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不讓公婆擁有動遷房合理嗎

這次來找我調解的是一對來自安徽的再婚夫婦,兩人各自都有子女。婚後,妻子隨丈夫在縣城生活,子女均留在農村老家。去年夫婦倆所在地均列入動遷範圍,丈夫分得兩套98平方米的二室一廳和一套78平方米的二室一廳住房。兩套98平方米的房子分別歸夫婦倆和丈夫的兒子,另一套78平方米的理應歸公婆所有。但妻子只同意公婆獲居住權,不能擁有所有權,所以房產證只能寫自己與丈夫的名字,不能寫公婆的名字。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如果產證上寫公婆的名字,公婆百年之後就會把產權留給孫子,妻子的兒女將享受不到遺產,因為老人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如果寫夫婦倆的名字,以後屬夫婦共有的遺產,自己的兒女就有權享受遺產分割。

  這時妻子所在地也列入動遷範圍,按照動遷政策妻子一家分得四套住房和部分現金。因為動遷均按照原有的住房分配,按理也是歸各自所有。但強勢的妻子卻打起丈夫動遷所得房子的主意。提出自己農村的動遷房給丈夫的兒子一套,丈夫的動遷房給自己的兒子一套。就是要丈夫把本屬於公婆的那套房子給自己的兒子。雖然兩套房子的面積相差不大,但參照當地的房價,縣城的房子每平方米均價為7000元,農村為5000元。丈夫自然不願意,同時認為妻子不應該分割父母所得的房產。為此兩人為動遷房的分配鬧得不可開交,甚至鬧到離婚。

  妻子拿出兩份公婆不應分得房子的證明。一份是公婆在2005年親筆寫下的承諾書,一份是多名鄰居簽名的夫婦倆2005年已經結為夫妻的證明。原來,夫婦倆居住的地方是公婆留下的一套破舊不堪的老屋,2005年已成危房。公婆一則缺乏資金,二則體力不濟,便寫下承諾書,承諾老屋分為東西各一半,東塊歸丈夫的哥哥,西塊歸丈夫。兄弟倆在原地所建造的房屋各自歸兄弟倆所有,老夫妻則享受居住權。因為西塊面積比東塊大,公婆則獲有西塊房屋的居住權。憑此承諾書,妻子斷定公婆不能獲有動遷房。

  我告訴妻子:第一、結婚證明以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為準,鄰居所簽寫的證明無效。第二、公婆的承諾書是針對丈夫新建房屋的承諾。現在該房屋已經動遷,公婆也屬於動遷安置範圍,78平方米的二室一廳就是動遷組分配給公婆的住房,這是政府的安置房,產證應該寫公婆的名字,任何人不得侵佔。同時我也對丈夫勸慰道,離婚不是解決矛盾的唯一途徑。聽我一番勸導夫婦倆均表示願意接受我的調解。我給出的調解方案是夫妻倆各自動遷所得歸各自所有,也不需互換房屋,也不應該侵佔公婆的房屋。最後夫妻倆愉快地接受了我的調解。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萬青

  【律師點評】

  首先,針對本起糾紛中夫妻兩人的結婚證明而言,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八條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因此,婚姻關係的確立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為準,由鄰居簽名來證明夫婦倆在2005年已經結為夫妻是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效力的。

  其次,針對動遷安置房屋的分配和歸屬。雖然公婆曾經寫下承諾書,但公婆實際居住在被拆遷的房屋中,且承諾書中也明確了他們對於房子有居住權,因此他們至少也是房屋的使用人,在房屋遇動遷後應當被安置,而實際上此次動遷中,公婆也被認定為安置對象。所以,公婆應當獲得相應的動遷安置利益,此部分利益屬於公婆的合法財產,其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同時,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因而妻子無權剝奪屬於公婆的動遷安置利益。

  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  孫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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