他們的表現。

    (5)對於所有舞種,選手的時值和基本節奏是裁判打分的首要因素。因此,如果選手重複犯此錯誤,那麼其該項舞蹈的分數列最後一位。

     2、評判項目

   (1) 時值和基本節奏。

    裁判必須確定選手是否按時值和基本節奏進行表演。時值是每一步的時間正好與音樂合拍。基本節奏是指舞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並且保持舞步之間正確的舞步關係。選手的時值和基本節奏錯誤時,其該項舞蹈的所有分數應該是最低的。這種錯誤不能通過其在評判規則第五項的良好表現出來彌補。

    (2)身體線條

    身體線條是指兩位選手作為一個整體,在運動中身體各部位構成的整體效果,應表現出優美的姿態。這包括:

    a  手臂線條

    b  背部線條

    c  肩部線條

    d  跨步線條(骨盆姿勢)

    e  腿部線條

    f  頸部和頭部線條

    g  左側和右側線條

    (3)整體動作

    裁判必須確定選手是否正確掌握該舞蹈的風格特點,並且評估選手動作的起伏、傾斜和平衡。在控制和平衡掌握良好的情況下,動作幅度越大得分越高。在拉丁舞中,必須評估每種舞蹈典型的跨步動作。

    (4)節奏表現力

    裁判必須評估選手的節奏表現力。這揭示出選手對舞蹈節奏的感受、理解與適應能力和在舞蹈中對音樂的理解與表現。但若表現與節奏不合,也應按違反第一項處理,

    (5)步伐與技巧

    裁判必須評估選手正確表現舞步的腳法,如每一步足著點是腳掌、腳趾和腳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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